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沈金陞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