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澐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伍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