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辛忠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