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0號原 告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奕曦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