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6號原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段行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 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原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並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到院,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公司之代表人能力是否完備,茲命原告予以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