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嘉麟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慧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 納,應予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並未依他造人數一併提出繕本或影本,故原告尚應補正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