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80號 111年2月23日辯論終結原 告 謝適聰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方正忻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109年7月13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109年7月1日0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臺南市○○區○○ ○街0號(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9年7月13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處罰鍰 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之舉發機關無權於新營區星光閃閃休閒館對陳述意見人實施酒測:按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釋字第535號、第689號解釋參照)。次按「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1、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街、廣場 、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09年7月1日0 時25分許假新營區星光閃閃休閒館飲宴,係屬憲法第22條所賦予之權利與自由,並無妨害公共利益,更無發生危害之可能。所在地點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義之道路,舉發機關於是時雖為執行臨檢職務,然原告並無任何違法行為或危害,舉發機關竟無故脅迫原告不得飲酒,並對原告實施酒測,實為舉發機關違法執行公權力,原告拒絕酒測實為合法權利之行使。 ㈡舉發機關開立原處分,未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未給予合法之程序保障:按大法官第699號解釋指明:「警察對於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㈢又按「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9條定有明文。原告於109年7月1日0時25分於新營區星光閃閃休閒館飲宴後,舉發機 關除有上開實施地點錯誤之舉,另對原告開立原通知書前,並未對原告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舉發機關既未對原告給予合法之程序保障,而作成原通知書,有違反上開大法官第699號解釋要求之程序保障及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之一律注意原則,故原通知書及裁決書均應予以撤銷。 ㈣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則以: ㈠原告於109年7月1日0時25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南市○○ 區○○○街0號(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檢定,違規事證明確,經警製單舉發,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180,000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㈡本案係舉發單位於109年7月1日0時左右,在星光閃閃休閒館進行臨檢勤務。而擔任戒備之員警於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出入口處,親眼目睹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進入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內。又原告駛入停車場後遲遲不願下車,經位於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內之員警察覺有異,遂上前進行盤查,嗣見原告面有酒容,散發濃厚酒味,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嫌疑,乃當場要求原告進行酒測,此從以下星光閃閃休閒館各位置之監視器畫面、舉發單位員警密錄器可證: ⒈星光閃閃休閒館監視器畫面 ⑴【影片檔名稱:ch08_00000000000000】 ①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23:59:31〜23:59:46 系爭車輛停放於畫面右上方,原告身著黃色POLO上衣,與另一名身著白襯衫之友人自系爭車輛上方走向系爭車輛,該名身著白襯衫之友人向系爭車輛車尾,繼續走向西側迴廊,而原告往系爭車輛駕駛座走去。 ②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23:59:46〜23:59:50 系爭車輛前後車燈開啟。 ③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00:00〜00:00:31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內倒車。 ④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00:50〜00:01:00 原告倒車後,自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出入口駛進新榮一街。 ⑤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01:37〜00:02:09 舉發單位員警駕駛4輛警用巡邏汽車(下稱警車)行經 星光閃閃休閒館後停車,其中3輛警車停放於新榮一街 ,另一輛警車駛入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內。 ⑥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02:11〜00:03:18 舉發單位先後約十餘名員警各自身著制服、制服及反光背心進入星光閃閃休閒館準備執行臨檢勤務。 ⑦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09:43〜00:11:14 數名員警站立於星光閃閃休閒館西、南兩側迴廊執行勤務,當場目擊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新榮一街進入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內,遲遲未下車。 ⑧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11:17〜00:11:51 員警發覺有異,先後上前往原告停車處所盤查。 ⑨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14:30 原告自系爭車輛駕駛座下車。 ⑩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15:07〜00:22:46 原告下車後,於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內及西側迴廊間遊走,數名員警保持警戒站立於其四周。 ⑪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22:47〜00:24:00 原告走向系爭車輛,開啟副駕駛座車門拿取物品後,走回星光閃閃休閒館包廂外之迴廊。 ⑫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24:31〜00:24:47 原告趁員警不注意之隙進入包廂內。 ⑬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24:53〜00:25:32 舉發單位員警發現後,先後共約十餘名員警跟隨原告進入包廂。 ⑵【影片檔名稱:ch09_00000000000000】 ①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00:18〜00:00:42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倒車離開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至畫面上方之新榮一街。 ②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00:43〜00:00:55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新榮一街右轉至畫面左上角之新榮路。 ③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01:37〜00:02:30 舉發單位員警駕駛4輛警車到達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 外之新榮一街,其中3輛警車停放於新榮一街,另一輛 警車則駛入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內,畫面上、下方,先後約十餘名員警穿著制服、制服及反光背心進入停車場預備執行臨檢。 ④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09:31〜00:09:48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左上角之新榮路往星光閃閃休閒館方向行駛,到達新榮一街口後左轉新榮一街,隨即駛入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內。 ⑶【影片檔名稱ch12_00000000000000】 ①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二23:58:06〜23:58:27 原告身著黃色POLO衫與友人自畫面中間上方之星光閃閃休閒館西側迴廊步出至停車場。 ②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二23:59:40〜0000-00-00星期 三00:00:25 原告走向畫面左上角系爭車輛之停放處,進入駕駛座並發動車輛後,倒車預備駛離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 ③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01:56〜00:03:42 一輛警車駛進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停放,俟後共約十餘名員警先後步入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部分員警進入星光閃閃休閒館內,部分員警則站立於星光閃閃休閒館西、南兩側迴廊預備執行臨檢。 ④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09:47〜00:09:54 數名員警站立於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西側迴廊,當場目擊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右側出現,進入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後,將車輛停放於畫面左上角原來系爭車輛之停放處。 ⑤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09:55〜00:11:16 原告停車後,遲遲未下車。 ⑥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11:17〜00:14:20 員警見原告遲遲未下車,遂上前盤查,期間原告坐於駕駛座,並搖下駕駛座車窗與員警對話。 ⑦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14:21〜00:22:36 原告下車後,於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及西側迴廊之間遊走。 ⑧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22:36〜00:23:45 原告走向系爭車輛,開啟副駕駛座車門拿取物品後,走回星光閃閃休閒館包廂外之迴廊。 ⑨畫面時間0000-00-00星期三00:24:34〜00:24:47 原告趁隙走入星光閃閃休閒館西側迴廊之包廂內。 ⒉員警密錄器 ⑴【影片名稱2020_0701_002909_015】 員警表示其親眼看見原告自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外開車進入,且原告搖下車窗受員警盤查時,身上散發酒氣,員警遂而詢問原告喝酒情形 ①畫面時間0000-00-0000:29:10-00:30:40 員警A:對,我懷疑,我懷疑他有喝酒了啦!他有喝啦! 從那邊開進來,嘿呀! 員警B:他有喝酒! 員警A:先生(員警敲窗),先生……先生(員警持續敲 窗)。 原告:搖下車窗。 員警B:你證件看一下?來!原告:搖上車窗。 員警B:再次敲窗。原告:怎樣? 員警B:你證件看一下?來!原告:我,我沒帶證件。 員警B:你身分證字號,來!原告:Z00○○○○000。 員警B:複述原告身分證字號。 ②畫面時間0000-00-00 00:30:42-00:31:04 員警B:你喝多少?你喝多少? 原告:蛤? 員警B:你喝多少? 原告B:我沒喝耶! 員警B:你沒喝?我給你酒測一下! 原告:為什麼? 員警B:你車開進來了,你怎樣,你剛剛開車進來,是 不是你開車進來的嗎? 原告:不是啊! 員警B:不是喔,來,你下來!你下來! 員警C:不然車會飛進來嗎? ③畫面時間0000-00-00 00:31:25-00:31:37 員警C:你開車進來,我們現在要給你實施酒測。藍色 上衣友人:沒有,他沒有開車出去。 員警B:他開進來啦!原告:沒有耶!藍色上衣友人:他 在這裡,沒嘿啦! ⑵【影片名稱2020_0701_003210_016】 員警詢問原告,距員警攔查的時間,其已喝酒多久了 ①畫面時間0000-00-00 00:32:27-00:32:34 員警B:你這麼多人在這邊臨檢,啊你還在這裡開車。 原告:哈? 員警B:你還在開車,你喝酒還開車!你實在齁!這樣對 嗎? ②畫面時間0000-00-00 00:32:37-00:33:14 原告繞過系爭車輛車頭,向員警稱他不會跑走,之後原告再繞回系爭車輛車尾附近,員警B詢問原告系爭車輛 是不是原告的,原告回答不是他的。原告接著往星光閃閃休閒館西側迴廊之包廂走去,其中一名員警告知原告不要走(離開)。 ③畫面時間0000-00-00 00:33:37-00:33:42 原告再往星光閃閃休閒館西側迴廊之包廂走去,其中一名員警詢問原告要去哪裡。 ④畫面時間0000-00-00 00:34:25-00:35:00 原告:走到星光閃閃休閒館西側迴廊之包廂前。 員警B:你,你喝酒後,過多久?……你最後一個喝酒過多 久?最後一杯!最後一杯的時候到現在? 原告:嘿……。 員警B:過多久?超過一個小時了沒?超過一個小時了沒?原告:我都在這裡啊! 員警B:超過1小時了沒? 原告:沒有啦,都在這裡! 員警B:還沒?半個小時? 原告:沒有,都在這裡! 員警B:你就有開車進來啦!那麼多人看! 員警B:超過半個小時了沒? 原告:我就在這裡! 員警B:你超過半個小時了沒?你喝酒的時候到現在…。原告:我就在這裡! 員警B:超過半個小時了沒? 原告:我又沒有出去! 員警B:大家眼睛那麼多個! ⑶【影片名稱2020_0701_003510_017】 舉發單位員警們各自確認原告確實有駕駛系爭車輛自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外之新榮路及新榮一街道路,進入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之開車行為無誤。而員警因見原告停車後遲遲未下車,認顯有規避臨檢嫌疑而上前盤查①畫面時間0000-00-00 00:35:08-00:35:30 原告:大家都在看,我就在這裡啊! 原告:都在這裡而已啦! 員警B:你你,喝完,你喝完過多久了? ②畫面時間0000-00-00 00:36:34-00:36:39 員警B:我印象是開進來對吧? 員警A:開進來對啊! 員警B:齁!你有看到對嘛! ③畫面時間0000-00-00 00:37:09-00:37:34 員警B:(詢問停車場出入口之其他員警)ㄟ,那輛是開 進來嗎?停車場門口 員警D:對啦,開進來但是你那個,沒有沒有沒有資料 。 員警B:是啊,他就還沒有下來,他那時還沒有下來!停車場出入口 員警D:我們在講話時就看到他的車剛進來而已! 員警B:齁對麻,我們兩個在哪裡講話,齁,副座! 員警B:最後,才叫我給他們……。 員警B:我沒有電腦,我看他要下來不下來的,要下來 ,我就想要給他查。 ④畫面時間0000-00-00 00:37:40-00:37:54 員警B:他如果下來,就下來,我也不會懷疑他喝酒。 他就是因為看我們在那裡,那麼,奇怪那麼久,就一直看他怎麼不下來,我才感覺到說,要給他查查電腦,查身分嘛! ⒊原告進入包廂內,表示其並未開車,經員警幾番勸導及確認原告是否有接受酒測之意願,及數次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仍拒絕酒測,此有以下舉發單位密錄器畫面可證: ⑴【影片檔名稱:2020_0701_004311_116】 員警主張有看到原告駕駛行為,欲對之進行酒測,遭原告拒絕。 ①畫面時間2020/07/01 00:43:14〜00:44:15 原告:這邊都我喝的,齁,不用辯。 員警E:我們也沒有要跟你辯,證據一清二楚。 員警F:反正畫面會說話啦!原告:好啦,沒關係,證據會說話。我是有在這裡喝酒,嘿……我喝酒要去那,你有 抓到我喝酒嗎?我來這,來這喝酒……。 員警E:不用啦,我們不用聽你說這些,剛剛已經說過 。 原告:我不能來這裡喝嗎? 員警E:喝酒可以開車嗎?蛤?原告:誰喝酒開車? 員警E:不用說啦!不用說啦,真的。原告:我來這裡喝酒,難道不行? ②畫面時間2020/07/01 00:44:15〜00:44:38 員警G:監視器會說話,不用跟他說這麼多,監視器會 說話這樣就好。你開車進來,同事看到清清,監視器都給你調完了,齁,啊同事也看到清清,啊你,在你的車上,有嗎,開進來離開,車上走到這裡,同事從頭到尾都給你追著……。 原告:好好,隨你們說。 員警G:所以等一下要給你實施酒測。 原告:我不要測。 ⑵【影片檔名稱:2020_0701_004612_117】 員警等候原告15分鐘,提供礦泉水供原告漱口後,告知 拒測法律效果,並勸導原告應接受酒測 ①畫面時間2020/07/01 00:46:35〜00:47:13 原告:我很渴耶。 員警H:你拿礦泉水給他喝。 員警G:盧到現在已經超過15分了,測一測。 員警F:來啦,給你漱口。來啦,給你漱口。 原告:我很渴。 員警G:你配合對你是比較好。 原告:沒啦,我很渴,喔…(開始喝水) 員警E:沒關係啦! 員警G:消極不配合是給你拒測啦! 員警E:罰180,000元。扣車啦,扣駕照啦,都給你扣個夠,你看這麼多。 原告:沒啦,不好意思。 員警E:不用不好意思,那是你自己的問題。 員警G:你認為這麼多人警察在這裡,你看,這件有可能就這樣算了?原告:你們那麼多人要來找我。(繼續喝水) ②畫面時間2020/07/01 00:47:14〜00:48:19 原告:將整瓶礦泉水喝完。 員警E:好啦,我現在對你問一遍,我們現在要對你實施酒測。要不要配合? 原告:還沒,不等一下啦! 員警E:沒有等一下。漱口漱完就開始了。 原告:我又沒有開車。 員警G:好啦,現在不要再說你有開車還是沒有開車,你說要測還是不要測就好。其他不要再說了。你要測還是 不測就好。你要測嗎?你規矩要跟他……。 原告:沒啦,我們… 員警G:不要,就拒測啊。 員警F:來啦,第一次對你告知,你要不要,你要不要配合實施酒測? 原告:我們沒有開車,是為什麼… 員警G:沒啦。好了啦。你不要再說有開車沒開車,你就說有要測還是不測。監視器會說話,這樣就好。監視器 給你調好了。不然不會給你拖這麼久啦。員警E:沒證據不會給你給你誣賴。 員警G:你要測還是不測這樣就好。你說你要測還是不測。不測就拒測,你簽名,扣車。駕照吊銷。 ③畫面時間2020/07/01 00:48:20〜00:49:06 員警E:罰款180,000元,吊、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齁,車子拖吊,拖至拖吊場保管,參加道安講習。 原告:等啦,你等一下,我做一下筆記。 員警F:你不用做筆記,我們現在就清楚告知你,拒測的法律效果,處新臺幣180,000元罰鍰,齁。第二,當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考領,齁,你的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我不用再繼續告知你了。 原告:重來,重來。你慢慢講。 員警F:我不用再繼續告知你了。 原告:你們說太快了啦。 員警E:你這叫做雞蛋你挑骨頭,我們不用配合你。 員警G:再重複一次,慢慢講給他聽。 ⑶【影片檔名稱:2020_0701_004911_118】 員警多次告知原告拒測法律效果 ①畫面時間2020/07/01 00:49:10〜00:50:17 員警F:最後一次告知你,拒測的法律效果,齁。第一,處新台幣180,000元罰鍰。第二,吊銷,吊銷駕駛執照3 年,3年內不得考領,齁。第三,當場移置保管你的車輛。四,參加道路安全講習。齁,現在已經告知你法律效 果了。 原告:慢慢講。 員警F:現在時間109年7月1日,12點50分。齁,現在, 第一次告知,你要不要配合酒測? 員警E:好了,都講完了。 員警F:要或不要? 員警E:換我第二次第三次告知。第三次告知你又不配合的話……。 員警F:第三次你要是再不配合的話,我們就直接給你填拒測了,填拒測單了。員警E:車輛移置保管啦。 員警I:現在應該都很清楚了,該告知都告知了……也沒有 很快的問題。 ②畫面時間2020/07/01 00:50:48〜00:51:01 員警F:來,來,你要不要做酒測? 員警F:先生,你要不要做酒測? 原告:我們又沒有喝酒……。 ③畫面時間2020/07/01 00:51:06-00:51:21 員警F:謝先生,第一次告知,要不要做酒測? 員警F:齁,0點52分,第二次告知,要不要做酒測。 ④畫面時間2020/07/01 00:51:42-00:52:07 員警G:你消極不配合,再跟你說一遍,你進來12點25到現在,已經超過25分鐘……。 員警F:阿第三次啦,0點53分,最後一次第三次,你要 不要酒測? ⑷【影片檔名稱:2020_0701_005212_119】 原告消極不配合,拒絕接受酒測 ①畫面時間2020/07/01 00:52:14〜00:52:15 員警F:齁,我們給你填拒測。 ②畫面時間2020/07/01 00:53:08-00:53:18 員警F:來,這是拒測單,來請你在被測人……。 員警E:來啦,直接罰了,不用跟你管。 員警G:給你扣車,你,不再讓你測了,人家要讓你測,你不要測……。 ③畫面時間2020/07/01 00:53:21-00:53:29 員警F:來被測人簽個名,齁,這是拒測單。簽個名,來。你要不要簽名? ⑸【影片檔名稱:2020_0701_005512_120】 原告拒絕在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值列印單上簽名 ①畫面時間2020/07/01 00:55:41〜00:55:57 員警F:來被測人,請你簽名。齁,先生請你簽名,來,請你簽名,你要拒簽嗎?你要拒簽是不是?你是不是要拒簽? 原告:你們這樣我們沒辦法簽。 ②畫面時間2020/07/01 00:56:13〜00:56:32 員警G:你不要再解釋了,你要簽不簽,我們沒時間,你要簽不簽?等一下拖吊車就把你的車吊去了,不然你就簽拒簽,不然……你可以寫拒簽。 原告:我在這裡有喝酒,大家都有看到。 員警G:啊你就拒測啊!沒給你測? 員警G:你給他寫拒簽就好(00:56:50員警G於酒測單 記載拒簽。) ⑹【影片檔名稱:2020_0701_010111_122】 原告一開始否認開車,聲稱沒有離開星光閃閃休閒館,但事後又承認有開車離開 ①畫面時間2020/07/01 01:02:36〜01:02:59 原告:沒有,我有出去,我有出去,但我在裡面,我沒有喝。我是沒喝,出去,我進到裡面喝的。我在裡面喝酒,大家都有看到。我在裡面有喝酒,我出來沒有喝啊,他們怎麼能說,齁……。 ②畫面時間2020/07/01 01:03:06-:01:03:28 原告:我今天對啦,我有開車,啊我出去,我在裡面喝啊,我在裡面喝,大家都有看到啊。他們自己也有看到我在裡面,我在裡面喝,怎麼不讓我喝呢,為什麼我進來不能喝呢?齁,對不? 上開畫面有舉發單位109年8月12日南市警營交字第1090416057號函檢附違規地點星光閃閃休閒館監視器及員警密錄器光碟1片可證。 ㈢本件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施測,屬依法行為 ⒈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明定:「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 或有犯罪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 發生之犯罪知情者。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 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3、令 出示身分證明文件。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 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1、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2、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3、要求駕駛人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第2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 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⒉「次按臨檢實施之手段,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參照)。而『(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1、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 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2、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 識別之特徵。3、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第2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 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亦有明定。」(貴院107年度交字第13號行政訴訟判決意 旨五(二)參照。) ⒊「(二)次按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法第2條定有明文。 而其為履行法定任務而為一切必要之行為,均不失為其依法令執行公務之內容,自屬執行其維持公共秩序之法定任務所必要。而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亦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 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雖得予以攔停並採行『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檢定』等措施,然非定要駕駛人於 行進中被『攔停』,始得對其進行酒測。否則任何酒駕之人一 旦見有員警在前攔檢,豈非均得以下車、離開車輛或類似主張攔檢時非處於駕車狀況,以規避接受酒測。則員警對駕駛人施以酒測,不以對於行進中駕駛人『攔停』為前提,僅須依 客觀事實合理判斷有無飲酒及駕駛車輛之事實已足。……(四 )3.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員警發現原告騎乘系爭機車逆向行駛至市○○○路○○○號旁停車場,隨即上前盤查,近身聞有原 告身上酒味,且目睹原告有騎乘系爭機車之駕駛行為,乃基於職務上之經驗判斷而可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依前揭說明,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範之對象,非以發動中或行 進中之車輛有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為必要,客觀上,員警已近身得觀察原告有酒後駕駛之情事,本諸其經驗法則及社會通念,合理判斷原告為易生危害交通安全工具之駕駛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自屬合法,原告即有配合酒測檢定之義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 交字第288號行政判決意旨五(二)、(四)3.可資參照) 。 ⒋依照前揭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並參照前開判決意旨,員警進入公共場所,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得查證其身分,並得攔停人、車等交通工具;而員警依客觀合理判斷,針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亦得攔停人、車等交通工具,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且不限於駕駛人處於行駛中遭員警攔停才得對之施以酒測,換言之,即便駕駛人未行駛而停泊於特定地點,只要合理判斷原告為易生危害交通安全工具之駕駛人,即可對之攔檢酒測。 ⒌本件員警進入系爭違規地點星光閃閃休閒館進行臨檢,正值其營業時間,因該休閒館之包廂及包廂外之停車場開放提供不特定人、車得隨時進出,故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員警當場目擊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進入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停車後,遲遲不下車,恐有不欲在場員警知悉之事,員警基於合理懷疑原告有犯罪之懷疑或犯罪之虞,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上前盤查,並於盤查時發覺原告面有酒容,散發酒氣,有鑑於員警目睹原告之前已有駕駛行為,該等事實足以認定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復依前揭判決意旨,縱然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未行進中,而已停止於停車場,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前提要件,員警即得按同法同項第3款規定,對 原告實以施酒測。 ⒍再者,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並無法得出駕駛人須在道路中遭警察攔停,始得對之攔查酒測。蓋若是駕駛人得如此主張,豈不任何駕駛人皆可行至非道路之公共場所、住家等藉此規避酒測,毋庸受罰!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豈不淪為具文?更何況原告遭攔查時雖已停止駕駛行為 ,但原告先前之駕駛行為不會因此不存在,原告當下只是駕駛行為結束而已。是以本件員警於原告駕車駛入停車場時,在適當緊接時間地點,對原告進行盤查,而盤查後,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氣,合理懷疑原告有喝酒駕車行為而欲對其進行酒測,亦有正當之事實基礎,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而員警對之盤查後,發現原告散發酒氣且對員警要求酒測之事消極推諉,並趁員警不注意之際進入星光閃閃休閒館包廂內,員警自仍得要求原告進行酒測,員警所為係屬上開合法要求原告接受攔查情狀之延續(108年 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第6號 討論意見乙說,研討研果採乙說)。 ㈣另補充說明者,乃本件員警對原告盤查及施以酒測之處,並非警察職權執行法第26條之住宅,自毋須限於「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員警才得進入。蓋參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51號判決理由六(一)意旨可 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所稱之「住宅」,不等同於同法第6條第1項所指之「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應係指供居住權人居住使用之處所,而以門扇、圍牆(籬)、柵欄等相類似之障礙物藉以區隔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經居住權人宣示其主權以防止他人擅自進入者而言。而依舉發單位前開錄影光碟內容可徵,員警上前攔查原告,係因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道路範圍進入星光閃閃休閒館之停車場停車後,遲遲未下車,遂合理懷疑原告規避警方之盤查;又原告當時尚未進入該休閒館之建物內,而該休閒館前之停車廣場雖可見有門扇、圍牆(籬)等相類似之障礙物,藉以區隔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然當時正值星光閃閃休閒館之營業時間已如上述,故上開門扇、圍牆(籬)係處於「開放」人、車進入「時段」,並未經該休閒館宣示其主權以防止他人擅自進入,故係供不特定人可進入之場所,因此員警於星光閃閃停車場攔查原告,並於原告趁隙進入星光閃閃包廂內後緊接著尾隨跟進包廂內,並未違法(鈞院106年交字第13號判決理由六(二)意旨參照),在此予以 敘明。 ㈤原告拒絕酒測,舉發單位仍可製單舉發 ⒈依內政部警政署於102年10月3日修正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作業內容」第三大點「執行階段」:「……(六)駕駛人拒 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現行修正為180,000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由前揭內政部警政署 訂定之作業程序規範可知,拒絕酒測之處罰條件,是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處罰規定,但行為人仍然拒絕接受酒測者,即可製單舉發。換言之,員警於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請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時,駕駛人不欲配合,經值勤員警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處罰規定後,該駕駛人仍明白表示拒絕或消極不配合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此際該駕駛人即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處罰條件。 ⒉本件依舉發單位上開監視器、員警密錄器畫面資料可知,舉發單位於109年7月1日0時左右,在星光閃閃休閒館內進行臨檢勤務。而擔任戒備之員警於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出入口,目睹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新榮路左轉新榮一街後,於新榮一街2號即星光閃閃休閒館前之道路範圍,進入星光閃閃休 閒館停車場內。又原告駛入停車場後遲遲未下車,經員警察覺有異乃上前進行盤查,始見原告面有酒容,散發濃厚酒味,故認原告有喝酒駕車之嫌疑,要求原告進行酒測,惟經警方多次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仍表示拒絕接受測試,員警遂依前揭內政部警政署於102年10月3日修正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 製單舉發,員警之舉發核無違誤,自屬依法行政之行為。原告主張其僅是於系爭車輛內休息,其係於星光閃閃休閒館內飲酒,違規地點不應是新榮一街2號前道路一事,顯屬不實 。 ⒊末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1、當場舉發者 ,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本案員警告發原告後,原告拒簽、拒收系爭舉發通知單,經員警當場告知原告應到案時間及應到案處所(如乙證1,舉發通知單左 上角之登載),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視同原告已收受,業已合法完成送達,併此敘明。 ㈥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兩造並分別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據。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是否得對原告進行酒測?舉發員警是否有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之檢定」之法律效果,及酒測程序是否適法?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法令: 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⑴第35條第1項、第4項:(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 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⑵第67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⑶第92條第4款: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 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 (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㈡就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明文解釋對於警察就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而依照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制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之內容,係已明文規範「告知拒絕 檢測之法律效果」之明確內容為:「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㈡如於5年內第2次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或第2款 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 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是以,舉發員警就拒絕酒測之汽車駕駛人,如已依法告知「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等具體訊息,即足認定已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㈢經查,原告於109年7月1日0時25分許,經警方發現有駕駛系爭汽車從一般市區道路駛入臺南市○○區○○○街0號之星光閃閃 休閒館(下稱系爭休閒館)停車場之事實,並經舉發員警發現原告有引用酒類跡象之事實,被告機關提出違規地點星光閃閃休閒館監視器及員警密錄器光碟1片(含翻拍照片17幀 )等件為證(本院卷第85至95頁、115頁)。經本院勘驗上 開光碟之勘驗結果,並於111年2月23日當庭勘驗系爭休閒館監視器之畫面,以及原告於系爭汽車內被舉發機關員警攔查之密錄器影像(勘驗結果如附件⒈「監視器」資料夾部分及 ⒉「下車後尚未進入星光閃閃」資料夾部分),清楚見到原告於系爭休閒館監視錄影器畫面時間109年7月1日0時9分47 秒許,從一般市區道路駛入系爭休閒館停車場停放之事實。又適因舉發機關員警於系爭休閒館進行臨檢,見原告駕駛系爭汽車進入該停車場後許久不下車,於是上前察看原告狀況,並於原告開啟之車窗中聞到原告有飲用酒精之狀態故而詢問原告「喝多少(酒)」、「喝完多久了,超過一小時沒」,並表示要對原告進行酒測之事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111 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院卷第119至128頁、第141至153頁)。是以,原告既經舉發機關員警目睹其駕車從一 般市區道路駛入系爭休閒館停車場,且上前盤查詢問原告時,嗅得原告飲酒之事實,自得請求原告配合進行酒測。 ㈣另關於舉發機關員警是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告知 原告拒絕酒測之罰則部分,此亦經上開光碟中「監視器」資料夾內之影片內容(如附件之勘驗結果)。就勘驗結果中清楚見到舉發機關員警們於密錄器時間109年7月1日0時46分51秒至47分3秒、48分21秒、48分38秒、49分10秒時,多次告 知原告拒絕酒測係處「處180,000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3年,3年內不得考領、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之完整罰則,原告經舉發機關員警們多次告知罰則後,仍不配合酒測,舉發機關員警遂於密錄器時間109年7月1日0時52分17秒按下拒測鍵,此部分已踐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 號解釋之告知義務,程序上並無瑕疵。另汽車駕駛人經員警合法攔查並告知要對其施以酒測之狀態下,仍拒絕配合酒測並趁隙跑入包廂中及飲酒之情事,員警既已明確告知要對該汽車駕駛進行酒測,該汽車駕駛仍執意飲酒陷自身於更不利之狀態,自不得以酒測將失準云云而質疑酒測結果,甚至拒絕酒測,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原告於109年7月1日0時25分許,駕駛系爭汽車行經臺南市○○區○○○街0號之星光閃閃休閒館停車場時,確有「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裁罰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並無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 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 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費新台幣750元,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證據清單: 一、原告提出: 原證1 被告109年12月28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書 15頁 原證2 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 17頁 原證3 魏國樑骨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 19頁 二、被告提出: 被證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南市警交字第SX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影本 63-66頁 被證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2月28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 67-68頁 被證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109年8月19日南市警化交字第1090428917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及原告駕車行駛路線圖各1份(含道路現況及監視器截圖照片共11幀)、錄影採證光碟1片 69-88、99頁 被證4 機車駕駛人基本資料、車籍查詢資料1份 89-91頁 被證5 原告109年7月22日陳述單 93-97頁 附件:勘驗結果 勘驗結果:被告機關提供有違規採證光碟1片,內有下列影片檔 ,勘驗如下: ⒈「監視器」資料夾部分:資料夾內有4段影片,分別勘驗如次 : ⑴「ch04_00000000000000.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29分1秒,該段影片為星光閃閃休閒館之監視錄影器所拍攝,拍攝角度係從星光閃閃休閒館(下稱休閒館)之戶外走廊拍攝停車場及休閒館入口之畫面。影片一開始之畫面時間為109年6月30日23時57分0秒(畫面時間將於第3分0秒時進入109年7 月1日0時0分0秒,先予敘明,之後僅略記載分、秒數)。 ①影片一開始,系爭汽車即停在畫面右上角。影片中陸續有人進出休閒館,於影片1分12秒(畫面時間58分12秒)處 起,原告與友人一起走出休閒館,原告先陪同友人去開車,之後於影片2分42秒(畫面時間59分42秒)處,走至系 爭汽車駕駛座旁開車門上車,系爭汽車於影片第2分45秒 (畫面時間59分45秒)處大燈點亮,影片第3分0至24秒(畫面時間0分0至24秒)處開始倒車要離開休閒館。 ②影片5分23秒(畫面時間2分23秒)處,一群員警們進入休閒館內進行臨檢。而於警察進入休閒館之後,原告於影片12分47秒(畫面時間9分47秒)處起,駕駛系爭汽車駛回 休閒館,並將系爭汽車停於剛剛停放位置,此時在休閒館外之員警們均看著系爭汽車。因原告將系爭汽車停妥後,遲遲不下車,就有員警於影片14分23秒(畫面時間11分23秒)處起開始上前關切。警車亦於影片第14分58秒(畫面時間11分58秒)處,先停於系爭汽車之右側,之後於影片15分56秒(畫面時間12分56秒)處,員警又將警車移至系爭汽車車尾處,防止系爭汽車離開。此後陸續從休閒館內走出許多民眾(有些係休閒館服務員,有些似乎是原告友人),以及原本走入休閒館內之員警,走至系爭汽車車旁。 ③影片18分1秒(畫面時間15分1秒)處,原告從系爭汽車上下來,員警們則站立在原告身旁,原告與員警先在停車場及系爭汽車車旁交談,而於影片19分3秒(畫面時間19分3秒)處,原告與員警走至休閒館入口處交談,交談至影片21分10至37秒(畫面時間18分10至37秒)處,原告先走到系爭汽車旁又走回休閒館門口與其友人交談,此時員警僅站立在周圍。影片22分20秒(畫面時間19分20秒)處,原告見員警僅圍在周圍,於是往休閒館建物內部方向走去(是否有進入建物,因攝影機角度關係未拍到),員警於影片22分31秒(畫面時間19分31秒)才跟上去。 ④影片25分35秒(畫面時間22分35秒)處起,原告才從休閒館內走出來並走至系爭汽車旁,之後原告於影片26分41秒(畫面時間23分41秒)處,又走到休閒館入口處從女性友人手中拿過行動電話後,又往休閒館建物內部內部方向走去(是否有進入建物,因攝影機角度關係未拍到),之後員警們又跟著原告離開畫面,此後本段影片結束。 ⑵「ch08_00000000000000.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29分1秒,該段影片為星光閃閃休閒館之監視錄影器所拍攝,拍攝角度係從星光閃閃休閒館之戶外走廊拍攝停車場、停車場出入口、休閒館入口與走廊之畫面。影片一開始之畫面時間為109年6月30日23時57分0秒(畫面時間將於第3分0秒時進入109年7月1日0時0分0秒,先予敘明,之後僅略記載分、秒數 )。 ①影片一開始,系爭汽車即停在畫面右上角。影片中陸續有人進出休閒館,於影片1分12秒(畫面時間58分12秒)處 起,原告與友人一起走出休閒館,原告先陪同友人去開車,之後於影片2分42秒(畫面時間59分42秒)處,走至系 爭汽車駕駛座旁開車門上車,系爭汽車於影片第2分45秒 (畫面時間59分45秒)處大燈點亮,影片第3分0至24秒(畫面時間0分0至24秒)處開始倒車,並於影片3分55秒( 畫面時間0分55秒)處駛出停車場離開休閒館。 ②影片5分11秒(畫面時間2分11秒)處,一群員警們從停車場門口步行進入休閒館內進行臨檢。而於警察進入休閒館之後,原告於影片12分42秒(畫面時間9分42秒)處起, 駕駛系爭汽車駛回休閒館停車場之入口,並將系爭汽車停於剛剛停放位置,此時在休閒館外之員警們均看著系爭汽車。因原告將系爭汽車停妥後,遲遲不下車,就有員警於影片14分23秒(畫面時間11分23秒)處起開始上前關切。警車亦於影片第14分58秒(畫面時間11分58秒)處,先停於系爭汽車之右側,之後於影片15分56秒(畫面時間12分56秒)處,員警又將警車移至系爭汽車車尾處,防止系爭汽車離開。此後陸續從休閒館內走出許多民眾(有些係休閒館服務員,有些似乎是原告友人),以及原本走入休閒館內之員警,走至系爭汽車車旁。 ③影片18分1秒(畫面時間15分1秒)處,原告從系爭汽車上下來,員警們則站立在原告身旁,原告與員警先在停車場及系爭汽車車旁交談,而於影片19分3秒(畫面時間19分3秒)處,原告與員警走至休閒館入口處交談,交談至影片21分10至37秒(畫面時間18分10至37秒)處,原告先走到系爭汽車旁又走回休閒館門口與其友人交談,此時員警僅站立在周圍。影片22分20秒(畫面時間19分20秒)處,原告走至休閒館走廊處與其朋友交談,此時員警也慢慢走至原告附近。此後原告一直在休閒館走廊及停車場交界之區域走動並與其友人交談,直至影片27分30秒(畫面時間24分30秒)處,見員警未注意就開始往休閒館室內走去,並於影片27分45秒(畫面時間24分45秒)時走入休閒館建物內。一名員警見狀於影片28分5秒(畫面時間25分5秒)時快步走入休閒館內,之後其他員警也跟著進入休閒館內,此後影片結束。 ⑶「ch09_00000000000000.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29分1秒,該段影片為星光閃閃休閒館之監視錄影器所拍攝,拍攝角度係拍攝休閒館停車場出入口之畫面。影片一開始之畫面時間為109年6月30日23時57分0秒(畫面時間將於第3分0秒 時進入109年7月1日0時0分0秒,先予敘明,之後僅略記載分、秒數)。 ①影片一開始,陸續有民眾進出停車場,且停車場內有一部白色汽車發動中,似乎要離去。而於影片1分25秒(畫面 時間58分25秒)處,有人從休閒館方向走至該白色汽車旁準備上車,原告亦於影片1分32秒至36秒(畫面時間58分32至36秒)處走至該車旁,原告與友人交談送別至影片2分30秒(畫面時間59分30秒)處起,該白色汽車準備離開停車場,原告亦往系爭汽車停車處走去,並於影片3分17秒 至56秒(畫面時間0分17秒至56秒)時開始倒車出停車場 出入口後離去。 ②影片4分36秒(畫面時間1分36秒)處,休閒館停車場外駛來四部警車,一部駛入停車場內,其餘停於停車場外,之後員警下車魚貫走入停車場內。之後原告於影片12分45秒(畫面時間9分45秒)處,從外駛入停車場。之後於影片14分45秒(畫面時間11分46秒)時,又有一部警車到場, 該警車直接駛入停車場內。之後至影片結束前,又陸續有數輛警車到場。 ⑷「ch12_00000000000000.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29分2秒,該段影片為星光閃閃休閒館之監視錄影器所拍攝,拍攝角度係從休閒館停車場往休閒館拍攝畫面。影片一開始之畫面時間為109年6月30日23時57分0秒(畫面時間將於第3分0 秒時進入109年7月1日0時0分0秒,先予敘明,之後僅略記載分、秒數)。 ①影片一開始,系爭汽車即停在畫面左上角,並有一部白色汽車發動中。影片中陸續有人進出休閒館,於影片1分12 秒(畫面時間58分12秒)處起,原告與友人一起走出休閒館走至該發動中之白色汽車,之後於影片2分43至49秒( 畫面時間59分43至49秒)處起,原告走至系爭汽車駕駛座旁開車門上車,影片第3分0至31秒(畫面時間0分0至31秒)處開始倒車離開停車場。 ②影片4分51秒(畫面時間1分51秒)處,先是一部警車駛入停車場內停車。之後一群員警們從停車場門口步行進入休閒館內進行臨檢。而於警察進入休閒館之後,原告於影片12分45秒(畫面時間9分45秒)處起,駕駛系爭汽車駛回 剛剛停放位置,此時在休閒館外之員警們均看著系爭汽車。因原告將系爭汽車停妥後,遲遲不下車,就有員警於影片14分23秒(畫面時間11分23秒)處起開始上前關切。警車亦於影片第14分58秒(畫面時間11分58秒)處,先停於系爭汽車之右側,之後於影片15分56秒(畫面時間12分56秒)處,員警又將警車移至系爭汽車車尾處,防止系爭汽車離開。此後陸續從休閒館內走出許多民眾(有些係休閒館服務員,有些似乎是原告友人),以及原本走入休閒館內之員警,走至系爭汽車車旁。 ③影片18分1秒(畫面時間15分1秒)處,原告從系爭汽車上下來,員警們則站立在原告身旁,原告與員警先在停車場及系爭汽車車旁交談,而於影片19分3秒(畫面時間19分3秒)處,原告與員警走至休閒館入口處交談,交談至影片21分10至37秒(畫面時間18分10至37秒)處,原告先走到系爭汽車旁又走回休閒館門口與其友人交談,此時員警僅站立在周圍。影片22分20秒(畫面時間19分20秒)處,原告走至休閒館走廊處與其朋友交談,此時員警也慢慢走至原告附近。此後原告一直在休閒館走廊及停車場交界之區域走動並與其友人交談,直至影片27分30秒(畫面時間24分30秒)處,見員警未注意就開始往休閒館室內走去,並於影片27分45秒(畫面時間24分45秒)時走入休閒館建物內。一名員警見狀於影片28分5秒(畫面時間25分5秒)時快步走入休閒館內,之後其他員警也跟著進入休閒館內,此後影片結束。 ⒉「下車後尚未進入星光閃閃」資料夾部分:資料夾內有3段影 片,分別勘驗如次: ①「2020_0701_002909_015.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 1秒,影片一開始之畫面時間為109年7月1日0時29分8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影片為在場某位員警身上之密錄器所拍攝。(因在場人數眾多,下僅記載重要視事項)影片最初即一群警員包圍在系爭汽車旁,並有員警拿手電筒照射原告車輛內部,在場員警們均懷疑原告有喝酒,配戴密錄器之員警敲打原告車窗示意原告下車。影片第25秒(畫面時間29分33秒)處起,有一部警車停於系爭汽車右側,戴密錄器之員警遂指揮開車之員警將警車停在系爭汽車後方。影片第1分18秒(畫面時間30分26秒)處起, 原告打開駕駛座車窗,員警遂要求原告出示證件,原告答稱未帶證件,配戴密錄器員警遂要求原告告知身分證字號,原告答稱Z000000000,員警又問原告喝多少,原告答稱沒有喝,員警遂請原告下車,要對原告進行酒測。原告質疑員警為什麼要酒測,員警們則以原告開車進來等語回應。影片2分12秒(畫面時間31分20秒)處起,原告友人從 休閒館內走至系爭汽車旁,聽到員警稱要對原告進行酒測,遂以原告沒有開出去等語幫原告開脫,原告亦辯稱沒有。之後原告於影片2分21秒(畫面時間31分59秒)處下車 ,配戴密錄器員警此時與其他員警詢問原告有沒有開車,其他員警說有,然後調監視器就知道了,此後影片結束。②「2020_0701_003210_016.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 1秒,為銜接上段影片拍攝,影片最初之畫面時間為109年7月1日0時32分8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影片一開始,原告站在系爭汽車另一側與其朋友交談,身旁不遠處有其他員警看顧。影片第55秒(畫面時間33分3秒)處起, 配戴密錄器員警問原告車子是否是他的,原告答稱是。影片1分13秒(畫面時間33分21秒)處,配戴密錄器員警再 度詢問原告身分證字號,原告再度回答,回答完原告走往休閒館入口處與其友人交談,員警遂在一旁看顧。影片2 分19秒(畫面時間34分27秒)處,配戴密錄器員警問原告喝完多久了,超過一小時沒,原告則以他一直都在這邊等語回應,雙方爭執到影片結束。 ③「2020_0701_003510_017.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 1秒,為銜接上段影片拍攝,影片最初之畫面時間為109年7月1日0時35分8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影片一開始仍為原告以其沒有離開等語與員警爭執,影片第41秒至1 分3秒(畫面時間35分49秒至36分12秒)處,原告從休閒 館入口處走回系爭汽車旁後又走回休閒館入口處,配戴密錄器之員警於影片1分21秒(畫面時間36分29秒)處起至 影片 結束,一直與其他員警討論原告開車進來之情形。 ⒊「監視器」資料夾部分:資料夾內有9段影片,分別勘驗如次 : ①「2020_0701_003543_114.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 0秒,影片一開始之畫面時間為109年7月1日0時35分41秒 (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影片為在場另一位員警身上之密錄器所拍攝。(因在場人數眾多,下僅記載重要視事項)。影片最初,該名配戴密錄器之員警站在休閒館入口旁走廊去,與另一名員警查看其中一間包廂,並討論是不是該叫支援。影片2分3秒(畫面時間37分44秒)處,。配戴密錄器員警走向休閒館入口處,此時可見原告及其友人在入口處走廊交談。影片2分17至37秒(畫面時間37分59秒)處,配戴密錄器員警走至入口處,詢問其他員警為 何攔查原告,此時原告轉頭看一眼配戴密錄器之員警後,隨即轉身沿走廊走進包廂裡。影片第2分42秒(畫面時間38分23秒)起至影片結束時,其他看顧原告之員警,馬上 跟著原告走進該包廂。 ②「2020_0701_003843_115.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6秒 ,為銜接上段影片拍攝,影片最初之畫面時間為109年7月1日0時38分41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配戴密錄器之員警見其他員警趕入包廂,也跟著往包廂走,剛走到包廂入口處,即聽到包廂內員警大喊「出來」,此後畫面晃動影片結束。 ③「2020_0701_004311_116-員警告知上前盤查前提.MP4」影 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0秒,影片一開始之畫面時間為109年7月1日0時43分10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影片為在場某位員警身上之密錄器所拍攝。影片最初員警於包廂內圍住原告,原告以「他一直在包廂內喝酒」,以及「他不能來喝酒」等語回應警察,員警則以他們去調監視器了,且原告開車回來的過程,員警也看的清清楚楚,從車上走入包廂,員警們也跟著等語,並於影片1分27秒( 畫面時間44分37秒)處說要對原告酒測,原告則持續以其在包廂內飲酒等語抗辯,並說他不要測。影片2分35秒( 畫面時間45分45秒)處,原告友人將手機交給原告,原告遂通話至影片結束。 ④「2020_0701_004612_117-員警提供杯水,原告有喝下,員 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0秒,為銜接上段影片拍攝,影片最初之畫面時間為109年7月1日0時46分10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影片最初原告仍在講電話。影片第28秒(畫面時間46分38秒)處,有員警說拿礦泉水給原告,其他員警則以「盧到現在已經超過15分了,測一測。」,影片38秒(畫面時間46分48秒)處,員警拿了礦泉水給原告。原告遂於影片41至53秒(畫面時間46分51秒至47分3秒)處開始喝水,員警於原告喝水 時告知原告「消極不配合是給你拒測啦!」、「罰180,000元。扣車啦,扣駕照啦,都給你扣個夠,你講這麼多。(影片第47至53秒)」,原告則一邊與員警對話一邊喝水,並於影片1分12秒(畫面時間47分22秒)處將礦泉水喝光 。影片1分16秒(畫面時間47分27秒)處,員警再度告知 要對原告進行酒測,問原告要不要配合,原告則以其沒有開車等語抗辯。影片1分44秒(畫面時間47分55秒)處, 員警要對原告第一次告知,原告則以其沒開車等語抗辯,員警則以其調好監視器了,不然不會拖那麼久。影片2分11秒(畫面時間48分21)處起,員警則告知以「你要測還 是不測這樣就好。你說你要測還是不測。不測就拒測,你簽名,扣車。駕照吊銷。」、「罰款180,000元,吊、吊 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齁,車子拖吊,拖至拖吊場保管 ,參加道安講習。」等語,原告則以其做一下筆記等語回覆。另一名員警遂於影片2分27秒(畫面時間48分38秒) 處再度告知:「你不用做筆記,我們現在就清楚告知你,拒測的法律效果,處新臺幣180,000元罰鍰,齁。第二, 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考領,齁,你的車輛當場移置保 管。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我不用再繼續告知你了。」,原告則要員警慢慢講,一名員警認為原告在雞蛋裡挑骨頭,又一名員警則說再說一次給原告聽(影片結束)。⑤「2020_0701_004911_118.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 0秒,為銜接上段影片拍攝,影片最初之畫面時間為109年7月1日0時49分10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 ),影片一開始員警再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最後一次告知你,拒測的法律效果,齁。第一,處新台幣180,000元罰鍰。第 二,吊銷,吊銷駕駛執照3年,3年內不得考領,齁。第三,當場移置保管你的車輛。四,參加道路安全講習。齁,現在已經告知你法律效果了。現在時間109年7月1日,12 點50分。齁,現在,第一次告知,你要不要配合酒測?」 ,告知完員警問原告要不要酒測,原告不語。影片1分40 秒(畫面時間50分52秒)起,員警詢問原告要不要做酒測,原告以其沒有喝酒等語回應。員警遂於影片第1分56秒 (畫面時間51分7秒)、第2分7秒(畫面時間51分17秒) 、第2分51秒(畫面時間52分1秒)三次正式詢問原告要不要配合酒測,原告均不答(影片結束)。 ⑥「2020_0701_005212_119.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 1秒,為銜接上段影片拍攝,影片最初之畫面時間為109年7月1日0時52分10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 ),影片最初,原告仍不回答,員警遂於影片7秒(畫面時間52分17秒 )處按下拒測鍵,並開始列印拒測單。影片1分10秒(畫 面時間53分20秒)處,員警問原告要不要簽拒測單,之後原告友人到場詢問狀況,員警解釋給其友人聽,原告友人說要請員警放監視器畫面,員警則說不用,雙方發生爭執到影片結束。 ⑦「2020_0701_005512_120.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 0秒,為銜接上段影片拍攝,影片最初之畫面時間為109年7月1日0時55分10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 ),員警繼續與原告友人繼續爭執,而影片第38秒(畫面時間55分48秒)處,員警填載完拒測單後,詢問原告要不要簽酒測原告則以其一直在包廂內,拒絕簽名。之後員警就說要掣開舉發通知單,然後原告說他不要簽收,員警則說不簽收就寄給他。 ⑧「2020_0701_005811_121.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 0秒,為銜接上段影片拍攝,影片最初之畫面時間為109年7月1日0時58分10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 ),本段影片為員警詢問原告車上有無貴重物品,要對其扣車。影片1 分14秒(畫面時間59分24秒)處,員警走出包廂走至警車處拿舉發通知單後,又於影片結束前走回包廂內(影片1 分50秒,畫面時間進入1時0分0秒)。 ⑨「2020_0701_010111_122.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1秒,為銜接上段影片拍攝,影片最初之畫面時間為109年7月1日1時1分10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 ),本段影片為員警掣開舉發通知單,原告與其友人在一旁抱怨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