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謝維洲、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謝世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4號 原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維洲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謝世傑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4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就原告起訴狀理由欄一、二所提出有關處置計劃書及清理作業程序主張,表示意見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