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映誠股份有限公司、謝維洲、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謝世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5號原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維洲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謝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應適用之法令: (一)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04 條之1 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2 項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二)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 項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第2 項規定:「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同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第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11條第1 款至第7 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二、違反第12條之規定。三、為第27條各款行為之一。」 二、 (一)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會同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大隊第三中隊第三小隊,於105 年6 月2 日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至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執行環檢警聯合大型環保 犯罪案件稽查,現場發現堆置疑似焚化爐底渣廢棄物,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網路申報系統,查知以前開土地作為系爭底渣廢棄物最終棄置使用地點者為原告及第三人全精英事業有限公司、勝朢營造有限公司,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乃於105 年8 月1 日邀集臺北市政府環保局、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屏東縣政府環保局及原告至現場勘查(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未派員前往會勘)後,認定原告雖於網路申報該批產品「已使用完成」,惟系爭底渣廢棄物卻仍堆置於系爭土地上,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 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 項授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5 點第1 款之規定,完成再利用行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 款規定,除另案裁處第三人全精英事業有限公司及勝朢營造有限公司外,另以105 年11月8 日環事廢裁字第000000000 號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 元罰鍰,並限期於105 年12月14日前改善。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6 年1 月25日府法濟字第1060108534號訴願決定書予以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分別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7 年1 月25日106 年度訴字第114 號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以108 年3 月8 日108 年度判字第99號判決駁回而確定在案。 (二)嗣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據上開基礎處分,以原告未於前揭處分限期改善期限(105 年12月14日)前完成改善為理由,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 款規定,自105 年12月14日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自105 年12月15日起,按日連續裁處原告1,200 元罰鍰,並於按日連續裁處書內命原告限期改善。其後,原告於106 年8 月18日提出處置計畫書,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核後,同意原告展延至107 年1 月8 日前清理完畢。 (三)惟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再派員至系爭土地現場復查,發現原告並未於107 年1 月8 日前完成改善,且未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 條第1 款規定報請原處分機關查驗,乃自107 年1 月9 日起,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 款規定,按日連續裁處原告1,200 元罰鍰,並於裁處書內命原告限期改善。 三、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係對於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3 月19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 號等74件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所為罰鍰合計88,800元之處分、限期於109 年3 月19日至109 年5 月31日前完成改善之行政處分(詳見附表所示),及臺南市政府109 年10月7 日府法濟字第1091186455號訴願決定不服提起本訴。經查,本件原處分被告機關係以完整之書面方式為之,且詳載有上揭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 項之應記載事項,其所製成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裁罰書影本見本院卷第27頁至100 頁)之主旨欄中明確記載表示「罰鍰新臺幣1,200 元整。」、「限改日期:109 年03月19日」等文(其餘各次罰鍰及限改日期詳如附表違反及改善日期欄所示);據此表示,足認原處分機關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 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 條第1 款規定裁處原告1,200 元罰鍰外(合計88,800元罰鍰),並載明令其於109 年3 月19日前改善。其限令改善日期自原展延之107 年1 月8 日前清理完畢,應已展延至109 年3 月19日。該處分於違反事實欄載明:「本日(109 年3 月19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認定109 年3 月19日共計1 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 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 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9 年3 月1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等文。足認其處分內容包括罰鍰與限期改善等二項行政處分,該處分之書面形式符合法定要件,完整無瑕,原處分所載之實質文義內容具體明確,無含糊混淆,即無待再深入解釋探討其意思表示之真意。本件所有行政處分無論形式或實質內容均屬合法確定,且均依法送達完成(見附表所示送達日期)。顯見該74件裁罰處分,含下命限期改善之處分,均已合法有效存在。而行政處分除非具有無效之事由而無效外,於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此參上揭行政程序法第110 條第3 項至明。本件處分既為合法有效存在之處分,原告對裁處書中有關限期改善部分,於起訴狀中已明確表示原處分撤銷,於起訴狀第2 頁事實欄一、亦已載明「……並 以原告未於被告機關所要求之民國(下同)107 年1 月8 日完成改善,而對原告自1 月9 日起按日連續裁處新台幣(下同)1200元。其中於109 年3 月10日起至109 年5 月31日止,被告機關共計作成83裁處書。」等文。均足認原告已對本件之「限期改善」處分不服而起訴請求救濟。自應由有管轄權之司法機關審理救濟。至不能視同贅文贅語。被告機關前於本院審理同類事實之事件中雖辯稱裁罰書所載限期改善日期,係「提醒」(參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94號109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第4頁,已移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或「只 是教示如果沒有改善會連續處罰」(參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94號109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云云,顯不足採。倘被告機關係將提醒或教示事項誤載為主旨欄之裁罰事項,即應依上揭行政程序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即原告更正或撤銷。詎經本院二次曉諭是否撤銷或更正限期改善部分,均未置理,顯係有意使原處分繼續有效存在。自應予原告有起訴救濟之機會。原處分後續對原告權益之影響非小,經核非屬首揭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各款所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件被告機關之所在地為臺南市東區,即應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周信義 附表: 編號 裁處書編號 違反及改善日期 原處分機關派員稽查日期 送達日期 1 109 年3 月19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19日 2 109 年3 月20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20日 3 109 年3 月21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21日 109年3月21日 109年3月21日 4 109 年3 月22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22日 109年3月22日 109年3月22日 5 109 年3 月23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3日 6 109 年3 月24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24日 7 109 年3 月25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25日 109年3月25日 109年3月25日 8 109 年3 月26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9 109 年3 月27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7日 10 109 年3 月28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28日 109年3月28日 109年3月28日 11 109 年3 月29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29日 109年3月29日 109年3月29日 12 109 年3 月30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13 109 年3 月31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14 109 年4 月1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1日 15 109 年4 月2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2日 109年4月2日 109年4月2日 16 109 年4 月3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3日 109年4月3日 109年4月3日 17 109 年4 月4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4日 109年4月4日 109年4月4日 18 109 年4 月5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5日 109年4月5日 109年4月5日 19 109 年4 月6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6日 109年4月6日 109年4月6日 20 109 年4 月7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7日 109年4月7日 109年4月7日 21 109 年4 月8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22 109 年4 月9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9日 109年4月9日 109年4月9日 23 109 年4 月10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10日 109年4月10日 109年4月10日 24 109 年4 月11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11日 109年4月11日 109年4月11日 25 109 年4 月12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12日 109年4月12日 109年4月12日 26 109 年4 月13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3日 27 109 年4 月14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14日 109年4月14日 109年4月14日 28 109 年4 月15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29 109 年4 月16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16日 109年4月16日 109年4月16日 30 109 年4 月17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17日 109年4月17日 109年4月17日 31 109 年4 月18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18日 109年4月18日 109年4月18日 32 109 年4 月19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19日 109年4月19日 109年4月19日 33 109 年4 月20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20日 109年4月20日 109年4月20日 34 109 年4 月21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21日 109年4月21日 109年4月21日 35 109 年4 月22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2日 36 109 年4 月23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23日 109年4月23日 109年4月23日 37 109 年4 月24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24日 109年4月24日 109年4月24日 38 109 年4 月25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25日 109年4月25日 109年4月25日 39 109 年4 月26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26日 109年4月26日 109年4月26日 40 109 年4 月27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27日 109年4月27日 109年4月27日 41 109 年4 月28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42 109 年4 月29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9日 43 109 年4 月30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44 109 年5 月1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1日 45 109 年5 月2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2日 109年5月2日 109年5月2日 46 109 年5 月3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3日 109年5月3日 109年5月3日 47 109 年5 月4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4日 109年5月4日 109年5月4日 48 109 年5 月5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49 109 年5 月6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6日 109年5月6日 109年5月6日 50 109 年5 月7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7日 109年5月7日 109年5月7日 51 109 年5 月8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8日 109年5月8日 109年5月8日 52 109 年5 月9 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9日 109年5月9日 109年5月9日 53 109 年5 月10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10日 109年5月10日 109年5月10日 54 109 年5 月11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11日 109年5月11日 109年5月11日 55 109 年5 月12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12日 109年5月12日 109年5月12日 56 109 年5 月13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57 109 年5 月14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14日 109年5月14日 109年5月14日 58 109 年5 月15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15日 109年5月15日 109年5月15日 59 109 年5 月16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16日 109年5月16日 109年5月16日 60 109 年5 月17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17日 109年5月17日 109年5月17日 61 109 年5 月18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18日 109年5月18日 109年5月18日 62 109 年5 月19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19日 109年5月19日 109年5月19日 63 109 年5 月20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64 109 年5 月21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21日 109年5月21日 109年5月21日 65 109 年5 月22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22日 109年5月22日 109年5月22日 66 109 年5 月23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23日 109年5月23日 109年5月23日 67 109 年5 月24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24日 109年5月24日 109年5月24日 68 109 年5 月25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25日 109年5月25日 109年5月25日 69 109 年5 月26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70 109 年5 月27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71 109 年5 月28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28日 109年5月28日 109年5月28日 72 109 年5 月29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29日 109年5月29日 109年5月29日 73 109 年5 月30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30日 109年5月30日 109年5月30日 74 109 年5 月31日環日映裁字第000000000號 109年5月31日 109年5月31日 109年5月31日 總計 以上共計74件裁處書 訴願決定字號 臺南市政府109年10月7日府法濟字第10911864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