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國順、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王鑫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國順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蔣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之代表人洪國順於民國110年7月1日起訴前已死亡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為證,自屬無當事人能力,其訴顯難謂合法,本院於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 庭命到場之配偶李淑娟二個月內補正合法之代表人,惟迄今仍未補正,復查李淑娟曾請求臺北地方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表原告行使職權,經該院民事庭駁回,此有臺北地方法院110年12月3日110年度司字第226號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7頁),是以,原告代表人顯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 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