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贈與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徐雅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 原 告 徐雅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