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