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超、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王鑫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趙永瑄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曹婷婷 參 加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代 表 人 籃世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臺南市政府民國(下同)111 年12月12日府法濟字第1111576259號訴願決定書(原處分: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11年7月27日南市勞安字第11110938417 號裁處書),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告從事綜合商品零售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被告機關所屬人員於111年3月31日至其所屬臺南北安分公司(受檢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67號)實施勞動檢查,並請原告於111年 4月8日至被告機關說明,被告機關隨機抽檢後發現原告未經工會同意,使所僱勞工郭存凰於111年2月、3月間有延長工 作時間之情事。案經被告機關審酌相關事證及原告陳述之意見後,認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 ,爰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 三、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