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啓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黄啓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