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劉榮子 王瑞瑜 王瑞琪 王昱庭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與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季甫 被 告 陳雅雄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一、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訴字第4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本件起訴狀雖原記載被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惟被告陳雅雄之僱主應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有誤載之情形,公訴人已予以更正,因此,原告於100年8月10日具狀聲請將原起訴狀被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一節,更正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法並無不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