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富益 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翁富益於民國99年2月9日為警查獲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91條之1第2項之罪,經本院 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100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