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營偵字第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文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臺南市警察局100年3月3日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第S00000000號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及存根聯上「填單單位章戳」欄內偽造之「謝清隆」署名各壹枚(合計共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第S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之偽造「謝清隆」簽名各1枚,總計4枚(舉發通知單為一式三聯,即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收受通知者在第二聯即移送聯上簽名,會自動複寫於存根聯,故其下存根聯之「填寫單位章戳」欄內的相同位置上亦複寫有「謝清隆」之簽名,通知聯上則無須簽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