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原 告 高國秀 被 告 魯天惠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瑞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黃琴媛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