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8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怡緻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怡緻受僱於張秋霞位於臺南市○○區○○里○○路四十二號住處負責打掃、整理屋內之工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上址打掃時,利用無人之際,徒手竊取張秋霞及家人李王耀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得手後再與其男友高郁智(未據起訴),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竊得物品,分批持往臺南市○○區○○街四十一巷五號「金寶成銀樓」,變賣予不知情之店長蘇碧香。嗣張秋霞發現家中遭竊後報警處理,並會同警員至「金寶成銀樓」起獲林怡緻持往變賣之鑽墜加K白金項鍊、黃金項鍊各一條、鑽石戒指一個等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林怡緻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張秋霞、告訴人李王耀、證人蘇碧香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金飾買入登記簿十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照片十四張。三、核被告林怡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三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具有完全謀生能力,卻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反利用至被害人住家打掃之機會竊取被害人屋內財物,造成告訴人之財物損失,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竊得之物 │ ├──┼──────┼─────────┼──────────┤ │ 1 │100年9月2日 │臺南市麻豆區油車里│K白金鑽戒、手環、戒│ │ │下午2時許 │自由路42號 │指各1個、戒子2個 │ │ │ │ │ │ ├──┼──────┼─────────┼──────────┤ │ 2 │100年9月13日│同上 │手環、套鍊各1個、手 │ │ │下午2時許 │ │鍊2個、墜子、帽花各1│ │ │ │ │個 │ ├──┼──────┼─────────┼──────────┤ │ 3 │100年10月26 │同上 │項鍊1條、黃金、水波 │ │ │日下午2時許 │ │項鍊各1條、鑽墜加K │ │ │ │ │白金項鍊1條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變賣名義人│變賣之物 │變賣所得金額│ │ │ │ │ │(新台幣) │ ├──┼───────┼─────┼─────┼──────┤ │ 1 │100年9月5日 │林怡緻 │K白金鑽戒│1萬元 │ │ │ │ │1各 │ │ ├──┼───────┼─────┼─────┼──────┤ │ 2 │100年9月11日 │高郁智 │手環、戒指│3萬2856元 │ │ │ │ │各1個 │ │ ├──┼───────┼─────┼─────┼──────┤ │ 3 │100年9月17日 │林怡緻 │戒子2個 │1萬5250元 │ ├──┼───────┼─────┼─────┼──────┤ │ 4 │100年9月20日 │林怡緻 │手環1個 │1萬3915元 │ ├──┼───────┼─────┼─────┼──────┤ │ 5 │100年9月23日 │高郁智 │套鍊1個 │3萬1370元 │ ├──┼───────┼─────┼─────┼──────┤ │ 6 │100年9月30日 │林怡緻 │手鍊1個 │9630元 │ ├──┼───────┼─────┼─────┼──────┤ │ 7 │100年10月4日 │高郁智 │手鍊1個 │1萬9205元 │ ├──┼───────┼─────┼─────┼──────┤ │ 8 │100年10月7日 │高郁智 │墜子、帽花│6190元 │ │ │ │ │各1個 │ │ ├──┼───────┼─────┼─────┼──────┤ │ 9 │100年10月31日 │高郁智 │項鍊1條 │1萬8218元 │ ├──┼───────┼─────┼─────┼──────┤ │ 10 │100年10月31日 │林怡緻 │黃金 │5300元 │ ├──┼───────┼─────┼─────┼──────┤ │ 11 │100年11月3日 │高郁智 │水波項鍊1 │8970元 │ │ │ │ │條 │ │ ├──┼───────┼─────┼─────┼──────┤ │ 12 │100年11月15日 │高郁智 │鑽墜加K白│2萬元 │ │ │ │ │金項鍊1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