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朕諴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5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朕諴受僱於賴金益(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其所經營位在臺南市○○區○○○路○○○號之「統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資公司)擔任電腦操作員,負責CNC模具機器操作,明知電腦程式著作「MASTERCAM」(英文版,CAD/CAM為電腦輔助設計與輔助製造系統, 利用CAD/CAM軟體來繪製、設計及製造汽、機車、機器、塑 膠模具等功能)係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之著作物, 在中華民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該公司將「MASTERCAM」授 權予告訴人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昊公司)翻譯成中文版使用,並成為臺灣區總經銷商,欣昊公司享有該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意圖使用,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間,在臺南市○區○○路○段○○○巷○○○號住處,利用網際網路設備上GOOGLE網站下載「MASTERCAM」後,再於同 年八月十九日重製在欣昊公司其個人使用之電腦上使用。嗣經警據報於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統資公司搜索,並扣得載有「MASTERCAM」非法重製軟體之電腦主機一台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 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及欣昊公司告訴被告郭 朕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一○二年七月十九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