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原 告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被 告 卓志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12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