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德賢、楊貴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被 告 楊貴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8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鄭燕璘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