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 告 蔡阿華 陳豪偉 陳佳儀 陳黃額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朝揚 被 告 李茂生 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子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茂生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