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25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華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於警詢雖否認觸摸告訴人102S0402(姓名年籍均詳卷)臀部之性騷擾犯行,並辯稱伊從座位上離開前往廁所途中,並未碰觸告訴人臀部云云。惟查,被告對於伊是卷附監視錄影光碟畫面中之男子乙節並未爭執(警卷第2至3頁),而從該監視錄影畫面顯示,2013年4月13日9時9分46秒時 ,告訴人在畫面中間上方收拾畫面左方桌面,被告則坐在右側桌椅,畫面顯示2013年4月13日9時9分49秒時,被告起身 離開座位往畫面中間上方走去,隨後於畫面顯示2013年4月 13日9時9分52秒時,被告突然傾身靠向告訴人,並伸出左手碰觸告訴人臀部,此有卷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幀(警卷第 11至12頁)可稽,是被告辯稱伊未碰觸告訴人臀部云云,顯非可信。又從上揭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被告行經告訴人時,附近走道寬敞,四周亦無其他人或障礙物阻礙其通行,故被告以其左手碰觸告訴人臀部之舉止,顯非不慎所造成。況告訴人與被告素不相識,且案發當日原本無意提告,待返家向父母親反應上情,始在翌日調閱監視錄影後,對被告提出本件告訴,衡情應無設詞陷害被告之理。故本件被告乘告訴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如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則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衡諸我國當前之社會通念,異性間觸碰女性臀部乃屬人際間較親密之舉動,對於互不熟識之異性為上開行為顯已逾越一般正常社交禮儀。查被告與告訴人案發前素不相識,被告竟趁告訴人整理桌面不及抗拒之際,突以左手撫摸告訴人之臀部,已足使告訴人產生不適之感,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 拒而為觸摸其臀部罪。 四、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竟趁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任意觸碰其臀部,令告訴人感到不舒服,並對兩性平權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屬可議,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及自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詳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6196號被 告 甲○○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2年4月13日9時10分許,在臺南市○里區○ ○路000號丹丹漢堡店內,見代號102S0402(年籍姓名詳卷 ,下稱A女)背對走道擦桌子時,趁上洗手間必會經過A女,遂意圖性騷擾,沿上開走道行進時,故意斜行,朝A女方向 靠近,至A女背後時,以手碰觸A女臀部,以此方式對A女為 性騷擾。 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供述:坦承有於上揭時間到丹丹漢堡店,且A女提供 之丹丹漢堡店監視錄影畫面中之男子為其本人。 ⑵證人A女之證述:被告於前揭時地,趁上洗手間經過A女時,故意摸A女之臀部等性騷擾之犯罪事實。 ⑶丹丹漢堡店於前述時間之監視錄影光碟及該光碟擷取相片5張暨光碟勘驗筆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檢察官 柯怡伶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李淑美 附錄所犯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