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瓊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專科沒收(102年度 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MAC」、「BOBBI BROWN」商標之眼線膠等商品共參佰肆拾肆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已 明訂。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 100 年度偵字第140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本件扣 案之仿冒「MAC」、「BOBBI BROWN」商標之眼線膠等商品共344 個,為被告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業經被告坦承不諱,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雖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 商標法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已於修正後改列商標法第98條,並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惟按刑法第40條第2項關於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0二號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八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四、經查,被告涉嫌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2月2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452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 分署於101年2月8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80號駁回再議確 定,且已於102年2月7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 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且扣案仿冒「MAC」、「BOBBI BROWN」商標之眼線膠等商品共344,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一節,有鑑定人 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鑑定暨侵權市值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參。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將扣押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