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賀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被 告 周明龍 被 告 陳正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225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張玉萱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