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建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762 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建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三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呂建樟前於民國93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嗣 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48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7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99年3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悛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竊盜犯行: ㈠、於102年12月20日下午6時1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重型機車,至黃美桃(起訴書誤載為黃金桃,下同)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全億彩券行,趁黃美桃 未及注意時,徒手竊取放置於櫃臺上之招財貓刮刮樂彩券及超速777刮刮樂彩券共計約20張【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下同 )2,000元】,得手後將彩券放置於褲子後口袋,旋即騎乘 上開機車逃離現場。 ㈡、於102年間某日下午5時許,下班時間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至劉敏甄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 路000號之金吉成彩券行,趁劉敏甄未及注意時,以購買彩 券時夾帶其他彩券未付錢之方式,竊取彩券數張(價值約數百元),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 ㈢、於103年1月至2月間某日下午5時許,下班時間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至劉敏甄所經營,位於臺南市○ ○區○○路000號之1迎財旺彩券行,趁劉敏甄未及注意時,以購買彩券時夾帶其他彩券未付錢之方式,竊取彩券數1張 (價值約1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 二、呂建樟竊得上開彩券後,將刮得中獎之彩券兌現獎金花用殆盡,未中獎之彩券則丟棄。嗣因黃美桃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而呂建樟於被查獲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犯行之際,警方尚未知曉其上開㈡、㈢部分犯罪事實之嫌疑人身分前,向警方坦承犯行,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黃美桃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 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 定。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白承認,並有附表二、三所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三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到案後,在警方未確知 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之犯行係何人所為之前,即主動向警方坦承係其所為,此部分合於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此二罪部分,先加後減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身體健全,竟不憑己力以正途獲取財物,反圖不勞而獲,即恣意以徒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自首部分之竊盜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非鉅,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因工作不順缺錢花用,職業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 │ 犯罪手段及竊得財物 │ 被害人 │ 主 文 │ ├──┼───────┼────────┼───────────┼────┼─────────────────┤ │一 │102年12月20日 │台南市善化區中山│呂建樟以左手將彩券對折│ 黃美桃 │呂建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下午6時17分許 │路224號之「全億 │塞入褲子左後方口袋之方│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彩券行」 │式,徒手竊取放置於櫃檯│ │壹日。 │ │ │ │ │上之招財貓刮刮樂獎券及│ │ │ │ │ │ │超速777刮刮樂獎券共計 │ │ │ │ │ │ │約20張【共值約新台幣(│ │ │ │ │ │ │下同)2千元】 │ │ │ ├──┼───────┼────────┼───────────┼────┼─────────────────┤ │二 │102年間某日下 │台南市善化區大成│呂建樟以購買彩券時夾帶│ 劉敏甄 │呂建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 │ │午4時至5時許 │路346號之「金吉 │其他彩券未付錢之方式,│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成彩券行」 │徒手竊取彩券數張【共值│ │壹日。 │ │ │ │ │約數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103年1月至2月 │台南市善化區中山│呂建樟以購買彩券時夾帶│ 劉敏甄 │呂建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間某日下午4時 │路285號之1之「迎│其他彩券未付錢之方式,│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至5時許 │財旺彩券行」 │徒手竊取彩券1張【價值 │ │算壹日。 │ │ │ │ │約100元】 │ │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卷頁 │所證事實 │ ├──┼─────────┼────┼───────────────────┤ │ 1 │指認表 │警卷P11 │黃美桃指認照片中之人(即呂建樟)係102 │ │ │ │ │年12月20日18時17分許,前往其經營之全億│ │ │ │ │彩券行竊取刮刮樂彩券之人 │ ├──┼─────────┼────┼───────────────────┤ │ 2 │指認表 │警卷P15 │劉敏甄指認照片中之人(即呂建樟)係前往│ │ │ │ │其經營之迎財旺及金吉成彩券行竊取刮刮樂│ │ │ │ │彩券之人 │ ├──┼─────────┼────┼───────────────────┤ │ 3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卷P21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被告呂 │ │ │ │ │建樟所有 │ ├──┼─────────┼────┼───────────────────┤ │ 4 │現場照片2張 │警卷 │呂建樟坦承竊取全億彩券行彩券並帶同警方│ │ │ │P22 │前往拍照之照片2張 │ ├──┼─────────┼────┼───────────────────┤ │ 5 │現場照片4張 │警卷 │呂建樟坦承竊取迎財旺及金吉成彩券行彩券│ │ │ │P23-24 │並帶同警方前往拍照之照片共4張 │ ├──┼─────────┼────┼───────────────────┤ │ 6 │監視器翻拍畫面30張│警卷 │呂建樟於102年12月20日18時17時許騎乘 │ │ │ │P25-39 │YKX-185號光陽牌銀色重機車至臺南市善化 │ │ │ │ │區中山路224號全億彩券行竊取刮刮樂彩券 │ │ │ │ │之經過 │ │ │ │ │ │ ├──┼─────────┼────┼───────────────────┤ │ 7 │監視器翻拍畫面4張 │警卷 │呂建樟於102年12月21日15時47時許騎乘 │ │ │ │P40-41 │YKX-185號光陽牌銀色重機車至臺南市善化 │ │ │ │ │區中山路224號全億彩券行,被害人黃美桃 │ │ │ │ │暗中示意證人吳明聰記下其車號之經過 │ ├──┼─────────┼────┼───────────────────┤ │ 8ˇ│監視器光碟1片 │警卷證物│全億彩券行監視器影像光碟 │ │ │ │袋 │ │ └──┴─────────┴────┴───────────────────┘ 附表三: ┌──┬─────┬────────────┬─────┬─────────┐ │編號│供述人名 │筆錄性質 │卷頁 │受訊(訊)時間 │ ├──┼─────┼────────────┼─────┼─────────┤ │ 1 │呂建樟 │調查筆錄 │警卷P1-6 │103.4.1 │ │ │(被告) │ │ │ │ │ │ ├────────────┼─────┼─────────┤ │ │ │檢訊筆錄 │偵卷P3-4 │103.6.6 │ │ │ │ │ │ │ ├──┼─────┼────────────┼─────┼─────────┤ │ 2 │黃美桃 │調查筆錄 │警卷P7-10 │102.12.28 │ │ │(被害人)│ │ │ │ ├──┼─────┼────────────┼─────┼─────────┤ │ 3 │劉敏甄 │調查筆錄 │警卷P12-14│103.4.7 │ │ │(被害人)│ │ │ │ ├──┼─────┼────────────┼─────┼─────────┤ │ 4 │吳明聰 │調查筆錄 │警卷P16-18│102.12.28 │ │ │(證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