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8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賢 指定辯護人 林宜靜公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2581號、2900號、291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勝賢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勝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1至5所示之竊盜方法, 竊取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財物得手。 二、訊據被告陳勝賢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秀菱、林國豐、薛中齡、丁吉利、顏詩韻、楊千儀於司法警察調旦中及偵訊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林國豐指認犯罪嫌疑人相片影像資料、車牌號碼 000-000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監視器拍攝畫面翻拍照片共16張( 分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10、15、20頁, 00000000000號警卷第11、12頁)可稽,以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3年7月21日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監視器拍攝錄影光碟 1片為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於附表所示5次所為, 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基於一己之貪念,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然念及其於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並考量附表所示遭竊之金錢數額非高,造成損害程度尚非稱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1項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地點、竊盜方法及竊得之物 │所處罪名及刑責 │ ├──┼──────────────────────┼────────────┤ │ 1 │陳勝賢於102年8月11日7時10分許,在高雄市路竹 │陳勝賢竊盜,處拘役貳拾日│ │ │區大社路201號「橘子廚房」店,趁無人注意之際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徒手竊取店內之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約新臺幣 │仟元折算壹日。 │ │ │(下同)300元】得手。 │ │ ├──┼──────────────────────┼────────────┤ │ 2 │陳勝賢於102年9月11日9時19分許,在臺南市仁德 │陳勝賢竊盜,處拘役參拾日│ │ │區中山路422號「火雞肉飯」店,趁無人注意之際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徒手竊取店內之愛心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約1千│仟元折算壹日。 │ │ │多元】得手。 │ │ ├──┼──────────────────────┼────────────┤ │ 3 │陳勝賢於102年8月26日10時51分許,在臺南市北區│陳勝賢竊盜,處拘役貳拾日│ │ │長榮路4段40號「同慈素食」店,趁店員不注意之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際,徒手竊取店內之愛心箱2個【內有現金共約500│仟元折算壹日。 │ │ │元】得手。 │ │ ├──┼──────────────────────┼────────────┤ │ 4 │陳勝賢於102年4月18日8時52分許,在臺南市安南 │陳勝賢竊盜,處拘役貳拾日│ │ │區長和路3段60號之1「者者齋飲料店」,趁店員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之愛心箱1個【內有現金 │仟元折算壹日。 │ │ │共約300至500元】得手。 │ │ ├──┼──────────────────────┼────────────┤ │ 5 │陳勝賢於102年8月2日9時24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陳勝賢竊盜,處拘役貳拾日│ │ │自強路771號「紅茶幫飲料店」,趁店員不注意之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際,徒手竊取店內之愛心箱2個【內有現金共約800│仟元折算壹日。 │ │ │元】得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