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5383號、103年度偵字第53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淑如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罪,均累犯,共柒拾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淑如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一之㈣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業務侵占罪(事實欄一之㈤部分),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黃淑如曾於民國93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4年3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黃淑如係位於臺中市北屯區瀋陽路1 段「皇佳聯合事務所」(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負責人,服務項目為向金融機構辦理理債、理財、貸款等事項,係以此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8年2 月1 日至2 月10日前某日,在臺南市○○區○○○街000 巷00弄0 號郭月華住處,佯以幫郭月華整合債務為由,致使郭月華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商業銀行)、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商業銀行)等信用卡4張交付黃淑如,黃淑如隨即承續上開不法 所有之犯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各以上揭詐得之4張信用卡,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7至9、附表二、三 各編號及附表四編號1至27、29、30、32、33、37至40所示 之時間及地點,向各該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出示如前揭詐得之信用卡,佯裝為持卡人本人,並在上開各筆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郭月華」之署押各1枚(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2、7至9、附表二、三各編號及附表四編號1至27、29、30、32、33、37至40偽造之署押欄所示),而偽造各該簽帳單私文書,再持以交付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致各該店員均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真正之持卡人,而交付商品與黃淑如。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如上列附表一編號3至6特約商店欄所示之網頁後,假冒「郭月華」名義,將前開詐得郭月華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上所載卡號、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空白欄位內,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金額之不實線上預借現金等畫面,並表明確認預借金額及同意對於所預借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將前開網頁上所顯示預借現金單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輸予如上列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特約商店地點,表示借用現金等意而行使之,因使各該特約商店相關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黃淑如所預借現金。 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28、31、34至36所示之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如上列附表四編號28、31、34至36特約商店欄所示之網頁後,假冒「郭月華」名義,將前開詐得郭月華所有之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上所載卡號、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空白欄位內,而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8、31、34至36所示金額之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及繳款單等畫面,並表明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將前開網頁上所顯示訂單或繳款單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輸予如上列附表四編號28、31、34至36所示之地點,表示繳納高鐵運輸搭乘及繳納電信費用等意而行使之,因使各該特約商店相關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黃淑如以刷卡方式支付搭乘高鐵運輸費用及行動電話門號通訊費用,黃淑如因而詐得免納搭乘高鐵運輸費用、免納行動電話通訊費用之不法利益(金額詳附表四編號28、31、34至36所示)。如前揭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或準私文書行為併致上揭4銀行陷於錯誤,誤認為信用 卡係郭月華所正常使用,而代為償付各式款項,足以生損害於郭月華、特約商店及上開4銀行對於各該信用卡帳款管理及 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㈣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11月底某日,在上開郭月華住處,佯以幫郭月華之子辦理黃金存摺理財為由,致使郭月華陷於錯誤,而在臺南市某銀樓外,將黃金約5兩交付黃 淑如。 ㈤於98年4月間,在上開郭月華住處,向郭月華表示要將車輛 辦理借名於友人林尚杰(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下,以免遭債權銀行查扣拍賣,經郭月華同意而將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交付與黃 淑如,由黃淑如於98年7月10日,將上開自小客車辦理過戶 至林尚杰名下,嗣林尚杰不願再擔任登記名義人,黃淑如竟未經郭月華之同意或授權,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7月5日,將上開業務上所持有之自小客車侵占入己並辦理過戶至自己名下,復以新臺幣(下同)36萬元,將上開自小客車售與不知情之蘇國正(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同年月9日,將上開自小客 車辦理過戶至蘇國正名下。嗣黃淑如隨即避不見面,郭月華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郭月華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黃淑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 、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淑如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月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國泰世華銀行102 年10月7 日國世卡部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郭月華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歷史消費明細表( 見偵卷第12451 號第90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2 年10月15日102 政查字第66538 號函覆郭月華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見偵卷第12451 號第97至109 頁)、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0月7 日函覆102 澳盛(台執)字第1133號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見偵卷第12451 號第60至88頁)、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0月11日函覆(102)安消授字第0000000000號信用卡消費明細 資料(見偵卷第12451號第91至93頁)在卷可稽;復有車號 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所檢送之汽車過戶登記書各1份(見警卷第57至59頁、偵卷第12451號第35頁至38頁)在卷可佐;另有林尚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3763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蘇國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476、1477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2451號第122至126頁),足認被告前 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就上開修正前後法文相較,法定刑得科或併科罰金刑上限由1000銀元(即新臺幣3萬元)提 高為新臺幣50萬元,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所犯本案仍均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2項之規定。 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行為人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時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而行使之,即達於行使準私文書之程度。茲本件被告明知其並非真正持卡人,竟在網際網路上輸入所詐得郭月華如附表一、四所示銀行之信用卡卡號、授權碼、有效日期等資料而製作網路訂購或繳款等資料,使上開資料顯示於電腦處理影像之螢幕上,用以表示其為真正持卡人持信用卡繳款之意,上開經電腦處理螢幕上所示之文字,性質上屬電磁紀錄,而其內容具體載明係由郭月華使用信用卡繳款,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應以文書論。 ㈢核被告於事實欄一之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2、7至9、附表二、三各編號及附表四編號1至27、29、30、32、33、37至40所 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於事實欄一之㈡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於事實欄一之㈢如附表四編號28、31、34至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並已載明被告係利用信用卡繳款方式繳納消費,應認起訴書所犯法條欄僅係漏載詐欺得利罪名,茲予補充);於事實欄一之㈣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於事實欄一之㈤所為,係犯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在附表一編號1至2、7至9、附表二、三各編號及附表四編號1至27、29、30、32、33、 37至40所示犯行中,於各該信用卡簽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簽單私文書之階段(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在附表一編號3至6、附表四編號28、31、34至36所示犯行中,冒用郭月華名義,在透過網際網路在信用卡特約業者網站上輸入持卡人姓名、卡號、有效期限等資料之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進而以網路傳輸予特約商店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施用詐術向郭月華詐得上揭4張信用卡 後,持該4張信用卡,旋即分別為附表一至四所示盜刷犯行 ,其詐得上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與附表一編號1犯行 ,其詐得上揭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與附表二編號1犯行,其 詐得上揭澳盛商業銀行信用卡與附表三編號1犯行,其詐得 上揭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與附表四編號1犯行,認各屬接續 犯,以一罪論。另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7至9、附表二、三各編號及附表四編號1至27、29、30、32、33、37至40所 示犯行部分,均係以一盜刷信用卡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犯行部分,均係以一盜刷信用卡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如附表四編號28、31、34至36所示犯行部分,均係以一盜刷信用卡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各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附表一、二、三、四各編號之罪及事實欄一之㈣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一之㈤業務侵占罪,係於相異時間,偽造不同文書向不同特約商店施以詐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前揭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暨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前揭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原可依憑己力賺取日常生活所需,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而冒用他人名義盜刷信用卡消費及詐取財物併侵占業務上持有之他人財物,使被害人金融信譽有受負面影響之虞及受有財物損失,酌以信用卡為通用塑膠貨幣,具促進社會經濟、市場之效用,首重交易信賴,被告冒用被害人名義盜刷,致社會交易信賴關係受相當程度之破壞,所為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影響銀行、被害人權益非微,且至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素行非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金額為404,511元等一切情狀,就其前開所犯 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之罪,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之㈣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一之㈤業務侵佔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8日修正,經總統於同年月23日公布施行,並 自同月25日發生效力,而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是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上開規定,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後,則全部不能易服社會勞動,然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則規定為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增列第2項規定為:「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若部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者,部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不能併合處罰,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數罪併罰之法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致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且被告於判決確定後,得自由選擇是否請求檢察官併合處罰,是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就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毋庸諭知其應執行之刑。 ㈤至被告於附表一至附表四信用卡簽單上偽簽「郭月華」署名部分,業經信用卡收單業者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旗商業銀行、澳盛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均表明業已因銷毀、或因逾保存期限而未留存而滅失,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5月2日國世卡部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字5383號卷第33頁) 、花旗商業銀行103年5月27日政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字5383號卷第36頁)、澳盛商業銀行103年5月6日澳盛字第0779號函(偵字5383號卷第35頁)、安泰商業銀行103年5月6日安消授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字5383號卷第34頁)附卷可稽,且本案盜刷信用卡時間迄今已逾5年,堪認此部分偽 造署押均已滅失,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 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盜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分 ┌─┬──────┬──────┬────┬────────────┬──────┐ │編│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店名│金額 │偽造之署押、數量及出處 │宣告刑 │ │號│ │ │ │ │ │ ├─┼──────┼──────┼────┼────────────┼──────┤ │1 │98年2月10日 │階一國際有限│12,000元│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公司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12451 │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號第90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 │98年2月11日 │階一國際有線│12,000元│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公司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12451 │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號第90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3 │98年2月16日 │永豐商業銀行│10,000元│線上預借現金(偵卷第 │黃淑如犯行使│ │ │ │CD/A │ │12451號第90頁)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4 │98年2月16日 │台中商業銀行│20,000元│線上預借現金(偵卷第 │黃淑如犯行使│ │ │ │CD/A │ │12451號第90頁)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5 │98年2月16日 │玉山銀行臺中│20,000元│線上預借現金(偵卷第 │黃淑如犯行使│ │ │ │分行 │ │12451號第90頁)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6 │98年2月16日 │玉山銀行臺中│20,000元│線上預借現金(偵卷第 │黃淑如犯行使│ │ │ │分行 │ │12451號第90頁)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7 │98年2月26日 │姿伶服飾店 │10,000元│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12451 │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號第90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8 │98年3月3日 │閤家歡KTV │1,749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12451 │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號第90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98年3月26日 │祝順汽車修配│20,000元│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9 │ │行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12451 │偽造私文書罪│ │ │ │ │ │號第90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合│ │ 署押合計5枚 │ │ │ │ 125,749元 │ │ │ │計│ │ │ │ └─┴──────────────────┴────────────┴──────┘ 附表二:盜刷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分 ┌─┬──────┬──────┬────┬────────────┬──────┐ │編│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店名│金額 │偽造之署押、數量(信用卡│宣告刑 │ │號│ │ │ │歷史消費明細表出處) │ │ ├─┼──────┼──────┼────┼────────────┼──────┤ │1 │98年2月18日 │COS ME │25,000元│偽造「郭月華」之署押1 枚│黃淑如犯行使│ │ │ │ │ │(偵卷第12451 號第99頁)│偽造私文書罪│ │ │ │ │ │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 │98年2月21日 │青瓦台美食館│1,184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1 枚│黃淑如犯行使│ │ │ │ │ │(偵卷第12451 號第99頁)│偽造私文書罪│ │ │ │ │ │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3 │98年2月22日 │中油好又多加│510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1 枚│黃淑如犯行使│ │ │ │油站 │ │(偵卷第12451 號第99頁)│偽造私文書罪│ │ │ │ │ │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4 │98年2月26日 │台灣大哥大- │1,371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1 枚│黃淑如犯行使│ │ │ │台中文心店 │ │(偵卷第12451 號第99頁)│偽造私文書罪│ │ │ │ │ │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5 │ 98年2月27日│頂好WELLCOME│ 580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1 枚│黃淑如犯行使│ │ │ │ │ │(偵卷第12451 號第99頁)│偽造私文書罪│ │ │ │ │ │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6 │38年3月2日 │貴族世家- 民│1,230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1 枚│黃淑如犯行使│ │ │ │權店 │ │(偵卷第12451 號第99頁)│偽造私文書罪│ │ │ │ │ │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7 │98年3月2日 │大潤發- 忠明│1,664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1 枚│黃淑如犯行使│ │ │ │店 │ │(偵卷第12451 號第99頁)│偽造私文書罪│ │ │ │ │ │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合│ 31,539元 │ 署押合計7枚 │ │ │計│ │ │ │ └─┴──────────────────┴────────────┴──────┘ 附表三:盜刷澳盛(台灣)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分 ┌─┬──────┬────────┬────┬──────────┬──────┐ │編│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店名 │金額 │偽造之署押、數量(信│宣告刑 │ │號│ │ │ │用卡歷史消費明細表出│ │ │ │ │ │ │處) │ │ ├─┼──────┼────────┼────┼──────────┼──────┤ │1 │98年2月25日 │姿伶服飾店 │30,000元│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 │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1 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 │98年2月26日 │姿伶服飾店 │30,000元│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 │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1 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3 │98年3月2日 │姿伶服飾店 │30,000元│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 │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1 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4 │98年3月19日 │磨牙塘燒烤 │1,580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 │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1 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5 │98年3月21日 │阿秋大肥鵝- 漢口│2,174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店 │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1 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6 │98年3月23日 │MYCASH │2,960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 │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1 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7 │98年3月26日 │磨牙塘燒烤 │2,160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 │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1 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8 │98年4月3日 │振榮汽車百貨商行│3,500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 │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1 頁 反面)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9 │98年4月5日 │台灣楓康超市- 高│1,580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鐵店 │ │1 枚(偵卷第1245 號 │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1頁反面)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0│98年4月15日 │天順國際企業有限│5,000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公司 │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1 頁 反面)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1│98年4月30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1,324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公司- 台中文心店│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2 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2│98年5月1日 │姿伶精品服飾店 │20,000元│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 │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2 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3│98年5月20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1,722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公司 │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 │ │第62 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4│98年5月27日 │RN*SUPERPASS │165元 │偽造「郭月華」之署押│黃淑如犯行使│ │ │ │ASIA │ │1 枚(偵卷第12451 號│偽造私文書罪│ │ │ │-C000-000-0000 │ │第62 頁) │,累犯,處有│ │ │ │USD4.94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合│ 132,165元 │署押共計14枚 │ │ │計│ │ │ │ └─┴────────────────────┴──────────┴──────┘ 附表四:盜刷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分 ┌─┬──────┬───────┬────┬───────────┬──────┐ │編│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店名 │金額 │偽造之署押、數量(信用│宣告刑 │ │號│ │ │ │卡歷史消費明細表出處)│ │ ├─┼──────┼───────┼────┼───────────┼──────┤ │1 │98年2月26日 │姿伶服飾店 │2,80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 │98年3月4日 │天順國際企業有│28,000元│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限公司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3 │98年3月11日 │高鐵臺中站 │1,20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4 │98年3月12日 │高鐵臺南站 │1,20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5 │98年3月14日 │大潤發-忠明店 │1,703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6 │98年3月17日 │磨牙塘燒烤 │1,74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7 │98年3月18日 │譚英雄餐飲事業│843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有限公司- 崇德│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店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8 │98年3月19日 │文魁數位時尚館│737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9 │98年3月19日 │ 高鐵臺北站 │1,190 元│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0│98年3月19日 │高鐵臺中站 │1,19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1│98年3月19日 │閤欣飲食 │1,919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2│98年3月25日 │高鐵臺中站 │55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3│98年3月26日 │祝順汽車修配行│23,000元│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4│98年4月12日 │丁丁藥局- 文心│55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店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5│98年4月12日 │利童股份有限公│317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司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6│98年4月14日 │石頭日式炭火燒│944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肉-漢口店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7│98年4月14日 │大潤發-忠明店 │899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8│98年4月15日 │天順國際企業有│2,10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限公司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19│98年4月22日 │台亞新營北上站│50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0│98年4月22日 │全國加油站- 中│1,00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清店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1│98年4月23日 │大蓮服飾精品坊│25,000元│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2│98年4月26日 │大潤發-忠明店 │1,16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3│98年5月5日 │福懋名間加油站│1,00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4│98年5月7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1,00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北上加油站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5│98年5月18日 │全國加油站- 中│944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清店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6│98年5月23日 │台灣楓康超市- │689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健行店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7│98年5月25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1,572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限公司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28│98年5月26日 │高鐵EC │1,050元 │信用卡線上付款(偵卷第│黃淑如犯行使│ │ │ │ │ │12451號第92頁)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29│98年5月27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559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限公司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30│98年5月29日 │大潤發-忠明店 │19,62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31│98年6月1日 │和信電信- 線上│585元 │信用卡線上付款(偵卷第│黃淑如犯行使│ │ │ │繳款 │ │12451號第92頁)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2│98年6月2日 │全國加油站- 中│1,000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清店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33│ 98年6月3日 │明台產物保險 │1,194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股份有限公司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2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34│98年6月4日 │遠傳電信- 線上│2,145元 │信用卡線上付款(偵卷第│黃淑如犯行使│ │ │ │繳款 │ │12451號第92頁)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5│98年6月9日 │遠傳電信- 線上│381元 │信用卡線上付款(偵卷第│黃淑如犯行使│ │ │ │繳款 │ │12451號第92頁)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6│98年6月9日 │和信電信- 線上│362元 │信用卡線上付款(偵卷第│黃淑如犯行使│ │ │ │繳款 │ │12451號第92頁) │偽造準私文書│ │ │ │ │ │ │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7│98年6月9日 │大潤發-忠明店 │569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3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38│98年6月10日 │諾貝爾書城- 文│321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心店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3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39│98年6月11日 │威寶電信股份有│484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限公司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3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40│98年6月16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699元 │偽造「郭月華」 │黃淑如犯行使│ │ │ │有限公司 │ │之署押1 枚(偵卷第 │偽造私文書罪│ │ │ │ │ │12451 號第93頁) │,累犯,處有│ │ │ │ │ │ │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合│ 115,058元│ 署押合計35枚 │ │ │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