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8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英豪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律師 莊美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三年度偵字第九三八七號、一0三年度偵字第一0四八八號、一0三年度偵字第一0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本判決附表四以及被訴販賣第四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辛○○係址設臺南市○○區○○路○○號「安平診所」之負責醫師,並在該診所執業看診;又安平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為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業務,故辛○○為從事醫療、製作病歷紀錄及受託從事上開特約醫事服務業務之人。辛○○知悉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所為之醫療費用,應據實向健保署申報,且為病患看診時,應在病歷上翔實登載實際之診斷與給藥紀錄,其為詐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復因病患壬○○、戊○○、丑○○、庚○○、巳○○、辰○○、卯○○、地○○、酉○○、A○○、洪進忠等人會以自費方式向其購買含第四類管制藥品佐沛眠之安眠藥(俗稱史蒂諾斯),其為使該等管制藥品之進貨數量與開立處方箋之數量相吻合,避免主管機關於稽核時發現其有以自費方式提供大量安眠藥予特定病患之情事,明知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至七、十所示之病患宙○○、黃○○、亥○○、戌○○、乙○○、午○○、天○○等人,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至七、十所示之就醫日期,係因感冒、腸胃不適、皮膚過敏、偏頭痛、高血壓等症狀前來就診,附表一編號三、八、九、十一所示之病患未○○、寅○○、己○○、甲○○則係因失眠等症狀就診,辛○○看診後針對病人症狀開立如附表一「實際給付藥物」欄所示之藥物,並非開立附表一「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含佐沛眠之第四級管制藥品「柔拍膜衣錠(ZOLPIDEM F.C.TABLETS 10MG)、安得眠膜衣錠(DACTIVE 10TABLETS)、若定膜膜衣錠(ZOLPI.F.C TABLETS 10MG)、舒眠諾思膜衣錠(SEMI-NAX F.C.TAB.10MG)、佐易眠膜衣錠(ZORIMIN F.C.TABLETS 10MG)」,亦未開立易憂安膜衣錠、皇佳善腦清 錠(辛那伶)、美時妥品美錠、康緒平緩釋膠囊、莫暈得錠(敵芬尼朵)、憂必晴膜衣錠、心保樂錠(健心寧)、潰立息膠衣錠、美時美舒鬱錠、瑪科隆復維樂持續性藥效錠及優適停膠囊(富魯歐西汀)等藥品,或開立之天數不符,亦明知附表一編號二、四、五、七黃○○、亥○○、戌○○、午○○在安平診所歷來就診時,並無任何失眠、憂鬱、自律神經問題等相關精神科症狀,係純粹家醫科病人,僅能向健保署申請「一般門診診察費」,不得申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仍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及意圖為安平診所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一所載之就診日期,於上開保險對象診療過程中,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醫療內容,登載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電腦病歷、紙本病歷資料,並將附表一編號二、四、五、七病患黃○○、亥○○、戌○○、午○○以「精神科門診」名義,申報如附表六所載之診察費點數,而於附表一「申報日期」欄所示時間,依一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請流程,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持以按月向健保署申領醫療費用,使健保署陷於錯誤,而依上開不實就醫紀錄,核付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藥費、診察費等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七萬二千五百二十一元予安平診所(就醫日期、申報日期、健保申報疾病、不實開立之藥名及天數、不實文書登載之範圍、藥費及診察費,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各申報日期詐欺金額則詳如附表二所載、黃○○、亥○○、戌○○、午○○等人診察費申請情形詳如附表六),足生損害於健保署醫務管理之正確性,同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因辛○○將上開含佐沛眠藥物不實登載在附表一病患病歷之不實業務登載行為,亦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安平診所含佐沛眠之第四級管制藥品流向管理之正確性。 二、辛○○明知其為病患看診時,應在病歷上翔實登載實際之診斷與給藥紀錄,因病患壬○○、戊○○、丑○○、庚○○、巳○○、辰○○、卯○○、地○○、酉○○、A○○、洪進忠等人會以自費方式向其購買第四類管制藥品佐沛眠類安眠藥(俗稱史蒂諾斯),其為使該等管制藥品之進貨數量與開立處方箋之數量相吻合,且為免主管機關於稽核時發現其有以自費方式提供大量安眠藥予特定病患之情事,遂於附表三所載時間,在該診所病患丙○○、丁○○、天○○之紙本病歷上,為附表三所載之不實自費診斷及給藥紀錄(時間、內容詳如附表三),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管制藥品流向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察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所明定。查被告辛○○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除對於①被告辛○○接受健報局詢問之業務訪查訪問紀錄(一0三年七月三日、同年八月十四日)、被告偵查中之供述;②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一0五年十月四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五五0三二七九三號函及檢附之審查資料、一0六年三月三十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六五0三0四五八號函及檢附之續審查資料;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文及附件(起訴書非供述證據五)、安平診所辛○○售出第四級管制藥品史蒂諾斯等安眠藥概算表(起訴書非供述證據六)等爭執證據能力(詳後述),其餘本件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及卷附書面傳聞證據資料,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七二頁至第七三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揭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作成情況,均係出於任意性供述,並於本院審理時,已賦予被告對質詰問機會,且上開書面傳聞證據作成形式,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復有關聯性,本院認為適當,而有證據能力,核先敘明。 二、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①查被告及辯護人雖抗辯其於偵查中之供述係為獲得交保而為,然「獲得交保」係被告供述之動機,並非詢問過程有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為之,且被告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同年七月三日、同年七月十日、同年七月十四日、同年八月十八日等歷次接受檢察事務官之詢問、檢察官或本院之訊問時,均有辯護人陪同在場,有上開日期之詢問筆錄在卷可參,若上開偵查程序中有以不正方法詢問被告,辯護人為保障被告權益自會立刻反應,而觀諸上開歷次偵查中之詢問筆錄,辯護人均未主張有以不正方法詢問被告之情形,足見被告偵查中之供述應係本於其自由意識而為,應具有證據能力。②再被告及辯護人復抗辯健保局製作之一0三年七月三日、同年八月十四日受詢問人為被告之健報局業務訪查訪問紀錄,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應無證據能力。惟「按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卷附之一0三年七月三日、同年八月十四日、同年八月十五日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係由健保署南區業務組查核人員玄○○、陳慶麟等人實際訪問被告後紀錄,且係為釐清被告有無為不實健保申報事項而為相關詢問,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實際上係被告之陳述內容,應屬被告本人之供述,參以被告並未供稱上開訪問過程有對其為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該供述內容應係被告本於其自由意識為陳述,具有任意性無訛,故被告接受健保署人員之詢問而為之任意性陳述,自應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然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是鑑定人以書面為鑑定報告提出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立法理由及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即具有證據能力。又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此項法院視具體個案之需要囑託機構鑑定,所提出之書面報告,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法律有規定」之傳聞例外情形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0號裁判要旨參照)。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一0五年十月四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五五0三二七九三號函及檢附之審查資料、一0六年三月三十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六五0三0四五八號函及檢附之續審查資料(見本院卷五第七九頁、第一四六頁、本院卷六全卷),係依照醫療專業審查標準,就附表一證人證述之病情、拿取藥品數量、種類,與被告申請之健保給付藥品種類、數量等各項是否相符逐一說明,性質上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惟上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函附之審查資料及續審查資料,係本院囑託健保署就附表一所示之病患,於附表一所示各該日期申請之健保給付,與證人證稱之病情、拿取數量、種類是否相符為鑑定,嗣後再就尚有疑義部分及漏未鑑定部分,再請健保署補充說明及鑑定,有本院一0五年六月十四日南院崑刑藏一0三訴字第八七二字第一0五00三0七三九號函、一0六年二月十三日南院崑刑藏一0三訴字第八七二字第一0六000七五五四號函、一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南院崑刑藏一0三訴字第八七二字第一0六000九六一六號函各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二二七頁、卷五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二頁、第一一九頁),故上開審查資料及續審查資料,係本院囑託而為之鑑定,乃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八條所定之鑑定人書面報告,屬傳聞證據法則之例外,自具有證據能力。 四、另其餘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文及附件(起訴書非供述證據五)、安平診所辛○○售出第四級管制藥品史蒂諾斯等安眠藥概算表(起訴書非供述證據六),本院並未以之作為本案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論罪證據,自無庸贅述上開資料之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附表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領健保費部分(犯罪事實一): (一)訊據被告對於附表一所載之對象,有於附表一所載就診日期前來安平診所就診,經被告看診後,其有向健保署申請附表一「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藥物費用,另附表六之黃○○、午○○、亥○○、戌○○等人係以「精神科門診」名義申請診察費等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登載不實及詐領健保費行為,辯稱:向健保局申請之藥物均係按照病人病情開立,並有全數交與病人,部分病人證稱並未拿取安眠藥及精神科藥物,係因一般病人對於安眠藥、精神科藥物恐懼,伊本於其專業判斷病人有此需求,只能以較緩和之言詞,如穩定情緒、肌肉鬆弛、心情放鬆之類方式說明,且鎮靜催眠藥小劑量可用於白天使用,當作解除嚴重焦慮與恐慌反應之醫療效果,扣案電腦其內醫聖醫療系統之病歷資料,部分病患同一日有二份之處方箋與藥單,係除給付病人健保藥品外,另外免費贈送與病患服用云云。 (二)查被告係址設臺南市○○區○○路○○號「安平診所」之負責醫師,並在該診所執業看診,且安平診所與健保署有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業務,其依合約,業務範圍包括從事醫療行為、製作病患之病歷紀錄、製作請領全民健保醫療費用之相關電磁紀錄等,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而附表一所示之人員於附表一所載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時,係由被告看診,並將疾病診斷、開立之藥名及天數等資料,登載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電腦病歷資料及紙本病歷資料,再於附表一「申報日期」欄所示時間,依一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請流程,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附表一「健保申請藥物欄」之藥品及以附表一「健保申報疾病」欄所載疾病名稱等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附表六病患黃○○、午○○、亥○○、戌○○等人係以「精神科門診」名義申請診察費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查詢單、醫事機構醫事人員現況清單查詢、設置科別作業查詢單各一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四年八月十七日健保南字第一0四五0三六二二八號函及檢附之健保申請資料、一0五年四月二十日健保桃字第一0五三00九五九五號函附健保就醫紀錄資料、扣案附表一病患之紙本病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及所附附表其中病患就診「申報科別」等存卷可參(見他字卷第二六頁至第二八頁、本院卷二第一頁至第十頁、卷四全卷、卷九第九四頁至第一0五頁),是被告係附表一病患之實際看診者,並將相關診斷結果、開立之藥品名稱填載至電腦及紙本病歷內,並於附表一「申報日期」欄所示時間,依一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請流程,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健保申請藥物欄」、「健保申報疾病」欄之藥品及疾病名稱、申報科別等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即堪認定。 (三)附表一病患實際診療情形本院認定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一宙○○ ①附表一編號一健保對象宙○○有於附表一編號一所載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經被告看診後,被告在宙○○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同年三月十一日、同年四月十七日、同年五月二十一日、同年六月二十七日、一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一0三年五月七日之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記載「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很煩、不舒服、心情不好、憂傷情緒、生活樂趣減少、自傷悲觀扭曲、無法專心、記憶力不好、煩躁不安、不快樂、不輕鬆、焦慮情緒、煩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等相類似內容之診療紀錄,並在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填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一「健保申請藥物」欄位所載之藥品名稱及數量(惟一0三年五月七日電腦及紙本病歷上記載之藥品均為二十八天份每日一顆之安得眠【Dactive】、二十八天份每日二顆之潰立息【Clixin f.c tablets 】、二十八天份每日一點五顆之憂必晴【Zapline】、二十 八天份每日三顆之皇佳善腦清錠【Cinatin tablets】,向 健保申請之藥物為三天份每日二顆潰立息、三天份每日一點五顆憂必晴、三天份每日三顆皇佳善腦清錠),復以宙○○有附表一編號一「健保申報疾病」欄之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暈眩、神經系統疾患等病症,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一「健報申請藥物」欄所載之藥品相關費用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宙○○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宙○○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九頁、卷四第一八六頁至第一八八頁、卷七第四十頁、第四七頁),以及宙○○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②其次,證人宙○○就其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情形,於偵查中證稱:「(有無到安平診所就醫?)有;(每次就醫拿的藥量都是幾天份?)大部分都是三天最多七天;(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及三月十一日的藥單都是你提供,這二次都是拿三天的藥量?)是;(你有無在安平診所拿史蒂諾斯安眠藥?)沒有;(提示,根據資料顯示你在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三月十一日、四月十七日、五月二十一日、六月二十七日及一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診都有拿史蒂諾斯安眠藥,都是二十八日份,有何意見?)我沒有拿過整個月份的藥,我也沒有拿過史蒂諾斯安眠藥。這六次我確實有去就診,但是我拿的是三天的藥最多七天份。我只有保留一月十二日跟三月十一日的藥單,其他的我都丟了,我每次拿的藥都一樣,所以我只有留舊的藥單;(給你看病的醫生?)辛○○。我拿藥是到診所門口櫥窗拿藥」等語(見他字卷第七九頁及反面);復於本院證稱:「(是否曾去過安平診所看診、就醫?)有;(印象中去過幾次?)很多次;…(你去安平診所就醫這幾次,是否都是被告辛○○幫你看診?)對,翁醫師;(何種原因去安平診所看診?)感冒、發燒、喉嚨不舒服都會去;(除了你方才所講感冒、發燒、喉嚨不舒服的症狀以外,還有因為何種原因去安平診所看診?是否知道被告辛○○醫師除了看家醫科外,主要還有看精神科,你是否曾因精神相關疾病而去安平診所就醫過?)翁醫師有說過我有自律神經這方面,所以我把症狀告訴翁醫師,翁醫師跟我這樣說,我有吃過這個,應該是類似這個東西。我跟翁醫師說我吞嚥不順利,有時候會卡卡的這樣子;…(在被告翁醫師那邊看診為自費或健保?)健保;(健保給付的藥品一般為三天,此部分請確認翁醫師開給你的藥量是三天還是一星期?)因為是吞嚥、卡卡的感覺,就是吞食困難的問題,我會要求說可以多開幾天的藥量,平常如果不是喉嚨的症狀問題,例如感冒、發燒,就是正常的一般三天的量;(之前健保局有給你看過你的就診紀錄,警察局給你做過筆錄,根據你的健保卡紀錄自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三月十一日、四月十七日、五月二十一日、六月二十七日至一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是否這六次實際上都有去安平診所就醫?提示他字卷第八十二頁)沒有印象了;…(根據這六次的就診紀錄上面所載是精神官能憂鬱症、暈眩等的這些疾病,你有無印象找翁醫師看診的時候,你有跟醫師講過你有這些問題或醫師有無提到他的診斷有提到這方面的疾病?)感冒、暈眩是有,但是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我不清楚,翁醫師沒有提到有憂鬱症的問題;(根據上面記載這幾次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在一0三年一月十二日開了四十二顆安眠藥,其他部分都是開二十八顆,日份都是二十八天,與你方才所述不同,你有無在安平診所拿過被告翁醫師開給你超過七天以上或是二十八天的藥品?)完全沒有;(提示證人宙○○之前提出的藥單,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三月十一日你實際去看診與拿到的藥品是否與藥單相符?)對,三天的藥;(被告翁醫師開給你的藥品之服用方式為何?)飯後吃的藥,沒有睡前吃的藥;(有無因為睡眠障礙、憂鬱症去就醫?)我的認知內我沒有憂鬱症,所以我不會去看醫生,感冒的時候或許會跟醫生說我不好睡或怎樣;(就你印象所及,被告翁醫師開給你的藥品是否都沒有睡前服用的藥物?)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五十頁至第五三頁反面)。故依證人宙○○上開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之證述內容,其主要係因感冒、喉嚨痛、暈眩、吞嚥不順而就診,並無因睡眠障礙、憂鬱症而在安平診所治療,且拿取之藥物係三天或七天,並無拿取二十八天份之藥品。而一般人就診時,對於自身主要症狀多會有印象,且取藥時藥師亦會簡單說明服藥方式,交付藥品時亦會提供藥物明細,藥物明細上亦有服藥方式之說明,以便病患能正確服藥,故一般人對於自身疾病、該疾病之服藥方式應有相當印象,而睡眠障礙、憂鬱症狀與一般感冒、流鼻水、喉嚨痛等症狀係有明顯差異,且睡眠障礙之服藥方式主要係針對睡前,與一般感冒症狀多係三餐飯後服用亦有明顯不同,若證人宙○○因睡眠障礙或憂鬱症狀頻繁就診,其對此應當會有相當之印象,且目前健保藥物對於非高血壓、糖尿病此類慢性病之藥物給付,多僅係開立三天份之藥物,而三天份與二十八天份之藥量差異甚大,若被告確實有開立二十八天份之藥物與證人宙○○,此種需持續用藥四星期之狀況,對於非慢性病患而言,應屬少見,自應會有深刻之記憶,參以證人宙○○僅係因身體不適使用健保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與被告並無任何故舊恩怨,其上開證述內容應係依其記憶而為,應無刻意虛偽證述維護被告或陷害被告之理,足見證人宙○○上開證述,應屬可信。則證人宙○○於安平診所就診期間,主要係因感冒、喉嚨痛、暈眩、吞嚥不順而就診,並無因睡眠障礙、憂鬱症而在安平診所治療,且拿取之藥物係三天或七天,並無拿取二十八天份之藥品,亦無睡前服用之藥品,即堪認定。 ③其次,被告就其在安平診所看診後開立處方箋取藥流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一般病人到安平診所就診,你會診斷、開處方箋、讓病人領藥,你的流程為何?例如你如何記載病歷、你的電腦如何紀錄、到最後病人如何去拿到處方箋、如何領藥,能否說明此流程?)病人到診所會先掛號,掛號後病歷進來,我在診察室裡面診察病人;(你所謂『病歷進來』是指何意?病歷如何進來?)掛號人員會送病歷進來給我;(掛號人員送進來的病歷是否指紙本的病歷?)對;(病歷進來,你的電腦呢?)我操作完電腦以後,電腦會有一個印表機;(你是否會在你的電腦內將該位病人的電腦的病歷叫出來?)對;(你的電腦內是否還有一份病人的病歷?)沒有,病人的病歷其實他的處方或是病歷,到時候印出來我再貼到我的紙本病歷上面;(所以紙本病歷那個部分是空白的,你主要的病歷是記載在你的電腦裡面嗎?)對;(該病人就診時,你是否會依其症狀來開處方?)對;(是否全部都會在你的電腦裡面?)對;(病人看完病之後呢?)看完病的話,我會把處方箋拿到藥局那邊去包藥;(你是否會列印出來?)會;…(提示本院卷㈥五九頁宙○○電腦列印病歷,你方稱有一份,這個是一聯還是兩聯?)就是一份兩聯;…(列印出就是這一張,本身中間就是切開的,會分成兩聯,你剛剛講的兩聯是否就是如此?)對,就是一聯兩份;(哪一份是你貼在病歷上的?)就是這一份【被告手指投射螢幕左邊】;(左邊這份,上面有寫症狀、藥名跟數量,是你寫的,然後要貼在病歷上?)對;(右邊這一份呢?)跟左邊這一份是一樣的,主要只有藥;(右邊這一份費用明細要給誰?)病人;(你們診所是否留左邊這一份,貼在病歷上?)對,這部分我每天晚上都還要再貼;(右邊這一份是否給病人?)對;(藥師拿哪一份?)藥師是先用這一份【被告手指投射螢幕右邊】包藥以後再附給病人;(右邊這一份你是否會先交給藥師?)對;(藥師是否按照該處方箋包藥之後,藥品連同藥單一起再交給病人?)對;(你方稱看完診後電腦直接上傳資料給健保局,是否把這個內容從電腦直接上傳,不需再列印出來?)對;(你方稱這一份藥單你會拿給藥師包藥,藥師那邊有無一部電腦?或者藥師只有拿這個紙本?)是由我在診察室列印出來,我再拿出去給藥師;(藥師是否有另外一部電腦可以看這個內容?)沒有;(藥單內容的門診費用明細為何?)下面就有我們健保申報的費用;(藥師是否完全憑這張在包藥?)對」等語(見本院卷八第二二頁反面至第二五頁反面)。是被告在安平診所內之看診與取藥流程,係被告將其診斷內容記載在電腦病歷,再將電腦病歷內容列印出來,該列印出來之紙本包含左方之病情說明及診斷、開立之藥物名稱、數量與天數,右方則為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被告會將電腦病歷左方內容剪貼在紙本病歷上,另將右方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交與藥師調劑藥物,藥師會在藥物調劑完畢,將右方藥單內容與藥品一併交與病人,至堪認定,故被告對於每一病患之診斷內容在電腦資料內應均留有紀錄。而經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宙○○附表一編號一之就診日期,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均有二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五九頁至第七二頁),而觀諸上開同一日期二份電腦病歷內容,其中一份內容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其中一0三年五月七日電腦及紙本病歷上記載之藥物均為二十八天份每日一顆之安得眠、二十八天份每日二顆之潰立息、二十八天份每日一點五顆之憂必晴、二十八天份每日三顆之皇佳善腦清錠,向健保申請之藥物為三天份每日二顆潰立息、三天份每日一點五顆憂必晴、三天份每日三顆皇佳善腦清錠),另一份藥品內容則如附表一編號一「藥單內容」欄所載(以下就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或相近之電腦病歷,簡稱甲電腦病歷,另一份則簡稱乙電腦病歷),而被告於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至同年六月二十七日先後開立與宙○○之乙電腦病歷左方記載之藥品名稱「CTM(ALLERMIN)」,適應症為緩解過敏性鼻炎、枯草熱所引起之相關症 狀(流鼻水、打噴嚏、眼睛及喉部搔癢)及過敏所引起之搔癢、皮膚癢疹(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七頁);「PONSTAN」之 適應症為經痛、經血過多、鎮痛、抗炎、解熱(見本院卷五第一五九頁);「TAGAMET」適應症為治療消化性潰瘍(見 本院卷五第二0二之一頁);「INDERAL」適應症為狹心症 、不整律(上心室性不整律、心室性心博過速)原發性及腎性高血壓、偏頭痛、控制原發性震顫、控制焦慮性心博過速、甲狀腺毒症的輔助劑、親鉻細胞瘤(見本院卷五第一八七頁);「SCANAL」即為一般退燒止痛使用之普拿疼(見本院卷五第二0二之二、之三頁);「CLIXIN」適應症為胃、十二指腸潰瘍、急慢性胃炎、大腸炎、神經性消化不良(見本院卷五第一五五頁);一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乙電腦病歷藥名「ANTICOLD」適應症為緩解感冒之各種症狀(流鼻水、鼻塞、打噴嚏、咽喉痛、咳嗽、喀痰、畏寒、發燒、頭痛、關節痛、肌肉酸痛)(見本院卷五第一六三頁);「INOLIN」適應症為支氣管氣喘、慢性支氣管炎引起之氣道閉塞症(見本院卷五第一六四頁);「INCIDAL(ALLERGEN)」適應症 為皮膚炎、皮膚搔癢症、蕁麻疹、過敏性鼻炎、過敏性氣喘(見本院卷五第一六五頁);「IBUPROFEN」適應症為慢性 僂麻質關節炎、關節炎及關節痛、神經炎、神經痛及外傷、手術後之消炎、鎮痛(見本院卷五第一六六頁);一0三年五月七日乙電腦病歷藥名「MELOCAM」適應症為類風濕性關 節炎、骨關節炎及僵直性脊椎炎之症狀治療(見本院卷五第一六七頁),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網路藥物查詢資料等在卷可佐,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提示本院卷㈥第六十頁宙○○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電腦列印病歷,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你開給宙○○的藥單上CTM,是要治療她的何種症狀?)這個是一種抗組織胺 ,主要是治療她有感冒症狀,像流鼻涕之類的;(PONSTAN 作用為何?)這是消炎止痛的;(TAGAMET作用為何?)這 是胃藥;(INDERAL作用為何?)這個主要是降低心律,有 時病人主訴她會心悸;(SCANAL作用為何?)這個主要是普拿疼;(普拿疼是要治療什麼?)主要就是她骨頭酸痛;(是否一般感冒會開的?它是消炎鎮痛?)對;(Clixin作用為何?)主要是抗焦慮,而且可以用在腸胃不舒服;…(第二份是否一般感冒症狀在開的?)有時候會;(這樣整份的,是否看起來就是一般感冒在開的藥?)對;(所以你是開三天份?)對;(為何左邊跟右邊你開的處方箋跟你實際上包藥的東西不同?)不是實際上包藥,因為主要這一張它沒有申報,所以我主要還是用這一邊的處方包藥給病人;…(提示本院卷㈥第六十頁、六二頁宙○○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三月十一日電腦列印病歷,一0二年三月十一日第二份藥單與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第二份藥單是否都一樣?)對;(這一份是否也是一般感冒的症狀?)對;(一般感冒症狀你是否就是開三天份的藥?)對;…(提示本院卷㈥六四頁宙○○一0二年四月十七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二份藥單的藥名是否跟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三月十一日的第二份藥單都一樣?)對;(這次你是開七天份,這張藥單主要治療的症狀是否也都是屬於一般感冒會搭配的藥類?)對;…(提示本院卷㈥第六六頁宙○○一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二份的藥是否也跟方才前面提示的那幾份藥單都一樣?)對;…(提示本院卷㈥第六八頁宙○○一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二份開的藥跟實際上藥單的藥是否都與方才前面提示的那幾份藥單都一樣?)對;…(提示本院卷㈥第七十頁宙○○一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電腦列印病歷,NS 350CC作用為何?要開給宙○○做何用?)因為她那一天感冒症狀比較嚴重,所以她要求做點滴注射;(KETOPROFEN作用為何?)這是加在點滴裡面的東西,下面有標示IV或是IM,IV就是加在點滴裡面的;(KETOPROFEN加在點滴裡頭的是什麼?要做何用?)主要是退燒止痛的;(DE--CA作用為何?)這是維生素B;(AMINOPHYLLINE作用為何?)主要 是支氣管擴張的;(LINCOCIN作用為何?)這個是抗生素,就是紅素;(是否也是加在點滴裡頭?)不是,它是打肌肉的,後面是IM,是打肌肉的;(ANTICOLD作用為何?)這是綜合感冒藥;(TAGAMET作用為何?)這是胃藥;(INOLIN作用為何?)這是支氣管擴張的;(INCIDAL作用為何?)這是流鼻水的;(Ibuprofen作用為何?)這是退燒的;( SCANAL是否就是普拿疼?)對,普拿疼是假如有發燒的時候再服用的;(這一份藥單主要是否治療她當時的感冒?)對,比較嚴重的感冒;(當時你是否開三天份的藥物?)對;(提示本院卷㈥第七二頁宙○○一0三年五月七日電腦列印病歷,一0三年五月七日第二張200CCGW+KETO0.5AP作用為 何?)這個是她打血管注射;(血管注射是治療什麼?)主要是治療她骨頭酸痛;(20CCGW+DE-CA作用為何?)一樣,就是一次推兩支;(這兩支針是治療什麼?)主要是消炎止痛的;(Melocam作用為何?)這個算是止痛藥,主要是用 在關節酸痛;(這一張三天份的藥單主要是要治療宙○○的何種症狀?)主要是她有時候可能工作太累會覺得全身酸痛;(是全身酸痛還是她有感冒的症狀?)因為病人有時候假如沒有特別的一些感冒症狀,主要還是因為工作的關係;(宙○○打了兩支針,她是因為什麼症狀?)病人主訴她全身酸痛;(提示本院卷五第第一六七頁,經查詢Melocam適應 症是類風濕性關節炎、骨關節炎及僵直性脊椎炎的症狀治療,所以那一天主要是針對宙○○自己覺得全身酸痛嗎?)對;(PONSTAN搭配使用的目的為何?)一樣,這個是一般退 燒止痛的藥,因為它第一種藥有時候我們醫生會用在比較可以持續止痛、消炎的效果;(是否看她有無肌肉發炎那類症狀?)對,主要是關節、肌肉發炎;(這一份電腦列印病歷是否比較針對宙○○的關節酸痛這一類,而不是感冒?)對。還有剛剛有一個問題就是有時候病人自述她全身酸痛,她還是會認為她本身是感冒所引起的;(所以你還是會搭配普拿疼這類藥物?)對,主要是我們臨床經驗的判斷」等語(見本院卷八第二六頁至第三十二頁反面)。故依照被告上開所述,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一就醫時間為病患宙○○看診後,開立之乙電腦病歷內容,其中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同年三月十一日、同年四月十七日、同年五月二十一日、同年六月二十七日、一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均係為治療宙○○感冒症狀,一0三年五月七日則係為治療宙○○全身酸痛症狀,而開立可治療緩解感冒症狀、治療全身酸痛之藥品,且病人對於全身酸痛症狀,主觀上仍會認為係感冒引起,被告因此搭配相關藥物且開立之天數為三天及七天,則上開乙電腦病歷開立之藥品治療之疾病,以及開立之天數,俱與證人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曾因感冒症狀而在安平診所就醫、取得之藥物為三天或七天之內容相符,參以證人宙○○前所提出安平診所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同年三月十一日之藥單內容,與本院勘驗之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同年三月十一日第二份藥單內容相符,而與被告向健保局申請之藥品明細不符,足見證人宙○○於附表一編號一所載就醫時間看診時,實際之病徵應係一般感冒症狀以及全身酸痛,並非「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暈眩」等病症,被告並針對該一般感冒、全身酸痛症狀,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一「實際交付藥物」欄所示內容之乙電腦病歷藥品,並將該針對感冒、全身酸痛症狀而開立之乙電腦病歷藥單內容交與藥師調劑,待藥師調劑完畢將藥品及藥單內容交與證人宙○○作為服藥指示,證人宙○○始會僅取得上開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同年三月十一日乙電腦病歷之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單,應堪認定。況被告前於一0三年七月三日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亦坦承並未交付任何史蒂諾斯安眠藥與宙○○,僅係利用其名義向健保署申報不實之史蒂諾斯藥量等語(見偵卷第一宗第八四頁至第八五頁),益見被告附表一編號一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內容,確實不實。則綜觀證人宙○○前開證述內容、被告前於健保署業務訪查之供述內容,以及被告二份電腦病歷之診治內容暨藥品明細,被告登載之二份電腦病歷,其中一份與健保申請相符,另一份與證人宙○○證述之病情相符,顯見被告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之目的,係因被告為使藥師調劑之藥品係確實針對病人之疾病治療,同時不調劑向健保署申請給付之藥品,復為避免病人自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記載內容發現藥品不符(一般病人服藥前仍會參考藥單上服藥指示,可輕易發現天數明顯不符),因此將虛偽不實之健保申請藥單內容,與針對病人實際病況而開立之診斷及藥品分別開立,至為明確,被告在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宙○○就醫日期紙本病歷及甲電腦病歷上登載前述失眠及憂鬱情緒之症狀描述,以及如附表一編號一「健保申報疾病」、「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內容,俱屬不實,並在附表一編號一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向健保署申請不實之健保藥物費用,即堪認定。 ④另就附表一編號一所載一0三年五月七日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起訴書附表未敘及,然因此部分與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二甲○○一0三年五月十日、編號四亥○○一0三年五月一日、編號五黃○○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各該次就診,被告所為一0三年九月十六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暨詐欺行為具有想像競合關係,本院併與審理),證人宙○○係因肌肉酸痛主觀上認為屬感冒而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物如附表一編號一「實際交付藥物」欄所載,業據本院說明如前,則被告在宙○○一0三年五月七日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記載之焦慮情緒等內容,以及開立之藥品名稱「Clixin(潰立息)2 56TB=28天」「Cinatin(皇佳善腦清錠)3 84TB=28 天」「Zap line(憂必晴)1.5 42TB=28天」「Dactive( 安得眠膜衣錠)1 28TB=28天」,應均屬不實之登載內容,至為明確,惟被告就一0三年五月七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之藥物僅包含三天份潰立息、皇佳善腦清錠、憂必晴,並以簡表方式申請定額藥費給付,並非按照甲電腦病歷內容申請,併與敘明。 ⑤至被告雖抗辯證人宙○○前在華爾滋舞廳領檯,長期夜間上班、工作、經濟壓力、個人家庭婚姻因素,引起胸悶、心悸、喉頭異物感等焦慮、恐慌生理反應,再不治療預期會有憂鬱、睡眠障礙等精神症狀,因此開立開立降心律、抗焦慮,與抗恐慌含有史蒂諾斯成分的鎮靜催眠劑,讓病人使用,除可解除白天的緊張情緒,也可幫助患者晚上容易入睡,電腦病歷內之二份處方箋暨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均有開立交與宙○○,其會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係因第二份電腦病歷內容係健保不給付之藥品,因此分別開立云云。然被告於證人宙○○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時,其電腦內均登載二份內容完全不同之電腦病歷,其刻意開立二張之動機本即可議,被告雖辯稱乙電腦病歷內容係健保不給付之藥物,然觀諸被告同一日開立之甲電腦病歷、乙電腦病歷藥單,均有「CLIXIN」此一藥品,豈會同一種藥品出現健保給付與否不同之情形?足見被告辯稱其分別開立二份藥單,係區分健保有給付與健保不給付之藥物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者,被告就宙○○附表一編號一就醫日期向健保署申請之藥物,其中屬史蒂諾斯類安眠藥均係開立二十八天,每日服用一顆或一點五顆,此種開立方式應係針對有頻繁失眠情況之病患,應當係病患認為自身有嚴重睡眠障礙向醫師反應,再由醫師依照其失眠狀況而開立,然依前述,證人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未因睡眠障礙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且並未取得二十八天份之藥物,復無睡前服用之藥物,若證人宙○○有頻繁失眠情況需要開立二十八天份之安眠藥,豈會對此全無印象?且一般安眠藥之服用方式均係睡前服用,藥師若有確實調劑此一藥物,豈會全無告知?況被告電腦內開立之甲、乙二份電腦病歷,若均係針對宙○○實際病徵診治而開立,理應將所有之診斷結果及開立之實際藥物均完整呈現在紙本病歷上,豈會僅在紙本病歷上記載關於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名稱及相對應之病症,全無乙電腦病歷內容?是被告辯稱其二份電腦病歷登載之病況及藥品明細均係依照宙○○之病情開立,有確實交付健保給付藥物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⑥從而,病患宙○○附表一編號一所載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如附表一編號一「實際給付之藥物」欄所載,而健保署給付附表一編號一「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藥費,自屬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金額經重新計算後如附表一編號一「詐領之藥費」欄所載,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及所附之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詐領健保藥費統計表、詐領健保費統計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至第一二六頁),而上開金額係健保署依照附表一編號一本院認定之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數量,依照渠等原核給之藥物單價計算,自屬可採。另病患宙○○附表一編號一所載日期雖係因一般感冒、全身酸痛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因被告具備家醫專科及精神專科醫師資格,且安平診所提供服務診療科別包括精神科及家醫科,健保署認僅病患在安平診所歷來就醫過程均為一般病症(皮膚過敏、高血壓、偏頭痛、感冒、全身酸痛、腸胃不適)就醫,未曾因失眠、憂鬱等精神科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此情形僅能申請一般門診診察費,若病患在安平診所歷來就醫過程確實曾有精神科症狀,嗣後因感冒症狀就診時,因無法排除就醫過程曾陳述其精神方面之次診,就醫過程難界定,健保署因此從寬認定,可核給精神科門診診察費,有前引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及反面、卷十第三四頁),而證人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曾因吞嚥不順疑似自律神經問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自律神經問題屬精神科常見疾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十第三四頁),是就病患宙○○附表一編號一診察費部分被告雖係以「精神科門診」向健保署提出申請,健保署審核後認此部分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給付並無問題,此部分並無詐領健保診察費情形,併與說明。 ⒉附表一編號二黃○○ ①附表一編號二健保對象黃○○有於附表一編號二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經被告看診後,被告在一0二年三月七日、同年四月四日、同年五月十日、同年六月十四日、同年七月十三日、同年八月十三日、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之黃○○電腦病歷上,以及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黃○○之紙本病歷上(黃○○之紙本病歷僅留存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內容,其餘紙本病歷均遺失),記載「焦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很煩、不舒服、心情不好、無法專心、記憶力不好、煩躁不安、不快樂、不輕鬆、憂傷情緒、生活樂趣減少、自傷悲觀扭曲負面思想」等相類似內容之診療紀錄,並在附表一編號二就醫日期電腦病歷上以及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之紙本病歷上,填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二「健保申請藥物」欄位所載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其中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健保申請藥品、紙本病歷記載之藥品、電腦病歷上記載之藥品,均未完全相符,詳如附表一編號二「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復以黃○○有附表一編號二「健保申報疾病」欄所載非器質性睡眠障礙、眩暈、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神經系統疾患等,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二「健報申請藥物」欄所載之藥費,並申請如附表六編號一所載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黃○○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黃○○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附之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及「一般門診診察費」重新核算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七頁、卷四第四十頁至第四四頁、卷七第十三頁、第二三頁、卷九第九四頁、第九六頁至第九七頁、第一二七頁),以及黃○○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②再證人黃○○就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情形,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偵查中證稱:「(有無到安平診所就醫?)有;(每次就醫拿的藥量都是幾天份?)大部分都是三天最多七天;(你都是因為什麼病看診?)都是皮膚在癢;(你有無因為憂鬱症、神經系統疾患、睡眠障礙、眩暈看診?)我從來沒有因為神經系統、憂鬱症、睡眠障礙去任何診所就診,但是眩暈有看過診,但我忘記在哪間診所就診,眩暈我去年跟前年就診;(你有無在安平診所拿過史蒂諾斯安眠藥?)沒有。任何安眠藥都沒有拿過;(根據資料顯示你在一0二年一月七日、一月十日、一月二十八日、三月七日、四月四日、五月十日、六月十四日、七月十三日、八月十三日、九月二十一日、十月二十八日、十一月二十七日,你因為前開憂鬱症等病症看診,除了一月七日開立三天的藥,一月十日、一月十八日開立十四天的藥,其他都開二十八天的藥,拿的藥物是史蒂諾斯安眠藥,有無意見?)我沒有拿過二十八天的藥,也沒有拿過史蒂諾斯安眠藥。這幾個就醫日期我有沒有去看診我不太記得了…;(你大約多久去安平診所看診一次?)去年比較多。這幾個月比較少。去年一、二星期去一次,都是拿皮膚病的藥,有擦的藥也有吃的藥;(給你看病的醫生?)不知道,我都是請我太太幫我到診所裡面拿藥,我在外面等」等語(見他字卷第八五頁及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之前是否曾去過安平診所就醫?)有;…(去安平診所就醫時,都是被告翁醫師親自幫你看診嗎?)我去主要拿皮膚的藥,我也會叫我老婆幫我去拿而已;(看診時向翁醫師說明身體狀況時,是否是你直接向翁醫師說明?)對;(何種原因去安平診所看診?)有的是感冒,有的是拿皮膚病的藥;(有無曾經因為暈眩的問題去安平診所看醫生?)我有一次去安平診所看暈眩;(有無曾經有睡眠障礙的問題?)沒有;(所以你就是因為皮膚的問題就去找翁醫師?)對;(翁醫師有無說明你為何會有皮膚過敏的狀況?)沒有,就是看看就拿藥了;…(向翁醫師拿的藥物,有無拿過安眠藥?)應該是沒有,我又沒有睡眠障礙,怎麼會拿安眠藥;(你暈眩的那次拿的藥品是否記得?)我只記得是一粒橘色、小粒的;(你拿的藥物服用時間為何?)都是飯後,我確定沒有睡前吃的藥,也沒有晚上要吃的藥;(你在安平診所拿的藥物都是飯後吃的?)我在安平診所拿的藥都是飯後吃的藥;(有無印象去安平診所拿的藥都是幾天份?)感冒藥是三天,擦皮膚的是有三瓶用黃色小盒子裝的那個;(皮膚病過敏的部分有無開立口服的藥物?)好像有開口服的藥;…(皮膚病原則上都是請你太太過去拿藥嗎?)對;(看暈眩、感冒都是被告翁醫師幫你看診嗎?)對;(暈眩、感冒的看診過程中有無向醫師提過你有焦慮、失眠、憂鬱症之類的困擾?)沒有;(皮膚病的口服藥品是幾天份量的藥品?)在安平診所最多就是三天的藥量;(有無開過二十八天或一個月份的藥量?)沒有這種情形;(在安平診所看診都是自費嗎?)我是看健保卡的,我沒有另外自己花錢看診過;(有無另外花錢添購藥物?)沒有;(皮膚病的症狀是否影響你睡眠?)不會;(吃了安平診所的口服藥有無嗜睡的症狀?)不會;(是否確定在安平診所沒有拿過安眠藥?)沒有;(在安平診所不管是藥師或翁醫師,有無跟你強調藥物內含有安眠藥,只能睡前吃的這種情形?)沒有;(有無因為睡眠障礙、憂鬱症、暈眩或是神經系統的疾病到安平診所看診過?)沒有;…(你方才提及去安平診所拿藥都是你太太幫你去拿皮膚過敏的藥物,你都在外面等嗎?)對,拿擦皮膚過敏的藥,我都在安平診所外面等;(你太太幫你去拿皮膚過敏的藥,你本人也有去嗎?)對,第一次要本人去,第二次以後,拿藥的時候因為只有拿藥,所以就拿健保卡和掛號費去拿藥就可以了,就是不用排隊;(第二次以後你太太去幫你拿藥,醫師有無看診?)沒有,是直接到櫃台拿藥就好;(醫師是否另外開處方箋給你?)因為健保卡裡面有紀錄,上次拿什麼藥品,就跟上次一樣而已,擦皮膚的而已,都沒有拿什麼藥品,只有拿擦皮膚的;…(這種情況有很多次嗎?)有,有很多次,因為一次拿三小瓶,有,我有拿蠻多次的;(是否症狀都相同而去拿藥?)對,就皮膚過敏,因為前面的藥已經都用完了,所以我就直接到安平診所掛號付費拿藥,就不用再進入診間看診了;(這種情況有多少次?)不記得了,有很多次了;(提示證人黃○○之病歷,你是否有告訴醫師你有病歷上所記載之憂傷情緒、生活樂趣減少、自傷,悲觀、扭曲、負面思想、罪惡感、退縮孤僻等症狀?)病歷上記載的這些都沒有;(你有無跟醫師說你有睡眠障礙的問題,或是醫師開的藥裡面含有安眠藥的性質,要你特別注意的情形?)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0一頁至第一0五頁)。故依證人黃○○上開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之證述內容,其主要係因皮膚過敏、感冒前往安平診所就診,另曾因暈眩而在安平診所就診一次,並無因睡眠障礙、憂鬱症而在安平診所治療,且主要拿取之藥物係三天口服藥物,以及皮膚癢之外擦藥膏,並無拿取二十八天份之藥品,且口服藥品之服用方式並無睡前服用等情,而證人黃○○僅係因疾病前往安平診所看診,與被告並無任何故舊恩怨,本案對其而言亦無任何利害關係,證人黃○○並無任何動機刻意隱匿或虛捏事實,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疑義,參以一般人就診時雖對於醫師詳細開立之藥品名稱並不知悉,但對於自身係因何症狀而就診、醫生開立之藥品天數、服用方式均有認識,而睡眠障礙及憂鬱症狀並非自身難以察覺之病症,若係因失眠或憂鬱疾患而就診,應無自身不知之理,則證人黃○○證稱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期間,主要係因皮膚問題、感冒、暈眩(一次)而就診,並無因睡眠障礙、憂鬱症而在安平診所治療,且拿取之藥物係三天,並無拿取二十八天份之藥品,應堪屬實。 ③其次,經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黃○○附表一編號二之就診日期,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均有二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十六頁至第三五頁),而觀諸上開同一日期二份電腦病歷內容,除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電腦病歷上記載之藥品內容與健保申請未完全相符(健保申請之藥品無安眠藥,其餘藥品種類相同,但均僅申請三天份,內容詳附表一編號二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其餘日期其中一份之電腦病歷內容均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另一份藥品內容則如附表一編號二「藥單內容」欄所載(以下就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或相近之電腦病歷,簡稱甲電腦病歷,另一份則簡稱乙電腦病歷),而被告自一0二年三月七日至同年八月十三日及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先後開立與黃○○之乙電腦病歷左方處方箋記載之藥品名稱「OG(HOMOCLO)」,適應症為一般過敏性發疹 、急、慢性濕疹、皮膚搔癢症、特異性皮膚炎、皮膚炎、藥疹、支氣管氣喘(見本院卷五第一七0頁);「HENSA(TRAXE MIN)適應症為全身及局部出血或出血性疾病(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一頁);「LONTEC」適應症為緩解過敏性鼻炎、枯草熱所引起之相關症狀(鼻塞、流鼻水、打噴嚏、眼睛及喉部搔癢)(見本院卷第一七二頁);「INCIDAL(ALLERGEN )」適應症為皮膚炎、皮膚搔癢症、蕁麻疹、過敏性鼻炎、過敏性氣喘(見本院卷五第一六五頁);「PONSTAN」之適 應症為經痛、經血過多、鎮痛、抗炎、解熱(見本院卷五第一五九頁);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乙電腦病歷藥名「CLOBETASOL」之適應症為溼疹、皮膚炎(指掌角皮症、笞癬、日光皮膚炎)癢疹、掌蹠膿症、乾癖(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三頁),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在卷可佐,參以被告於本院供稱:「(提示本院卷㈥第十七頁黃○○一0二年三月七日電腦列印病歷,OG【HOMOCLO50】作用為何?)主要有幾種用途,有時肝發 炎也可以吃,主要還是皮膚癢,有時候會跟肝有關係;(所以OG【HOMOCLO50】是否主要治療蕁麻疹、濕疹、癢疹、皮 膚炎這一類引起的過敏?)對;(HESNA【TRAXEMIN250MG】」作用為何?)這個主要是止血,因為假如是皮膚發炎的話,一般來講,它是有細胞方面的作用,也是可以有止癢的效果;(若是皮膚癢,是否會搭配這個?)對;(LONTEC作用為何?)這個是有止癢、止流鼻水的效果;(LONTEC主要是要緩解流鼻水嗎?)對,流鼻水那個是另外感冒用的,因為我剛剛講到那個藥,它一種藥有時候有很多種用途可以用;(所以LONTEC還可以治療何種症狀?)主要也可以止癢,因為它比較屬於抗組織胺方面的藥;(提示本院卷㈤第一七二頁,經查詢LONTEC適應症是緩解過敏性鼻炎、枯草熱所引起之相關症狀,包含鼻塞、流鼻水、打噴嚏、眼睛及喉部搔癢這一類的?)對,因為剛第一個提到說防止過敏性的,其實過敏性鼻炎也可能是過敏性的皮膚炎;(所以LONTEC也是一種皮膚過敏的用藥?)對;(提示本院卷㈥第十七頁黃○○一0二年三月七日電腦列印病歷,這張藥單的電腦病歷當中你左邊與右邊開的是相符的,是開三天份,這一張主要是否治療黃○○皮膚過敏方面的問題?)對;…(提示本院卷㈥第十九頁黃○○一0二年四月四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二份你開的藥是否跟方才提示一0二年三月七日的一樣?)對;(這一份是否也是治療黃○○的皮膚過敏?)對;…(提示本院卷㈥第二十一頁黃○○一0二年五月十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二份中「INCIDAL」作用為何?)一樣,治療皮膚過敏, 不過因為我發現他有時候本身過敏性皮膚炎是一種發炎的話,有時候可以用一些消炎的藥,所以我後來才加最後一個「PONSTAN」的藥;…(PONSTAN主要是否為消炎、鎮痛、解熱?)對;(你開這樣搭配的原因為何?)因為本身皮膚發炎也是一種發炎,所以有時候還是需要用抗發炎的藥;(所以這一天開的這一整份藥單是否就是要治療黃○○的皮膚癢問題?)對,那個只是症狀治療,因為這個病人我本身發現他皮膚騷癢其實是神經精神性引起的…;(提示本院卷㈥第二三頁黃○○一0二年六月十四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二份中的前四樣藥品是否跟剛剛開的藥一樣?)對;(CLOBETASOLOINTME作用為何?)這個是藥膏;(是否為可立舒乳膏?)對;(可立舒乳膏治療何種症狀?)一樣,就皮膚癢的時候擦;(這個第二份電腦病歷主要治療的是否仍是黃○○皮膚癢的問題?)對,皮膚的症狀;…(提示本院卷㈥第二五頁黃○○一0二年七月十三日電腦列印病歷,該份病歷上要治療的是否也是黃○○皮膚癢的問題?)對;…(提示本院卷㈥第二七頁黃○○一0二年八月十三日電腦列印病歷,該份病歷是否也是要治療黃○○皮膚癢的問題?)對;…(提示本院卷㈥第二十九頁黃○○一0二年九月二十一日電腦列印病歷,一0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二份病歷只有開一條藥膏,這個藥膏為何沒有出現在右邊?)因為有時候這個藥膏沒有健保給付價,右邊就不會出現了,電腦公司設計的程式就是這樣;…(提示本院卷㈥第三一頁黃○○一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二份是否也是自費六罐可立舒乳膏?)對;(是否也是治療黃○○的皮膚癢症狀?)對,主要皮膚癢,他就會擦;(提示本院卷㈥第三二至三三頁黃○○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一份是向健保局申請,第二份跟前面提示過的幾份也是一樣,這一份是否也是治療黃○○皮膚癢的症狀?)對;…(提示本院卷㈥第三五頁黃○○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電腦列印病歷,黃○○第二份是否也是可立舒乳膏?)對;(是否也是治療黃○○的皮膚癢症狀?)對」等語(見本院卷八第三二頁反面至第三六頁反面)。故依被告上開所述,於附表一編號二所載黃○○就醫時間,被告開立之乙電腦病歷內容,均係為治療黃○○皮膚過敏問題,而開立可緩解皮膚過敏、皮膚癢症狀之口服藥品及外擦藥品,該乙電腦病歷開立之藥品治療之疾病,以及開立之天數,俱與證人黃○○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曾因皮膚癢問題而在安平診所就醫、取得之藥物包含口服藥物、外擦藥物,在安平診所看診取得之口服藥物係三天之內容相符。再者,觀諸上開乙電腦病歷內容,被告於一0二年三月七日、同年四月四日、同年五月十日、同年七月十三日、同年八月十三日開立與黃○○之藥品,均係治療皮膚過敏之口服藥物;一0二年六月十四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開立與黃○○之藥品,係治療皮膚過敏之口服藥物搭配外擦可立舒乳膏;一0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同年十月二十八日、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開立與黃○○之藥品,係純粹外擦之可立舒乳膏,此乙電腦病歷開立之藥品內容,亦與證人黃○○前於本院證稱在安平診所因皮膚問題看診時,有開立口服藥物及外擦藥物,有時僅純粹拿取外擦之皮膚癢藥物相符,足見證人黃○○於附表一編號二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看診時,係因皮膚過敏問題而前往就診,被告開立交付之藥品應係乙電腦病歷登載之治療皮膚過敏相關藥物,即附表一編號二「實際給付藥品」欄所載藥品,並非附表一編號二「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藥品。況被告前於一0三年七月三日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亦坦承並未交付任何史蒂諾斯安眠藥與黃○○,僅係利用其名義向健保署申報不實之史蒂諾斯藥量等語(見偵卷第一宗第八四頁至第八五頁),益見被告附表一編號二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內容,確實不實。故綜觀證人黃○○前開證述內容、被告前於健保署業務訪查供述內容,以及被告二份電腦病歷之診治內容暨藥品明細,被告登載之二份電腦病歷,其中一份與健保申請相符,另一份與證人黃○○證述之病情相符,顯見被告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之目的,係因被告為使藥師調劑之藥品係確實針對病人之疾病治療,同時不調劑向健保署申請給付之藥品,復為避免病人自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記載內容發現藥品不符(一般病人服藥前仍會參考藥單上服藥指示,可輕易發現天數明顯不符),因此將虛偽不實之健保申請藥單內容,與針對病人實際病況而開立之診斷及藥品分別開立,至為明確,被告在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黃○○就醫日期電腦病歷上登載前述失眠及憂鬱情緒之症狀描述,以及如附表一編號二「健保申報疾病」、「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內容,俱屬不實,並在附表一編號二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以黃○○有附表一編號二所載之疾病、其有診治開立「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藥品,向健保署申請各該次看診之健保藥費,即堪認定。 ④再病患黃○○附表一編號二所載日期均係因皮膚過敏問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且歷來未曾因失眠、憂鬱、自律神經問題等精神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醫,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二所載時間為黃○○看診時,係向健保署申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各次申請點數經換算核給之費用如附表六編號一所載等情,亦有前引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附之附表、「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及「一般門診診察費」重新核算明細表、西醫基層總額各季點值彙整表、一般門診診察費及精神科門診診察費說明資料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第九六頁至第九七頁、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二九頁),而被告在安平診所為病患看診時,針對歷來就醫過程均為一般病症(皮膚過敏、高血壓、偏頭痛、感冒、全身酸痛、腸胃不適)就醫,未曾因失眠、憂鬱等精神科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此情形僅能申請一般門診診察費,亦有前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可參,是被告就病患黃○○部分,應僅能以「一般門診」而非「精神科門診」向健保署申請診察費,故就附表六編號一黃○○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用,自亦屬本案詐欺犯罪所得。從而,病患黃○○附表一編號二所載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如附表一編號二「實際給付之藥物」欄所載,而健保署給付附表一編號二「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藥費、附表六編號一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點數換算費用,自均屬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金額經重新計算後如附表一編號二「詐領之藥費」、「詐領之診察費」欄所載,亦有前引函文所附之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詐領健保藥費統計表、詐領健保費統計明細表、「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及「一般門診診察費」重新核算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至第一二七頁),而上開金額係健保署依照附表一編號二本院認定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數量,以及該日期被告看診人次與西醫基層總額各季點值彙整表計算,自屬可採。 ⑤另就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五部分,依前述,證人黃○○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係因皮膚過敏症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物僅有「可立舒乳膏」,業據本院說明如前,則被告在黃○○之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紙本病歷上,記載「焦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很煩、不舒服、心情不好、無法專心、記憶力不好、煩躁不安、不快樂、不輕鬆、憂傷情緒、生活樂趣減少、自傷悲觀扭曲負面思想」之病況說明,「neurotic depression」 、「vertigo.dizziness.giddiness」、「nonorganic sleep dis nos」之記載,以及開立之藥品名稱「Clixin(潰立 息)2 56TB=28天」「Cinatin(皇佳善腦清錠)3 84TB= 28天」「Prewell(瑪科隆復維樂持續性藥效錠)1 28TB= 28天」「Zolpidem(柔拍膜衣錠)1 1/2 28TB=28天」(1/2為手寫,此部分即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附表二編號五) ,應均屬不實之登載內容,至為明確,惟被告就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之藥物僅包含潰立息、皇佳善腦清錠、瑪科隆復維樂持續性藥效錠,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黃○○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可參,故本次向健保署詐得之金額自僅為三日份之潰立息、皇佳善腦清錠、瑪科隆復維樂持續性藥效錠部分,並以簡表方式申請定額藥費給付,並非按照甲②電腦病歷內容申請,併與敘明。另被告於一0二年三月七日、同年四月四日、同年五月十日、同年六月十四日、同年七月十三日、同年八月十三日、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為病患黃○○看診時,有在甲電腦病歷上為不實之登載,業如前述,至被告有無在上開日期之紙本病歷上為不實登載,因本案並未扣得上開日期之紙本病歷,雖被告實有可能在紙本病歷上亦為不實之睡眠障礙、憂鬱症、藥品相關登載,然仍難以排除被告係按照黃○○實際皮膚過敏症狀而為紙本病歷之紀錄,此部分本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自不認定被告於一0二年三月七日、同年四月四日、同年五月十日、同年六月十四日、同年七月十三日、同年八月十三日、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有在紙本病歷上為不實之疾病診治及藥物登載,併此敘明。 ⑥另被告以證人黃○○本身是做黑手的機械操作工作,由於體質環境與飲食因素,患有長期性全身皮膚搔癢,尤其在夜晚更劇,影響睡眠,合併有焦慮、心悸、胸悶等精神官能病症狀,黃○○剛開始來診所看診,會進入診間告知病情,後來互相認識對病情熟悉,黃○○載太太來,由太太進入告知病情,被告也會走出診間詢問黃○○的病情,這也是一個社區診所常有的看診方式,因此被告除了開立皮膚的藥物與外用藥,還有外加抗焦慮、肌肉鬆弛與含有史蒂諾斯成分的鎮靜催眠劑,並交待患者晚上服用的藥包在睡前才服用,可能因時間久遠,黃○○忘了當時被告交待他的服藥方式等語為辯。然依前述,證人黃○○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並無睡眠障礙問題,復於本院證稱:在安平診所吃的藥物都是飯後,沒有睡前要吃的藥,皮膚病症狀不會影響睡眠,吃了安平診所的口服藥不會嗜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0二頁反面,而一般人對於自身病症為何多有認知,若有明顯失眠情況,當會有所記憶,且安眠藥物係睡前服用,一般取藥時藥師對於各種藥物服用時間、服用方式多會清楚說明,並檢附藥單明細供病患作為服用指示,證人黃○○若有拿取安眠藥物,豈會對此全無印象?且一般健保給付藥品除高血壓、糖尿病此類慢性疾病外,少有一次拿取二十八天份之藥品,多僅係開立三天藥品,而三天份與二十八天份之藥量差異甚大,若被告確實有開立二十八天日份之藥物與證人黃○○,此種需持續用藥四星期之狀況,對於非慢性病患而言,應屬少見,自應會有深刻之記憶,證人黃○○豈會全無印象?甚至證稱有時僅單純拿取外擦藥品?況被告若均係針對黃○○實際病徵診治而記載病歷開立藥品,就同一看診日期健保申請的甲病歷及乙電腦病歷豈會為不同內容的記載?足見被告上開辯解,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附表一編號三未○○部分: ①附表一編號三健保對象未○○有於附表一編號三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經被告看診後,被告在一0二年四月十七日之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記載「焦慮情緒,煩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很煩、不舒服、心情不好、憂傷情緒、生活樂趣減少、自傷悲觀扭曲負面思想、記憶減弱、脾氣無法穩定、做事無法專心」之診療紀錄,並在電腦病歷上以及紙本病歷上填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三「健保申請藥物」欄位所載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復以未○○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三「健報申請藥物」欄所載之藥費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未○○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未○○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九頁反面、卷四第二0七頁),以及未○○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②其次,證人未○○就其在安平診所就醫情形,於偵查中證稱:「(有無到安平診所就醫?)有。我去過一次;(是否一0二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點去就醫?)應該是。我拿的藥量是七天以內;(你記得你拿什麼藥?)我那幾天我情緒不穩睡不著,我請醫生開藥給我,但我也不知道那是什麼藥,醫生說睡不著就吃這個藥;(提示健保申報資料,一0二年四月十七日你因為憂鬱症就診拿了二十八天的安眠藥,有何意見?)沒有到二十八天,頂多七天。拿什麼藥我不記得」等語(見他字卷第九四頁及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無去安平診所就醫過?)有;(印象中去過幾次?)大概二次左右,我不大記得;(你去的那二次就醫,是否都是被告翁醫師幫你看診?)是;(何種原因去安平診所看診?)我工作壓力太大、睡不著;…(你睡不著的狀況多久了?)之前就有過,但我一般都是在奇美醫院拿藥,我住七股都是騎安平的那條路,我同事跟我說安平診所的醫生醫術還不錯,叫我去看看,所以我就順道去看了二次左右;(你與被告翁醫師說你的狀況後,被告有無向你說明這是何種病狀?)不記得了,我只有跟翁醫師說我工作壓力大、有睡不著的情形;(被告翁醫師有無開立何種藥品給你?)被告有開藥,但是我不清楚那是什麼藥品;(是否知道藥品的種類、顏色?)不記得;(拿了幾天的藥量?)一星期;…(被告翁醫師開給你的口服藥品是否對你的睡眠有改善?)會很好睡,但是後來因為太好睡,所以我也沒有吃完,因為藥吃完後會很想睡覺、很好睡;(去安平診所看診為自費或使用健保卡?)使用健保卡;(根據健保卡資料為一0二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點左右就診,是否如此?)我沒有印象了,要看公司請假的紀錄;(與被告翁醫師有無特殊交情?)沒有,我是一般的患者;(有無要求被告翁醫師多開幾天的藥品給你?)沒有;…(你在何處領藥?)安平診所的藥劑師開給我的;(安平診所開給你的藥品服用方式為何?)應該是三餐飯後,另外有一包藥是睡前吃的;…(提示證人未○○之病歷,一0二年四月十七日病歷記載是否是你當時看診時跟被告翁醫師說的症狀?)情緒焦慮、煩躁不安等大約應該是這樣。我不知道我有沒有講這麼多,但是我知道說我自己覺得我情緒不穩,然後睡眠不好;(病歷上記載開二十八天的藥量,你有無拿二十八天份之藥量?)我沒有拿那麼多,我印象中是拿一星期的藥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五三頁至第五六頁)。故依證人未○○上開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之證述內容,其確實因睡眠障礙及情緒問題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經被告看診後取得三餐飯後服用以及睡前服用之藥品,取得之藥品數量為七天,而證人未○○僅係因疾病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與被告並無任何故舊恩怨,本案對其而言亦無任何利害關係,證人未○○並無任何動機刻意隱匿或虛捏事實,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疑義,參以一般人就診時雖對於醫師詳細開立之藥品名稱並不知悉,但對於自身係因何症狀而就診、醫生開立之藥品天數、服用方式均有認識,且一般藥品二十八天之份量與七天之份量差異甚大,一般人若取得二十八天份量之藥品,對此應會有印象,而觀諸卷附未○○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表(見本院卷四第二0七頁),證人未○○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安平診所僅有一次就診紀錄,即本案附表一編號三所載之一0二年四月十七日,故證人未○○係第一次因睡眠障礙及情緒問題而前往安平診所就醫,而一般醫師對於因睡眠障礙及情緒問題就診之病患,因治療睡眠障礙及憂鬱疾患之藥品眾多,所開立之藥品是否適合該名病患尚不確知,故對於初診之病患僅先開立七天或十四天份藥品,待其服用一、二星期後再行評估是否需調整藥物或確認原開立之藥品對其有幫助,始再開立二十八天份量藥品,實為一般常見情形,是證人未○○證稱在安平診所就診時,僅取得七天份之藥物,與一般因睡眠障礙及情緒問題初診時,一般醫生先開立短天數藥物確認藥物適切性後,嗣後始再開立長期之二十八天份藥物方式相符,足見證人未○○證稱其在安平診所係因睡眠障礙及情緒問題就診,拿取之藥物為七天份藥品,應堪屬實。 ③再者,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未○○附表一編號三之就診日期,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有二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一七五頁至第一七六頁),而觀諸上開同一日期二份電腦病歷內容,其中一份內容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另一份藥品內容則如附表一編號三「藥單內容」欄所載,且給付之藥品天數為七天(以下就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或相近之電腦病歷,簡稱甲電腦病歷,另一份則簡稱乙電腦病歷),而被告開立與未○○之乙電腦病歷左方記載之藥品名稱「INDERAL」 適應症為狹心症、不整律(上心室性不整律、心室性心博過速)、原發性及腎性高血壓、偏頭痛、控制原發性震顫、控制焦慮性心博過速、甲狀腺毒症的輔助劑、親鉻細胞瘤(見本院卷五第一八七頁);「TOFRANIL」適應症為憂鬱病、夜尿(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五頁);「CTM(ALLERMIN)」適應 症為緩解過敏性鼻炎、枯草熱所引起之相關症狀(流鼻水、打噴嚏、眼睛及喉部搔癢)及過敏所引起之搔癢、皮膚癢疹(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七頁),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在卷可佐。參以被告就上開藥物之使用方式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提示本院卷㈥第一七六頁未○○一0二年四月十七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二份中「INDERAL 」作用為何?)就是心悸的;(TOFRANIL作用為何?)這是抗憂鬱的;(CTM作用為何?)主要是抗組織胺…」等語( 見本院卷八第三七頁),且被告就其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之源由,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以你一0二年四月十七日開給未○○的藥品為例,你開給她是二十八天的史蒂諾斯的安眠藥,但她實際上只有領到七天藥量,那她拿到的藥品收據是七日還是二十八日?)我開給未○○的藥品明細收據及處方箋都是七日,只要是史蒂諾斯的藥都是我將藥連處方箋放入藥袋中交給藥師或病患。向健保局申報是申報二十八天的,未○○病歷上黏的處方箋是二十八天的;(同樣是處方箋為何放入藥袋中的是七天,黏在病歷中的卻是二十八天的?)我是另外打一張處方箋,我做兩套;(其他開二十八天的藥量,但實際上領藥未達二十八天,也都是這種兩套處方簽的情形嗎?)對。但我實際上給病人的史蒂諾斯並不是以史蒂諾斯的藥品代碼來打那張給病人的處方箋,例如是以抗組織胺品名來打的。這樣兩套處方箋加起來史蒂諾斯規定的量才不會超過健保局規定的量」等語(見偵卷第一宗第四三頁反面)。而被告上開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尚有律師陪同保障其權利,其供述之任意性自無疑義,則被告前即已坦承附表一編號三未○○部分,僅係開立七天份藥物,且開立二套不同處方箋,實際交付之史蒂諾斯在病歷上會以抗組織胺藥物名稱代替,參以證人申○○即安平診所藥師亦於偵查中供稱:「(【告以被告辛○○供述關於藥師配藥之供述】對辛○○所說處方箋開立非史蒂諾斯,但放入史蒂諾斯的藥,你是否知情?你有無將藥袋內的處方箋及史蒂諾斯拿出檢視?)我會照醫師的處方箋包;(辛○○有無跟曾你說過他已經放入史蒂諾斯的藥在裡面,不用再放入抗組織胺或抗焦慮的藥進入藥袋中?)他如果拿出來沒有交代的就依照他處方箋包藥,他如果有特別交代我就不再放入抗組織胺與抗焦慮的藥」等語(見偵一卷第四四頁反面),足見被告在安平診所開立之部分藥單中,其中抗組織胺藥品確實有代換其他藥品,藥師會依照被告指示不再放入病歷上記載之抗組織胺藥品情形,而與被告偵查中自承另一份藥單名義上之抗組織胺藥品實際交付之藥品為史蒂諾斯類安眠藥相符。而觀諸上開乙電腦病歷之藥物內容,其中「TOFRANIL」之適應症包含憂鬱症,「INDERAL」則具有止心 悸功能,而「CTM(ALLERMIN)」此抗組織胺藥物依被告上 開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情詞,實際上應係擺放相同天數之史蒂諾斯安眠藥,則該乙電腦病歷藥單將抗組織胺藥物替換為安眠藥後,即與證人未○○證述因睡眠障礙及情緒問題就診,一般醫生看診後開立之藥物適應症相符,復與證人未○○證述取得、被告前於偵查中供述交付之藥物天數相符(即包含七天分之安眠藥)。故綜觀證人未○○前開證述內容、被告前於檢察事務官供述內容,以及被告二份電腦病歷之診治內容暨藥品明細,被告登載之二份電腦病歷,其中一份與健保申請相符,另一份與證人未○○證述之病情、取得天數相符,顯見被告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之目的,係因被告為使藥師調劑之藥品係確實針對病人之疾病治療,同時不調劑向健保署申請給付之藥品,復為避免病人自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記載內容發現藥品不符(一般病人服藥前仍會參考藥單上服藥指示,可輕易發現天數明顯不符),因此將虛偽不實之健保申請藥單內容,與針對病人實際病況之藥品分別開立,並以「CTM(ALLERMIN)」此種抗組織胺藥物名義代替 實際交付之安眠藥,即堪認定,被告在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未○○就醫日期電腦及紙本病歷上登載前述失眠及憂鬱情緒之症狀描述,雖與證人未○○實際病況相符,但被告交付之藥物應如附表一編號三「實際交付藥物」欄所載,則被告在甲電腦病歷及紙本病歷上記載開立之藥物為附表一編號三「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內容,仍屬不實,並在附表一編號三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三所載之健保藥費,即堪認定。 ④另被告雖以證人未○○因工作經濟壓力大、其他家庭婚姻因素,長期患有睡眠障礙、焦慮、緊張等症狀,所以被告開立二十八天份之抗焦慮、恐慌、可幫助睡眠,含有史蒂諾斯成分的鎮靜催眠藥給病患,第二份藥單上七天份之藥品係其免費贈送與未○○服用,病歷上登載及藥品給付並無任何不實為辯。然依前述,證人未○○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僅有拿到七天份之藥品,而一般七天份藥品與二十八天份藥品數量差異甚大,若證人未○○取得之藥品係二十八天份,應仍會有取得大量藥品之印象,參以依前述,證人未○○與被告並不認識,雙方並無任何私交,僅因睡眠障礙及情緒問題而前來安平診所就診,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此期間僅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一次,被告對於未○○之實際狀況應屬初診仍在評估狀態,豈會於第一次看診就開立二十八天份藥品,甚至免費贈送其他七天份藥品?況被告電腦內開立之二份電腦病歷,若確實均有交付該藥品,理應將所有之診斷結果及開立之實際藥物完整呈現在紙本病歷上,豈會僅在紙本病歷上記載關於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名稱及相對應之病症,全無乙電腦病歷內容?是被告上開辯解實與常理不符,顯係卸責之詞,自難採信。 ⑤從而,病患未○○附表一編號三所載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如附表一編號三「實際給付之藥物」欄所載,而健保署給付附表一編號三「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藥費,自屬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金額經重新計算後如附表一編號三「詐領之藥費」欄所載,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及所附之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詐領健保藥費統計表、詐領健保費統計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至第一二六頁),而上開金額係健保署依照附表一編號三本院認定之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數量,依照渠等原核給之藥物單價計算,自屬可採。另證人未○○本次確實係因失眠就診,被告向健保署申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用,此部分自無詐領,併此敘明。 ⒋附表一編號四亥○○部分: ①附表一編號四健保對象亥○○有於附表一編號四所載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經被告看診後,被告在一0二年一月七日、同年三月十五日、同年四月十一日、同年五月十日、同年六月七日、同年七月四日、同年八月一日、同年九月十二日、同年十月十一日、同年十一月六日、同年十二月九日、一0三年一月六日之電腦病歷上,以及一0三年一月三十日、同年三月七日、同年四月三日、同年五月一日之亥○○電腦病歷及紙本病歷上(亥○○之紙本病歷僅留存一0三年一月三十日後之內容,其餘紙本病歷均遺失),記載「無力感、罪惡感、錯覺、自我嫌惡、注意力不好、焦慮情緒、煩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很煩、不舒服、心情不好、想死意念、缺少婚姻或家庭支持者」等相類似內容之診療紀錄,並在電腦病歷、或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填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四「健保申請藥物」欄位所載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其中一0三年三月七日紙本病歷上開立之藥品數量,與健保申請之藥品數量未完全相符;一0三年五月一日電腦及紙本病歷上開立之藥品名稱及數量,與健保申請之藥品名稱及數量未完全相符,詳附表一編號四所載),復以亥○○有附表一編號四「健保申報疾病」欄之精神官能性憂鬱症、非器質性睡眠障礙、暈眩及神精系統疾患等病症,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四「健報申請藥物」欄所載之藥費,並申請如附表六編號三所載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亥○○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亥○○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附之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所列之診察費用申請資料、「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及「一般門診診察費」重新核算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六頁及反面、卷四第十七頁至第二二頁、卷九第九四頁、第九七頁至第九九頁、第一二七頁),以及亥○○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②其次,證人亥○○就其在安平診所就醫情形,於偵查中證稱:「(有無到安平診所就醫?)有;(每次就醫拿的藥量都是幾天份?)一天一包;(你都是為什麼病看診?)我是拿高血壓的藥。拿幾天份我沒有算,都是吃完再去拿;(你都只是因為高血壓去安平診所就醫?)是;(你有無因為憂鬱症、睡眠障礙、眩暈去安平診所就醫?)沒有,我只有血壓高去看醫生;(你有無在安平診所拿過史蒂諾斯安眠藥?)沒有;(提示,根據資料顯示你在一0二年一月七日、三月十五日、四月十一日、五月十日、六月七日、七月四日、八月一日、九月十二日、十月十一日、十一月六日、十二月九日、一0三年一月六日、一月三十日、三月七日、四月三日因為憂鬱症、睡眠障礙、眩暈去安平診所看診且每次都拿二十八天份量的史蒂諾斯安眠藥,有無意見?)沒有。這幾次我確實都有就診,但我就是看高血壓拿高血壓的藥,沒有拿過史蒂諾斯安眠藥;(有無留存藥單?)之前的藥單我都丟了,一0三年四、五月份沒有給我藥單。我都只有看高血壓慢性病,我沒有憂鬱症跟睡眠障礙」等語(見他字卷第一00頁及反面);復於一0五年二月十九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去安平診所的次數是否記得?)很久了,我之前都是感冒過去,醫師建議我不要吃太油的會血壓上升,可是我的膽固醇太高了,就變成高血壓,我就固定在安平診所拿高血壓的藥,吃很久了,原本是一天三次,後來是早晚,後來是一天一次,後來血壓都正常;(被告翁醫師有無跟你說你血壓飆高是否是因為你情緒控制的問題?)都沒有,因為我常常頭疼,所以常常會吃頭疼的藥,有頭疼就會吃一包,沒有頭疼就沒有吃;(你頭疼的藥是否是跟安平診所拿的?)對,我十幾歲就經常頭疼,常常頭疼到想吐,就會去找翁醫師,打了針就會好了,然後拿藥,我就是感覺不舒服、偏頭痛就會吃藥;(平常是否好睡?有無失眠的狀況?)沒有失眠,我躺下去就睡著了;(去安平診所都固定拿幾天的藥量?)血壓的藥都固定拿一個月;(有無跟被告翁醫師提過你有憂鬱症或情緒低落之情形?)沒有;…(頭痛的藥物是否都是三餐吃?有無特別強調哪些藥品要睡前吃?)對,三餐吃,沒有睡前吃的;(被告翁醫師有無特別提及哪些藥品吃了會想睡覺?)沒有特別強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六五頁反面至第六八頁);復於一0六年九月十三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妳是否有固定在服用高血壓的藥?)是;…(妳有固定吃高血壓的藥,那頭疼的藥呢?)沒有開頭疼的藥,可能是血壓引起頭會疼,吃高血壓藥之後,就沒有開頭疼的藥,我是不知道,就是開的那幾顆藥是有血壓的藥,沒有頭疼的;(妳之前提及翁醫師開給妳的藥是一包,裡面有不同的藥?)對,都是小顆、小顆的;(並非只有一種藥,是搭配好幾種?)對,它是有分那個量,藥的量性;(是否知道哪一顆是高血壓的藥?哪一顆是頭疼的藥?)應該是紅色的,我記得是紅色的;(妳自己可以分辨?)是;(這些都是跟高血壓的藥合併開給妳嗎?)對;(頭疼的跟高血壓的?)我不知道,我現在在石門診所看,只開一種藥給我;(安平診所開立的那一包藥內,有高血壓的、也有治頭疼的,就包在一包裡面嗎?)對;(妳之前曾稱從十幾歲開始就有頭疼的問題,常常痛到想吐,是否因為此症狀也有去安平診所就診?)對;…(剛開始看病的時候是否因頭疼而已?)對,只是吃頭疼;(一直以來妳持續有頭疼的問題去看診,後來才是因為血壓也有高起來?)是,因為每次看都有量,醫師有跟我說妳不要吃太油、不要再胖了,那會影響血壓,我血壓還是都會上來,就那個時候開始有持續吃血壓的藥;(是否同時也會治頭疼?)應該會開,我也不知道;…(妳在安平診所固定看醫生時,妳剛有提到感冒會在安平診所看,感冒時是否針對妳感冒的症狀來開藥?)是;(是否有喉嚨、氣管、鼻子不舒服的症狀?)就流鼻水、扁桃腺發炎;(這種症狀看醫生時大概開幾天份的藥?)差不多三天;(有無曾經是像感冒,覺得全身好像有點痠痠、累累的?)流行性感冒;(妳是否有因為這樣的情況去安平診所看過?)是;(這種情況醫生是開幾天的藥?)三天;…(翁醫師看診時,妳有無跟翁醫師提到妳也有皮膚癢或過敏性鼻炎之類的這些問題?)我有講過我有時候會癢,他就說可能是對汗過敏。流了很多汗就會有點發癢,可能是對汗過敏;…(到底妳是否有在翁醫師那邊拿皮膚科的藥,現在已經不是很確定,不敢很確定說妳完全沒有在翁醫師那邊服用過皮膚科的藥,是否如此?)我也不記得,很久了;(是否有因皮膚問題去就診過?)應該有,因為有覺得皮膚會騷癢就問一下,應該有開,吃完不會癢就沒有了;(吃完不會癢妳就不會再去拿了,後來是否就沒有再去拿了?)就沒有了;(從病歷看起來,大概一0二年三、四、五、六月這段時間,醫師連續幾個月妳去就診開的藥是有關皮膚過敏,需再跟妳確認是否妳忘記了?)我也不記得,很久了;(是否可能翁醫師有開給妳藥,但妳現在不記得了?)大概吧,比較嚴重我會到皮膚專科醫院看,如果不是很嚴重,有可能就是翁醫師這邊,我有提過;…(你從警詢、偵查及審理過程中,妳是否確定都沒有拿安眠藥?沒有拿睡前吃的藥?)沒有,我躺下馬上就睡著了;(有無跟翁醫師講你有睡眠障礙的問題?)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八第一二二頁至第一三二頁)。是證人亥○○前於偵查中證稱在安平診所主要係因高血壓就醫,並無任何憂鬱症或睡眠障礙問題,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係因高血壓、頭痛、感冒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醫,亦曾告知被告其有皮膚搔癢過敏症狀,而證人亥○○僅係因疾病前往安平診所看診,與被告並無任何故舊恩怨,本案對其而言亦無任何利害關係,證人亥○○並無任何動機刻意隱匿或虛捏事實,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疑義,參以一般人就診時雖對於醫師詳細開立之藥品名稱並不知悉,但對於自身係因何症狀而就診仍應會有認識,而長期睡眠障礙及憂鬱症狀並非自身難以察覺之病症,若係因長期失眠或憂鬱疾患而就診,應無自身不知之理,足見證人亥○○證稱主要係因頭痛、高血壓、感冒、皮膚搔癢過敏症狀而在安平診所就診,自身並無情緒問題或睡眠障礙,應堪屬實。 ③其次,經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於附表一編號四所載亥○○就醫日期,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均有二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九一頁至第一二二頁),而觀諸上開同一日期二份電腦病歷內容,一0二年一月七日、同年三月十五日、同年四月十一日、同年五月十日、同年六月七日、同年七月四日、同年八月一日、同年九月十二日、同年十月十一日、同年十一月六日、同年十二月九日、一0三年一月六日、同年一月三十日、同年三月七日、同年四月八日,其中一份電腦病歷記載內容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另一0三年五月一日電腦病歷上記載之藥物為「Zapline(憂必晴)1 28TB=28天」「 Memodin(莫暈得錠)3 28 TB=28天」「Norvasc(脈優錠) 1 28TB=28天」「Dactive(安得眠膜衣錠)1 28TB=28天 」,紙本病歷記載之藥物為「Zapline(憂必晴)1 28TB= 28天」「Memodin(莫暈得錠)3 28TB=28天」「Norvasc(脈優錠)1 28TB=28天」「Dactive(安得眠膜衣錠)1 1/228TB=28天(其中1/2為手寫)」,健保申請之藥品則僅有 憂必晴、莫暈得錠、脈優錠各三天份(以下就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或相近之電腦病歷,簡稱甲電腦病歷)。而上開日期醫聖診療系統另一份藥品內容則如附表一編號四「藥單內容」欄所載(以下就另一份電腦病歷簡稱乙電腦病歷),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亥○○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亥○○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以及亥○○電腦病歷、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而被告開立與亥○○之乙電腦病歷左方處方箋記載之藥品名稱,其中⑴一0二年一月七日、同年七月四日、同年八月一日、同年九月十二日、同年十月十一日、同年十一月六日、同年十二月九日、一0三年一月六日、同年五月一日,均為「INDERAL、RESERPINE(ESIDRI)、Clixin、PRIMPERAN342」,顆數分別為0點五顆、二顆、一顆、二顆,天數為十四天,上開「INDERAL」適應症為狹心症、 不整律(上心室性不整律、心室性心博過速)原發性及腎性高血壓、偏頭痛、控制原發性震顫、控制焦慮性心博過速、甲狀腺毒症的輔助劑、親鉻細胞瘤(見本院卷五第一八七頁);「RESERPINE(ESIDRI)」適應症為高血壓(見本院卷 五第一八0頁);「Clixin」之適應症為胃、十二指腸潰瘍、急慢性胃炎、大腸炎、神經性消化不良(見本院卷五第一五五頁);「PRIMPERAN」之適應症為預防嘔吐、逆流性消 化性食道炎,糖尿病引起之胃腸蠕動異常(見本院卷五第一八一頁),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網路藥物查詢資料等在卷可佐,故被告開立之上開日期乙電腦病歷藥物,包含高血壓藥物、治療偏頭痛藥物、腸胃藥及預防嘔吐之止吐藥物,與證人亥○○本院證稱其有高血壓、頭痛且有時會因頭痛而想吐之症狀治療相符,且證人亥○○證稱並無任何憂鬱症、睡眠障礙問題,足見證人亥○○於上開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看診時,應係高血壓及頭痛問題而前往就診,被告就高血壓藥物搭配偏頭痛、止吐及腸胃藥,故被告實際開立交付之藥品應如前述乙電腦病歷登載,即附表一編號四「實際交付藥品」欄所載藥品。⑵一0二年三月十五日、同年四月十一日、同年五月十日、一0二年六月七日,被告開立之乙電腦病歷左方處方箋記載之藥品名稱,均為「INCIDAL(ALLERGEN)、Decoron、HESNA(TRAXEMIN250MG)」,天數均為十四天、顆數為一點五顆,而上開「INCIDAL(ALLERGEN)」適應症為皮膚炎、皮膚搔癢症、蕁麻疹 、過敏性鼻炎、過敏性氣喘(見本院卷五第一六五頁);「Decoron」之適應症為過敏性皮膚疾患、過敏性鼻炎、支氣 管性氣喘、藥物過敏、風濕性節炎、膠原病、潰瘍性大腸炎、副腎皮質機能不全(見本院卷五第一八三頁);「HESNA (TRAXEMIN250MG)」之適應症為全身及局部出血或出血性 疾病(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一頁),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網路藥物查詢資料等在卷可佐,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INCIDAL是要治療亥○○皮膚 症狀,Decoron是強度比較弱的類固醇,要治療她過敏跟發 炎的症狀,HESNA是止血的藥,配合抗過敏的藥等語(見本 院卷八第三九頁反面至第四十頁反面),故被告開立之上開日期乙電腦病歷藥物,係為治療皮膚過敏症狀,核與證人亥○○證稱在安平診所就醫時,有告知被告關於其皮膚搔癢一事相符,且依前述,證人亥○○並無失眠及憂鬱症狀,堪信證人亥○○於上開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看診時,應係皮膚過敏問題而前往就診,被告針對亥○○皮膚過敏問題而搭配相關藥物,故被告實際開立交付之藥品應如前述乙電腦病歷登載,即附表一編號四「實際交付藥品」欄所載藥品。⑶一0三年一月三十日被告開立之乙電腦病歷左方處方箋記載之藥品名稱,為「20CC+TOPYLLINE 0.5AP、20CC針筒、ANTICOLD(TSUFONLOL)、Frandyl、LONTEC(PSUBITY)、INDERAL、 RESERPINE(ESIDRI)、Clixin、PRIMPERAN342」,上開ANTICOLD(TSUFONLOL)適應症為緩解感冒之各種症狀(流鼻水、鼻塞、打噴嚏、咽喉痛、咳嗽、喀痰、畏寒、發燒、頭痛、關節痛、肌肉酸痛)(見本院卷五第一六三頁);「Frandyl」適應症為下列支氣管痙攣患者之頂防與治療:支氣管 氣喘、阻塞性支氣管炎、慢性支氣管炎、氣腫和泮有支氣管痙攣之肺支氣管障礙(見本院卷五第一八九頁);「LONTEC」緩解過敏性鼻炎、枯草熱所引起之相關症狀(鼻塞、流鼻水、打噴嚏、眼睛及喉部搔癢)(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二頁),其餘藥品INDERAL、RESERPINE(ESIDRI)、Clixin、PRI MPERAN之適應症則如前所述,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網路藥物查詢資料等在卷可佐,且被告於本院供稱:20CC+TOPYLLINE 0.5AP是我幫她打支氣管擴張的藥,ANTICOLD是綜合感冒藥,Frandyl是治療感冒的藥 ,LONTEC是流鼻水,這些藥是她有感冒症狀,有咳嗽、流鼻水等語(見本院卷八第四二頁反面至第四三頁),故被告開立之上開乙電腦病歷藥物,包含治療一般感冒常見支氣管、鼻炎問題以及綜合感冒藥,且被告開立針對感冒問題之藥品天數為三天,其餘藥品則為十四天,與證人亥○○於本院證稱有因感冒流鼻水、扁桃腺發炎就醫,被告開立三天份藥物,以及其有高血壓、頭痛且有時會因頭痛而想吐之症狀治療相符,且證人亥○○證稱並無任何憂鬱症、睡眠障礙問題,足見證人亥○○於上開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看診時,應係感冒、高血壓及頭痛問題而前往就診,被告針對感冒咳嗽、流鼻水症狀開立藥物,復就高血壓藥物搭配偏頭痛、止吐及腸胃藥,故被告實際開立交付之藥品應如前述乙電腦病歷登載,即附表一編號四「實際交付藥品」欄所載藥品。⑷一0三年三月七日、同年四月三日被告開立之乙電腦病歷左方處方箋藥品內容,均為三天份之「PONSTAN、Clixin、Melocam」,上開「Melocam」之適應症為類風濕性關節炎、骨關節炎及 僵直性脊椎炎之症狀治療(見本院卷五第一六七頁);「Clixin」之適應症為胃、十二指腸潰瘍、急慢性胃炎、大腸炎、神經性消化不良(見本院卷五第一五五頁);「PONSTAN 」之適應症為經痛、經血過多、鎮痛、抗炎、解熱(見本院卷五第一五九頁),亦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網路藥物查詢資料等在卷可佐,且被告於本院供稱:PONSTAN是鎮痛、消炎、解熱,Melocam是治關節炎的藥,因為她全身酸痛,另外會搭配一點胃藥等語(見本院卷八第四三頁及反面),故被告開立之上開日期乙電腦病歷藥物,其作用係為治療病患全身酸痛症狀,核與證人亥○○於本院證稱有因類似感冒全身酸痛就診,被告開立三天份藥物等情相符,顯見被告實際開立之藥物應係如前述乙電腦病歷所載,並非被告向健保局所請領證人亥○○並無相關症狀之失眠、憂鬱、暈眩藥物。⑸另被告開立之一0二年三月十五日、同年四月十一日、同年五月十日、同年六月七日、一0三年三月七日、一0三年四月三日乙電腦病歷藥品,並未包含高血壓藥品,惟證人亥○○於本院證稱在安平診所每月均會拿取高血壓藥物,或過一個月再去拿,沒有過二個月才拿等語(見本院卷八第一二九頁反面至第一三0頁),而被告向健保局申請之健保給付藥物,均有開立二十八天份之高血壓藥物,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亥○○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亥○○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可參,參以證人申○○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今天本署至診所搜索時,在你們存放藥品及病歷的地方有一個四層櫃,內放藥袋(上載姓名、內裝藥品)作何用途?)我們是有一些慢性病的藥會先包好放在那邊,至於鎮定劑或麻醉藥品類的管制藥品都是放在醫師的抽屜內他自行管制」等語(見他字卷第六九頁至第七十頁),足見證人申○○在安平診調劑慢性病藥品時,有可能在病患尚未看診時,即先行調劑包裝慢性病藥物,此部分顯然並非依照被告看診後當次開立之處方箋調劑,而係依照被告口頭指示先行調劑,故證人亥○○於一0二年三月十五日、同年四月十一日、同年五月十日、同年六月七日、一0三年三月七日、一0三年四月三日因皮膚過敏、全身酸痛類似感冒就醫時,應有就其高血壓問題一併看診,並由被告開立每次二十八天份之高血壓藥物,故被告上開日期實際開立之藥物應併含向健保局申請之高血壓藥物。至被告開立之一0二年一月七日、同年七年四日、同年八月一日、同年九月十二日、同年十月十一日、同年十一月六日、同年十二月九日、一0三年一月六日、一0三年一月三十日、一0三年五月一日高血壓藥物RESERPINE(ESIDRI),固均 為十四天份藥物,然觀諸乙電腦病歷所示之藥量均為二十八顆,且其中一0二年八月一日、同年九月十二日、同年十月十一日、同年十一月六日記載上開藥物之服用方式均為每日一次(其餘日期則未記載服用方式),則依照醫囑之服用方式,二十八顆高血壓藥物每日服用一次仍可服用二十八天,故觀諸被告向健保局申報甲病歷藥品中並無RESERPINE(ESIDRI),則被告甲電腦病歷所載之高血壓藥物,實際上應無 交付與病患亥○○,併與敘明。綜上,被告交付與病患亥○○之藥物應如附表一編號四「實際給付藥物」欄所載,則被告在附表一編號四所載日期之甲電腦病歷、一0三年一月三十日、同年四月三日紙本病歷上記載開立之藥物均為附表一編號四「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內容,以及被告在一0三年三月七日、一0三年五月一日亥○○之紙本病歷上記載藥品均為「Zapline(憂必晴)1 28TB=28天」「Memodin(莫暈得錠)328 TB=28天」「Norvasc(脈優錠)1 28TB=28 天」「Dactive(安得眠膜衣錠)1 1/2 28TB=28天(其中 1/2均為手寫,即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三、四所載),上 開內容之登載均有前述不實之處,至為明確,被告並在附表一編號四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四所載之健保藥費,即堪認定。 ④再病患亥○○附表一編號四所載日期均係因高血壓、頭痛、感冒、肌肉酸痛等問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且歷來未曾因失眠、憂鬱、自律神經問題等精神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醫,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於附表一編號四所載時間為亥○○看診時,係向健保署申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各次申請點數經換算核給之費用如附表六編號三所載等情,亦有前引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附之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詐領健保藥費統計表、詐領健保費統計明細表、「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及「一般門診診察費」重新核算明細表、西醫基層總額各季點值彙整表、一般門診診察費及精神科門診診察費說明資料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第九七頁至第九九頁、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二九頁),而被告在安平診所為病患看診時,針對歷來就醫過程均為一般病症(皮膚過敏、高血壓、偏頭痛、感冒、全身酸痛、腸胃不適)就醫,未曾因失眠、憂鬱等精神科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此情形僅能申請一般門診診察費,亦有前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可參,是被告就病患亥○○部分,應僅能以「一般門診」而非「精神科門診」向健保署申請診察費,故就附表六編號三亥○○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用,自亦屬本案詐欺犯罪所得。從而,病患亥○○附表一編號四所載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如附表一編號四「實際給付之藥物」欄所載,而健保署給付附表一編號四「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藥費、附表六編號三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點數換算費用,自均屬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金額經重新計算後如附表一編號四「詐領之藥費」、「詐領之診察費」欄所載,亦有前引函文所附之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詐領健保藥費統計表、詐領健保費統計明細表、「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及「一般門診診察費」重新核算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至第一二七頁),而上開金額係健保署依照附表一編號四本院認定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數量(惟就一0三年五月一日亥○○取得之高血壓藥品,本院認定被告實際給付亥○○之藥品為RESERPINE 【ESIDRI】,並未給付健保署核給之Norvasc,而健保署函 覆資料則認定該Norvasc有實際給付而予以扣除,此部分有 誤,故本院認定該次詐領之健保藥費為六十六元,非健保署核算之五十三點一元)以及該日期被告看診人次與西醫基層總額各季點值彙整表計算,自屬可採。 ⑤另就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三、四部分,依前述,證人亥○○一0三年三月七日係因高血壓、全身酸痛症狀、一0三年五月一日係因高血壓及頭痛問題前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物如附表一編號四「實際給付藥物」欄所載,業據本院說明如前,則被告在亥○○之一0三年三月七日、同年五月一日紙本病歷上,記載「焦躁情緒、煩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很煩、不舒服、心情不好、想死意念、缺少婚姻或家庭支持」之病況說明,「neurotic depression」、「vertigo.dizziness.giddiness」之記載,以及開立之藥品名稱「Zapline(憂必晴 )1 28TB=28天」「Memodin(莫暈得錠)3 28TB=28天」 「Norvasc(脈優錠)1 28TB=28天」「Dactive(安得眠膜衣錠)1 1/2 28TB=28天(其中1/2均為手寫,此部分即檢 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附表二編號三、四),除一0三年三月七日有關「Norvasc(脈優錠)1 28TB=28天」之記載並無 不實外,其餘應均屬不實之登載內容,至為明確,惟被告就一0三年五月一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之藥物僅包含脈優錠、憂必晴、莫暈得錠,並以簡表方式申請定額藥費給付,並非按照甲電腦病歷內容申請,併與敘明。另被告於一0二年一月七日、同年三月十五日、同年四月十一日、同年五月十日、同年六月七日、同年七月四日、同年八月一日、同年九月十二日、同年十月十一日、同年十二月九日、一0三年一月六日,為病患亥○○看診時,有在甲電腦病歷上為不實之登載,業如前述,至被告有無在上開日期之紙本病歷上為不實登載,因本案並未扣得上開日期之紙本病歷,雖被告實有可能在紙本病歷上亦為不實之睡眠障礙、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藥品相關登載,然仍難以排除被告係按照亥○○實際症狀而為紙本病歷之紀錄,此部分本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自不認定被告於一0二年一月七日、同年三月十五日、同年四月十一日、同年五月十日、同年六月七日、同年七月四日、同年八月一日、同年九月十二日、同年十月十一日、同年十二月九日、一0三年一月六日有在紙本病歷上為不實之疾病診治及藥物登載,併此敘明。 ⑥至被告雖以證人亥○○因長期的工作生活、經濟壓力引起自律神經失調或精神官能症合併有高血壓的症狀,其本於精神科醫師專業判斷亥○○所述皮膚症狀、頭痛、心悸症狀是身心方面的疾病,因此針對上述的身體症狀開立其他相關的治療藥物,而且每次都有開四個星期的藥物給亥○○等為辯。然依前述,證人亥○○於本院證稱其並無睡眠障礙、躺下去馬上就睡著,而一般人若有長期嚴重失眠情況,對此當會有所記憶,而觀諸附表一編號四所載之亥○○就醫日期,亥○○在安平診所看診時間持續一年以上,若被告確實有長期開立安眠藥、抗憂鬱類之精神科藥物,證人亥○○豈會對此均不知悉?且縱使被告本於其精神科醫師之專業,又如何能自無睡眠障礙、躺下去馬上就睡著之病患身上,觀察到其有睡眠障礙問題,需長期服用安眠藥?況觀諸卷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表,證人亥○○在安平診所就診時,被告仍有開立與附表一編號四乙電腦病歷相同之藥品「MELOCAM、CLIXIN、MEFENAMICACID(按與PONSTAN 為同種藥物)」「PSUBITY(即LONTEC)、TSUFONLOL(即ANTICOLD)」,並有申請健保給付,例如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一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同年二月十九日、同年四月十八日、同年五月十七日,顯然附表一編號四乙電腦病歷所載之藥品,健保並非均不給付,被告卻刻意將上開健保均有給付之藥品,分別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且短天數藥品不申請健保給付,其動機顯有可議,且若該二份電腦病歷內容均係針對亥○○實際病徵診治而開立,被告理應將所有之診斷結果及開立之實際藥物均完整呈現在紙本病歷上,豈會僅在紙本病歷上記載關於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名稱及相對應之病症,全無乙電腦病歷內容?反徵被告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之目的,係因被告為使藥師調劑之藥品係確實針對病人之疾病治療,同時不調劑向健保署申請給付之藥品,復為避免病人自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記載內容發現藥品不符(一般病人服藥前仍會參考藥單上服藥指示,可輕易發現天數明顯不符,尤其感冒僅三天藥量,與二十八天差異甚大),因此將虛偽不實之健保申請藥單內容,與針對病人實際病況而開立之診斷及藥品分別開立,至為明確,被告在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亥○○就醫日期電腦病歷上登載前述失眠及憂鬱情緒之症狀描述,以及如附表一編號四「健保申報疾病」、「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內容,俱屬不實,並在附表一編號四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四所載之健保費用、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用,即堪認定,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⒌附表一編號五戌○○部分: ①附表一編號五健保對象戌○○有於附表一編號五所載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經被告看診後,被告在戌○○一0二年一月七日、同年三月十六日、同年四月十五日、同年五月二十一日、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同年八月三十日、同年十月二日、同年十一月一日、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0三年一月二日、一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一0三年五月十四日之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記載「焦慮情緒、煩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很煩、不舒服、心情不好、憂傷情緒、生活樂趣減少、自傷悲觀扭曲負面思想、無法專心、記憶力不好、煩躁不安、不快樂、不輕鬆」等相類似內容之診療紀錄,並在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填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五「健保申請藥物」欄位所載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其中一0三年五月十四日健保申請藥品、紙本病歷記載之藥品、電腦病歷上記載之藥品,均未完全相符,詳如附表一編號五「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復以戌○○有附表一編號五「健保申報疾病」欄之惡性高血壓心臟病、非器質性睡眠障礙、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暈眩、神經系統疾患等病症,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五「健報申請藥物」欄所載之藥費用,並申請如附表六編號四所載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戌○○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戌○○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附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所列之診察費用申請資料、「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及「一般門診診察費」重新核算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九頁及反面、卷四第一九八頁至第二00頁、卷七第一0二頁至第一一四頁、卷九第九四頁、第九九頁至第一百頁、第一二七頁),以及戌○○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上開事實至堪認定。 ②其次,證人戌○○就其在安平診所就醫情形,於偵查中證稱:「(有無到安平診所就醫?)有;(你都是因為什麼病看診?)我都吃高血壓的藥。我都拿一個月高血壓的藥;(你有在安平診所拿安眠藥嗎?)沒有;(警方有提示史蒂諾斯的照片給你看,你有無拿過該藥?)有拿照片給我看。但我沒有拿過該藥;(提示,根據資料顯示你在一0二年一月七日、三月十六日、四月十五日、五月二十一日、六月二十八日、七月二十六日、八月三十日、十月二日、十一月一日、十一月二十八日、一0三年一月二日、一月二十九日,除了一0二年一月七日日因為惡性高血壓性心臟病就診,其他分別因為睡眠障礙、眩暈、憂鬱症就診,每次都拿二十八天份的安眠藥,有無意見?)每次二十八天份的都是高血壓的藥,我從來沒有因為憂鬱症、睡眠障礙就診。我每個月都會去拿一次高血壓的藥,但日期我沒有記;(給你看病的醫生?)辛○○醫生。我拿藥的地方就是診所內」等語(見他字卷第一0七頁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無去安平診所就醫過?)有;…(每次去安平診所是否都是被告辛○○醫師看診?)對;(何種原因去安平診所就醫?)因為高血壓的狀況去看診、拿藥;(有無因為其他的原因去安平診所就醫?)有時候感冒會去…;(偶爾感冒的話,被告翁醫師都會開幾天的藥給你?)應該感冒都是三天,高血壓的才是二十八天;…(有無跟被告翁醫師講過你有失眠、睡眠障礙或憂鬱症等這些症狀?)沒有;(你看診完後在何處拿藥?)安平診所裡面拿;(你看診完後,是拿幾天的藥量?)感冒拿三天藥量,高血壓拿二十八天藥量;(高血壓的藥物如何服用?)高血壓的藥是一天一顆,我那時候都是晚上吃,現在醫師糾正過我要早上吃。我在安平診所看診的時候,醫師並沒有告訴我要晚上或早上吃;(你所謂的晚上吃是指何時?)睡覺前吃一顆;(你服用的藥品顏色為何?)應該是橘色的錠劑,Tenormin;(你看診時醫師有無告知你該藥物有安眠之成份?)沒有講;(提示證人戌○○之病歷,一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病歷記載之症狀是否是你向醫師說的病狀?)沒有,沒有講過度憂傷、罪惡感、退縮孤僻,我沒有跟醫生講這些症狀;(此藥單上記載是二十八天的藥量,有每日三次、每日一次,是否如此?)沒有,我都是每天一次,除非是感冒的藥外,否則二十八天份量的藥就是每天一次;(有無曾經自費到安平診所看診過?)沒有,都是用健保」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五六頁反面至第五八頁反面)。是證人戌○○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證述內容,其主要係因高血壓及感冒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並無因睡眠障礙、憂鬱症而在安平診所治療,且主要拿取之藥物係感冒藥三天、高血壓藥物二十八天,高血壓藥物一天服用一次等情,而證人戌○○僅係因疾病前往安平診所看診,與被告並無任何故舊恩怨,本案對其而言亦無任何利害關係,證人戌○○並無任何動機刻意隱匿或虛捏事實,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疑義,參以一般人就診時雖對於醫師詳細開立之藥品名稱並不知悉,但對於自身係因何症狀而就診、醫生開立之藥品天數、服用方式均有認識,而睡眠障礙及憂鬱症狀並非自身難以察覺之病症,若係因失眠或憂鬱疾患而就診,應無自身不知之理,足見證人戌○○證稱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期間,主要係因高血壓、感冒而就診,並無因睡眠障礙、憂鬱症而在安平診所治療,且拿取之高血壓藥物僅一天服用一顆,應堪屬實。 ③其次,經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戌○○附表一編號五之就診日期,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均有二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一四九頁至第一七四頁),而觀諸上開同一日期二份電腦病歷內容,除一0三年五月十四日電腦病歷上記載之藥品內容與健保申請未完全相符(健保申請之藥品無安眠藥,其餘藥品種類相同,但均僅申請三天份,內容詳附表一編號五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其餘日期其中一份之電腦病歷內容均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另一份藥品內容則如附表一編號五「藥單內容」欄所載(以下就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或相近之電腦病歷,簡稱甲電腦病歷,另一份則簡稱乙電腦病歷),而被告開立與戌○○之乙電腦病歷內容,均為每次一顆、總計二十八天份之「BETAPRESS」,服用方式為每日一 次飯後,且「BETAPRESS」之適應症為高血壓、狹心症(見 本院卷五第一九一頁),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在卷可佐,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上開藥品是降血壓藥物等語(見本院卷八第四五頁),則被告未向健保署申請藥品給付之乙電腦病歷內記載之藥品「BETAPRESS」,治療之疾病與證人戌○○證述因高血壓前往安平 診所就診、拿取高血壓藥物之天數為二十八天、服用方式為每日一顆等情完全相符,足見證人戌○○於附表一編號五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看診時,係因單純之高血壓而就診,被告開立交付之藥品應係乙電腦病歷登載之每日一顆、二十八天份之高血壓藥物,即附表一編號五「實際交付藥品」欄所載藥品,並非附表一編號五「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藥品。況被告前於一0三年七月三日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亦坦承並未交付任何史蒂諾斯安眠藥與戌○○,僅係利用其名義向健保署申報不實之史蒂諾斯藥量等語(見偵卷第一宗第八四頁至第八五頁),益見被告附表一編號五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內容,確實不實。故綜觀證人戌○○前開證述內容、被告前於健保署業務訪查供述內容,以及被告二份電腦病歷之診治內容暨藥品明細,被告登載之二份電腦病歷,其中一份與健保申請相符(僅一0三年五月十四日甲電腦病歷與健保申請未完全符合),另一份與證人戌○○證述之病情、藥品為單純一顆、每日服用一次相符,顯見被告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之目的,係因被告為使藥師調劑之藥品係確實針對病人之疾病治療,同時不調劑向健保署申請給付之藥品,復為避免病人自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記載內容發現藥品不符(一般病人服藥前仍會參考藥單上服藥指示,可輕易發現拿到之藥品僅有一種,而非數種),因此將虛偽不實之健保申請藥單內容,與針對病人實際病況而開立之藥品分別開立,至為明確,被告在附表一編號五所示戌○○就醫日期電腦病歷、紙本病歷上登載前述失眠及憂鬱情緒之症狀描述,以及如附表一編號五「健保申報疾病」、「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內容,俱屬不實,並在附表一編號五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五所載之健保藥費,即堪認定。至證人戌○○雖於本院證稱其拿取之高血壓藥物為橘色錠劑、Tenormin等語,與前述本院認定之「BETAPRESS」藥品名稱並未相符,惟被告向健保署申請戌○○看診 之附表一編號五藥物亦未包含「Tenormin」,而一般人對於藥品名稱本即可能誤記,故證人戌○○上開於本院證稱服用之高血壓藥品名稱應係誤記,或發音未完全準確造成,併此敘明。 ④再病患戌○○附表一編號五所載日期均係因高血壓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且歷來未曾因失眠、憂鬱、自律神經問題等精神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醫,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五所載時間為戌○○看診時,係向健保署申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各次申請點數經換算核給之費用如附表六編號四所載等情,亦有前引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附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所列之診察費用申請資料、「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及「一般門診診察費」重新核算明細表、西醫基層總額各季點值彙整表、一般門診診察費及精神科門診診察費說明資料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第九九頁至第一百頁、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二九頁),而被告在安平診所為病患看診時,針對歷來就醫過程均為一般病症(皮膚過敏、高血壓、偏頭痛、感冒、全身酸痛、腸胃不適)就醫,未曾因失眠、憂鬱等精神科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此情形僅能申請一般門診診察費,亦有前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可參,是被告就病患戌○○部分,應僅能以「一般門診」而非「精神科門診」向健保署申請診察費,故就附表六編號四戌○○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用,自亦屬本案詐欺犯罪所得。從而,病患戌○○附表一編號五所載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如附表一編號五「實際給付之藥物」欄所載,而健保署給付附表一編號五「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藥費、附表六編號四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點數換算費用,自均屬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金額經重新計算後如附表一編號五「詐領之藥費」、「詐領之診察費」欄所載,亦有前引函文所附之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詐領健保藥費統計表、詐領健保費統計明細表、「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及「一般門診診察費」重新核算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至第一二七頁),而上開金額係健保署依照附表一編號五本院認定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數量,以及該日期被告看診人次與西醫基層總額各季點值彙整表計算,自屬可採。 ⑤另附表一編號五所載一0三年五月十四日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起訴書附表未敘及,然因此部分與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二甲○○一0三年五月十日、編號四亥○○一0三年五月一日、編號五黃○○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各該次就診,被告所為一0三年九月十六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暨詐欺行為具有想像競合關係,本院併與審理),證人戌○○係因單純高血壓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物如附表一編號五「實際交付藥物」欄所載,業據本院說明如前,則被告在戌○○一0三年五月十四日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記載之焦慮情緒等內容,以及開立之藥品名稱「Memodim(莫暈得錠)2 56TB= 28天」「Losacar(緩壓膜衣錠)1 28TB=28天」「Zapli ne(憂必晴膜衣錠)1 28TB=28天」「Dactive(安得眠膜 衣錠)1 28TB=28天」(其中紙本病歷上安得眠膜衣錠為1 1/2,且1/2為手寫),應均屬不實之登載內容,至為明確,惟被告就一0三年五月十四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之藥物僅包含三天份莫暈得錠、憂必晴膜衣錠、緩壓膜衣錠,並以簡表方式申請定額藥費給付,有前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附之詐領健保費用明細表在卷可參,並非按照甲電腦病歷內容申請,併與敘明。 ⑥至被告雖以證人戌○○雖然是家庭主婦,似是有更年期症候群,臉潮紅、心悸、焦慮、胸悶等精神症狀,且也常有過敏性支氣管炎,晚上常咳嗽、氣喘,嚴重影響睡眠,所有慢性疾病與體質、情緒,氣侯變化都有密切關係,且高血壓病人其血壓會隨著情緒高低起伏,並引起頭痛、頸部酸痛、頭暈、睡眠障礙,所以被告會開立降血壓,治療過敏性支氣管炎的藥物,與含有史蒂諾斯成分的鎮靜催眠劑,並交待病人晚上服用,其病歷上所記精神科用辭是被告引導病人說其症狀作的記錄,病人會覺得沒說,但依被告專業記錄,並沒有違背病人的意思云云。然依前述,證人戌○○就其因高血壓就診時服用之藥物僅為單純一顆高血壓藥物,並未因失眠及情緒憂鬱症狀看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而一般人對於自身病症多有認知,若有明顯失眠、憂鬱情況,當會有所記憶,且觀諸前述被告二份電腦病歷所載之藥品種類、服用方式,其中一份均為四種二十八天份藥物,且服用方式包含每日三次、每日二次、睡前一次,另一份則為單純一種高血壓藥物每日服用一次,此種藥量與服用方式差異甚大,若證人拿取之藥物為四種藥物均為二十八天份、服用方式包含每日三次、睡前一次,證人戌○○豈會全無印象?況被告電腦內開立之二份電腦病歷,若均係針對戌○○實際病徵診治而開立,理應將所有之診斷結果及開立之實際藥物均完整呈現在紙本病歷上,豈會僅在紙本病歷上記載關於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名稱及相對應之病症,全無乙電腦病歷內容?且被告前於本院勘驗電腦病歷時,對於本院詢問為何不把開給戌○○二十八天降血壓藥物(即乙電腦病歷記載之藥品),貼在紙本病歷上,被告無法回答而沈默不語(見本院卷二第二四五頁),足見被告上開辯解,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⒍附表一編號六乙○○部分: ①附表一編號六健保對象乙○○有於附表一編號六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經被告看診後,被告在一0二年一月八日、同年三月六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十四日、同年六月十一日、同年七月十一日、同年八月十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同年三月五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二十七日之電腦病歷上,以及一0二年八月十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同年三月五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二十七日之乙○○紙本病歷上(乙○○之紙本病歷僅留存一0二年八月十日後之內容,其餘紙本病歷均遺失),記載「過度憂傷罪惡感、行為改變、退縮孤僻、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等相類似內容之診療紀錄,並在電腦病歷、或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填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六「健保申請藥物」欄位所載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其中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電腦及紙本病歷上開立之藥品名稱及數量,與健保申請之藥品名稱及數量未完全相符,詳附表一編號六所載),復以乙○○有附表一編號六「健保申報疾病」欄之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暈眩及神精系統疾患等病症,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六「健報申請藥物」欄所載之藥品相關費用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乙○○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乙○○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十頁及反面、卷四第二七一頁至第二七九),以及乙○○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②其次,證人乙○○就其在安平診所看診情形,於偵查中證稱:「(有無到安平診所就醫?)有;…(你都是因為什麼病看診?)糖尿病跟高血壓;(每次就醫拿的藥量都是幾天份?)高血壓跟糖尿病都是一個月拿一次。也有看過感冒,感冒的話就拿三天的藥;(你有無因為憂鬱症、眩暈看診?)我是因為更年期會躁熱有去看診;(你有無在安平診所拿過史蒂諾斯安眠藥?)沒有。任何安眠藥都沒有拿過。我不吃安眠藥的;(提示,根據資料顯示你在一0二年一月八日、一月三十日、三月六日、四月八日、五月十四日、六月十一日、七月十一日、八月十日、九月十三日、十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二月二十五日跟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三月五日因為憂鬱症跟眩暈看診每次拿二十八天份的史蒂諾斯安眠藥,有無意見?)這幾天我確實有去看診,但我沒有說我要安眠藥。除了高血壓跟糖尿病其他藥我沒有拿二十八天份」等語(見他字卷第一一0頁及反面);於本院證稱「(一0二年一月八日至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是否持續在安平診所就診?)對;(從病歷看起來,妳是否約一個月左右就會去看診?)【點頭】;(你固定就診的病症為何?)我長期以來身體就不好,時常感冒,有糖尿病及高血壓;(妳去安平診所就診,是因為糖尿病、高血壓還有感冒?)對;…(這些藥是否都是長期在吃?高血壓、糖尿病是否長期在吃?)對;…(高血壓有無可能會搭配腸胃的藥?)沒有,只有感冒,感冒另外是感冒的這樣而已;…(感冒症狀為何?)流鼻水、喉嚨痛、氣管發炎之類的;(若妳感冒去就診時,是否會給妳一個月份的藥?)沒有,大部分都三天;(若妳因感冒就診時,通常是開三天份的藥給妳?)對;((有無因關節痛、骨頭不舒服或肌肉痛之類的去就診過?)我是會告訴翁醫師說我背會痠這類的;(有無關節不舒服、關節痛?)這一類我就不曉得,我只會告訴翁醫師我背會痠這樣;(根據妳的背部會痠,翁醫師會開多久的藥給妳?)大部分這一類的都是三天而已:(妳因背痠到安平診所看診,翁醫師開三天份的藥給妳,是否妳因背痠去看診很多次?)有時候沒好,我就要再去;(妳有無固定在吃高血壓的藥?)有;…(妳高血壓的藥一次都拿多久?)將近一個月。(你吃高血壓、糖尿病固定拿一個月的藥,因為感冒背部會酸痛這些是三天份的藥量?)對;(若沒有看好還是會再去看診,還是拿三天份的藥物?)對;(有無因感冒或背痛,拿過一整個月份的藥?)沒有;(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曾證稱當時即幾年前妳曾因更年期有燥熱導致臉紅,也會暈,所以妳跟翁醫師說妳不好睡,有無此事?)有;(若因更年期燥熱導致妳睡不好,翁醫師是否也有根據妳睡不好或更年期的症狀開藥給妳?)翁醫師是開晚上要吃的藥;(是否睡前要吃?)睡前吃的;(是否幫助妳睡眠?)對;…);(因更年期睡眠睡不好至安平診所就診,是長期性還是偶爾才去一次?)偶爾去;…(翁醫師開多久的藥給妳?)也是幾天而已;(妳因更年期症狀不舒服、睡不好,翁醫師是開幾天還是開一個月的藥給妳?)沒有,大部分都幾天而已;(所謂幾天是多久?三天還是一個禮拜或兩個禮拜?)三天而已;(助眠的藥也是開三天給妳?)對;…(因為這個工作有點重,妳有時候心情也會不好,身體也不好,有無此問題?有無跟翁醫師提過這個問題?)沒有,就說我人不舒服、會燥熱這樣而已;…(妳因更年期有時會燥熱、不好睡,妳因為這種情況去安平診所只有看一、兩次,還是很常因為這樣去看?)還好,我是有覺得不舒服才去;(妳不舒服主要是否腰痠背痛?)腰痠背痛,因為我月子沒有做好,可以說全身都是毛病,甚至頭常常會痛;(主要是看腰痠背痛?)腰痠背痛還有頭痛這一類;(更年期燥熱、不好睡是否看得比較少?)忘記了,那時候是有看幾次而已,可是我不知道,都不記得了;(並非固定因為睡眠問題在安平診所看,並無此種狀況?)對;(電腦病歷中一0二年八月十日翁醫師有開抗憂鬱三天份藥,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開七天抗憂鬱的藥,有無可能那時候因為更年期燥熱比較不好睡,要讓你心情比較穩定、好睡覺而開的藥?)我有去看,可是翁醫師開什麼我不知道,因為我去就是給翁醫師看,藥拿了我就走;…(翁醫師有無跟妳說是開安眠藥或讓妳心情比較鎮定的藥?)沒有;(妳記得只有短天數的,並沒開到二十八天讓妳好睡覺的藥,只有開妳說燥熱、不好睡短天數、三天嗎?)沒有開二十八天;(妳印象中是像三天這種短的天數?)就三天的而已比較多」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九頁反面)。是證人乙○○前於偵查中證稱曾因高血壓、糖尿病、感冒、更年期躁熱而在安平診所就診,復於本院證稱因高血壓、糖尿病、感冒、腰酸背痛、更年期躁熱不好睡而在安平診所就診,僅高血壓、糖尿病有拿取二十八天份藥品,其餘感冒、腰酸背痛及更年期躁熱不好睡都是拿取三天份藥物,更年期躁熱不好睡並非固定就診僅係有此情形時偶爾就診等情,而證人乙○○僅係因疾病前往安平診所看診,與被告並無任何故舊恩怨,本案對其而言亦無任何利害關係,證人乙○○並無任何動機刻意隱匿或虛捏事實,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疑義,參以一般人就診時雖對於醫師詳細開立之藥品名稱並不知悉,但對於自身係因何症狀而就診、醫生開立之藥品天數、服用方式均有認識,而長期睡眠障礙及憂鬱症狀並非自身難以察覺之病症,若係因長期失眠或憂鬱疾患而就診,應無自身不知之理,足見證人乙○○證稱主要係因高血壓、糖尿病、感冒、腰酸背痛症狀,偶爾因更年期躁熱不好睡而在安平診所,應堪屬實。 ③其次,經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一0二年三月六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十四日、同年六月十一日、同年七月十一日、同年八月十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一0三年三月五日、一0三年四月八日、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均有二份電腦病歷(以下就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或相近之電腦病歷,簡稱甲電腦病歷,另一份則簡稱乙電腦病歷),一0二年一月八日則僅有一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一七七頁至第二0五頁),而觀諸上開同一日期二份電腦病歷內容,其中一0二年三月六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十四日、同年六月十一日、同年七月十一日、同年八月十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一0三年三月五日、一0三年四月八日甲電腦病歷內容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另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甲電腦病歷上記載之藥物為「Zapline(憂必 晴)1 28TB=28天」「Memodin(莫暈得錠)1.528 TB=28 天」「Losacar(緩壓膜衣錠)1 28TB=28天」「Dactive(安得眠膜衣錠)1 28TB=28天」,紙本病歷記載之藥物為「Zapline(憂必晴)1 28TB=28天」「Memodin(莫暈得錠)1.5 28TB=28天」「Losacar(緩壓膜衣錠)1 28TB=28天 」「Dactive(安得眠膜衣錠)1 1/2 28TB=28天(其中1/2為手寫)」,健保申請之藥品則僅有憂必晴、莫暈得錠、緩壓膜衣錠各三天份(以上均為甲電腦病歷)。而上開日期醫聖診療系統另一份藥品內容(即乙電腦病歷)則如附表一編號六「藥單內容」欄所載,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乙○○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乙○○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以及乙○○電腦病歷、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而被告開立與乙○○之乙電腦病歷左方處方箋記載之藥品名稱,其中⑴一0二年三月六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十四日、同年六月十一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0三年三月五日,均為「Melocam、Clixin、PONSTAN」,一0三年四月八日、、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開立之藥物則為「Melocam、Clixin、PONSTAN、CTM( ALLERMIN)」,藥品天數均為三天,僅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0三年三月五日之「Melocam」為六天,上開「Melocam」之適應症為類風濕性關節炎、骨關節炎及僵直性脊椎炎之症狀治療(見本院卷五第一六七頁);「Clixin」之適應症為胃、十二指腸潰瘍、急慢性胃炎、大腸炎、神經性消化不良(見本院卷五第一五五頁);「PONSTAN」之適應症 為經痛、經血過多、鎮痛、抗炎、解熱(見本院卷五第一五九頁);「CTM(ALLERMIN)」,適應症為緩解過敏性鼻炎 、枯草熱所引起之相關症狀(流鼻水、打噴嚏、眼睛及喉部搔癢)及過敏所引起之搔癢、皮膚癢疹(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七頁),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網路藥物查詢資料等在卷可佐,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上開內容係針對乙○○有感冒、全身酸痛症狀,主要是酸痛症狀方面的藥等語(見本院卷八第四五頁反面至第四六),足見一0二年三月六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十四日、同年六月十一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0三年三月五日、同年四月八日、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被告乙電腦病歷開立之藥品治療之疾病、開立之天數三天(部分六天),俱與證人乙○○證稱因腰酸背痛在安平診所就醫、取得之藥物係短天數三天份等內容相符,足見證人乙○○於上開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看診時,應係因肌肉酸痛而前往就診,被告搭配治療肌肉酸痛、消炎止痛藥物,並因上開藥物可能會造成腸胃不適而搭配腸胃藥,故被告實際開立交付之藥品應如前述乙電腦病歷登載,即附表一編號六「實際交付藥品」欄所載藥品。⑵一0二年七月十一日、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被告開立之乙電腦病歷左方處方箋記載之藥品分別為「PONSTAN、ANTICOLD(TSUFONLOL)、AMINOPHYLLINE21、LONTEC(PSUBITY266)、SCANAL(370)」、「20cc+pydoxin lamp、20CCGW+DE-CA 1CC、20CC針筒、ANTICOLD(TSUFONLOL)、AMINOPHYLLINE21、LONTEC(PSUBITY266)、PONSTAN、SCANAL(370)」,口服藥 品開立天數除SCANAL為一天,其餘均為三天,上開「PONSTAN」之適應症為經痛、經血過多、鎮痛、抗炎、解熱(見本 院卷五第一五九頁);「ANTICOLD」適應症為緩解感冒之各種症狀(流鼻水、鼻塞、打噴嚏、咽喉痛、咳嗽、喀痰、畏寒、發燒、頭痛、關節痛、肌肉酸痛)(見本院卷五第一六三頁);「AMINOPHYLLINE」適應症為氣喘及支氣管痙攣( 見本院卷五第一九三頁);「LONTEC」緩解過敏性鼻炎、枯草熱所引起之相關症狀(鼻塞、流鼻水、打噴嚏、眼睛及喉部搔癢)(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二頁);「SCANAL」即為一般退燒止痛使用之普拿疼(見本院卷五第二0二之二、之三頁),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網路藥物查詢資料等在卷可佐,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一0二年七月十一日、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二份電腦病歷開立之藥品,係針對乙○○一般感冒症狀等語(見本院卷八第四六頁反面至第四七頁、第四八頁反面至第四九頁),則依照被告之供述及上開藥品治療之疾病、開立之天數為三天,俱與證人乙○○證稱因感冒在安平診所就醫、取得之藥物係短天數三天份等內容相符,足見證人乙○○於上開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看診時,應係因感冒而前往就診,被告開立交付之藥品應如前述乙電腦病歷登載,即附表一編號六「實際交付藥品」欄所載藥品。⑶一0二年八月十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告乙電腦病歷開立之藥品名稱分別為「CTM(ALLER MIN)、INDERAL、Zapline」(CTM七天份、其餘則為三 天份)、「Melocam、Clixin、PONSTAN、TOFRANIL」(Melocam六天份、Clixin及PONSTAN三天份、TOFRANIL七天份),上開藥品「CTM(ALLERMIN)」、「Melocam、Clixin、PONSTAN」藥品之適應症均如前述,另「INDERAL」適應症為狹心症、不整律(上心室性不整律、心室性心博過速)原發性及腎性高血壓、偏頭痛、控制原發性震顫、控制焦慮性心博過速、甲狀腺毒症的輔助劑、親鉻細胞瘤(見本院卷五第一八七頁);「Zapline」適應症為鬱症、強迫症、恐慌症、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社交恐懼症(見本院卷五第一六0頁);「TOFRANIL」適應症為憂鬱病、夜尿(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五頁),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網路藥物查詢資料等在卷可佐,且被告於本院供稱:「(提示本院卷㈥第一八八至一八九頁乙○○一0二年八月十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一份是你向健保局請領的,第二份中CTM是 要治療乙○○何種症狀?)這個主要是抗組織胺;(提示本院卷㈥第一八九頁乙○○一0二年八月十日電腦列印病歷,IN DERAL作用為何?)是吃心悸的;(提示本院卷㈥第一八九頁乙○○一0二年八月十日電腦列印病歷,Zapline作用 為何?)這是治療情緒低落的;(提示本院卷㈥第一九四至一九五頁乙○○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一份是你向健保局請領的,第二份中TOFRANIL作用為何?)這是抗憂鬱的,讓她可以比較好睡覺的用途;…(你第一張已經開二十八天份Zapline,是抗憂鬱的藥,第二張為何還 要再開抗憂鬱的藥?)有時候我們精神科醫師會用這種藥來當作讓病人能夠好安眠的藥,所以我開這個的用意是讓她能夠比較好睡覺」等語(見本院卷八第四七頁、第四八頁),則依被告上開供述,其開立Zapline、TOFRANIL此類藥物之 目的,係為使證人乙○○能易於入睡,而一般非嚴重之睡眠問題,醫生本即有可能不開立安眠藥而僅開立情緒鎮定藥物藉以助眠,參以證人乙○○亦於本院證稱其曾因更年期躁熱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係開立短天數之藥物、並非因更年期躁熱固定就診,而一0二年八月十日被告乙電腦病歷內如附表一編號六「藥單內容」欄所載之藥物,實與一般因更年期躁熱不好入睡,醫生看診後開立之綜合性藥物適應症大致相符,而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告乙電腦病歷內如附表一編號六「藥單內容」欄所載之藥物,則與一般病患腰酸背痛且因更年期躁熱有較輕微睡眠障礙,醫生看診後開立之藥物適應症大致相符,足見證人乙○○於上開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看診時,應係因更年期躁熱而不好睡、腰酸背痛暨更年期躁熱問題而前往就診,被告開立交付之藥品應如前述乙電腦病歷登載,即附表一編號六「實際交付藥品」欄所載藥品,應堪認定。⑷另本院自被告電腦病歷列印出如附表一編號六「藥單內容」欄所示、與健保申請藥品不符之乙電腦病歷,就被告乙○○部分均無開立高血壓藥物,惟證人乙○○於本院證稱在安平診所有固定拿取高血壓藥物、拿取之藥物份量約為一個月等語,而被告向健保局申請之健保給付藥物,均有開立二十八天份之高血壓藥物,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乙○○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乙○○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可參,參以證人申○○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今天本署至診所搜索時,在你們存放藥品及病歷的地方有一個四層櫃,內放藥袋(上載姓名、內裝藥品)作何用途?)我們是有一些慢性病的藥會先包好放在那邊,至於鎮定劑或麻醉藥品類的管制藥品都是放在醫師的抽屜內他自行管制」等語(見他字卷第六九頁至第七十頁),足見證人申○○在安平診調劑慢性病藥品時,有可能在病患尚未看診時,即先行調劑包裝慢性病藥物,此部分顯然並非依照被告看診後當次開立之處方箋調劑,而係依照被告口頭指示先行調劑,故證人乙○○於附表一編號六所載時間,因肌肉酸痛、感冒、更年期躁熱不好睡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時,應有就其高血壓問題一併看診,並由被告開立每次二十八天份之高血壓藥物,併此敘明。故綜觀證人乙○○前開證述內容以及被告二份電腦病歷之診治內容暨藥品明細,除一0二年一月八日(此部分認定詳後述)以外其他附表一編號六所載日期,被告登載之二份電腦病歷,一0二年三月六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十四日、同年六月十一日、同年七月十一日、同年八月十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一0三年三月五日、一0三年四月八日甲電腦病歷與健保申請相符,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甲電腦病歷記載之藥物為「Zapline(憂必晴)1 28TB=28天」「Memodin(莫暈得錠)1.5 28TB=28天」「Losacar(緩壓膜衣錠)1 28TB= 28天」「Dactive(安得眠膜衣錠)1 28TB=28天」,健保 申請之藥品則僅有憂必晴、莫暈得錠、緩壓膜衣錠各三天份,惟上揭日期乙電腦病歷與證人乙○○證述之病情、藥品天數為短天數相符,顯見被告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之目的,係因被告為使藥師調劑之藥品係確實針對病人之疾病治療,同時不調劑向健保署申請給付之藥品,高血壓藥物則以口頭方式指示,復為避免病人自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記載內容發現藥品不符(一般病人服藥前仍會參考藥單上服藥指示,可輕易發現拿到之藥品天數差異甚大),因此將虛偽不實之健保申請藥單內容,與針對病人實際病況而開立之藥品分別開立,至為明確。則被告在一0二年一月八日以外之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乙○○就醫日期甲電腦病歷、紙本病歷上登載前述失眠及憂鬱情緒之症狀描述,以及如附表一編號六「健保申報疾病」、「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內容,俱屬不實,並在附表一編號六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向健保署申請不實之健保藥物費用,即堪認定。 ⑤另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就附表一編號六就醫日期一0二年一月八日部分,固僅有一份電腦病歷,然乙○○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證述內容,其主要係因高血壓、腰酸背痛、感冒前往安平診所就診,偶爾因更年期躁熱不好睡而看醫生,高血壓藥物拿取二十八天份,其餘均藥物係三天份等情,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是證人乙○○證述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情形,與被告製作之一0二年一月八日電腦病歷所載內容差異甚大,足見被告在一0二年一月八日為乙○○看診後,在電腦病歷上記載之內容仍屬不實,其交付之藥品應與電腦病歷所載內容未完全相符。而一0二年一月八日被告實際開立之藥品為何,因上開醫聖診療系統並無第二份電腦病歷可資佐證,本院就被告開立之附表一編號六「健保申請藥物」欄藥品,與證人乙○○證述之病況、天數是否相符一事,送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鑑定,經該署審核鑑定,就一0二年一月八日之藥品鑑定結果為「鼎泰舒眠諾思用於失眠症」、「潰立息膠衣錠用於胃、十二指腸潰瘍、急慢性胃炎、大腸炎、神經性消化不良」、「美時美舒鬱錠治療各種型態之抑鬱症」,因病患述無睡前藥物,無長期失眠、抑鬱,鼎泰舒眠諾思及美時美舒鬱錠均不符合,病患有慢性病、高血壓、腸胃、糖尿病,潰立息膠衣錠開二十八日可符合乙情,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函附之審查意見(見本院卷七第一一七頁),而上開鑑定意見係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審查醫生按照健保申請資料核對證人證述之病情,依其專業意見判斷,上開鑑定意見自堪憑採,而被告縱有前述業務登載不實及詐領健保費用行為,然一般藥品均有其適應症及可能之副作用,其身為專業醫師,實際交與病患之藥品,仍應係針對病患之病情而為,若無該項疾病應無交付治療該疾病之藥品,造成病患不良反應之後果,參以證人乙○○前於本院一0五年二月十九日訊問時證稱血壓高跟腸胃炎所以拿一個月等語(見本院卷二第六十頁),則被告一0二年一月八日向健保署申請之藥物當中,僅有潰立息膠衣錠此藥品符合證人乙○○證述之腸胃症狀,故一0二年一月八日被告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應僅有交付二十八日份之「潰立息膠衣錠」此藥品。至證人乙○○雖於一0六年九月十三日本院審理時改證稱並無因腸胃炎而取得二十八天份藥品,而與其一0五年二月十九日本院證述內容不相符合,然依前述,本院認定被告開立與證人乙○○之藥品如附表一編號六「實際給付藥物」欄所載,故腸胃炎藥品並非證人乙○○長期固定拿取,證人乙○○於一0六年九月十三日改證稱並無因腸胃不適拿過二十八天份藥物,此部分應係證人乙○○嗣後記憶模糊,併此敘明。 ⑥再附表一編號六所載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起訴書附表未敘及,然因此部分與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二甲○○一0三年五月十日、編號四亥○○一0三年五月一日、編號五黃○○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各該次就診,被告所為一0三年九月十六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暨詐欺行為具有想像競合關係,本院併與審理),證人乙○○係因腰酸背痛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物如附表一編號六「實際交付藥物」欄所載,業據本院說明如前,則被告在乙○○紙本病歷及甲電腦病歷上記載之焦慮情緒等內容,以及開立之藥品名稱「Zapline(憂必晴)1 28TB=28天」「Memodin(莫暈得錠)1.5 28TB=28天」「Dactive(安得眠膜衣錠)1 28TB=28天」(紙本病歷安得眠部分每日顆數則為一點五顆),均屬不實之登載內容,至為明確,惟被告就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之藥物僅包含憂必晴、莫暈得錠、緩壓膜衣錠各三天份,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乙○○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可參,因緩壓膜衣錠之適應症為高血壓、治療第Ⅱ型糖尿病腎病變,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網路藥物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一九二頁),此應係治療乙○○高血壓所用,故本次向健保署詐得之金額自僅包含憂必晴、莫暈得錠三日份,並非按照甲電腦病歷內容申請。又被告於一0二年一月八日、同年三月六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十四日、同年六月十一日、同年七月十一日,為病患乙○○看診時,有在電腦病歷上為不實之登載,業如前述,至被告有無在上開日期之紙本病歷上為不實登載,因本案並未扣得上開日期之紙本病歷,雖被告實有可能在紙本病歷上亦為不實之睡眠障礙、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藥品相關登載,然仍難以排除被告係按照乙○○實際症狀而為紙本病歷之紀錄,此部分本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自不認定被告於一0二年一月八日、同年三月六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十四日、同年六月十一日、同年七月十一日有在紙本病歷上為不實之疾病診治及藥物登載,均併此敘明。 ⑦至被告雖以證人乙○○因家庭經濟因素、生活壓力,並因高血壓、糖尿病、更年期症候群,而有情緒不穩定、頭痛、暈眩、心悸、胸悶、焦慮、嚴重睡眠障礙等精神症狀,因此開立安眠藥、抗焦慮藥物與其服用,另一份電腦病歷當中三天份到七天份藥物是屬於一般疾病,並未向健保局申報,就送給病人服用云云。然依前述,證人乙○○證稱僅偶爾因更年期躁熱不好睡,並無長期睡眠障礙、憂鬱症狀問題,而一般人對於自身病症為何多有認知,若有長期嚴重失眠情況,當會有所記憶,而觀諸附表一編號六所載之乙○○就醫日期,乙○○在安平診所看診時間持續一年以上,若被告確實有長期開立安眠藥、抗憂鬱類之精神科藥物,證人乙○○豈會對此均不知悉?況觀諸卷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表,證人乙○○在安平診所就診時,被告仍有開立與附表一編號六乙電腦病歷相同之藥品「MELOCAM、CLIXIN、MEFENAMICACID(按與PONSTAN為同種藥物)」「MEFENAMICACID、TSUFONLOL(即ANTICOLD)、AMINOPHYLLIN、 PSUBITY(即LONTEC)、PYMADOM(按與SCANAL為同種藥物)」,並有申請健保給付,例如一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同年六月十四日、同年六月二十九日、七月二十六日、同年八月二十四日,顯然乙電腦病歷內藥品,健保仍有給付,被告卻刻意將上開健保均有給付之藥品,分別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且短天數藥品不申請健保給付,其動機顯有可議,且若該二份電腦病歷內容若均係針對乙○○實際病徵診治而開立,被告理應將所有之診斷結果及開立之實際藥物均完整呈現在紙本病歷上,豈會僅在紙本病歷上記載關於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名稱及相對應之病症,全無乙電腦病歷內容?反徵被告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之目的,係因被告為使藥師調劑之藥品係確實針對病人之疾病治療,同時不調劑向健保署申請給付之藥品,復為避免病人自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記載內容發現藥品不符(一般病人服藥前仍會參考藥單上服藥指示,可輕易發現天數明顯不符),因此將虛偽不實之健保申請藥單內容,與針對病人實際病況而開立之診斷及藥品分別開立,至為明確,被告在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乙○○就醫日期電腦病歷上登載前述失眠及憂鬱情緒之症狀描述,以及如附表一編號六「健保申報疾病」、「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內容,俱屬不實,並在附表一編號六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六所載之健保藥費,即堪認定,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⑧從而,病患乙○○附表一編號六所載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如附表一編號六「實際給付之藥物」欄所載,而健保署給付附表一編號六「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藥費,自屬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金額經重新計算後如附表一編號六「詐領之藥費」欄所載,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及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詐領健保藥費統計表、詐領健保費統計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至第一二六頁),而上開金額係健保署依照附表一編號六本院認定之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數量,依照渠等原核給之藥物單價計算,自屬可採。另病患乙○○附表一編號六所載日期雖係因腸胃炎、高血壓、肌肉酸痛、感冒、更年期躁熱不好睡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因被告具備家醫專科及精神專科醫師資格,且安平診所提供服務診療科別包括精神科及家醫科,健保署認僅病患在安平診所歷來就醫過程均為一般病症(皮膚過敏、高血壓、偏頭痛、感冒、全身酸痛、腸胃不適)就醫,未曾因失眠、憂鬱等精神科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此情形僅能申請一般門診診察費,若病患在安平診所歷來就醫過程確實曾有精神科症狀,嗣後因一般家醫科症狀就診時,因無法排除就醫過程曾陳述其精神方面之次診,就醫過程難界定,健保署因此從寬認定,可核給精神科門診診察費,有前引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及反面、卷十第三四頁),而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曾因更年期燥熱不好睡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是就病患乙○○附表一編號六診察費部分被告雖係以「精神科門診」向健保署提出申請,健保署審核後認此部分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給付並無問題,此部分並無詐領健保診察費情形,併與說明。 ⒎附表一編號七午○○部分: ①附表一編號七健保對象午○○有於附表一編號七所載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經被告看診後,被告在午○○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同年三月二日、同年四月六日、同年五月八日、同年六月五日、同年七月六日、同年八月十六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十一日、一0三年一月二日、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之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記載「憂傷情緒、生活樂趣減少、自傷悲觀扭曲負面思想,無力感、罪惡感錯覺、自我嫌惡、注意力不好、焦慮情緒、煩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很煩、不舒服、心情不好」等相類似內容之診療紀錄,並在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填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七「健保申請藥物」欄位所載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其中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電腦及紙本病歷上開立之藥品名稱及數量,與健保申請之藥品名稱及數量未完全相符,詳附表一編號七所載),復以午○○有附表一編號七「健保申報疾病」欄之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暈眩、典型偏頭痛未提及難治偏頭痛、神經系統疾患等病症,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七「健報申請藥物」欄所載之藥費,並申請如附表六編號二所載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午○○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午○○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附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所列之診察費用申請資料、「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及「一般門診診察費」重新核算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八頁反面至第九頁、卷四第一四九頁至第一五四頁、卷七第二七頁至第三八頁、卷九第九四頁、第一0二頁至第一0三頁、第一二七頁),以及午○○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②其次,證人午○○就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情形,於偵查中證稱:「(無到安平診所就醫?)有;(你都是因為什麼病看診?)頭痛;(每次就醫拿的藥量都是幾天份?)我每次拿三天份,九小包一餐一包;(裡面有無包含安眠藥是固定晚上睡前吃?)沒有。我的藥都是餐後吃沒有睡前吃;(你有無在安平診所拿過史蒂諾斯安眠藥?)沒有安眠藥;(根據資料顯示你在一0二年一月十九日、一月二十三日、三月二日、四月六日、五月八日、六月五日、七月六日、八月十六日、九月十三日、十月十一日、一0三年一月二日有五次因為憂鬱症四次因為眩暈一次偏頭痛,一次腸胃炎去看診,除了一月十九日拿三天份的藥之外,其他都是拿二十八天的藥並且拿的藥物是史蒂諾斯安眠藥,有無意見?)我去看診的確切日期我不知道,但我去年確實有看診不少次。但是我沒有拿安眠藥更沒有拿二十八天份的藥;…(警詢時有提示史蒂諾斯安眠藥的照片?)有;(你跟安平診所拿的藥有包含照片所示的藥物嗎?)沒有;(給你看病的醫生?)辛○○本人。我拿藥的地方就是診所內」等語(見他字卷第一一六頁及反面);復於本院證稱:「(有無印象去過安平診所就醫過幾次?)我在安平診所看了好幾年,第一次去是何時已經忘記了;(每次去是否都是被告翁醫師看診?)對;(為何去安平診所就醫?)我有經常性的頭痛症狀;(你稱經常性的頭痛是何種因素?)找不到原因,有時候氣候變化或太緊張就會頭痛;(從事何職?)我自己開中藥行的店,我自己是老闆;…(你向被告翁醫師說你頭痛,壓力的問題,醫師有無跟你說明這是何種原因?)翁醫師沒有很詳細講,他只是開藥給我吃;(有無印象被告翁醫師有無向你說明藥品的效果為何?)沒有,我只有回答翁醫師說吃了藥以後偶爾有效,偶爾沒有效果;(你所謂的有效是指什麼?)頭痛會減緩,緊張是不會,主要是頭痛的問題;(翁醫師開給你的藥物外觀、形狀、顏色為何?)就是一小包,每一次看診就是三天的份量,裡面有九小包,有一顆的也有半顆的,實際情形我也不曉得;(有無印象翁醫師說明是飯後或睡前吃?)一般都是飯後吃;(有無失眠狀況?)很少,幾乎不曾失眠過,我躺在床上馬上就睡著了;(在安平診所是否每次都是看頭痛?)絕大部分;(是否都是使用健保卡?)都是健保卡;(有無因為工作壓力或其他原因向被告翁醫師反應過說你有憂鬱症或不愉快的傾向?)沒有,主要是看頭痛;(頭痛一次是拿三天藥量,有無一次拿二十八天的藥量?)沒有;(翁醫師有無特別跟你強調說這個藥吃了以後會想睡覺而要注意?)沒有;…(有無因為腸胃炎就診?)有,很少、一、二次而已;(有無因為憂鬱症、暈眩而去就診?)沒有,我沒有憂鬱症;…(提示證人午○○之病歷,一0二年五月八日的病歷就診紀錄,你有無向醫師陳述生活樂趣減少、自傷悲觀、有具負面思想、無力感、罪惡感、錯覺、自我嫌惡、記憶力不好、焦慮情緒、煩躁不安等這些問題?)我沒有講這些問題;(有無提到過度憂傷、罪惡感、行為改變、退縮孤僻等這些內容?)沒有;(你方稱每次去看都是拿三天份的藥量嗎?)對;(這三天份的藥物如何服用?)頭痛才會吃,有時候頭痛劇烈才會吃兩包;(有無睡前服用的藥物?)沒有;(有無拿過二十八天的藥量?)從來沒有;(有無自費到安平診所看診過?)印象中沒有,我都是用健保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六二頁反面至第六五頁)。是依證人午○○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證述內容,其主要係因頭痛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拿取之藥物係三天份,並無因失眠、憂鬱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且藥品服用方式為三天份、三餐飯後服用,未曾拿取二十八天份藥品,復於本案證稱曾因腸胃炎在安平診所就診等情,而證人午○○僅係因疾病前往安平診所看診,與被告並無任何故舊恩怨,本案對其而言亦無任何利害關係,證人午○○並無任何動機刻意隱匿或虛捏事實,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疑義,參以一般人就診時雖對於醫師詳細開立之藥品名稱多不知悉,但對於自身係因何症狀而就診、醫生開立之藥品天數、服用方式均有認識,而睡眠障礙及憂鬱症狀並非自身難以察覺之病症,若係因失眠或憂鬱疾患而就診,應無自身不知之理,且觀諸附表一編號七所載之午○○就醫日期,午○○在安平診所看診時間持續一年以上,一般人若無罹患高血壓、糖尿病此類需長期服用藥物之慢性病,就診時醫生若每次開立之藥品均為多種藥品二十八天份,其超過一年均需每日服用多顆藥物,應會有相當之印象,應無自身不知之理,足見證人午○○證稱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期間,主要係因頭痛問題就診,偶爾因腸胃炎就診,並無因睡眠障礙、憂鬱症而在安平診所治療,且拿取之藥物係三天,並無拿取二十八天份之藥品,應堪屬實。 ③其次,經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一0二年三月二日、同年四月六日、同年五月八日、同年六月五日、同年七月六日、同年八月十六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十一日、一0三年一月二日、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均有二份電腦病歷,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則僅有一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三六頁至第五八頁),而觀諸上開同一日期二份電腦病歷內容,其中一0二年三月二日、同年四月六日、同年五月八日、同年六月五日、同年七月六日、同年八月十六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十一日、一0三年一月二日、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內容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另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電腦病歷上記載之藥物為「Propra(心保樂錠)3 84TB=28天」「Clixin(潰立息)2 56TB=28天」「Topinmate(美時妥品 美錠)1 28T B=28天」「Zapline(憂必晴)1 28TB=28天」「Dactive(安得眠膜衣錠)1 28TB=28天」,紙本病歷 記載之藥物為「Propra 3 84TB=28天」「Clixin 2 56TB=28天」「Topinmate 1 28TB=28天」「Zapline 1 28TB=28天」「Dactive 1 1/2 28TB=28天(其中1/2為手寫)」, 健保申請之藥品則僅有心保樂錠、潰立息、美時妥品美錠、憂必晴各三天份(以上電腦病歷均稱甲電腦病歷),而上開日期醫聖診療系統另一份藥品內容則如附表一編號七「藥單內容」欄所載(以下均稱乙電腦病歷),服用方式均為每日三次飯後服用,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午○○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午○○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以及午○○電腦病歷、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而被告於一0二年三月二日、同年四月六日、同年五月八日、同年六月五日、同年七月六日開立與午○○之乙電腦病歷左方處方箋記載之藥品名稱均為「LACTOBACIL(MYLANTA)、PONSTAN、SCANAL」,一0二年八月蝕六日、同年十月十一日、一0三年一月二日、同年三月二十六日、同年五月十三日開立與午○○之乙電腦病歷左方處方箋記載之藥品名稱均為「CAFAGOT(ERGOCAFE)、PONSTAN、SCANAL」,其中「LACTOBACIL(MYLANTA )」之適應症為緩解胃部不適或灼熱感、胃酸過多、消化不良、解除脹氣、緩解氣脹相關症狀(見本院卷五第一九六頁);「PONSTAN」之適應症為經痛、經血過多、鎮痛、抗炎 、解熱(見本院卷五第一五九頁);「SCANAL」即為一般退燒止痛使用之普拿疼(見本院卷五第二0二之二、之三頁);「CAFAGOT(ERGOCAFE)」適應症為血管性頭痛如偏頭痛 、組織胺性頭痛(見本院卷五第第二0二之四、之五頁),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光田綜合醫院用藥資訊、臺灣頭痛學會文章在卷可佐,參以被告於本院供稱:「(提示本院卷㈥第三八頁午○○一0二年三月二日電腦列印病歷)所以LACTOBACIL的作用為何?)第一個是胃藥;…(提示本院卷㈥第四七至四八頁午○○一0二年八月十六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一份是向健保局請領的,第二份中CAFAGOT作用為何?)這個是吃血管性頭痛的,偏頭痛 ;(第二個PONSTAN作用為何?)止痛的;(第三個SCANAL 是普拿疼,所以這是否為頭痛跟消炎止痛的?)對;…(你開給午○○的藥,有的第一種藥是開LACTOBACIL,有的是開CAFAGOT,第二種藥跟第三種藥開的都是一樣,所以這個LACTOBACIL跟CAFAGOT治療的症狀是否類似?)不一樣;(是否CAFAGOT是治療偏頭痛,LACTOBACIL是治療腸胃的?)對」 等語(見本院卷八第五十頁至第五三頁)。故依被告於本院供述上開藥品治療之疾病內容,其中一0二年三月二日、同年四月六日、同年五月八日、同年六月五日、同年七月六日均有胃藥與消炎止痛藥品;一0二年八月十六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十一日、一0三年一月二日、同年三月二十六日、同年五月十三日均有偏頭痛與消炎止痛藥品,則被告開立上開藥品治療之疾病應係胃部不適與頭痛症狀,上開乙電腦病歷藥品所治療之疾病,以及開立之天數三天、服用方式為三餐飯後服用,俱與證人午○○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曾因頭痛、腸胃炎而在安平診所就醫、取得之藥物均係三天份、三餐飯後服用等內容相符,足見證人午○○於附表一編號七其中「一0二年三月二日、同年四月六日、同年五月八日、同年六月五日、同年七月六日」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看診時,係因胃部不適而前往就診,「一0二年八月十六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十一日、一0三年一月二日、同年三月二十六日、同年五月十三日」則係因頭痛而前往就診,被告開立交付之藥品應如前述乙電腦病歷登載,即附表一編號七「實際給付藥品」欄所載藥品,並非附表一編號七「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藥品。況被告前於一0三年七月三日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亦坦承並未交付任何史蒂諾斯安眠藥與午○○,僅係利用其名義向健保署申報不實之史蒂諾斯藥量等語(見偵卷第一宗第八四頁至第八五頁),益見被告附表一編號七上開日期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內容,確實不實。故綜觀證人午○○前開證述內容、被告前於健保署業務訪查供述內容,以及被告二份電腦病歷之診治內容暨藥品明細,除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此部分認定詳後述)以外其他附表一編號七所載日期,被告登載之二份電腦病歷,一0二年三月二日、同年四月六日、同年五月八日、同年六月五日、同年七月六日、同年八月十六日、同年九月十三日、同年十月十一日、一0三年一月二日、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甲電腦病歷與健保申請相符,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其中甲電腦病歷記載之藥物為「Propra(心保樂錠)3 84TB=28天」「Clixin(潰立息)2 56TB=28天」「Topinmate(美時妥品美錠)1 28T B=28天」「Zapline(憂必晴)1 28TB=28天」「Dactive(安得眠膜衣錠)1 28TB=28天」,健保申請之藥品則僅有心保樂錠、潰立息、美時妥品美錠、憂必晴各三天份,惟上開日期乙電腦病歷與證人午○○證述之病情、藥品天數、服用方式為三餐飯後相符,顯見被告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之目的,係因被告為使藥師調劑之藥品係確實針對病人之疾病治療,同時不調劑向健保署申請給付之藥品,復為避免病人自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記載內容發現藥品不符(一般病人服藥前仍會參考藥單上服藥指示,可輕易發現拿到之藥品天數差異甚大),因此將虛偽不實之健保申請藥單內容,與針對病人實際病況而開立之藥品分別開立,至為明確,被告在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外,其餘附表一編號七所示午○○就醫日期甲電腦病歷、紙本病歷上登載前述失眠及憂鬱情緒之症狀描述,以及如附表一編號七「健保申報疾病」、「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內容,俱屬不實,並在附表一編號七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以午○○有附表一編號七所載之疾病、其有診治開立「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藥品,向健保署申請各該次看診之健保藥費,即堪認定。 ④另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就附表一編號七就醫日期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部分,固僅有一份電腦病歷,然午○○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證述內容,其主要係因頭痛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拿取之藥物係三天份,並無因失眠、憂鬱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且藥品服用方式為三天份、三餐飯後服用,未曾拿取二十八天份藥品,復於本院證稱曾因腸胃炎在安平診所就診等情,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是證人午○○證述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情形,與被告製作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電腦病歷所載內容差異甚大,參以被告前於一0三年七月三日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亦坦承並未交付任何史蒂諾斯安眠藥與午○○,僅係利用其名義向健保署申報不實之史蒂諾斯藥量等語(見偵卷第一宗第八四頁至第八五頁),足見被告在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為午○○看診後,在電腦病歷及紙本病歷上記載之內容仍屬不實,其交付之藥品應與電腦病歷及紙本病歷所載內容未完全相符。而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被告實際開立之藥品為何,因上開醫聖診療系統並無第二份電腦病歷可資佐證,本院就被告開立之附表一編號七「健保申請藥物」欄藥品,與證人午○○證述之病況、天數是否相符一事,送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鑑定,經該署審核鑑定,就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之藥品鑑定結果為「美時妥品美錠(Topinmate)用於成人及二歲以上兒童局部癲癇或併有Lermox-Gastaut症候群之癲癇及原發性全身性強直陣攣癲癇的輔助 治療,用於Partial Onset Seizure病患之單一藥物治療、 預防偏頭痛」、「康緒平緩釋膠囊(Calmdown Sustained)用於鬱症、泛焦慮症、社交焦慮症、恐慌症」、「鼎泰舒眠諾思(Semi-nax f.c.tab)用於失眠症」、「皇佳善腦清錠(Cinatin tablets)用於嘔吐、眩暈、迷路的疾患暈動病 」,因病患述無失眠、憂鬱等情況,主要是頭痛且每次看診開三日藥份,僅美時妥品美錠藥品符合但藥量日份與實際給患者不符,其餘藥品均不符合乙情,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函附之審查意見(見本院卷七第二四頁),而上開鑑定意見係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審查醫生按照健保申請資料核對證人證述之病情,依其專業意見判斷,上開鑑定意見自堪憑採,而被告縱有前述業務登載不實及詐領健保費用行為,然一般藥品均有其適應症及可能之副作用,其身為專業醫師,實際交與病患之藥品,仍應係針對病患之病情而為,若無該項疾病應無交付治療該疾病之藥品,造成病患不良反應之後果。則被告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向健保署申請之藥物當中,僅有美時妥品美錠此藥品符合證人午○○證述之頭痛症狀,參以證人午○○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僅拿取三天份藥量,故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被告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應僅有交付三日份之「美時妥品美錠」此藥品。 ⑤再病患午○○附表一編號七所載日期均係因頭痛、腸胃不適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且歷來未曾因失眠、憂鬱、自律神經問題等精神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醫,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七所載時間為午○○看診時,係向健保署申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各次申請點數經換算核給之費用如附表六編號二所載等情,亦有前引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附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所列之診察費用申請資料、「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及「一般門診診察費」重新核算明細表、西醫基層總額各季點值彙整表、一般門診診察費及精神科門診診察費說明資料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七頁、卷四第四十頁至第四四頁、卷七第十三頁、第二三頁、卷九第九四頁、第一0二頁至第一0三頁、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二九頁),而被告在安平診所為病患看診時,針對歷來就醫過程均為一般病症(皮膚過敏、高血壓、偏頭痛、感冒、全身酸痛、腸胃不適)就醫,未曾因失眠、憂鬱等精神科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此情形僅能申請一般門診診察費,亦有前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可參,是被告就病患午○○部分,應僅能以「一般門診」而非「精神科門診」向健保署申請診察費,故就附表六編號二午○○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用,自亦屬本案詐欺犯罪所得。從而,病患午○○附表一編號七所載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如附表一編號七「實際給付之藥物」欄所載,而健保署給付附表一編號七「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藥費、附表六編號二精神科門診診察費點數換算費用,自均屬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金額經重新計算後如附表一編號七「詐領之藥費」、「詐領之診察費」欄所載,亦有前引函文所附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詐領健保藥費統計表、詐領健保費統計明細表、「精神科門診診察費」及「一般門診診察費」重新核算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至第一二七頁),而上開金額係健保署依照附表一編號七本院認定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數量,以及該日期被告看診人次與西醫基層總額各季點值彙整表計算,自屬可採。 ⑥又附表一編號七所載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起訴書附表未敘及,然因此部分與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二甲○○一0三年五月十日、編號四亥○○一0三年五月一日、編號五黃○○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各該次就診,被告所為一0三年九月十六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暨詐欺行為具有想像競合關係,本院併與審理),證人午○○係因頭痛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物如附表一編號七「實際交付藥物」欄所載,業據本院說明如前,則被告在午○○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記載之焦慮情緒等內容,以及開立之藥品名稱「Propra(心保樂錠)3 84TB=28天」「Clixin(潰立息)2 56TB=28天」「Topinmate(美時妥品美錠)1 28TB=28天 」「Zapline(憂必晴)1 28TB=28天」「Dactive(安得眠膜衣錠)1 28TB=28天」(紙本病歷安得眠部分每日顆數則為一點五顆),均不實之登載內容,至為明確,惟被告就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之藥物僅包含心保樂錠、潰立息、美時妥品美錠、憂必晴各三天份,並以簡表方式申請定額藥費給付,並非按照甲電腦病歷內容申請,則本次向健保署詐得之金額自僅包含上開健保申請部分,併與敘明。 ⑦至被告雖以證人午○○有家族史的長期血管性偏頭痛的慢性疾病,其發作與緊張情緒,氣候變化太大、睡眠障礙都有明顯的關聯,也有其他家庭工作經濟壓力,被告除了開立專治偏頭痛的藥物外,還加入含有史蒂諾斯成分的鎮靜催眠劑來解除他的焦慮、緊張情緒的精神症云云,然依前述,證人午○○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並無睡眠障礙、憂鬱症狀問題,而一般人對於自身病症為何多有認知,若有明顯失眠情況,當會有所記憶,且安眠藥物係睡前服用,一般取藥時藥師對於各種藥物服用時間、服用方式多會清楚說明,並檢附藥單明細供病患作為服用指示,證人午○○若有拿取安眠藥物,豈會對此全無印象?且觀諸附表一編號七所載之午○○就醫日期,午○○在安平診所看診時間持續一年以上,一般人若無罹患高血壓、糖尿病此類需長期服用藥物之慢性病,就診時醫生若每次開立之藥品均為多種藥品二十八天份,其超過一年均需每日服用多顆藥物,應會有相當之印象,證人午○○豈會全無印象?況被告電腦內開立之二份電腦病歷,若均係針對午○○實際病徵診治而開立,理應將所有之診斷結果及開立之實際藥物均完整呈現在紙本病歷上,豈會僅在紙本病歷上記載關於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名稱及相對應之病症,全無乙電腦病歷內容?且被告前於本院勘驗電腦病歷時,對於本院詢問為何不把開給午○○三天份藥物,貼在紙本病歷上,被告無法回答而沈默不語(見本院卷二第二四五頁),足見被告上開辯解,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⑧綜上,被告在附表一編號七所示午○○就醫日期電腦病歷、紙本病歷上登載前述失眠及憂鬱情緒之症狀描述,以及如附表一編號七「健保申報疾病」欄所載之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暈眩、神經系統疾患,以及附表一編號七「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內容,俱屬不實,並在附表一編號七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七所載之健保費用、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用,至堪認定。 ⒏附表一編號八寅○○ ①附表一編號八健保對象寅○○有於附表一編號八所載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看診後在一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寅○○之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記載「焦慮情緒,煩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很煩、不舒服、心情不好、憂傷情緒、生活樂趣減少、自傷悲觀扭曲負面思想、無法專心、記憶力不好、煩躁不安、不快樂、不輕鬆」之診療紀錄,並在電腦病歷上以及紙本病歷上填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八「健保申請藥物」欄位所載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復以寅○○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八「健報申請藥物」欄所載之藥費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寅○○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寅○○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九頁、卷四第一七八頁),以及寅○○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②再證人寅○○就其在安平診所看診情形,於本院證稱:「(是否曾經到安平診所看診過?)有;(因為何種原因去安平診所看診?)睡眠障礙;(到安平診所看診幾次?)二、三次,不是很記得,有印象好像二次、三次;…(藥物是睡前吃還是照三餐吃?)我記得好像是三餐;(你不是失眠、睡不著才去看,開的藥是照三餐開給你的藥嗎?有無睡前要吃的藥?)我不是很記得;(是否確認你看的這二、三次,都只有開二、三天份的藥給你?)對;(有無開比較長天份的藥給你?)沒有;(有沒有開到二十八天份藥量?)沒有;…(提示證人寅○○之病歷,此為本案查扣之病歷,上面載有你的姓名,一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記載IC即健保之意,上面記載精神上有一些狀況,當時看診之紀錄開立四種藥物,有每日一次或三次,也有睡前一次,各為二十八天份藥量,是否在該日看診並拿這些藥?)不是很記得,可是沒有那麼多;…(健保局之前是否曾經訪談過你?)有;(提示證人寅○○之健保局訪談紀錄,你陳述『我平時主要在石門診所就醫,也曾去安平診所就醫一次,是因有睡眠障礙去看診,我是見安平診所外的張貼廣告,有主治睡眠、頭痛等,所以進去看診』,問『你在安平診所看診睡眠障礙時,開給幾天份的藥品和幾種藥品?』你回答『我是確定有睡眠問題去看診,有開口服藥品,但開給幾日份及幾種藥我記不得』,問『依本局的資料安平診所有申報你一次就醫,日期是一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該次申報你領了二十八天的口服藥,是否與你就醫經驗相符,請你說明』,你說『我雖然忘記安平診所開給我幾天份藥品,在我就醫經驗裡最多只有領取過一星期的藥品,不曾有領超過一星期以上的藥品,所以我確定安平診所申報開給我二十八日份口服藥,我最多不會拿超過七天份的口服藥』,該次訪談紀錄內容是否屬實?)我確實有講這些話;(你的就醫紀錄中,你是對於你去安平診所看診拿藥的天數忘記,但你可以確信你拿的藥不會超過一個禮拜?)對,沒有那麼多;(你全部看診經驗裡,你最多只有拿到七天份嗎?)就是算七天以內;(沒有超過七天的?)沒有,沒有拿長期的;(據你在健保局的這份訪談記錄,你稱你主要在石門診所看診,在石門診所也有看過失眠的嗎?)沒有,在那邊是感冒;(所以失眠就只有在安平診所印象中看過一次?)因為安平診所在隔壁,我記得好像二、三次;(還有無在別的地方看過失眠,拿過幫助睡眠之藥物的情形?)沒有;(就只有在安平診所?)對;(方才你稱是否是庭上翁醫師幫你看診你不確定,所以你跟翁醫師沒有特殊的交情?)沒有;(有無印象你去安平診所看時,有無強調你的症狀很嚴重,看能否拿長一點天數的藥給你?)只是長期的睡眠不是很好;(你有說長期睡眠不好?)就是睡眠比較不好睡;(在安平診所有無要求因你症狀嚴重,可否開長一點時間的藥,就是多開幾天讓你吃久一點?你印象中你說應該是不會超過個一禮拜,再跟你確認有無可能你向安平診所的醫師,不管是否為在庭的翁醫師幫你看診的,你向醫師說你的失眠情況很嚴重,或你希望可以開長一點的時間,不要只開七天,有無此種情形?)沒有,因為是短期的幾天份;(所以你確定是開短期的,沒有開到二十八天的藥?)對,沒有拿長期的」等語(見本院卷五第四七頁至第五一頁)。故依證人寅○○上開本院審理之證述內容,其確實因睡眠障礙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經被告看診後取得短天數、未超過七天份之藥物,而證人寅○○僅係因失眠問題前往安平診所看診,與被告並無任何故舊恩怨,本案對其而言亦無任何利害關係,證人寅○○並無任何動機刻意隱匿或虛捏事實,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疑義,參以一般人就診時雖對於醫師詳細開立之藥品名稱未必知悉,但對於自身係因何症狀而就診、醫生開立之藥品天數、服用方式均有認識,且一般藥品二十八天之份量與七天之份量差異甚大,一般人若取得二十八天份量之藥品,對此應會有印象,且觀諸卷附寅○○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表(見本院卷四第一七八頁),證人寅○○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安平診所僅有一次就診紀錄,即本案附表一編號八所載之一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故證人寅○○係第一次因睡眠障礙而前往安平診所就醫,而一般醫師對於因睡眠障礙就診之病患,因治療睡眠障礙之藥品眾多,所開立之藥品是否適合該名病患尚不確知,故對於初診之病患僅先開立七天或十四天份藥品,待其服用一、二星期後再行評估是否需調整藥物,或確認原開立之藥品對其有幫助後,始再開立二十八天份量藥品,實為一般常見情形,是證人寅○○證稱在安平診所就診時,僅取得短天數、未超過七天份之藥物,實與一般因睡眠障礙初診時,一般醫生先開立短天數藥物確認藥物適切性後,嗣後始再開立長期之二十八天份藥物方式相符,足見證人寅○○證稱其在安平診所係因睡眠障礙就診,拿取之藥物為短天份、未超過七天份藥品,應堪屬實。 ③再者,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寅○○附表一編號八之就診日期,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有二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二一九頁至第二二0頁),而觀諸上開同一日期二份電腦病歷內容,其中一份內容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另一份藥品內容則如附表一編號八「藥單內容」欄所載(以下就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之電腦病歷,簡稱甲電腦病歷,另一份則簡稱乙電腦病歷),而被告開立與寅○○之乙電腦病歷左方記載之藥品名稱為「INDERAL、SOLAXIN、TOFRANIL」,且給付之藥品天數為七天,其中「INDERAL」適應症為狹心症、不整 律(上心室性不整律、心室性心博過速)、原發性及腎性高血壓、偏頭痛、控制原發性震顫、控制焦慮性心博過速、甲狀腺毒症的輔助劑、親鉻細胞瘤(見本院卷五第一八七頁);「SOLAXIN」適應症為肌肉緊張症、急性腰痛、脊椎間板 症候群及脊髓炎痙攣、神經肌肉之機能異常等所伴生有肌痙攣、強直之諸疾患(見本院卷五第二0二之六頁);「TOFRANIL」適應症為憂鬱病、夜尿(見本院卷五第一七五頁),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光田綜合醫院藥物資訊在卷可佐,參以被告就上開藥物之使用方式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提示本院卷㈥第二一九至第二二0頁寅○○一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一份是向健保局申請的部分,第一份藥單與健保局請領的資料相符,第二份藥單中INDERAL作用為何?)心悸;(第二個SOLAXIN作用為何?)肌肉鬆弛;…(第四個TOFRANIL作用為何?)這是抗憂鬱的;(那時候你為何開這些藥物給寅○○,是要治療寅○○何種症狀?)他主要有失眠、有憂鬱的症狀、焦慮、恐慌;(肌肉鬆弛做何用?)肌肉鬆弛本身也可以抗焦慮;(所以這一份七天份藥單是否關於抗焦慮類、恐慌這類的藥物?)對,主要還是精神神經方面的疾病使用藥物」等語(見本院卷八第五四頁及反面)。復參以被告前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你看診完後,藥師是憑什麼資料調劑藥品?憑病歷上的處分箋或給病人的藥品收據?)憑處方箋;(如果你有因為增開史蒂諾斯而開立兩套處方箋,那你給藥師的是真的或假的處方箋?)我給藥師的是以其他非史蒂諾斯代碼開立的處方箋。例如抗組織胺或抗焦慮的藥交給藥師;(你有無將不足二十八日的史蒂諾斯交給藥師?)沒有,我都自己弄,我將不足額史蒂諾斯及以其他代碼開立的處方箋放入藥袋中交給藥師;…(申○○還會不會加配抗組織胺或抗焦慮的藥進入藥袋中?)不會,因為我有大概跟他說我都會自己弄」等語(見他字卷第四四頁及反面),而被告上開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尚有律師陪同保障其權利,其供述之任意性自無疑意,則被告前即已坦承在不實健保申報部分,會開立二套不同處方箋,實際交付之史蒂諾斯在病歷上會以抗組織胺或抗焦慮藥物名稱代替,參以證人申○○亦於偵查中供稱:「(【告以被告辛○○供述關於藥師配藥之供述】對辛○○所說處方簽開立非史蒂諾斯,但放入史蒂諾斯的藥,你是否知情?你有無將藥袋內的處方箋及史蒂諾斯拿出檢視?)我會照醫師的處方箋包;(辛○○有無跟曾你說過他已經放入史蒂諾斯的藥在裡面,不用再放入抗組織胺或抗焦慮的藥進入藥袋中?)他如果拿出來沒有交代的就依照他處方箋包藥,他如果有特別交代我就不再放入抗組織胺與抗焦慮的藥」等語(見偵一卷第四四頁反面),足見被告在安平診所開立之部分藥單中,其中抗組織胺或抗焦慮藥品確實有代換其他藥品,藥師會依照被告指示不再放入病歷上記載之抗組織胺或抗焦慮藥品情形,而觀諸上開乙電腦病歷之藥物內容,其中「TOFRANIL」之適應症確實包含憂鬱症,「INDERAL」則具有止心悸功能,而 「SOLAXIN」雖屬肌肉鬆弛劑,惟被告坦承該藥物具有抗焦 慮作用,則此抗焦慮作用之藥物依照被告上開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情詞,實際上應係擺放相同天數之史蒂諾斯類安眠藥,則乙電腦病歷藥單其中肌肉鬆弛劑此具有抗焦慮作用之藥物替換為安眠藥後,即與證人寅○○證述因睡眠障礙就診,一般醫生看診後開立之綜合性藥物適應症相符,復與證人寅○○證述因失眠在安平診所看診取得之藥物天數不超過七天相符。故綜觀證人寅○○前開證述內容、被告前於檢察事務官供述內容,以及被告二份電腦病歷之診治內容暨藥品明細,被告登載之二份電腦病歷,其中一份與健保申請相符,另一份與證人寅○○證述之病情、取得天數相符,顯見被告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之目的,係因被告為使藥師調劑之藥品係確實針對病人之疾病治療,同時不調劑向健保署申請給付之藥品,復為避免病人自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記載內容發現藥品不符(一般病人服藥前仍會參考藥單上服藥指示,可輕易發現天數明顯不符),因此將虛偽不實之健保申請藥單內容,與針對病人實際病況而開立之診斷及藥品分別開立,並以「SOLAXIN」此種兼具有抗焦慮功能藥物代替實際交 付之安眠藥,即堪認定,被告在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寅○○就醫日期電腦及紙本病歷上登載前述失眠之症狀描述,雖與證人寅○○實際病況相符,但被告交付之藥物應如附表一編號八「實際給付藥物」欄所載,則被告在電腦病歷及紙本病歷上記載開立之藥物為附表一編號八「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內容,仍屬不實,並在附表一編號八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向健保署申請不實之健保藥物費用,即堪認定。 ④至被告雖抗辯二份藥單之藥物均有交與寅○○,未向健保申請該份電腦病歷記載之藥物係免費提供,並無任何業務登載不實及詐領健保費行為云云。然依前述,證人寅○○於一0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係第一次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之前並無在該診所就診之紀錄,雙方僅係單純醫病關係,並無任何交情,且證人寅○○證述之失眠狀況亦無特殊之處,被告何需在健保給付之藥品外,額外贈送未申請健保給付之七天份藥品?且被告電腦內開立之二份電腦病歷,若均係針對寅○○實際病徵診治而開立,理應將所有之診斷結果及開立之實際藥物完整呈現在紙本病歷上,豈會僅在紙本病歷上記載關於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全無乙電腦病歷內容?足見被告上開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⑤從而,病患寅○○附表一編號八所載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如附表一編號八「實際給付之藥物」欄所載,而健保署給付附表一編號八「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藥費,自屬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金額經重新計算後如附表一編號八「詐領之藥費」欄所載,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及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詐領健保藥費統計表、詐領健保費統計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至第一二六頁),而上開金額係健保署依照附表一編號八本院認定之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數量,依照渠等原核給之藥物單價計算,自屬可採。另證人寅○○本次確實係因失眠就診,被告向健保署申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用,此部分自無詐領,併此敘明。 ⒐附表一編號九己○○ ①附表一編號九健保對象己○○有於附表一編號九所載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經被告看診後,被告在一0二年四月三日、同年五月九日、同年六月十日己○○之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記載「自傷悲觀扭曲負面思想、無力感、罪惡感、錯覺、自我嫌惡、注意力不好、焦慮情緒,煩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很煩、不舒服、心情不好」等相類似內容之診療紀錄,並在電腦病歷上以及紙本病歷上填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九「健保申請藥物」欄位所載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復以己○○有眩暈、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九「健報申請藥物」欄所載之藥費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己○○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己○○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七頁反面、卷四第八四頁至第八五頁),以及己○○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②再證人己○○就其在安平診所看診情形,於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人員詢問時供稱:「請問您是否有到安平區安平診所就醫,請說明就醫過程?)有去看過,大部分是看失眠,偶爾看感冒、腸胃炎;由醫師看診(不清楚姓名),拿自費安眠藥物(一份五百元,不清楚總共幾顆藥物);每次都有給健保卡;健保拿藥量大概三至五天,不可能給超過五天的藥物。安眠藥一天吃一次,一次吃一顆」等語(見他字卷第一二二頁);復於本院證稱:「(你是不是有到過安平診所去就醫?)對;(你去安平診所就醫,都是因為什麼病去看診?)感冒、腸胃炎、失眠;(你去安平診所就醫都是用健保還是有用自費?)健保,還有自費;(你因為失眠去安平診所就醫,翁醫師開給你的安眠藥大概都是幾天?)我不知道,沒有算,回來就塞冰箱;(你拿藥都是透過藥師嗎?還是直接跟翁醫師拿?)對,藥師給的;…(你如果因為感冒這些狀況去安平診所就診,你大概都會拿幾天的藥?)正常每一間都三天,別間也是三天;(你每次去安平診所看診,翁醫師都有親自幫你問診嗎?)對;(一般感冒、腸胃炎,你說看診所拿的藥都是給三天份的嗎?)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九五頁反面至第一00頁)。故依證人己○○上開證述內容,其雖有因睡眠障礙在安平診所就診,但亦有因一般感冒、腸胃炎等前往安平診所就醫,此種因一般感冒、腸胃炎疾病就診時,取得之藥物為三天份,並由藥師交付藥物等情。而證人己○○雖有在安平診所以自費看診,但僅係針對失眠部分有使用自費,其他一般疾病仍係使用健保就診,而針對感冒、腸胃炎等疾病使用健保就診時,健保給付之藥物多為三天份藥物,此為一般常情,是證人己○○證稱其針對感冒、腸胃炎等毛病在安平診所就診時,僅取得三天份藥物,且藥物係由藥師交付等情,應堪屬實。 ③再者,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己○○附表一編號九之就診日期,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有二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七七頁至第八二頁),而觀諸上開同一日期二份電腦病歷內容,其中一份內容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另一份藥品內容則如附表一編號九「藥單內容」欄所載(以下就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之電腦病歷,簡稱甲電腦病歷,另一份則簡稱乙電腦病歷),且給付之藥品天數為三天,而被告針對病患己○○病況開立之乙電腦病歷,其中一0二年四月三日、同年五月九日左方記載之藥品名稱均為「LACTOBACIL(MYLANTA) 、GASCON、BUSCOPAN、SCANAL」,一0二年六月十三日則為「TRANCOLON、GASCON、BUSCOPAN、SCANAL」,上開藥品其 中「LACTOBACIL(MYLANTA)」之適應症為緩解胃部不適或 灼熱感、胃酸過多、消化不良、解除脹氣、緩解氣脹相關症狀(見本院卷五第一九六頁);「GASCON」之適應症為解除脹氣、緩解氣脹相關症狀(見本院卷五第一九八頁);「BUSCOPAN」之適應症為胃腸瘦攣及運動亢進、膽管痙攣及其運動障礙、尿路痙攣、女性生殖器之痙攣症狀(見本院卷五第一九九頁);「SCANAL」即為一般退燒止痛使用之普拿疼(見本院卷五第二0二之二、之三頁);「TRANCOLON」適應 症為緩解激躁大腸症後群引起的大腸機能異常症狀(見本院卷五第二0二之八頁),有本院查詢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馬偕紀念醫院民眾用藥資訊衛教單、網路藥品資訊在卷可佐,參以被告於本院供稱:「(提示本院卷㈥第七七至七八頁己○○一0二年四月三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一張是向健保局請領的,第二張開立LACTOBACIL作用為何?)是幫助消化的藥;(第二個GASCON作用為何?)那是腹脹;(第三個BUSCOPAN作用為何?)那是治療胃痛的;(第四個SCANAL是否前述的普拿疼?)對,普拿疼;(所以你是否開了三天份這個藥給她?)對;(治療己○○哪方面的症狀?)有腸胃的症狀;…(提示本院卷㈥第八二頁己○○一0二年六月十日電腦列印病歷,TRANCOLON作用為何?)這 個是治脹氣的;(主要治療的症狀是否就是激躁大腸症候群,應該就是腸子那方面的?)對;…(是否具止瀉的功能?)也不一定,它主要是讓腸的神經可以穩定下來」等語(見本院卷八第五五頁至第五六頁),故依被告於本院供述之藥品治療內容,一0二年四月三日、同年五月九日、同年六月十日均係治療一般腸胃不適之藥品,則上開乙電腦病歷開立之藥品治療之疾病、開立之天數三天,俱與證人己○○證稱因腸胃炎在安平診所就醫、取得之藥物均係三天份等內容相符,足見證人己○○於附表一編號九所載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看診時,應係腸胃不適而前往就診,被告開立交付之藥品應如前述乙電腦病歷登載,即附表一編號九「實際給付藥品」欄所載藥品,並非附表一編號九「健保申請藥物」,即堪認定。 ④至被告雖以證人己○○因長期家庭經濟壓力,個人情緒、體質因素,引起焦慮、情緒低落、胸悶、恐慌、心悸、喉頭異物感、睡眠障礙等精神症狀,甚至還導致身體器官病變,大腸急躁症侯群,這是由精神方面長期影響引起的身體器官病變,應由精神方面來治療,才能根本解決病人的疾病,所以被告開立給證人己○○抗焦慮、憂鬱、心悸、肌肉鬆弛與含有史蒂諾斯成分的鎮靜催眠藥,每次都開立四星期的藥量等語為辯。然依前述,證人己○○雖有因睡眠障礙在安平診所就診,但亦有因單純之感冒、腸胃炎在安平診所就診,且證人己○○證稱自費取得之藥物係針對安眠藥部分,並未因一般感冒、腸胃炎而自費就診,而被告開立前述乙電腦病歷記載一般三天份之腸胃炎藥品,此類藥品應可由健保給付,此觀諸證人己○○一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紙本病歷記載之給付藥品為「LACTOBACIL(MYLANTA)」、「GASCON」、「BUSCOPAN」、「SCANAL」各三天份,亦有申請一0二年四月二十 二日上開藥品之健保給付,有己○○之紙本病歷及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八五頁),而上開一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紙本病歷記載之藥品與一0二年四月三日、同年五月九日藥品相符,與同年六月十日藥品部分相符,顯然上開一0二年四月三日、同年五月九日、同年六月十日藥品均屬一般健保給付藥品,若被告於一0二年四月三日、同年五月九日、同年六月十日確實有交付二份電腦病歷上記載之全部藥品(含二十八天份失眠及精神科藥物、三天份腸胃藥),其何需開立二份電腦病歷?又為何三日份之腸胃藥不申請健保給付?且三日份腸胃藥之治療於一0二年四月三日、同年五月九日、同年六月十日紙本病歷上均不記載?被告上開刻意分別開立二份電腦病歷、在紙本病歷上隱匿三日份腸胃不適藥品之紀錄,顯係因被告為使藥師調劑之藥品係確實針對病人之腸胃炎治療,同時不調劑向健保署申請給付之藥品,若開立在同一張藥單上,藥師有可能僅願意依照藥單內容調劑,不願意配合被告不調劑二十八天份藥品,復為避免病人自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記載內容發現藥品不符(一般病人服藥前仍會參考藥單上服藥指示,可輕易發現拿到之藥品天數差異甚大),因此將虛偽不實之健保申請藥單內容,與針對病人實際病況立之藥品分別開立,至為明確,被告上開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⑤從而,病患己○○附表一編號九所載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如附表一編號九「實際給付之藥物」欄所載,而健保署給付附表一編號九「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藥費,自屬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金額經重新計算後如附表一編號九「詐領之藥費」欄所載,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詐領健保藥費統計表、詐領健保費統計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至第一二六頁),而上開金額係健保署依照附表一編號九本院認定之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數量,依照渠等原核給之藥物單價計算,自屬可採。另病患己○○附表一編號九所載日期雖係因腸胃不適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因被告具備家醫專科及精神專科醫師資格,且安平診所提供服務診療科別包括精神科及家醫科,健保署認僅病患在安平診所歷來就醫過程均為一般病症(皮膚過敏、高血壓、偏頭痛、感冒、全身酸痛、腸胃不適)就醫,未曾因失眠、憂鬱等精神科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此情形僅能申請一般門診診察費,若病患在安平診所歷來就醫過程確實曾有精神科症狀,嗣後因一般家醫科症狀就診時,因無法排除就醫過程曾陳述其精神方面之次診,就醫過程難界定,健保署因此從寬認定,可核給精神科門診診察費,有前引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及反面、卷十第三四頁),而證人己○○證稱曾因失眠在安平診所就診過,是就病患己○○附表一編號九診察費部分被告雖係以「精神科門診」向健保署提出申請,健保署審核後認此部分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給付並無問題,此部分並無詐領健保診察費情形,併與說明。 ⒑附表一編號十天○○部分: ①附表一編號十健保對象天○○有於附表一編號十所載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由被告看診後,被告在天○○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同年三月六日之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記載「焦慮情緒,煩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憂傷情緒、生活樂趣減少、自傷悲觀扭曲負面思想、覺得身體疲勞虛弱無力,很煩、不舒服、心情不好、無力感、罪惡感、錯覺、自我嫌惡、注意力不好」等類似內容之診療紀錄,並在電腦病歷上以及紙本病歷上填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十「健保申請藥物」欄位所載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復以天○○有非器質性精神障礙,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十「健報申請藥物」欄所載之藥費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天○○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天○○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八頁、卷四第九四頁至第九五頁頁),以及天○○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②其次,證人天○○就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情形,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陳稱:「(請問您是否有到安平區安平診所就醫,請說明就醫過程?)我一般的感冒,發燒、腸胃炎、皮膚炎、關節痛等小毛病,大都在安平診所看診,安平診所都是開給我三天份的口服藥,最多是曾經開給七天份;(請問您在安平診所除了前述感冒發燒等小毛病之外,是否還有看診其他如失眠或睡眠障礙、眩暈等病狀?)我很多年前有失眠的問題,所以去安平診所看診領取安眠藥,但是我吃了之後覺得效果不好,所以安眠藥我就改到忠群診所去看,每次領取二十八日份的安眠藥,去忠群診所之後,我就沒有再到安平診所去看診拿取安眠藥」等語(見他字卷第一三四頁至第一三五頁);於偵查中證稱:「(是否曾經至安平診所看診?)有,我因為感冒去看過診;(是否有看過睡眠障礙?)有,但已經很久沒有去看,因為我覺得安平診所的藥物沒有效用,所以我改去中西區忠群診所看診;…(你於安平診所是否有自費看病?)沒有,我都是用健保」等語(見他字卷第一二六頁及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是不是有到過安平診所看診?)有;(你還有沒有印象你因為什麼原因去看診?)我只要是感冒一定都看那裡,因為我們就住那裡,感冒、咳嗽反正有病都看那裡;(除了你剛才講的感冒咳嗽以外,你還有沒有因為其他的病去安平診所看診?)最早的時候也是睡眠不好,翁醫師就說你就開個安眠藥吃吃吧,可是我吃了幾次好像效果也不怎麼好,我就都沒有吃、都沒有開了,後面好像睡眠也是不好也有去看,但是也有到別家看,別家的效果比較好;(你有因為睡眠障礙、失眠去安平診所看過診嗎?)有,不過很久了;(你在忠群診所拿安眠藥之後,還有去安平診所找翁醫師拿過安眠藥嗎?)大概很少,有時候看感冒順便也有拿一下;…(一般感冒安平診所給你的藥大概是開幾天的?)都是一個禮拜;…(除了感冒之外,在安平診所還有沒有其他的情形有開到十四天或二十八天的?)我一般都是感冒,因為他感冒比較有效;(一般看診的時候,醫生會不會問你這個要開幾天份的藥給你?)一般也是三天,有時候三天,有時候一個禮拜…;(他最長大概開幾天?)都不超過七天;…(你在偵查中有講後來你發現因為安平診所藥都沒效,所以你改到忠群診所看診?)對;(你大概什麼時候改到忠群診所看診的?)也有很多年了,但是我看感冒還是在翁醫師那裡看,因為忠群診所看感冒一點效果都沒有,在這邊看感冒的時候,他就問你失眠好一點沒有,我說沒有好,他說你都沒好怎麼沒有來看,我就不好講在別家看,有時候他就給我開一點,其實開了我也沒吃,我還是吃別家的;…(你看感冒、他主動開安眠藥給你的時候,感冒藥你剛才講是不會超過七天,那安眠藥的部分有沒有給你開到二十八天那麼久的?)他安眠藥開比較久…;(因為你剛才講他另外有開二十八天份的安眠藥,這是你看感冒的時候,他又另外加開二十八天份的安眠藥給你的次數多不多?)開二十八天應該是在前面,剛開始的時候;(後面開始看感冒之後,有沒有開過二十八天?)但是後面開幾天我是沒有印象,反正都沒吃,但是不會很大包…;(你說你說忠群診所看失眠比較有用之後,你在被告那裡是不是就看一般的感冒那一些?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你有在安平診所看診,這邊有兩份藥單,一份是失眠的那一種,二十八天的藥,另外一種是三天的,是消炎、退燒、止痛的,你還記得你當時在安平診所是不是有開三天的感冒那種的疾病?)反正感冒都在那邊看,哪一天是記不得;(你去看感冒的時候,有沒有開三天份的藥給你?)對,三天或七天,三天的時候比較多;…(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一0二年三月六日藥單上是三天份的藥,你記得你那時候去的時候就是拿這三天份的?)反正我看感冒藥都是三天,都是咳嗽、發燒;(這兩次看診的時候,你還記不記得被告有開安眠藥給你?)我記不到了;(你曾經因為感冒,被告順便開安眠藥給你的次數多嗎?)只有幾次而已,多半我都是看感冒就走了;(有沒有你去翁醫師那裡看感冒,被告也只有給你感冒藥的情況?沒有再開給安眠藥?)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八七頁至第九五頁)。故依證人天○○上開證述內容,其早期雖有在安平診所治療睡眠障礙問題,但因被告治療其睡眠障礙開立之藥物無良好藥效,後均在忠群診所治療睡眠障礙問題,而感冒等一般常見疾病則仍在安平診所就診,被告感冒藥均係開立三天份藥物,有時被告會一併開安眠藥與其服用,但多數是僅看感冒等情。而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一0五年十月四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五五0三二七九三號函附之天○○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七第八二頁至第八三頁),天○○於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因精神官能症、一0一年二月四日、同年六月十八日、同年七月十三日、一0二年二月四日、同年七月二日、一0三年三月十一日、同年四月二十八日、同年六月十日、一0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一0四年十一月十日均因其他睡眠障礙在忠群診所看診,上開日期均有開立ZOPICLONE藥物(適應症為失眠,藥品顏色為藍色),是證人 天○○自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始陸續在忠群診所就診,而證人天○○係因認為安平診所治療睡眠障礙之藥物並無良好效果,因此改在忠群診所看診並已持續一年多,應無又於附表一編號十所載日期針對失眠問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之理,則附表一編號十天○○是否係因失眠問題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實有疑義。 ③再者,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天○○附表一編號十之就診日期,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有二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一二三頁至第一二六頁),而觀諸上開同一日期二份電腦病歷內容,其中一份內容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另一份藥品內容則如附表一編號十「藥單內容」欄所載(以下就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之電腦病歷,簡稱甲電腦病歷,另一份則簡稱乙電腦病歷),且給付之藥品天數為三天,而被告針對病患天○○病況開立之乙電腦病歷,其中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左方記載之藥品名稱「SCANAL、WEIZAIN、PRIMPERAN」,一0二年三月六日左方記載之藥品名稱為「BISMUTH、SCANAL 、WEIZAIN、ANTICOLD」,上開藥品名稱「SCANAL」即為一 般退燒止痛使用之普拿疼(見本院卷五第二0二之二、之三頁);「WEIZAIN」適應症為急性腸炎、食道炎及剌激性大 腸炎所引起之噁心、嘔吐、胃痛、腹痛(見本院卷五第一九0頁);「PRIMPERAN」適應症為預防嘔吐、逆流性消化性 食道炎,糖尿病引起之胃腸蠕動異常(見本院卷五第一八一頁);「BISMUTH」適應症為止瀉、治療腸胃不適(見本院 卷五第二0二之七頁);「ANTICOLD」適應症為緩解感冒之各種症狀(流鼻水、鼻塞、打噴嚏、咽喉痛、咳嗽、喀痰、畏寒、發燒、頭痛、關節痛、肌肉酸痛)(見本院卷五第一六三頁),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臺北榮民總醫院藥物外觀辨識系統資料等在卷可佐,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提示本院卷㈥第一二三頁天○○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一份第一個藥SCANAL是否為普拿疼?)是;(第二個WEIZAIN作用為何?)這是胃藥 ;(第三個PRIMPERAN作用為何?)腸胃藥;(這一份藥單 是要治療天○○哪方面的疾病?)主要治療她腸胃方面的疾病;(提示本院卷㈥第一二五至一二六頁天○○一0二年三月六日電腦列印病歷,第二份跟你向健保局請領的藥物是一樣的,第一份第一個藥物BISMUTH352作用為何?)這是止瀉的;(是否針對腹瀉的收斂和消炎?)對;(其它兩種是否都跟剛剛講的一樣?)對;(第四種ANTICOLD作用為何?)是綜合感冒藥;(這份藥單是針對天○○何種症狀?)主要是有腸胃與感冒症狀」等語(見本院卷八第五七頁至第五八頁反面)。故依被告於本院供述上開藥品治療之疾病內容,上開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乙電腦病歷藥品係治療天○○腸胃不適問題,同年三月六日乙電腦病歷係治療天○○腸胃與感冒症狀,而與證人天○○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訪問時供述有因感冒發燒、腸胃炎等小毛病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拿取三天份之藥物相符,復與證人天○○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就失眠症狀在忠群診所看診後,在安平診所看一般感冒,感冒拿取三天份藥物等情大致相符,參以被告前於一0三年七月三日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亦坦承並未交付任何史蒂諾斯安眠藥與天○○,僅係利用其名義向健保署申報不實之史蒂諾斯藥量等語(見偵卷第一宗第八四頁至第八五頁),足見證人天○○附表一編號十因腸胃不適、感冒併腸胃不適就診時,被告應僅有單純開立治療上開症狀之藥物,實際上並未開立睡眠障礙相關藥物與證人天○○,被告始會於前述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人員詢問時,坦承並未交付任何史蒂諾斯安眠藥與天○○,則被告於證人天○○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同年三月六日前往安平診所看診時,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應如前述乙電腦病歷之內容所示,即附表一編號十「實際交付藥品」欄所載藥品,並非附表一編號十「健保申請藥物」所載藥品,至為明確。故被告在附表一編號十所示天○○就醫日期電腦病歷、紙本病歷上登載前述失眠及憂鬱情緒之症狀描述,以及如附表一編號十「健保申報疾病」、「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之內容,俱屬不實,並在附表一編號十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向健保署申請不實之健保藥物費用,即堪認定。 ④至被告雖以證人天○○是大陸新娘,因長期家庭因素,投資股票與生活環境壓力,引起焦慮、憂鬱、情緒低落、心悸、胸悶、嚴重失眠、恐慌反應等精神症狀,被告每次都開立四星期的抗焦慮、肌肉鬆弛、心悸、與含有史蒂諾斯成分的安眠鎮靜催眠的藥物,並無任何業務登載不實及詐領健保費行為。然依前述,證人天○○因認被告開立之睡眠障礙藥物對其並無良好效果,針對失眠問題已改至忠群診所就診,僅針對一般感冒、腸胃炎等常見疾病在安平診所就診,則證人天○○自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始在忠群診所看診後,嗣後均在忠群診所固定就診,應無又前往其認為藥物無療效之安平診所治療失眠之理。況被告電腦內開立之二份電腦病歷,若均係針對天○○實際病症診治而開立,理應將所有之診斷結果及開立之實際藥物均完整呈現在紙本病歷上,豈會僅在紙本病歷上記載關於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名稱及相對應之病症,全無乙電腦病歷內容?且被告開立前述乙電腦病歷記載之一般三天份之腸胃炎、感冒藥品,此類藥品應可由健保給付,此觀諸證人天○○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紙本病歷記載之給付藥品為「SCANAL」、「WEIZAIN」、「ANTICOLD」各三 天份,亦有申請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上開藥品之健保給付,有天○○之紙本病歷及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九四頁),而上開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紙本病歷記載之藥品與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同年三月六日藥品部分相符,顯然上開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同年三月六日藥品非屬健保不給付藥品,若被告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同年三月六日確實有交付二份電腦病歷上記載之全部藥品(含二十八天份失眠及精神科藥物、三天份腸胃藥、腸胃暨感冒藥),其何需開立二份電腦病歷?又為何三日份之腸胃藥、腸胃暨感冒藥不申請健保給付?且三日份腸胃藥、腸胃暨感冒藥之治療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同年三月六日紙本病歷上均不記載?被告上開刻意分別開立二份電腦病歷、在紙本病歷上隱匿三日份腸胃藥、腸胃暨感冒藥之紀錄,顯係因被告為使藥師調劑之藥品係確實針對病人之腸胃炎、感冒及腸胃不適治療,同時不調劑向健保署申請給付之藥品,若開立在同一張藥單上,藥師有可能僅願意依照藥單內容調劑,不願意配合被告不調劑二十八天份藥品,復為避免病人自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記載內容發現藥品不符(一般病人服藥前仍會參考藥單上服藥指示,可輕易發現拿到之藥品天數差異甚大),因此將虛偽不實之健保申請藥單內容,與針對病人實際病況立之藥品分別開立,至為明確,被告上開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⑤從而,病患天○○附表一編號十所載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如附表一編號十「實際給付之藥物」欄所載,而健保署給付附表一編號十「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藥費,自屬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金額經重新計算後如附表一編號十「詐領之藥費」欄所載,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及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詐領健保藥費統計表、詐領健保費統計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至第一二六頁),而上開金額係健保署依照附表一編號十本院認定之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數量,依照渠等原核給之藥物單價計算,自屬可採。另病患天○○附表一編號十所載日期雖係因腸胃不適、腸胃炎及感冒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因被告具備家醫專科及精神專科醫師資格,且安平診所提供服務診療科別包括精神科及家醫科,健保署認僅病患在安平診所歷來就醫過程均為一般病症(皮膚過敏、高血壓、偏頭痛、感冒、全身酸痛、腸胃不適)就醫,未曾因失眠、憂鬱等精神科症狀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此情形僅能申請一般門診診察費,若病患在安平診所歷來就醫過程確實曾有精神科症狀,嗣後因一般家醫科症狀就診時,因無法排除就醫過程曾陳述其精神方面之次診,就醫過程難界定,健保署因此從寬認定,可核給精神科門診診察費,有前引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及反面、卷十第三四頁),而證人天○○證稱曾因失眠在安平診所就診過,是就病患天○○附表一編號十診察費部分被告雖係以「精神科門診」向健保署提出申請,健保署審核後認此部分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給付並無問題,此部分並無詐領健保診察費情形,併與說明。 ⒒附表一編號十一甲○○部分: ①附表一編號十一健保對象甲○○有於附表一編號十一就醫日期,前往安平診所,經被告看診後,被告在一0二年一月十四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同年七月一日、同年九月三十日、同年十一月五日、同年十二月五日、一0三年二月五日、同年三月三日、同年四月二日、同年五月十日之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記載「想死意念、缺少婚姻或家庭支持者,焦慮情緒,煩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無力感、罪惡感、錯覺、自我嫌惡、注意力不好、憂傷情緒、生活樂趣減少、自傷悲觀扭曲負面思想」類似內容之診療紀錄,並在紙本病歷及電腦病歷上填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健保申請藥物」欄位所載之藥品名稱及數量(其中一0三年四月二日、同年五月十日健保申請藥物、紙本病歷內容與電腦病歷內容稍有不同,詳附表一編號十一「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復以甲○○有附表一編號十一「健保申報疾病」欄之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暈眩、神經系統疾患等病症,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健報申請藥物」欄所載之藥品費用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甲○○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甲○○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六頁、卷四第三頁至第五頁),以及甲○○紙本病歷扣案可資佐證,上開事實自堪認定。②其次,證人甲○○就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情形,於本院證稱:「(有無去安平診所就醫過?)有;(到安平診所就醫次數為何?)沒有印象了;(每次就醫是否都是被告翁醫師幫你看診?)是;(為何會去安平診所就醫?)睡眠障礙,我有失眠的狀況,不好睡,所以求診;(睡眠障礙的狀況多久了?)可能應該有三年以上,確切時間忘記了;…(因為睡眠障礙去找翁醫師就醫時,被告翁醫師有無開立何種藥品給你?)應該是史蒂諾斯;(被告翁醫師有直接跟你說開的藥品是史蒂諾斯嗎?)藥上面有寫;(一次開幾天的藥量?)十五天,我記得是二星期,就是十四天或十五天;(被告翁醫師有無告知你這是睡前吃的藥品?)有;…(被告所開的史蒂諾斯藥品,吃了之後會比較好睡嗎?)會;(在安平診所領藥是直接向被告翁醫師拿還是有另外藥師開給你?)是藥師開給我;(有無核對藥單與實際給你的藥品是否相符?)藥單都是英文我看不懂。一天一顆,我每次去拿到的藥品大約是十四至十五顆左右;(有無拿過二十八天份量的史蒂諾斯藥物的情形?)我沒有拿過二十八顆的情形;(有無另外付費向翁醫師購買史蒂諾斯?)我沒有另外付費買藥的情形,我都是看健保的;…(提示證人甲○○之病歷)一0二年一月十四日病歷記載有想死意念、缺少婚姻或家庭支持、焦慮情緒、煩躁不安、不輕鬆或不舒服、身體虛弱、無力感、罪惡感、錯覺、自我嫌惡、注意力不好、憂傷情緒、生活樂趣減少、自傷悲觀、扭曲、負面思想,有無跟醫生陳述妳有這樣的症狀?)我忘記了,太久了,但是我是說我可能工作壓力大,生活上都沒有睡,就很不舒服;(有無向醫師說你不想活了,有憂鬱或有這些想法嗎?)應該是沒有那麼嚴重,但是我不知道醫師是否用另外一個方式問我,好像沒有講到這樣;(有無一次給你二十八天份的藥量?)沒有;(給你二星期的藥量如何服用?)都是一顆、一顆的,有時候是一排的,十四天的份量,藥師叫我睡覺前一次吃一顆,是一天吃一顆,但是我有時候會把藥分成兩半,有時候我自己會吃半顆,如果沒有那麼不好睡的時候…;(你每次拿藥都是拿二星期的藥量、一次一顆嗎?)對;(一0二年四月八日的藥單記載是睡前一次、每日三次或每日一次,你是否有拿過這樣的藥量?)沒有…;(一0三年五月十日藥單所記載的藥量是否是上面記載二十八天份量、每日三次或每日一次的藥量?)沒有;(你的藥品是否都是在安平診所看診完後拿的?)對;(是否曾經自費到安平診所看診?)沒有,我從來沒有自費過,我都是拿健保卡;(有無自費到安平診所買過史蒂諾斯?)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六八頁反面至第七一頁反面)。故依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之證述內容,其確實因睡眠障礙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經被告看診後取得之藥品數量為二星期、十四天,藥物服用方式為每日睡前一顆,並無取得二十八天份、每日三次之藥品,而證人甲○○僅係因失眠問題前往安平診所看診,與被告並無任何故舊恩怨,本案對其而言亦無任何利害關係,證人甲○○並無任何動機刻意隱匿或虛捏事實,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疑義,且觀諸附表一編號十一所載之甲○○就醫日期,甲○○在安平診所看診時間持續一年以上,一般人若無罹患高血壓、糖尿病此類需長期服用藥物之慢性病,就診時醫生若每次開立之藥品均為多種藥品二十八天份,其超過一年均需每日服用多顆藥物,應會有相當之印象,應無自身不知之理,足見證人甲○○證稱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期間,因睡眠障礙拿取之藥物為二星期十四天份藥物,服用方式為每日睡前一顆,並無拿取多種二十八天份之藥品,應堪屬實。 ③其次,經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甲○○附表一編號十一所載之就醫日期,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均有二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一二七頁至第一四八頁),而觀諸上開同一日期二份電腦病歷內容,其中一0二年一月十四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同年七月一日、同年九月三十日、同年十一月五日、同年十二月五日、一0三年二月五日、同年三月三日、同年四月二日之電腦病歷內容與健保申請藥物相符(上開電腦病歷簡稱甲病歷),另一0三年五月十日其中一份電腦病歷之藥物為「Clixin(潰立息)2 56TB=28天」「Cinatin(皇佳善腦清錠)3 84TB=28天」「Zapline(憂必晴)1.5 42TB=28天」「Dactive(安得眠膜衣 錠)1 28TB=28天」(上開電腦病歷亦稱甲病歷),健保申請之藥品則僅有潰立息、皇佳善腦清錠、憂必晴各三天份,而上開日期醫聖診療系統另一份藥品內容則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藥單內容」欄所載(以下就此部分電腦病歷稱乙病歷),均為「CTM(ALLERMIN)」一顆共十四天,服用方式均為 睡前一次,亦有前述健保署檢附甲○○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甲○○之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以及甲○○電腦病歷扣案可資佐證。而上開「CTM(ALLERMIN)」屬抗組織 胺性質藥物,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明確(見本院卷八第三七頁),參以被告前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你看診完後,藥師是憑什麼資料調劑藥品?憑病歷上的處分箋或給病人的藥品收據?)憑處方箋;(如果你有因為增開史蒂諾斯而開立兩套處方箋,那你給藥師的是真的或假的處方箋?)我給藥師的是以其他非史蒂諾斯代碼開立的處方箋。例如抗組織胺或抗焦慮的藥交給藥師;(你有無將不足二十八日的史蒂諾斯交給藥師?)沒有,我都自己弄,我將不足額史蒂諾斯及以其他代碼開立的處方箋放入藥袋中交給藥師;…(申○○還會不會加配抗組織胺或抗焦慮的藥進入藥袋中?)不會,因為我有大概跟他說我都會自己弄」等語,復於同日檢察官詢問時供稱:「(所以你在開健保虛報病歷部分,與藥師如何配合?)我另外一張給病人的病歷,是開立抗組織胺,實際上如果有需要史蒂諾斯安眠藥的話,我就會拿給藥師;(藥師是否知道你開立抗組織胺,卻拿史蒂諾斯安眠藥?)他應該是知道,我有跟他說過」等語(見他字卷第四四頁及反面、第五十頁),而被告上開接受檢察事務官、檢察官詢問時,尚有律師陪同保障其權利,其供述之任意性自無疑意,則被告前即已坦承在不實健保申報部分,會開立二套不同處方箋,實際交付之史蒂諾斯在病歷上會以抗組織胺藥物名稱代替,參以證人申○○即安平診所藥師亦於偵查中供稱:「(【告以被告辛○○供述關於藥師配藥之供述】對辛○○所說處方箋開立非史蒂諾斯,但放入史蒂諾斯的藥,你是否知情?你有無將藥袋內的處方箋及史蒂諾斯拿出檢視?)我會照醫師的處方箋包;(辛○○有無跟曾你說過他已經放入史蒂諾斯的藥在裡面,不用再放入抗組織胺或抗焦慮的藥進入藥袋中?)他如果拿出來沒有交代的就依照他處方箋包藥,他如果有特別交代我就不再放入抗組織胺與抗焦慮的藥」等語(見偵一卷第四四頁反面),足見被告在安平診所開立之部分藥單中,其中抗組織胺藥品確實有代換其他藥品,藥師會依照被告指示不再放入病歷記載之抗組織胺藥品,此情形與被告偵查中自承另一份藥單名義上之抗組織胺藥品實際交付之藥品為史蒂諾斯類安眠藥相符。而觀諸甲○○上開就診日期之乙電腦病歷之藥物內容,被告僅有開立屬抗組織胺性質之「CTM(ALLERMIN)」, 且開立之天數為十四天、服用方式為睡前一顆,此抗組織胺藥物依被告上開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詢問時之供述情詞,實際上應係擺放相同天數之史蒂諾斯安眠藥,則該乙電腦病歷藥單將抗組織胺藥物替換為安眠藥後,即與證人甲○○證述因睡眠障礙就診,一般醫生看診後開立之藥物適應症相符,復與證人甲○○證述取得十四天藥份、服用方式為睡前一顆相符。故綜觀證人甲○○前開證述內容、被告前於偵查中供述內容,以及被告二份電腦病歷之診治內容暨藥品明細,被告登載之二份電腦病歷,其中一份與健保申請相符(僅一0三年五月十日有部分不符,詳如前述),另一份則與證人證述之病情、取得天數、服用方式相符,顯見被告開立二份電腦病歷之目的,係因被告為使藥師調劑之藥品係確實針對病人之疾病治療,同時不調劑向健保署申請給付之藥品,復為避免病人自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記載內容發現藥品不符(一般病人服藥前仍會參考藥單上服藥指示,可輕易發現天數、藥品種類明顯不符),因此將虛偽不實之健保申請藥單內容,與針對病人實際病況而開立之藥品分別開立,並以「CTM(ALLERMIN)」此種抗組織胺藥物名稱代替實際交付之 安眠藥,應堪認定。故被告在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甲○○就醫日期電腦及紙本病歷上登載前述失眠及憂鬱情緒之症狀描述,雖與證人甲○○實際病況相符,但被告交付之藥物應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實際交付藥物」欄所載,則被告在附表一編號十一健保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以其有診治開立附表一編號十一「健保申請藥物」欄所載藥品,向健保署申請各該次看診之健保藥費,即堪認定。 ④另就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一、二部分,依前述,證人甲○○於一0三年四月二日、同年五月十日因睡眠障礙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時,被告實際開立之藥物為十四天份、每日一顆之安眠藥,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在一0三年四月二日、同年五月十日甲○○之紙本病歷上記載藥品為「Clixin(潰立息)2 56TB=28天」「Cinatin(皇佳善腦清錠) 3 84TB=28天」「Zapline(憂必晴)1.5 42TB=28天」「 Dactive(安得眠膜衣錠)1 1/2 28TB=28天」(安得眠膜 衣錠1/2均為手寫,即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一、二所載) ,就安得眠十四顆以外之藥品部分,俱屬不實,至為明確,惟被告就一0三年五月十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之藥物僅包含潰立息、皇佳善腦清錠、憂必晴各三天藥份,並非按照甲電腦病歷內容申請,有前述健保署檢附之甲○○就醫日期之費用明細可參,故本次向健保署詐得之藥費金額自僅包含上開實際健保申請部分,併與敘明。 ⑤至被告以證人甲○○因自己開店作美容工作,經濟壓力大、以及個人家庭婚姻因素,長期有心悸、胸悶、焦慮、恐慌發作與睡眠障礙等精神神經症狀,被告確實每次開立四周含有史蒂諾斯的鎮靜催眠劑,以治療她白天的精神症狀與晚上幫助睡眠,病人也自述她自己會增減服藥數量,等藥物服完,才會再來診所看診開藥云云,主張其並無任何登載不實及詐領健保費用行為。然依前述,證人甲○○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僅拿二星期之藥物,且藥物服用方式為每日睡前一顆,而觀諸附表一編號十一所載之甲○○就醫日期,甲○○在安平診所看診時間持續一年以上,一般人若就診時醫生若每次開立之藥品均為多種藥品二十八天份,其長期均需每日服用多顆藥物,服用方式包含三餐飯後、睡前藥物,對此長期用藥模式、每日需服用多顆藥物應會有相當之印象,證人甲○○豈會全無印象?況被告電腦內開立之二份電腦病歷,若均係針對甲○○實際病徵診治而開立,理應將所有之診斷結果及開立之實際藥物均完整呈現在紙本病歷上,豈會僅在紙本病歷上記載關於向健保署申請之藥品名稱及相對應之病症,全無乙電腦病歷內容?是被告上開辯解實與常理不符,顯係卸責之詞,自難採信。 ⑥從而,病患甲○○附表一編號十一所載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實際給付之藥物」欄所載,而健保署給付附表一編號十一「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欄所載藥費,自屬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金額經重新計算後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詐領之藥費」欄所載,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七年一月八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七五0三五0三一號函及附表(詳列點數、單價等各項資料)、詐領健保藥費統計表、詐領健保費統計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九四頁至第一二六頁),而上開金額係健保署依照附表一編號十一本院認定之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數量,依照渠等原核給之藥物單價計算,自屬可採。另證人甲○○附表一編號十一確實均係因失眠就診,被告向健保署申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用,此部分自無詐領,併此敘明。 (四)綜上各節,相互勾稽以觀,被告確實有在附表一所載病患之就診日期,在紙本病歷、電腦病歷開立不實之診療及藥品給付內容,並在附表二所載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據以向健保署申請如附表二所載之不實藥品、精神科診察費用,至堪認定,又關於詐欺取財案件,計算犯罪所得不必扣除所謂出資(成本)(最高法院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四號判決參照),被告雖實際上有依照病患之病況交付感冒、腸胃炎等如附表一「實際給付藥物」欄所載藥品,然被告所交付、未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之藥物(即品項完全不同之藥品),此部分藥費應屬被告之犯罪成本,於計算詐得之健保給付藥費時自無庸扣除其犯罪成本;另就附表六黃○○、午○○、亥○○、戌○○之門診診察費用部分,被告就上開人員應僅能申請「一般門診診察費用」,被告卻以前述不實之診療內容,向健保署申請「精神科門診診察費用」,被告就其實際上進行之「一般門診診察」,此部分亦應屬被告之犯罪成本,於計算詐得之健保診察費時亦無庸扣除此部分成本。從而,被告有為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至堪認定,被告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自應依法論科。 二、附表三業務登載不實部分(犯罪事實二): (一)訊據被告就其有在附表三丙○○、丁○○、天○○等人之紙本病歷上登載附表三藥品給付內容乙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登載不實行為,辯稱:紙本病歷記載內容均屬真實云云。 (二)附表三編號一、二丙○○部分: ⒈病患丙○○一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即附表三編號一之紙本病歷,日期章旁邊以手寫註記「IC」,並以電腦繕打後剪貼記載該日給付藥品為「Memodin(莫暈得錠)3 po*28」「Prewell(瑪科隆復維樂持續性藥效錠)1 po*28」「Clixin(潰立息膠衣錠)3 po*28」,另於最下方以手寫方式記載「Zalpidem 1 1/2*28」,並在該手寫文字後方註記「自」,該次健保申請給付之藥品僅包含以電腦繕打之「Memodin、Prewell、Clixin」,並未申請健保給付安眠藥「Zalpidem」;又丙○○一0三年一月八日即附表三編號二之紙本病歷,其上以電腦繕打後剪貼記載該日給付藥品為「Ponstan 3po*3」 、「Melocam 1.5po*3」,另於最下方以手寫方式記載「Zalpidem 1 1/2*14」,並在該手寫文字後方註記「自」,該次健保申請給付之藥品僅包含以電腦繕打之「Ponstan、Melocam」,有扣案之丙○○紙本病歷以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一0六年七月十三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六五0三一六0五號函覆丙○○健保申報資料可資佐證(見本院卷九第三三頁至第三四頁),參以被告前於偵查中供稱:病歷上註記「IC」是以健保卡來看的,註記「自」是採自費方式看的等語(見警卷第十一頁),故依被告在丙○○紙本病歷記載之內容,丙○○於一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健保看診後由被告開立「Memodin、Prewell、Clixin」藥物並申請健保給付,丙○○同時以自費方式購買每日一點五顆總計二十八天份之安眠藥「Zalpidem」,一0三年一月八日丙○○使用健保就診後,由被告開立「Ponstan、Melocam」藥品並申請健保給付,丙○○同時以自費方式購買每日一點五顆總計十四天份之安眠藥「Zalpidem」,被告在丙○○於附表三編號一、二所載日期就診後,在丙○○之病歷上為上開內容之登載即堪認定。 ⒉證人丙○○就其在安平診所有無自費就診或自費購買藥物一情,於一0三年八月五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你在何處取得安眠藥「史蒂諾斯」?)安平診所;(你自何時開始向安平診所的辛○○醫師取得安眠藥『使蒂諸斯』?是自費或健保方式取得?)約一年前拿的。我是用健保,沒有用自費買過」等語(見偵卷第二宗第八頁);復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你有在使用史蒂諾斯?)有;(用量?)每天要吃一顆;(都在哪裡拿藥?)安平診所;(是用健保還是自費?)都是用健保卡;(安平診所的醫生每次開幾顆給你?)二十八顆」等語(見偵卷第二宗第十一頁);於一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你自己是否有在用史蒂諾斯的藥?)有。我是用健保卡拿,我最多一個月可以拿二十八顆,要多拿是不行的,因為健保就不能申報。因為我就吃這樣就夠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八三頁反面);復於本院一0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時證稱:「(你每次去安平診所就醫,都是被告翁醫師幫你看診嗎?)對;(你去安平診所就醫都是何種原因去的?)有時候頭暈、頭痛、腰酸背痛、腸胃、皮膚過敏,差不多也有躁鬱;…有無因為你不好睡而去安平診所就醫過?)有;…(因為你的躁鬱症與睡眠障礙這些的情形,翁醫師開給你的藥物都是開幾天份的藥量?)一個月,即四個星期的;…(去安平診所就診,是自費或是健保?)健保;(有無自費向被告翁醫師買藥的情形?)沒有;(在何處領藥?)在安平診所的藥師那邊;(有無何種情況是被告翁醫師自己拿藥給你的?)沒有,都是透過藥師拿的;…(是否曾經自費到安平診所看診、拿藥?)沒有;(是否曾經未看診,就自己拿錢去安平診所買藥?)沒有;(有無拿健保卡去看診、拿藥,但是你另外花錢向翁醫師買安眠藥或有助於睡眠的藥?)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0五頁至第一一0頁反面)。是證人丙○○前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在安平診所係使用健保就醫,未曾自費或健保搭配自費購買藥物方式就醫,而健保制度已實施多年,一般民眾多習慣使用健保看診,若有純粹使用自費就醫,或以健保就醫搭配自費購買藥品方式就診,應屬較少見之情形,對於此種特殊情況應會有印象,是證人丙○○證稱在安平診所就醫均係使用健保,與一般民眾就診方式相符,則被告在附表三編號一、二丙○○就診病歷上登載自費購買安眠藥之真實性,顯屬可疑。再者,被告前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為何不詳廠牌安眠藥【史蒂諾斯】一五七五顆【於你診間辦公室右側抽屜起出】來源?)我利用病人看診在未經病人同意,在他的病歷及處方箋記載安眠藥【史蒂諾斯】,但我並未將安眠藥【史蒂諾斯】交給病人,我把這安眠藥留下來再賣給自費需要安眠藥【史蒂諾斯】的客人,這一五七五顆就是這種方式累積下來,準備要賣給自費的客人;(你利用哪些病人看診時,開立安眠藥【史蒂諾斯】處方箋但未將安眠藥【史蒂諾斯】交給病人?)診所裡的病人,有些是需要安眠藥【史蒂諾斯】的,有些是不需要安眠藥【史蒂諾斯】的,有些是需求沒那麼大的,我就自己在病歷處方箋記載開立安眠藥【史蒂諾斯】,開完之後並未交給病人,我就統一放在醫診室右側抽屜,遇有有病人來看診需要比較量大的安眠藥【史蒂諾斯】,我就拿放在右側抽屜賣給病人;…(你上開說法是你製作不實病歷及處方箋,以增加安眠藥的需求向廠商訂貨留用轉售牟利?)是的,賣給需要的病人;…(你如何在你診所病患的病歷表及處方箋製作不實記錄?提示扣押物一之十三:病歷表七份)…。另外丙○○一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虛開安眠藥(史蒂諾斯)四十二顆、一0三年一月八日虛開安眠藥【史蒂諾斯】二十一顆,…這些我都是以原子筆註記在電腦列印處方箋下。這些都是我在安平診所我主動配合先找出虛報安眠藥【史蒂諾斯】的部分,其餘的要從我診所裡的病歷去過濾」等語(見偵卷第一宗第十頁至第十三頁反面),是被告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即坦承有在病患之病歷上虛開不實之史蒂諾斯類安眠藥,再將藥品留用轉賣與自費病患,並自白丙○○一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病歷上記載之安眠藥四十二顆、一0三年一月六日病歷上記載之安眠藥二十一顆,均屬此種虛開安眠藥留用之情形,故被告上開偵查中自白之內容,與前述證人丙○○證稱在安平診所就診時,僅有使用健保,未曾使用自費購買安眠藥之證述互核相符,足見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二丙○○病歷上記載之自費購買安眠藥內容,顯屬不實,即堪認定。 ⒊至證人丙○○雖於一0五年三月十一日審理時改證稱:「(上次妳來開庭的時候,記得我們有問過妳,妳說妳拿這個安眠藥都是看健保,妳剛剛有講說妳也有跟翁醫師買過一顆二十五元?)我想說我拿的蠻少的,就沒講了;(所以妳還是有另外自費跟他買?)對;(買多少量?什麼時候,妳是否知道?)因為我的收入也是有限,就是買個五百元這樣;(一次買五百元,就二十顆,何時開始有自費買?)差不多也是送藥這段時間;(是否是一0二年四月之後?)對;(是否一直到一0三年五月,差不多有一年的時間?)對;(妳是每個月都有買,還是偶爾才買一次?)多多少少;(是否每個月都有買?)是,買一點、買一點;(一個月買幾次?)一個月買二、三次;(一次買五百元?)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二二五頁及反面),而改證稱有在安平診所以自費方式購買安眠藥。然依前述,證人丙○○前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及本院一0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時,均證稱未曾在安平診所以自費方式就診,且其於本院第一次作證時,就有無以自費方式看診、自費拿藥乙情係經多次反覆訊問,若證人丙○○確實有向被告自費購買史蒂諾斯類安眠藥,豈會對此均未提及?且證人丙○○證述之每次購買方式為一顆二十五元、每次買五百元,依此方式計算每次購買之數量應為二十顆,亦與附表三編號一、二記載之購買四十二顆、二十一顆並不相符,參以被告坦承其有持續委託證人丙○○將史蒂諾斯類安眠藥交與壬○○、戊○○、A○○、酉○○、卯○○、庚○○等自費病人,證人丙○○與被告並非單純醫病關係,彼此關係顯較為友好,證人丙○○於一0五年三月十一日本院審理時改證稱有向被告自費購買安眠藥等情,應係配合被告之詞,尚難以此作為有利被告認定之憑佐。 (三)附表三編號三丙○○部分: ⒈病患丙○○一0三年五月十六日即附表三編號三之紙本病歷,日期章旁邊以手寫註記「IC」,其上以電腦繕打後剪貼記載該日給付藥品為「Clixin 2 56TB=28天每日二次」「Memodin 3 84TB=28天每日三次」「Zapline 1.5 42TB=28天 每日一次」「Dactive 1 28TB=28天每日一次」,並在該安眠藥「Dactive」服用顆數旁以手寫方式登載「1/2」,使該項安眠藥之每日服用顆數提高為「1 1/2」,然該日病歷上 並未記載表彰自費看診之「自」註記,而該次健保申請給付之藥品僅為三日份之「Clixin、Memodin、Zapline」乙情,有扣案之丙○○紙本病歷及卷附之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一0六年七月十三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六五0三一六0五號函覆丙○○健保申報資料可資佐證(見本院卷九第三三頁至第三四頁),故依被告上開病歷記載內容,一0三年五月十六日丙○○使用健保就診後,由被告開立二十八天份之「Clixin、Memodin、Zapline、Dactive」,其中「Dactive」顆數由每日一顆以手寫方式更改為每日一點五顆,此份藥品給付並未註記自費,於一0三年五月十六日看診時上開藥物登載內容,應全數屬欲申請健保給付藥品,即堪認定。至上開日期藥品嗣後於一0三年九月十六日申請健保給付時,雖僅有申請三日份之「Clixin、Memodin、Zapline」,此應係被告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因本案遭檢警調查,於一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具保停止羈押後始向健保署申請一0三年五月份之健保費用,為避免爭議而刻意不請領安眠藥之健保給付,並將其他藥品之請領日期均自二十八日縮減為三日,此觀附表一編號一宙○○一0三年五月七日、編號二黃○○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編號四亥○○一0三年五月一日、編號五戌○○一0三年五月十四日、編號六乙○○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編號七午○○一0三年五月十三日、編號十一甲○○一0三年五月十日之原電腦病歷及實際健保申請藥物模式自明。 ⒉其次,證人丙○○因有睡眠障礙及情緒問題,以健保在安平診所就診,有取得二十八天份藥物乙情,業據證人丙○○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二宗第十一頁、本院卷一第一八三頁反面、卷二第一0五頁至第一一0頁反面),而證人丙○○就其因失眠及情緒障礙等問題,使用健保在安平診所就診取藥情形,於一0三年八月五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你有在使用史蒂諾斯?)有;(用量?)每天要吃一顆;(都在哪裡拿藥?)安平診所;(是用健保還是自費?)都是用健保卡;(安平診所的醫生每次開幾顆給你?)二十八顆」等語(見偵卷第二宗第十一頁);於一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你自己是否有在用史蒂諾斯的藥?)有。我是用健保卡拿,我最多一個月可以拿二十八顆,要多拿是不行的,因為健保就不能申報。因為我就吃這樣就夠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八三頁反面),而證人丙○○上開接受檢察官偵訊時,距離一0三年五月十六日即附表三編號三就醫日期並非甚久,對於因睡眠及情緒障礙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就醫時,可取得之藥物顆數記憶應尚屬新鮮,且一般二十八顆安眠藥與四十二顆安眠藥仍有相當差異,證人丙○○於一0三年五月十六日若有取得四十二顆之安眠藥,於一0三年八月五日作證時應仍會有印象,且被告若確實係交付證人丙○○四十二顆安眠藥而無留用,自可直接以電腦繕打每日服用顆數為一點五顆,何需刻意以手寫方式增量?參以被告前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你如何在你診所病患的病歷表及處方籤製作不實記錄?提示扣押物一之十三:病歷表七份)甲○○在一0三年四月二日及一0三年五月十日看診裡,在處方箋裡增開二十八天乘以二分之一安眠藥的量(等於多十四顆),我是在處方箋裡以手寫方式註記二分之一,但病人實際需求是二十八顆,這部分我是實際向健保局申報並實際給藥二十八顆,然後我會另外向食藥署於年底申報時報為開具四十二顆,增加的十四顆就是向廠商進貨後留用賺賣等語(見警一卷第十頁至第十一頁),而員警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安平診所扣得之史蒂諾斯類安眠藥數量甚多,被告以手寫增量方式虛開安眠藥應非僅限其證述之病患甲○○,顯應包含證人丙○○一0三年五月十六日病歷刻意手寫部分,證人丙○○一0三年五月十六日病歷上「Dactive」 服用顆數旁以手寫方式登載「1/2」,此部分應係虛開留用 ,被告不直接以電腦繕打每日服用顆數為一點五顆,而係以手寫方式在紙本病歷上增量,此應係為使藥師依照電腦繕打內容調劑,復為避免病人發現藥單記載之顆數與實際取得數量不同,因此直接在紙本病歷上手寫「1/2」,又因此部分 虛開之目的係為向食藥署進行藥品申報,與健保費用請領無關,故無庸刻意開立二份處方箋等情,應堪認定。 (四)附表三編號四丁○○部分: ⒈病患丁○○一0三年三月一日即附表三編號四之紙本病歷,日期章旁邊以手寫註記「IC」,並以電腦繕打後剪貼記載該日給付藥品為「Kenacort 1 im*3」「3CC針筒1」「OG(HOMOCLO50應元)3po*3」「DE--CA(0.75)1.50po*3」「Mylanta(kolantyl)3po*3」「HESNA(TRAXEMIN250MG)1.50po *3」「CTM(ALLERMIN4MG應元)1po*3」「Symitec(cetirizine10)1po*3」「(C)CLOBETASOL OINTME 2skin*1」, 另於最下方以手寫方式記載「Dactive 1 1/2*28」,並在該手寫文字後方註記「自」,該次健保申請給付之「藥品」僅包含以電腦繕打之「TRAXEMIN250MG」「OUTERDZEN」,並未包含手寫之二十八天份、每日一點五顆之安眠藥「Dactive 」,有扣案之丁○○紙本病歷、卷附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可資佐證(見本院卷四第七三頁),且依前述,被告在病歷上記載之「IC」代表使用健保就診,註記「自」代表「自費」,故依被告在丁○○紙本病歷記載之內容,丁○○於一0三年三月一日以健保看診後由被告開立上述藥物並申請健保給付,丁○○同時以自費方式購買每日一點五顆總計二十八天份之安眠藥「Dactive」,即堪認定。 ⒉證人丁○○就其在安平診所有無自費就診或自費購買藥物一情,於本院證稱:「(之前有無去安平診所就醫過?)有;(你去安平診所就醫的次數是幾次?)不記得了;(次數很多還是很少?)反正有病就會去看;(你去安平診所看的時候,都是被告翁醫師幫你親自看診嗎?)對;(你是何種原因去安平診所看診?)有時候感冒、皮膚炎、閃到腰,就這樣而已;…(現在睡眠狀況品質如何?)很好啊,一躺就睡了;(你之前都沒有睡眠障礙的問題?)沒有;(有無因為精神躁鬱、精神煩躁的狀況去安平診所看診?)沒有;(你方稱你會因為皮膚炎的狀況去安平診所看診,翁醫師有無告訴你說為何你會有皮膚炎?)因為我在做鞋子,做鞋子就會碰到甲苯,皮膚就會有紅點;(你是否從來沒有因為精神科的疾病去安平診所看診過?)沒有;(有無印象你在安平診所拿的藥,有安眠藥的成份?)我也不曉得,都是翁醫師開,我就吃,我不曉得;(你的藥都是飯後還是睡前吃?)都是飯後,都沒有睡前要吃的藥;(你去安平診所看診是自費還是健保?)健保;(有無自費買藥或貼差額的情形?)貼差額的情形就是打針;…(你方稱你在一0二至一0三年那段期間去看診是因為免疫力不好、容易感冒、過敏,有無因睡眠障礙去看診?)沒有;(就你的印象所及,你去安平診所看診這麼多年下來,有無向翁醫師表示過你有睡眠障礙?)沒有;(印象所及,有無開過二十八天份的藥給你吃?)沒有;(醫師開的藥物都是在何時服用?)都是飯後;(有無睡前吃的藥物?)沒有;…(你的藥都是在何處領藥?)醫師看完病後,就在安平診所的藥師那邊領藥;(有無曾經跟醫師講過你有睡眠障礙,要醫師開這方面的藥給你?)沒有;(去安平診所診所看診是健保還是自費?)每次都是健保卡;(是否曾經自費花錢到安平診所看診?)沒有。只是有一次是忘記帶健保卡,付了醫藥費三百元,我再拿健保卡去安平診所補,安平診所再退錢給我;(有無曾經自己付錢看診,完全沒有用健保?)沒有;(是否曾經自己花錢去安平診所買藥?)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五頁)。故依證人丁○○上開證述,其係因一般感冒、皮膚過敏、閃到腰等原因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未曾因失眠問題在安平診所治療,在安平診所均係以健保方式就診,若有打針則需額外付費,未曾在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安眠藥,而證人丁○○與被告並無任何故舊恩怨,本案對其而言亦無任何利害關係,證人丁○○並無任何動機刻意隱匿或虛捏事實,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疑義,參以一般人就診時雖對於醫師詳細開立之藥品名稱多不知悉,但對於自身係因何症狀而就診應有認識,而睡眠障礙並非自身難以察覺之病症,且健保針對睡眠障礙亦有一定藥量之健保給付,一般人除非有嚴重之睡眠障礙,健保給付之藥量無法提供所需,始會以自費方式購買,而觀諸證人丁○○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安平診所就診紀錄,僅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有健保給付「Semi-nax」,醫令總量為三顆,有卷附之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可資佐證(見本院卷四第六八頁至第七四頁),顯然證人丁○○僅有單一次輕微之失眠情形,並無長期在安平診所以健保方式取得安眠藥,復因失眠情形輕微而對此無深刻印象,因此於本院審理時對此三顆安眠藥一事已無印象,足見證人丁○○應無明顯睡眠障礙問題,自無以自費方式取得安眠藥之必要,且證人丁○○於一0三年三月一日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時,若有如此嚴重之睡眠障礙需以自費方式購買,豈會對此全無印象?況被告前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坦承在丁○○一0三年三月一日紙本病歷有虛開安眠藥四十二顆等語(見警一卷第十頁),故被告上開偵查中自白之內容,與前述證人丁○○證稱在安平診所就診時,僅有使用健保,未曾使用自費購買安眠藥之證述互核相符,足見附表三編號四丁○○病歷上記載之自費購買安眠藥內容,顯屬不實,即堪認定。 ⒊另證人丁○○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同年九月一日、同年十二月十一日紙本病歷上均有手寫「Seminax 1HS*28」其後並註記「自」,依前述理由,此部分登載內容顯屬不實,惟此部分非檢察官補充理由書特定之起訴犯罪事實,非本案審理範圍,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敘明。 (五)附表三編號五至編號八天○○部分: ⒈病患天○○一0三年一月十日即附表三編號五紙本病歷,於日期章同列右側以手寫註記「自」,其上以電腦繕打後剪貼記載該日給付藥品為「Dactive 1.5po HS*14」;一0三年 三月四日、同年三月十五日即附表三編號六至編號七紙本病歷,其上以電腦繕打後剪貼記載該日給付藥品均為「Zalpidem 1.5po HS*14」,同年三月二十五日即附表三編號八紙本病歷電腦繕打剪貼記載「Zalpidem 1.5po HS*28」,於日期章同列右側均以手寫註記「自」,且上開就醫日期均未聲請健保給付,有扣案之天○○紙本病歷、卷附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可資佐證(見本院卷四第九二頁至第九五頁),且依前述,被告在病歷上記載之「IC」代表使用健保就診,註記「自」代表「自費」,故依被告在天○○紙本病歷記載之內容,天○○於一0三年一月十日、同年三月四日、同年三月十五日、同年三月二十五日均自費看診,並購買購買每日一點五顆總計十四天份或二十八天份之安眠藥「Dactive」、「Zalpidem」,即堪認 定。 ⒉證人天○○就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情形,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陳稱:「(請問您是否有到安平區安平診所就醫,請說明就醫過程?)我一般的感冒,發燒、腸胃炎、皮膚炎、關節痛等小毛病,大都在安平診所看診,安平診所都是開給我三天份的口服藥,最多是曾經開給七天份;(請問您在安平診所除了前述感冒發燒等小毛病之外,是否還有看診其他如失眠或睡眠障礙、眩暈等病狀?)我很多年前有失眠的問題,所以去安平診所看診領取安眠藥,但是我吃了之後覺得效果不好,所以安眠藥我就改到忠群診所去看,每次領取二十八日份的安眠藥,去忠群診所之後,我就沒有再到安平診所去看診拿取安眠藥」等語(見他字卷第一三四頁至第一三五頁);於偵查中證稱:「(是否曾經至安平診所看診?)有,我因為感冒去看過診;(是否有看過睡眠障礙?)有,但已經很久沒有去看,因為我覺得安平診所的藥物沒有效用,所以我改去中西區忠群診所看診;…(你於安平診所是否有自費看病?)沒有,我都是用健保」等語(見他字卷第一二六頁及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因為睡眠障礙、失眠去安平診所看過診嗎?)有,不過很久了;(你去安平診所都是用健保還是自費?)一般都是健保,都是收掛號費,如果要打針那些就多收五十元,如果回大陸的話,開安眠藥只能,後面開熟了,剛開始他都只開三天、五天的;(你有沒有在安平診所用自費看過?)一般都用健保卡看病,如果我回大陸的時間比較長,二、三個月,他開一個月的不夠用,那他就要收你錢了;(你的意思是說你也有在安平診所用自費?)好像只有一次兩次而已,自己自費不划算:…(你在偵查中有講後來你發現因為安平診所藥單沒效,所以你改到忠群診所看診?)對;(你大概什麼時候改到忠群診所看診的?)也有很多年了,但是我看感冒還是在翁醫師那裡看,因為忠群診所看感冒一點效果都沒有,在這邊看感冒的時候,他就問你失眠好一點沒有,我說沒有好,他說你都沒好怎麼沒有來看,我就不好講在別家看,有時候他就給我開一點,其實開了我也沒吃,我還是吃別家的…;(翁醫師開二十八天給你的次數就只有回大陸才會給你?)剛開始翁醫師開的藥我都有吃,超過我還自己付過錢買,到後面可能是我們嚴重了,他那個藥只是幫助睡眠,我們是要安眠,所以後面我就在別家開的比較多;…(你剛才說你去大陸的時候會自費跟被告拿多一點藥,你自費的是哪一種藥物?)是安眠藥;(你只有在要去大陸之前才有跟被告自費買安眠藥是嗎?)對;(你在忠群診所看診之後,還有再跟被告用自費的方式買安眠藥嗎?)沒有;(自費的部分就沒有在被告那裡看過了是不是?你在安平診所有用這樣子自己花錢看病不要用健保這種情形嗎?)沒有,以前我回大陸,要多開一點點,多開結果要錢,我就沒有開,我就不用多開了,但是在別家診所我多開可以,不用錢;(所以你在安平診所那邊,你都是只有看健保是不是?)對。因為以前他有收過一次兩次,我就沒有;(你到忠群診所治療失眠之後,是不是就沒有再因為失眠到安平診所去看失眠了?)對,我都是看感冒;(只有感冒而已,不會再因為失眠去他那邊看了,已經在忠群那邊看了是嗎?)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八七頁至第九五頁)。故依證人天○○上開證述,其雖有因睡眠障礙在安平診所就診,但主要係以健保就醫,僅曾因回大陸較長時間而向被告自費購買一、二次之安眠藥,嗣後因覺得安平診所安眠藥效果不好,就失眠部分改在忠群診所就醫,在忠群診所治療失眠後,就未再因失眠而前往安平診所就醫,而證人天○○僅係因感冒、失眠等問題前往安平診所看診,與被告並無任何故舊恩怨,本案對其而言亦無任何利害關係,證人天○○並無任何動機刻意隱匿或虛捏事實,其證詞之憑信性自無疑義。而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一0五年十月四日健保南醫字第一0五五0三二七九三號函附之天○○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七第八二頁至第八三頁),天○○於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因精神官能症、一0一年二月四日、同年六月十八日、同年七月十三日、一0二年二月四日、同年七月二日、一0三年三月十一日、同年四月二十八日、同年六月十日、一0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一0四年十一月十日均因其他睡眠障礙在忠群診所看診,上開日期均有開立ZOPICLONE藥物 (適應症為失眠,藥品顏色為藍色),是證人天○○自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始陸續在忠群診所就診,而證人天○○係因認為安平診所治療睡眠障礙之藥物並無良好效果,因此改在忠群診所看診並已持續相當時間,其自無在安平診所額外自費,購買其認為藥效不佳安眠藥之理。再者,證人天○○於一0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出境,於同年六月十四日入境,有天○○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一五四頁),則證人天○○於一0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既已出境,於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自無在安平診所自費就診可能,且被告前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檢察官偵訊時坦稱:「(提示天○○診療記錄單,是否認識天○○?)認識;(依據記錄,天○○都有去安平診所自費看診,最後幾次看診時間?)依據診療記錄,是三月二十五日;(上面另外有以鉛筆記載四月二十二日、三月二十六日之文字,何意?)我在上面寫三月二十六日回陸之意為天○○要回去大陸,四月二十二日才能再開立藥物;(為何天○○拿史蒂諾斯不看健保?)因為她用量稍微大了點,所以我沒有幫她使用健保,她說要買,我一次給她二十八顆,有時候會更多;(依據記錄,請你說明總共幫天○○開立幾次自費藥物?)大概十次;(依據天○○筆錄,並出示入出境記錄,她三月二十三日即出境,為何在三月二十五日天○○的記錄內卻還有她的就診記錄,請說明?)診療紀錄單是我自己亂寫的;(原因?)主要是為了多銷一些,有時候會亂寫;(自費就醫依照規定僅需要據實記載,都可以賣,為何要亂寫?是否有一些是流向黑市,而非賣給真正需要用藥之人?)因為來向我購買史蒂諾斯安眠藥的患者,的確都有需要服用;(根據天○○筆錄,她表示她從來沒有在安平診所自費拿過史蒂諾斯安眠藥,有何意見?)主要還是為了累積支蒂諾斯安眠藥藥物量,是有患者需要;(那為何不直接填寫需要史蒂諾斯安眠藥患者,而需要以偽造文書方式來累積史蒂諾斯安眠藥數量?)因為怕一次開太大量會引起注意」等語(見偵卷第一宗第四七頁反面至第四八頁),是被告前於檢察官偵訊時,亦自白因有其他自費病患購買大量安眠藥,為避免遭注意,同時累積史蒂諾斯藥量,因而在天○○之病歷上為不實之自費登載,足見被告在天○○附表三編號五至編號八日期病歷上為自費購買安眠藥之登載紀錄,顯屬不實。 ⒊另證人天○○一0二年一月十五日、同年一月十八日、同年一月二十一日紙本病歷藥品均記載「Zolpi 2 po HS*3」, 一0二年三月四日藥品記載「Seminax 1po HS*28」、同年 四月二日藥品記載「Zolpidem 1.5po HS*28」、同年四月二十七日藥品記載「Zolpidem 1.5po HS*28」、同年五月十六日藥品記載「Dactive 1.5po HS*14」、同年五月三十日藥 品記載「Zolpidem 1.5po HS*14」、同年六月十日藥品記載「Dactive 1.5po HS*14」、同年六月二十日藥品記載「Zolpidem 1.5po HS*14」、同年七月一日藥品記載「Zolpidem 1.5po HS*14」、同年七月十二日藥品記載「Zolpidem 1.5po HS*14」、同年七月二十二日藥品記載「Esomin(EURODIN2)1.5po HS*14」(此藥亦屬安眠藥)、同年八月一日藥品記載「Zolpidem 1.5po HS*14」、同年九月二十一日藥品記載「Dactive 1.5po HS*14」、同年十月三日藥品記載「Dactive 1.5po HS*14」、同年十月二十五日藥品記載「Zolpidem 1.5po HS*」(天數遭裁剪致不明)、同年十一月六日藥品記載「Zolpidem 1.5po HS*14」、、同年十一月十九日藥品記載「Zolpidem 1.5po HS*14」、一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藥品記載「Dactive 1.5po HS*14」、一0三年二月五日藥 品記載「Dactive 1.5po HS*14」、一0三年二月十九日藥 品記載「Dactive 1.5po HS*14」,且上開日期紙本病歷日 期章旁均註記「自」,依前述理由,此部分登載內容顯屬不實(依天○○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天○○一0二年七月七日出境、同年八月十八日入境,上開紙本病歷有關一0二年七月十二日、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同年八月一日自費就診購買安眠藥之紀錄,明顯不實),惟此部分非檢察官補充理由書特定之起訴犯罪事實,非本案審理範圍,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被告辛○○為犯罪事實一其中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五所述之行為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規定業於一0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二十日生效;該條項修正後,法定刑業由原定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修正前規定「科或併科(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規定,可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可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已提高罰金刑部分之最高刑度,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揭示之「從舊從輕」原則比較該條修正前、後規定之適用結果,因修正前該條項規定法定刑之罰金刑上限較低,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就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五自應適用被告此部分行為時之法律即一0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二)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健保署提出診察費、藥費申請時,雖未提出附表一宙○○等人之紙本病歷,然被告將宙○○等人如附表一所載不實之診療、給藥紀錄,登載在申請健保給付診察費、藥費等醫療費用之電磁紀錄上,再以網際網路連線申報之方式,按月將該等虛報醫療費用之電磁紀錄文書持以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申請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該電磁紀錄已足以為表示申報醫療給付費用之用意證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以文書論。又被告身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安平診所」之負責醫師,職司病患診察、施行治療、開立處方箋,並須負責核實製作病歷、診療紀錄及相關請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所需之文書,以此向健保署申領醫療費用等業務,自為從事業務之人;而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申報表單等據以請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之文件,即均為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二,係將上述不實之診療病情、開立藥品等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紙本病歷、電腦病歷及上開請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之電磁紀錄文書,藉以表示其診療結果及給付之藥品,並據此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行使而詐領醫療費用,其中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五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十六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其在紙本病歷、電腦病歷中作成前揭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復以網路傳輸方式將電磁紀錄持向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申報藥品、診察費點數請領健保給付,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四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用申報,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採電子資料申報者,得分一日至十五日及十六日至月底兩段為之。採網路或電磁紀錄申報者,並應於次月五日及二十日前,檢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之規定,可知醫事服務機構請領全民健康保險費用,係採按月一次或二次申報之方式,於健保署審核後給付,而被告係按月申報一次健保費用,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七十頁),則被告於附表二所載「同月」就診日期,在該月所製作如附表二保險對象不實之紙本病歷、電腦病歷及申請健保給付醫療費用文書之行為,均係出於請領當月份健保藥費及診察費之相同目的,就同一月份先後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均屬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依接續犯之例,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又被告附表二各次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詐術行為,遂行詐領健保藥品、診察費之同一目的,詐欺取財行為發生之同時亦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二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各次均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被告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六之各次詐欺取財犯行,係按月申報前月健保給付,各月申報之詐領行為均屬可分,且係為滿足各次利得而為之詐欺行為,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各自獨立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四)再被告附表三各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均係為不實之「自費」內容記載,與前述犯罪事實一所述詐領健保費之登載目的不同,此部分自應與前述附表二同一月份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作不同次之行為評價,而被告附表三所為各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犯罪時間顯有差異,自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附表三各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係為掩飾其販賣第四級毒品所反覆實施之業務登載不實行為,應論以「集合犯」。惟刑法上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是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對於集合犯之解釋,須符合立法者之意向。而就被告附表三所為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難認立法者就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將反覆實行,自應予以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應論以集合犯,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五)被告附表二所為十六次詐欺取財犯行,與附表三所為八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上開行為均屬可分,應分論併罰。 (六)另起訴書附表雖未敘及本判決附表二編號十六所載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然因此部分與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二甲○○一0三年五月十日、編號四亥○○一0三年五月一日、編號五黃○○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各該次就診,被告在其等紙本病歷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具有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與審理。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機構之實際負責人,並具有醫師之身份,原應遵照與健保署所簽訂之契約,盡其醫療服務專業,竟為貪圖中央健康保險署之醫療資源,以不實醫療紀錄詐領醫療費用,危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完整性,且被告於本案前已有虛報看診詐領健保給付行為,經本院以九十九年易字第一七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緩刑期間為一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判決在卷可參,其於前案緩刑期間,本應更為警惕自身行為,卻再犯下相同性質之犯罪,且無視病歷之意義而在附表三病患病歷上恣意記載,及其各次詐欺之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四00一五三六五一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二、三十八、四十、五十一條等條文,增訂第三十八之一至三十八之三、四十之二條等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三十四、三十九、四十之一條條文,另於一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八之三條條文,且均自一0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刑法沒收部分,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一0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犯罪事實一向健保署為不實申報,詐得之金額如附表二所載,業經本院認定說明如前,應依前開規定,分別諭知沒收如附表二主文欄所載,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健保署核算之金額包含未足一元部分,惟就犯罪所得之沒收,因現行流通之幣值最小為一元,故就小數點以下部分均不予諭知沒收,併與敘明。 (三)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有在扣案之電腦,以及附表一、附表三所載人員之紙本病歷上為不實之業務登載內容,並以扣案電腦傳送不實電磁紀錄,向健保署申請健保費用,扣案電腦內不實之電磁紀錄、附表一、附表三人員之紙本病歷固均屬被告犯罪所生之物,扣案電腦復為被告為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並均屬於被告,然因扣案電腦係供被告平常看診使用,被告並將安平診所各病患之就診資料輸入電腦內,而附表一、附表三人員紙本病歷亦有部分其等真實之就診診療紀錄,若予沒收將影響眾多病患病歷之完整性,如不予沒收,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礙被告刑度之評價,故本院認就扣案電腦、附表一、附表三人員紙本病歷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更可能因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致使影響各該病患病歷之完整性造成公眾利益之損失,是本院認無沒收及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五、附表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除上開本院已論罪科刑之附表一、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領健保費部分、附表三在病歷上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另認被告另明知如附表七所示之病患,於如附表七所示之就醫日期,並未在該診所領取如附表七所示日份之第四級管制藥品「史蒂諾斯」、易憂安膜衣錠、皇佳善腦清錠(辛那伶)、美時妥品美錠、康緒平緩釋膠囊、莫暈得錠(敵芬尼朵)、憂必晴膜衣錠、心保樂錠(健心寧)、潰立息膠衣錠、美時美舒鬱錠、瑪科隆復維樂持續性藥效錠及優適停膠囊(富魯歐西汀)等藥品,竟仍於如附表七所示之就醫時間,製作如附表七示之病患之不實就診病歷紀錄,再於如附表七所示之申報日期,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行使虛報醫療、藥費及藥服費用,致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人員陷於錯誤,而支付如附表七所示之健保給付,足生損害於健保署,認被告附表七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七部分亦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及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己○○、洪進忠、酉○○、申○○之證述等為證。被告則堅詞否認附表七之時間、地點有為不實之登載暨詐領健保費行為。經查: ⒈附表七編號一一五一至一一五六己○○部分: ①病患己○○固於偵查中證稱:我在安平診所拿安眠藥如果是健保的,不會拿到二十八天,大約是一星期的藥量,一種是自費我要付五百元,有幾天份我不知道,我拿回來就放冰箱,我都叫它小白,不知道是什麼藥等語(見他字卷第一二一頁反面),並於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陳稱在安平診所以健保看診時,安眠藥服用方式為一天吃一次,一次吃一顆等語(見他字卷第一二二頁),而證稱因失眠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就醫時,僅會拿到一星期或三至五天之安眠藥量,且安眠藥之服用方式為一天一顆。然證人己○○復於本院證稱:「(你因為安眠去安平診所就醫,翁醫師開給你的安眠藥大概都是幾天?)我不知道,沒有算,回來就塞冰箱;(你用健保拿幾天份你沒有印象了?)沒有,就一包放冰箱,我沒有在算藥;(你有用自費在安平診所拿過安眠藥嗎?)有;…(提示證人己○○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偵訊筆錄,根據之前你在地檢署做的筆錄,你說在安平診所看拿安眠藥的話,健保給付大概一星期藥量,有沒有印象當時有這樣說?)忘記了,有些回答我也忘記了;(接著檢察官有問健保的會不會給到二十八天的安眠藥,你說不可能。印象中你在安平診所拿健保拿安眠藥大概都是可以吃幾天的?)對,忘記了,我回來就放冰箱,我沒有在數,有時候沒有失眠也不會吃,我不會算那個;…(你有沒有比較有印象安眠藥就是會開比較多的時間?)忘記了。他們的藥是有很多顏色的,還是我記錯,不是那個白色,好像是彩色的;…(史蒂諾斯安眠藥應該是白色的?)不是那種,除非我記錯,他拿四、五個顏色的,是我一個人記錯,它不是一顆白的、一顆粉紅色,它就是五顆就像感冒藥,除非我記錯,後來我就沒有再去那裡看,後來上次那裡問我,我就三、四年沒有吃安眠藥;…(你用健保去看診拿的藥,大概可以拿到幾天份的藥,你還有印象嗎?)沒有,去就是五百元給他而已;(你如果用健保卡,有沒有拿過二十八天份?)我沒有這樣算,你講的我都聽不懂,我都五百元給他而已,健保給他;(你如果有付到五百元的話,那應該不是用健保吧,健保的掛號費和部分負擔會付到五百元嗎?在一般診所?)五百元是藥;(你給他五百元?)健保也有用;(就是說你同時用健保,然後再付五百元給他?)對。就拿了一包藥,我就回家了放冰箱慢慢吃,吃完再去用;…(在這種情況下,你拿到的藥是有分別從藥師拿和醫生拿,還是全部都是藥師給你的?)藥師,什麼都藥師;…(你是不是也有過沒有用健保,然後你是自己跟翁醫師買藥的狀況?不用健保,自己拿錢買藥?)沒有,都一定有健保拿錢;(都是健保,然後再加拿錢?)對,後來就沒有吃了,我已經三、四年沒有吃,因為吃了也沒效」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九五頁反面至第一00頁)。是觀諸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之證述內容,其因失眠而前往安平診所就醫時,係使用健保加上自費五百元之方式,取得一大包藥品,服用方式非單純一顆安眠藥而係多顆藥品,且對於使用健保並支付五百元此種方式取得之藥品天數並不清楚,故證人己○○對於在安平診所使用健保治療失眠時,健保給付之藥品天數、藥品服用方式為一次一包或一天一顆前後證述已有不符,其偵查中證稱健保僅取得七天份藥品、接受健保署業務訪查時供稱服用方式為一天一顆乙情,其記憶之可靠性非無疑義。 ②其次,若證人己○○偵查中證述因失眠而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就醫時僅取得一星期藥品、接受健保署業務訪查時供稱以健保取得之安眠藥服用方式為一天一顆等情為真,依被告前述附表一所載之犯罪模式,被告電腦內理應會有二份電腦病歷,一份與健保申請之藥品相符,另一份電腦病歷應係按照實際交付之藥品開立,自應僅有七天份之安眠藥,或七天份代換前之抗組織胺、抗焦慮藥品,然經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己○○附表七編號一一五一至編號一一五六所載之就醫日期,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固均有二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七三頁至第七六頁、第八三頁至第九十頁),惟上開日期之電腦病歷,一份與健保申請給付相符,另一份均為二十八天份之「TOFRANIL、GASCON、INDERAL」藥品,上開 藥品當中TOFRANIL之適應症為「憂鬱病、夜尿」,GASCON之適應症為「解除脹氣、緩解氣脹相關症狀」,INDERAL之適 應症為「狹心症、不整律(上心室性不整律、心室性心博過速)原發性及腎性高血壓、偏頭痛、控制原發性震顫、控制焦慮性心博過速、甲狀腺毒症的輔助劑、親鉻細胞瘤」,有前述本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資訊在卷可參,是被告電腦內除與健保給付相符之病歷外,另一份電腦病歷所記載之藥品天數為「二十八天」,且非僅有單一種之安眠藥或替換前之抗組織胺、抗焦慮藥品,而與證人己○○偵查中證稱取得健保給付藥品僅為「七天」、接受健保署業務訪查時陳稱藥品服用方式為一天一顆差異甚大,是證人己○○偵查中證稱及接受健保署業務訪查時供稱在安平診所治療失眠時,僅取得健保開立一星期內藥品、服用方式一天一顆,與被告電腦內顯示二份病歷之藥品天數均為「二十八天」、均為多顆藥品情形不符,自難僅以證人己○○前後未完全相符之證述內容,即認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為七天或公訴意旨所認之十四天。至被告電腦內附表七編號一一五一至編號一一五六己○○就醫日期有二份電腦病歷○事固有可疑,然因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其因失眠而在安平診所就診時,健保給付之藥品及自費五百元取得之藥品究係為何,並不確知,故上開二份電腦病歷內容,實難以排除一份係健保給付藥品、一份係自費給付藥品。 ③至被告前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固供稱證人己○○健保申請部分有留用一半下來等語(見警卷第十三頁),然被告此部分供述與證人己○○偵查中證述內容,以及被告電腦病歷呈現之內容均不符合,亦難僅以被告上開偵查中自白內容,即認附表七編號一一五一至編號一一五六己○○部分有詐領健保費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另本院就被告開立之附表七編號一一五一至一一五六健保申請藥物與證人己○○證述之病況、天數是否相符一事,送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鑑定,經該署審核鑑定雖認「康緒平緩釋膠囊、易憂安膜衣錠、憂必晴膜衣錠」藥品並不符合病患己○○證述之病況(見本院卷七第四八頁至第五十頁),然因證人己○○針對失眠就診之情形已有上述矛盾不符之處,而上開鑑定主要判斷基準為證人己○○證述之病況,而證人己○○就睡眠障礙在安平診所就診時之病況證述內容,亦難以排除有記憶模糊致未能完整呈現當初之病情,自難以該鑑定意見即認上開藥品均未開立而屬詐領健保費用,併此敘明。 ⒉附表七編號五四二至編號五四六洪進忠部分: ①病患洪進忠固於偵查中證稱:「(自何時開始向安平診所的辛○○醫師買史蒂諾斯安眠藥?)這幾年,但日期忘記了;(每顆價格多少?)二十五元;(購買數量?)有時候十顆,有時候二十顆;(每月購買多少次?共多少顆?要花多少錢?)沒有算,有需要才去跟他買;…(去買史蒂諾斯時,需要拿健保卡給護士刷嗎?)不用;…(怎麼知道要向辛○○買安眠藥?)沒有人介紹,第一次去時,我問辛○○有沒有比較好入眠的藥,第一次是健保或自費我忘記了,但後來我有問辛○○可不可以自費買,他說可以,此後我就都用自費買;…(提示洪進忠就醫紀錄,有沒有拿到就醫紀錄上的藥?)我第一次就診有可能拿健保卡看診外,再來每一次都是自費向辛○○買史蒂諾斯,沒有拿健保卡看過,也沒有拿過二十八天的藥」等語(見偵卷第二宗第一六三頁至第一六四頁);復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你從何時開始在安平診所拿史帝諾斯?)我不確定;(你是看健保或自費?)第一次不記得是看健保或自費,但後來我都是看自費的;(自費的部分是只有買史帝諾斯?)是;(每顆自費多少錢?)二十五元;(你多久去買一次?)都是吃完了才去買,至於多久去一次不記得;…(為何後來會改成自費買史帝諾斯,不用健保拿藥?)醫生說可以自費買,用健保拿的藥不夠吃;(除了睡不著外,有無在安平診所用健保看過其他的病?)應該沒有;(有無在安平診所用健保一次拿過二十八天的藥?)沒有」等語(見偵卷第二宗第一七0頁至第一七一頁),而證稱在安平診所治療睡眠障礙時,僅第一次有使用健保、其餘均係自費,並未在安平診所治療其他疾病,未曾以健保取得二十八天份藥品等語。然一般醫療院所於診治完畢向健保署申請健保支付時,均需有讀取病患健保卡之紀錄,若全無使用病患健保卡,應無法將欲申請之健保給付資料上傳,而觀諸扣案病患洪進忠之紙本病歷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醫令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四第一二三頁至第一二五頁),其於附表七編號五四二至編號五四六就醫日期之前,即有於一0一年四月七日、同年四月十六日、同年五月五日、同年五月十九日、同年六月二日、同年六月二十三日、同年七月十四日、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同年八月十一日、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同年十月三十日、同年十一月八日、同年十一月十七日、同年十二月一日、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在安平診所就診之健保紀錄,且申請健保給付之藥品均屬短期藥品(醫令總量最多為九顆),是證人洪進忠顯然有在安平診所使用健保就診,且除睡眠障礙以外,應有治療其他疾病,是證人洪進忠證稱僅第一次看診時有使用健保,嗣後均未使用健保就診等語,顯與實際情形不符,證人洪進忠對於在安平診所就診情形,應有記憶模糊或混淆,其記憶之可靠性已屬可疑。 ②其次,依前述證人洪進忠證稱其在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安眠藥之原因,係因健保給付之藥品數量不夠,顯然證人洪進忠亦有在醫療院所使用健保治療睡眠障礙問題,始會證稱健保藥量不符需求另需自費,故證人洪進忠應有使用健保看診治療睡眠障礙,而安平診所既屬於健保特約診所,證人洪進忠就其睡眠障礙問題,亦有可能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就診同時自費購買藥品。另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洪進忠附表七編號五四二至編號五四六所載之就醫日期,其中一0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一0三年三月十二日均僅有一份與健保給付內容相同之病歷;一0三年一月十五日、同年二月十四日、同年四月十二日均有二份電腦病歷,其中一份均為與健保給付內容相同之病歷,另一份則分別為「CTM(ALLERMIN)」十四天、二十八天、十四天藥品,有本院 列印之電腦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八頁、第九頁至第十五頁),而依前述,被告在有失眠症狀之病患病歷上記載之「CTM(ALLERMIN)」此類抗組織胺藥品,實有可能 實際給付為安眠藥,則上開第二份病歷所載內容,顯有可能係病患洪進忠自費購買安眠藥之部分,故上開二份電腦病歷內容,實難以排除一份係健保給付藥品、一份係自費給付藥品。 ③另被告前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就病患洪進忠部分固在病患就診表填載屬十四天申報不實,然被告此部分供述與證人洪進忠偵查中證述內容,以及被告電腦病歷呈現之內容未完全相符,亦難僅以被告上開接受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之自白內容,即認附表七編號五四二至編號五四六洪進忠部分有詐領健保費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另本院就被告開立之附表七編號五四二至編號五四六健保申請藥物與證人洪進忠證述之病況、天數是否相符一事,送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鑑定,經該署審核鑑定雖認「依病患陳述沒有拿健保卡看病拿二十八天藥情形,均不符合」等情(見本院卷七第五頁),然依前述,證人洪進忠就其在安平診所治療失眠有無使用健保一事記憶可靠性已有疑義,自難以該鑑定意見即認上開藥品均未開立而屬詐領健保費用,併此敘明。 ⒊附表七編號三二至編號三四酉○○部分: ①病患酉○○固於一0三年八月五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均證稱:我剛開始在安平診所是看健保,當時一次開十四顆,一個月還要跑二次,所以我就自費跟他買,安眠藥每顆二十五元,每星期約買五百元到一千元等語(見偵二卷第八一頁及反面、第九九頁及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安平診所以健保看失眠,一次只能拿到十四顆的安眠藥,拿到的藥是只有一種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三第八十頁),而證述因睡眠障礙在安平診所就診時,使用健保均僅能取得十四天份藥品等語。而觀諸卷附安平診所申報「ZOLPIDEM」類藥物就醫日期費用明細(見本院卷二第五頁),病患酉○○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同年三月三十日、同年四月十五日、同年五月一日、同年六月四日、同年六月二十日、同年七月八日、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同年八月五日、同年八月十九日、同年九月二日、同年九月十七日、同年十月二日、同年十月十四日,均有在安平診所就診,並有以健保取得均為十四天之含佐沛眠安眠藥,參以證人酉○○復於本院證稱:「(從你的病歷看起來,你大概九十八年的時候就開始在翁醫師那邊看診了,九十七年七月就開始看診,當時看診確實都是用健保看。你剛才說你不記得你什麼時候改成自費,那你改成自費之後你還有沒有以健保看診過?還是兩種有時候參差的都有?)應該兩種參差都有,但是健保我未必在他那邊看;(只針對安平診所,你改成自費後,是不是也還曾經用健保去看過?)應該偶爾也有;(一0二年間有沒有因為失眠用健保去給翁醫師看過?)我忘記了;(如果你用健保給翁醫師看,健保會拿多少天份的藥?那個藥是史蒂諾斯嗎?針對安眠藥治失眠的部分?)他都先給我兩個禮拜;…(你剛才說你剛開始的時候是看健保,按照健保局的資料,你在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九十八年六月四日、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九十八年八月五日、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九十八年九月二日、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九十八年十月二日、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這些日期都有用健保在安平診所看診,而且有跟健保局請領史蒂諾斯,你講的一開始在他那邊看健保,是不是差不多就是九十八年這個時候?)太久了,我沒有印象;(健保局的資料是這樣,所以你一開始是差不多那個時候開始在那邊用健保看診、拿史蒂諾斯對不對?)應該是吧;(這邊的資料是顯示他給你十四天的份量,所以就是你說一開始你有拿到兩個禮拜的藥量,是不是這樣?)對;…(健保局的資料你在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一0二年四月二十日和一0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有在翁醫師那裡就診,這個資料應該沒有錯,應該是你有用健保卡,所以會有健保卡的紀錄對不對?你有把健保卡留在翁醫師那裡嗎還是你健保卡都是自己帶著的?)我忘記了,因為我從來沒有看過二十八顆…;(一0二年你有沒有拿健保卡去跟翁醫師看失眠?)我真的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七四頁反面至第八二頁),是依照上開安平診所申報「ZOLPIDEM」類藥物就醫日期費用明細以及證人酉○○證述內容,證人酉○○於九十八年間使用健保在安平診所就醫時,確實有多次取得十四天份之佐沛眠類安眠藥,則證人酉○○證述其早期因失眠及壓力問題而在安平診所就診取得十四天安眠藥之證述內容,應係指上開九十八年間之就醫情形,並因長達十六次取得十四天份佐沛眠類安眠藥之經驗,因此對於此部分取得十四天份安眠藥一事較有記憶,而附表七編號三二至編號三四所載之酉○○就醫日期既有健保申請藥品紀錄,證人酉○○應有在上開日期前往安平診所就診,然證人酉○○對於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同年四月二十日、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就診之情形已記憶模糊,故附表七編號三二至編號三四酉○○因睡眠障礙及情緒問題而在安平診所就診時,實際取得之藥物天數、藥品種類情形,證人酉○○之記憶實有可能受早期在安平診所就診經驗影響,致有記憶模糊或混淆情形,其記憶之可靠性已屬可疑。 ②其次,若證人酉○○證述因失眠而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就醫時僅取得十四天藥品一情為真,依被告前述附表一所載之犯罪模式,被告電腦內理應會有二份電腦病歷,一份與健保申請之藥品相符,另一份電腦病歷應係按照實際交付之藥品開立,自應僅有十四天份之藥品,然經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酉○○附表七編號三二至編號三四所載之就醫日期,其中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同年四月二十日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均有二份電腦病歷,一0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則有三份電腦病歷,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一頁至第七頁),惟上開日期之電腦病歷,一份與健保申請給付相符,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另一份電腦病歷則為七天份之「TOFRANIL、INDERAL、WINTERMIN、CTM(ALLERMIN)」,一0二年四月二十日另一份病歷則 為十四天份之「CTM(ALLERMIN)」,一0二年八月二十四 日另二份電腦病歷則為七天份「ARTANE、INDERAL」以及二 十八天份「ZOLPIDEM」,故上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同年八月二十四日電腦病歷顯示之情形,與證人酉○○證述使用健保僅取得十四天份藥品之情形並不相符,則上開日期被告電腦病歷中有二份、三份之病歷○事固有可疑,然因證人酉○○證述之記憶可靠性已有疑義,此部分證述內容復與電腦病歷顯示情形不符,自難僅以證人酉○○上開證述內容,即認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為十四天。另一0二年四月二十日電腦病歷顯示之給付藥品天數固為十四天,然因證人酉○○證稱其因睡眠障礙在安平診所就診取得之藥品天數均為十四天乙節既已有記憶模糊、混淆情形,且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對於一0二年間在安平診所就醫情形均已忘記,該一0二年四月二十日另一份病歷記載十四天份之「CTM(ALLERMIN)」,因被告在有失眠症狀之病患病歷上記載之「CTM(ALLERMIN)」此類抗組織胺藥品,實有可能實際給付為安眠藥,則上開第二份病歷所載內容,亦有可能係病患酉○○自費購買安眠藥之部分,故一0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份電腦病歷內容,實難以排除一份係健保給付藥品、一份係自費給付藥品。 ③另被告前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就病患酉○○部分固在病患就診表填載屬十四天申報不實,然因證人酉○○之證述內容既已有前述瑕疵可指,被告此部分之自白即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自難僅以被告上開業務訪查時之自白內容,即認附表七編號三二至編號三四酉○○部分有詐領健保費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另本院就被告開立之附表七編號三二至編號三四健保申請藥物與證人酉○○證述之病況、天數是否相符一事,送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鑑定,經該署審核鑑定雖認「莫暈得錠、易憂安膜衣錠、潰立息膠衣錠」藥品並不符合病患酉○○證述之病況(見本院卷七第一頁),然因證人酉○○針對一0二年間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之情形已有記憶模糊、混淆之情形,而上開鑑定主要判斷基準為證人酉○○證述之病況,而證人酉○○就睡眠障礙在安平診所就診時之病況證述內容,亦難以排除有記憶模糊致未能完整呈現當初之病情,自難以該鑑定意見即認上開藥品均未開立而屬詐領健保費用,併此敘明。 ⒋附表七編號一七五一至編號一七六三申○○部分: ①病患申○○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固證稱:「請問曾藥師你本人,是否曾經在安平診所就診?一般都拿幾日藥品?)我都是看痛風或是腦神經的頭痛,也是由翁醫師開處方箋出來,由我自己調劑,都是三日份的藥品,除了高血壓之外,從未有超過三日以上的藥量;(你服用的痛風、腦神經頭痛藥品,大約有幾種?)痛風藥品一般都是秋水鹼素或加上類固醇,腦神經頭痛藥品是普拿疼、coffin、voren、胃乳片等,除了高血壓有 領過二十八日份藥品之外,痛風或腦神經頭痛都是領取三日份的藥品;(依本署的資料顯示,安平診所一0一年一月到一0三年四月間申報你就醫約六十五次,其中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眩暈、惡性高血壓等領取二十八日份的藥品,你有何說明?提示本署電腦報表)經我檢視貴署資料,就醫次數應該差不多,我每個月大約看診二至三次,但我確定我在安平診所領取的,除了高血壓有領過二十八日份的藥品外,其餘的都是三日份的藥品,而且都是我自己調劑,我並沒有調劑過二十八日的安眠藥史蒂諾斯藥物和精神科藥物給我自己,安平診所為何會這樣申報我不清楚」等語(他字卷第七三頁至第七四頁),而證稱在安平診所就醫時除因高血壓看診外,其餘均係拿取三天份藥物,未曾拿取二十八天份之安眠藥與精神科藥物。然證人申○○就其在安平診所取得之藥物一情,復於本院證稱:「(之前是否任職安平診所擔任藥劑師?)是;(現在是否仍在安平診所擔任藥劑師?)現在沒有,自從發生問題之後,我就沒有工作了;(你在一0二年到一0三年有無在安平診所讓被告看診?)有;(因為何種原因去看診?)一般病症,還是痛風、高血壓,我有尿毒症,現在在洗腎;…(提示證人申○○一0二年至一0三年病歷,你有沒有曾經跟翁醫師講你有煩躁不安、身體虛弱、疲勞無力、情緒憂傷、自傷悲觀、負面思想、記憶力減弱、情緒沒辦法穩定、做事沒辦法專心,你有沒有跟他陳述你有這些症狀?)我是反應比較遲鈍,有腦神經衰弱症,晚上睡不著覺;(翁醫師怎麼診斷?)辛○○有精神科,就給他看;(翁醫師有開精神科的藥給你?)對,他有精神科的執照,他可以看,我就給我們診所看而已,他給我診斷就是腦神經衰弱、晚上睡不著、一些慢性病,我本身就有高血壓;…(你一個月有時候拿三、四次藥,是拿什麼藥?)拿高血壓的、晚上睡不著覺,一些鎮定劑;(你在安平診所給翁醫師看診,你是自費還是健保?)健保卡;…(提示一0二年一月八日、三月二十七日、四月三十日、六月七日、七月十日、八月七日、九月六日、十月十二日、十一月二十一日、一0三年一月七日、二月四日、三月十一日、四月十六日等十二份由扣案之被告的電腦列印之處方箋、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這裡有十二份從安平診所的電腦裡面列印出來的,左邊是處方箋,右邊就是藥單內容和門診的費用明細,這邊全部都是你的。這個處方箋和藥單內容是不是都有符合?)都一樣;(這邊既然都有符合的話,你有沒有每一次確實拿到這上面寫的這些藥?你有沒有調劑這些藥?)有;(你剛剛看過的這些藥品全部都有拿到嗎?)有拿到,但是我都是拿兩個禮拜,然後再掛第二次號,掛號的時候再拿兩個禮拜;(這些藥品都有拿到?)有拿到藥;(你都有拿到這些藥,但是你是只有拿十四天是不是?)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00反面至第一0五頁反面)。故證人申○○就其因高血壓以外之疾病在安平診所使用健保就診取得之藥物天數,於健保署業務訪查時供稱僅取得三天藥物,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有取得十四天藥物,另就有無因睡眠障礙等情形在安平診所就診,於健保局業務訪查時未供稱有睡眠障礙,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有腦神經衰弱及睡眠障礙,是證人曾幅田就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情形,前後證述已有明顯矛盾,其記憶之可靠性非無疑義。 ②再者,證人申○○就其在安平診所由被告看診後,取得藥物之方式於本院證稱:「(你每一次看診的時候,翁醫師是不是會開處方箋給你?)有,用健保卡就會開處方箋;(你拿到處方箋之後,你是自己調劑藥物嗎?)我是自己調劑,西藥的話,如果調劑到管制藥品的話,麻醉藥品或管制藥品那個,他都自己管理,我只有管理藥局;(如果翁醫師開給你的藥裡面含有管制用藥的話,就是他自己拿給你?)對,他開出來幾顆,他就拿幾顆給我,其他的調劑我可以自己調劑;(安平診所只有你一個藥劑師嗎?)對:(你們診所對病人來說,除了處方箋之外,是不是另外有一張藥單給病人,上面會記載藥品的名稱及服用的天數?會不會拿這個藥單給病人?包括你去看診的時候?)有,明細表和處方箋,這兩張都要交給病人,我們自己留一份;(就算是你自己本人給翁醫師看診,也一樣會有處方箋和藥單明細嗎?)照樣用健保卡掛號、照樣開,就照一般規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0一頁反面至第一0二頁)。是證人申○○雖係安平診所藥師,但其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就診時,被告看診後會開立處方箋暨藥單內容與門診費用明細表,交由申○○按照處方箋調藥品,流程均與一般使用健保病患相同。若證人申○○前於健保署業務訪查時證述並未因失眠就診、僅取得三天藥物一情為真,或於本院審理證述每次僅取得十四天藥量一情為真,依被告前述附表一所載之犯罪模式,被告電腦內理應會有二份電腦病歷,一份與健保申請之藥品相符,另一份電腦病歷應係按照實際交付之藥品開立,自應僅有三天份或十四天份之藥品,然經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申○○附表七編號一七五一至編號一七六三所載之就醫日期,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均僅有一份電腦病歷,且藥品內容均與健保申請相符(另包含高血壓藥物),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二0六頁至第二一七頁),是證人申○○接受健保署業務訪查時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均與被告電腦病歷顯示情形不符,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申○○就其個人就診之藥品,並未依照前述電腦病歷顯示之藥品數量、天數調劑,自難僅以證人申○○上開證述內容,即認被告實際交付之藥品為三天或十四天。 ③另被告前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就病患申○○部分固在病患就診表填載屬十四天申報不實,然因證人申○○之證述內容既已有前述瑕疵可指,且與電腦病歷顯示內容並不相符,被告此部分之自白即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自難僅以被告上開業務訪查時之自白內容,即認附表七編號一七五一至編號一七六三申○○部分有詐領健保費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另本院就被告開立之附表七編號一七五一至編號一七六三健保申請藥物與證人申○○證述之病況、天數是否相符一事,送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鑑定,經該署審核鑑定雖認藥品項目均符合,但病患主述每次都拿十四日藥物,含安眠藥及其他慢性病藥物,故超過十四日屬日份數不符(見本院卷七第一三六頁至第一四0頁),然依前述,證人申○○就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時取得之藥品天數一事記憶可靠性已有疑義,而上開鑑定主要判斷基準為證人申○○證述之取得藥品天數,自難以該鑑定意見即認上開藥品均未開立而屬詐領健保費用,併此敘明。 ⒌附表七編號一七八七至編號一七八九宇○○部分: ①被告前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就病患宇○○部分固在病患就診表填載屬七天申報不實。然證人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你任職安平診所這兩年多,你有沒有去那邊給翁醫師看診過?)有;(你都是什麼樣的原因去讓翁醫師看診?)頭痛、感冒,有時候睡不著覺,因為我有開過很多刀,所以我那邊附近就給他看;(除了頭痛、感冒的藥以外,翁醫師有無開過治療失眠的藥給你?)我有時候睡不著覺,有;(醫師有無治療失眠的藥給你?就是睡前要吃的藥有沒有?)有;…(你在安平診所看病都是自費還是健保?)健保;(你有沒有自費在安平診所看診過?)忘記了;(有沒有自己付錢,就是不拿健保卡?)忘記了;(你每次看診是不是這個醫師都有開藥給你?)有;(醫師開藥給你會有處方箋,這個處方箋是你先生有調劑藥物嗎?)我都看完就去領藥處拿了;(你拿到藥之後,藥裡面是不是有一張藥單?)有;(你有沒有對過你拿的藥和上面的藥單的藥名和服用的藥的天數一樣,有沒有對過?)我從來沒有對過,我拿回去就吃了,沒注意到;(你在安平診所就診這三、四十次,每次大概都是拿幾天份的藥?)沒印象了;…(你有沒有一次拿過十四天或一次拿二十八天份的藥?)有時候有;(安眠藥的部分有一次拿二十八天嗎?)有時候有;…(你從安平診所拿來要治失眠的,你自己睡前吃的安眠藥是什麼顏色?)白色的…;(你在安平診所就診,是不是有拿過治療失眠的藥和精神科的藥,有拿過二十八天份的?)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0五頁反面至第一0八頁反面),是證人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確實有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就診治療失眠,並有取得二十八天份安眠藥與精神科藥物,則被告上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之自白,顯與證人宇○○證述內容並不相符。 ②再者,若被告前於健保署業務訪查時自白實際交付與宇○○藥品為二十一天份一情為真,依被告前述附表一所載之犯罪模式,被告電腦內理應會有二份電腦病歷,一份與健保申請之藥品相符,另一份電腦病歷應係按照實際交付之藥品開立,自應僅有二十一天份之藥品,然經本院勘驗被告電腦主機內之醫聖診療系統,其中病患宇○○附表七編號一七八七至編號一七八九所載之就醫日期,其中一0二年八月八日、一0三年一月六日在該醫聖診療系統內,均僅有一份電腦病歷,且藥品內容均與健保申請相符(另包含高血壓藥物),另一0三年四月九日則有二份電腦病歷,一份與健保申請相符(另包含高血壓藥物),另一份則為開立十四天、每日一點五顆、總計二十一顆之「Zolpidem」,有本院列印之電腦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六第二一九頁至第二二二頁),故就一0二年八月八日、一0三年一月六日電腦病歷顯示之情形實與被告上開自白不符;而一0三年四月九日固有二份電腦病歷,然觀諸扣案宇○○之紙本病歷內容,其中一0三年四月九日記載之藥品內容除健保申請之「Cinatin、Losacar、Clixin、Zapline」二十八天份,亦有包含前述開立十 四天、每日一點五顆、總計二十一顆之「Zolpidem」,且該紙本病歷在日期章旁邊亦有註記「自」即表彰包含自費,上開紙本病歷記載內容應係包含健保給付及自費安眠藥部分,顯見二份電腦病歷之內容均有彰顯在紙本病歷上,並無欲隱匿部分內容而刻意不登載情形,故一0三年四月九日電腦內二份病歷之內容,實難以排除一份係健保給付藥品、一份係自費給付藥品,亦難以作為被告就附表七編號一七八七至編號一七八九宇○○部分,有詐領七天份健保給付之佐證。 ⒍附表七其餘人員: 再被告前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就附表七其餘病患部分,固在病患就診表填載或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申報不實。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就附表七關於己○○、洪進忠、酉○○、申○○、宇○○以外之病患,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除被告上開自白外,並未提出任何其他相關證人之證述、電腦病歷,得以證明被告有在附表七其餘病患之病歷上為不實登載並行使而詐領健保費用之事實,自難僅以被告接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訪查時之自白,而認被告有在附表七其餘人員病歷上為不實登載,並行使而詐領健保費,故此部份公訴人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及所憑之證據資料,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其所指之犯行而達於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亦即未能達於有罪確信之程度,此部分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三)從而,本件依檢察官所提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有在附表七所載時間、在附表七所載對象病歷上,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產生有罪之確信,尚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就附表七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附表二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應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詳附表七『與附表二何者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欄所載),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明知其為病患看診時,應在病歷上翔實登載實際之診斷與給藥紀錄,因病患壬○○、戊○○、丑○○、庚○○、巳○○、辰○○、卯○○、地○○、酉○○、A○○、洪進忠等人會以自費方式向其購買第四類管制藥品佐沛眠類安眠藥,其為使該等管制藥品之進貨數量與開立處方箋之數量相吻合,且為免主管機關於稽核時發現其有以自費方式提供大量安眠藥予特定病患之情事,遂基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四所載時間,在該診所之病患子○○、己○○等人之病歷中,登載如附表四所載不實之診斷與給藥紀錄,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制藥品流向管理之正確性。㈡被告明知柔拍膜衣錠(ZOLPIDEM)、安得眠膜衣錠(DACTIVE)、若定膜膜衣錠(ZOLPI)、舒眠諾思膜衣錠(SEMI-NAXF)、佐易眠膜衣錠(ZORIMIN)因含有第四級毒品Zolpidem成分(俗稱史蒂諾斯),是該等藥品之開立使用,必以合於醫學上需用者,由醫師於每次病患看診時,親自為病患診察確認病因後,方得因視個別病患之症狀判斷應否開立該等藥物,並循正常之給藥程序,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再由藥事人員負責調劑給藥。倘於病患看診時,僅因病患表示需要安眠藥即未經任何醫療診斷,或不問病患是否已濫服成癮,或不依醫療專業判斷病患是否確有需要此等藥物作為治療使用,便以販賣商品般之模式要求病患以自費方式不定期向渠購買,甚至透過非醫師之他人代為販售該等藥物予病患,實與販賣第四級毒品之行為無異,詎被告竟仍基於販賣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以每顆一點五元之價格,向合法藥廠共販入上述含有第四級毒品Zolpidem成分之「史蒂諾斯」安眠藥一百零四萬九千六百六十三顆後,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五所載之金額,親自以每顆二十三點二元至二十五元之價格販賣第四級毒品「史蒂諾斯」予壬○○、戊○○、丑○○、庚○○、巳○○、辰○○、卯○○、地○○、酉○○、A○○、洪進忠等病患,如辛○○無法親自向病患收取款項並交付上開藥品時,則會先將該藥品放置在不知情之丙○○處,再要求上述病患向丙○○付款取貨,總計販賣予上述病患約四十八萬五千一百顆(原起訴書誤載六十六萬二千七百四十五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已更正)含有第四級毒品Zolpidem成分之「史蒂諾斯」安眠藥,另有約四十一萬四千九百顆(原起訴書誤載二十三萬七千二百五十五顆,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已更正)含有第四級毒品Zolpidem成分之「史蒂諾斯」安眠藥,則全數販售予其他不詳病患,總計販售約九十萬顆含有第四級毒品Zolpidem成分之「史蒂諾斯」安眠藥,獲利約二千一百十五萬元。而認被告上開㈠部分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上開㈡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罪嫌。 二、關於附表四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四部分涉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證人己○○之證述等為證,被告則堅詞否認有在附表四病患之病歷,為不實之業務登載行為。 (二)經查: ⒈被告前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雖坦稱:「(為何不詳廠牌安眠藥【史蒂諾斯】一五七五顆【於你診間辦公室右側抽屜起出】來源?)我利用病人看診在未經病人同意,在他的病歷及處方箋記載安眠藥【史蒂諾斯】,但我並未將安眠藥【史蒂諾斯】交給病人,我把這安眠藥留下來再賣給自費需要安眠藥【史蒂諾斯】的客人,這一五七五顆就是這種方式累積下來,準備要賣給自費的客人;(你利用哪些病人看診時,開立安眠藥【史蒂諾斯】處方箋但未將安眠藥【史蒂諾斯】交給病人?)診所裡的病人,有些是需要安眠藥【史蒂諾斯】的,有些是不需要安眠藥【史蒂諾斯】的,有些是需求沒那麼大的,我就自己在病歷處方箋記載開立安眠藥【史蒂諾斯】,開完之後並未交給病人,我就統一放在醫診室右側抽屜,遇有有病人來看診需要比較量大的安眠藥【史蒂諾斯】,我就拿放在右側抽屜賣給病人;…(你上開說法是你製作不實病歷及處方箋,以增加安眠藥的需求向廠商訂貨留用轉售牟利?)是的,賣給需要的病人;…(你如何在你診所病患的病歷表及處方籤製作不實記錄?提示扣押物一之十三:病歷表七份)甲○○在一0三年四月二日及一0三年五月十日看診裡,在處方箋裡增開二十八天乘以二分之一安眠藥(史蒂諾斯)的量(等於多十四顆),我是在處方箋裡以手寫方式註記二分之一,但病人實際需求是二十八顆,這部分我是實際向健保局申報並實際給藥二十八顆,然後我會另外向食藥署於年底申報時報為開具四十二顆,增加的十四顆就是向廠商進貨後留用賺賣,…子○○一0三年四月十四日、一0三年五月十六日等都是相同用增量來留用轉賣的。…己○○一0二年七月一日虛開安眠藥史蒂諾斯四十二顆,這些我都是以原子筆註記在電腦列印處方箋下。這些都是我在安平診所我主動配合先找出虛報安眠藥(史蒂諾斯)的部分,其餘的要從我診所裡的病歷去過濾」等語(見警卷第八頁至第十頁),而自白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二所載之子○○紙本病歷、附表四編號三己○○紙本病歷為不實登載。 ⒉然就附表四編號一、二病患子○○部分,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除被告上開自白外,並未提出任何其他相關證人之證述,得以佐證被告在附表四編號一、二病患子○○之病歷上,所登載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之內容,係屬不實,自難僅以被告上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而認被告有在附表四編號一、二所載日期之子○○病歷上為不實登載,故此部份公訴人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及所憑之證據資料,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其所指之犯行而達於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⒊另就附表四編號三部分,病患己○○一0二年七月一日紙本病歷上固有以手寫方式記載「Dactive 1 1/2 HS*28」,而 上開安眠藥並無申請健保給付紀錄,有扣案己○○紙本病歷及己○○之就醫日期費用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七頁反面至第八頁),故被告在己○○上開病歷手寫記載之內容,並非健保給付部分,應屬自費情形。然證人己○○就其在安平診所就診情形,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在安平診所都拿安眠藥,我拿的天數不一定,看我有沒有錢,一種拿健保給付的大約一星期內的藥量,一種是自費是我要付五百元,但是有幾天份我不知道,我拿回來就放冰箱等語(見他字卷第一二一頁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無自費在安平診所拿過安眠藥嗎?)有;(幾次有無印象?)沒有印象,太久了,忘記了,很多年了;…(你自費在安平診所拿安眠藥,大概一次都花多少錢?)忘記了,很久了十幾年了,誰會記得;…(你用健保去看診拿的藥,大概可以拿到幾天份的藥,你還有印象嗎?)沒有,去就是五百元給他而已;(你如果用健保卡,有沒有拿過二十八天份?)我沒有這樣算,你講的我都聽不懂,我都五百元給他而已,健保給他;(你如果有付到五百元的話,那應該不是用健保吧,健保的掛號費和部分負擔會付到五百元嗎?在一般診所?)五百元是藥;(你給他五百元?)健保也有用;(就是說你同時用健保,然後再付五百元給他?)對。就拿了一包藥,我就回家了放冰箱慢慢吃,吃完再去用;…(在這種情況下,你拿到的藥是有分別從藥師拿和醫生拿,還是全部都是藥師給你的?)藥師,什麼都藥師;…(你是不是也有過沒有用健保,然後你是自己跟翁醫師買藥的狀況?不用健保,自己拿錢買藥?)沒有,都一定有健保拿錢;(都是健保,然後再加拿錢?)對,後來就沒有吃了,我已經三、四年沒有吃,因為吃了也沒效」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九五頁反面至第一00頁)。是證人己○○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有因失眠而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及自費就診,且依證人己○○上開本院證述內容,其因失眠而在安平診所就診時,對於使用健保並支付五百元此種方式取得之藥品天數並不清楚,對於健保及自費方式個別取得之藥物種類、藥物天數亦不知悉,然其既有在安平診所以自費方式取得安眠藥之事實,則上開紙本病歷記載之「Dactive 1 1/2 HS*28」,即有可能係記 載有關病患己○○以自費方式取得安眠藥之內容,自難僅以被告上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而認被告有在附表四編號三所載日期之己○○病歷上為不實登載,故此部份公訴人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及所憑之證據資料,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其所指之犯行而達於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三、關於販賣第四級毒品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涉嫌販賣第四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戊○○、丑○○、酉○○、庚○○、辰○○、地○○、卯○○、A○○、巳○○、壬○○、洪進忠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及附件、管制藥品收支給付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為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供稱:附表五所載之對象,均係有嚴重失眠問題之病患,因患者有醫療上之需要而開立這些藥物,復因部分患者不方便前來診所,因此由丙○○代為交付藥物,被告係基於醫療目的而提供安眠藥,此部分應是屬於醫療行為之範疇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而該條所稱「另以法律定之」之法律,應係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管制藥品之使用,除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或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外,不得為之」,故醫師本於醫療之目的,自得開立第四級管制藥品與病患。 (三)關於被告涉嫌販賣第四級毒品予附表五所載對象部分: ⒈被告辛○○係臺南安平診所之執業醫師,具醫師資格,安平診所診療科別包含家醫科及精神科,被告並有取得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得合法購買、使用、調劑管制藥品,此有健保特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單、醫事機構醫事人員現況清單查詢、設置科別作業資料、安平診所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被告之醫師證書、醫師執業執照、管制藥品使用執照各一份在卷可參(見他字卷第二六頁至第二八頁、本院卷八第九九頁至第一0二頁)。而安平診所自九十八年一月至一0三年四月間申報含有Zolpidem成分之安眠鎮靜管制藥品包含柔拍膜衣錠(ZOLPIDEM)、安得眠膜衣錠(DACTIVE)、若定膜膜衣錠(ZOLPI)、舒眠諾思膜衣錠(SEMI-NAXF)、佐易眠膜衣錠(ZORIMIN),上開藥品之適應症均為「失眠症」,且均屬第四級管制藥品,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0三年十月十六日健保南字第一0三五0五0六八一號函及所附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屬西藥、醫療器材、化妝品許可證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三宗第一三八頁至第一四四頁),而安平診所上開藥品係向鼎豐宇藥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士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南玳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亦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一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南市食藥字第一0三0一一五九一一號函及所附之安平診所九十八年至一0三年度管制藥品勾稽資料存卷可佐(見偵卷第一宗第一三三頁至第一四一頁),故被告係本於安平診所執業醫生之身份,其本人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而向藥商合法購買可治療失眠之含佐沛眠類第四級管制藥品,在安平診所執行醫療業務時,對於有失眠症狀之病患,得開立、交付上開含佐沛眠類第四級管制藥品予病患使用,即堪認定。 ⒉再附表五編號十一之洪進忠固於偵查中、附表五編號一至編號十所載之戊○○、丑○○、酉○○、庚○○、辰○○、地○○、卯○○、A○○、巳○○、壬○○等人,固均曾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有以自費方式在安平診所購買俗稱史蒂諾斯之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惟其等就自費購買安眠藥之緣由及過程,分別證稱: ①附表五編號一證人戊○○於本院證稱:「(你第一次去安平診所就診,是何種原因去就診?)經過,而當時也要找,就是因為失眠的關係,就是看到安平診所上面有掛失眠、精神科,所以就進去就診;(你去安平診所就診時,都是翁醫師幫你親自看診嗎?)是的;(你去安平診所就診,單純只有失眠的狀況,還是有其他的症狀?)當時就是緊張,略有憂鬱症;…(你去安平診所就診時,翁醫師是否會詢問你的身體狀況?)沒有,翁醫師只有拿藥給我;(你第一次去就診時,翁醫師有無詢問你的身體狀況?)第一次去就診的時候,就是翁醫師依健保局開了極少量的史蒂諾斯給我,後來我對醫師說『醫師這個份量對我現在失眠嚴重的程度並不夠』,然後翁醫師就說『可以私下多一點』,我記得很清楚。我第一次就診時,我就跟翁醫師說我失眠;(有無向翁醫師說你有憂鬱症的情形?)當時其實我是不太知道我有憂鬱症的症狀,我只知道我自己失眠,是後來轉診到比較大的醫院,然後住院、急診的關係,後來那邊的精神科醫師告訴我的,說我有憂鬱症;(你有無在安平診所用健保卡拿史蒂諾斯?)第一次的時候應該是有的,但是私下的藥量我是另外用金錢購買的,就是我自費購買史蒂諾斯;(你自費購買史蒂諾斯,價格如何計算?)一開始的時候是一顆二十五元,到後來大概是九十七年還是九十八年左右,有降到一顆二十三點二元,至於為什麼是降為小數點,我也不清楚;(你自費購買史蒂諾斯時,最多一次買多少量?)最多一次可以買到二百四十顆,一天的量;(你的意思是指你一天可以吃到二百四十顆的史蒂諾斯?)是的;…(你稱翁醫師有委託另一位小姐送藥,大概是何時?)一0二年冬天左右;(是否知道這位小姐的全名?)不知道;(這位小姐姓什麼?)我一直到出庭的時候才知道她不姓葉,好像後來我在一個螢幕上才看到這位小姐好像是姓岳的樣子,但是當時我一直稱呼他葉小姐,是因為翁先生後來跟我說他以後不會直接再拿藥給我了,所以翁醫師在一張小紙條上面寫葉小姐與她的電話號碼給我,所以這個有間接誤導的成份在;…(你與岳小姐拿藥的期間,還有無去安平診所跟翁醫師自費拿藥?)就沒有了,翁醫師也不接電話,去那邊翁醫師就說關於拿史蒂諾斯的事情全權交給岳小姐,不要再去安平診所找他,岳小姐的手機會二十四小時、全天候開著,等我們這些需要藥的人打給她,自己約定時間、地點,要多少顆,這樣子;…(你方才回答辯護人說後來就是翁醫師提供給你岳小姐的聯絡電話,之後翁醫師就不跟你聯絡了,是何種原因翁醫師會提供岳小姐的電話給你?)翁醫師告訴我現在風聲愈來愈緊了,所以以後跟岳小姐聯絡就好,不要直接找他;(翁醫師有無說風聲愈來愈緊是指什麼問題?)健保局的風聲愈來愈緊,健保局會抓這種大量提供史蒂諾斯的情形;…(你方才稱你第一次看診時,是有掛號,有拿健保卡,是否如此?)對;(第一次看診時,翁醫師有無詢問你的身體狀況?)對,就問我一些是什麼問題,因為第一次去,連我的資料都空白沒有的,所以當然要填資料;(翁醫師當時有詢問你的身體狀況嗎?)翁醫師就是問我為何來看診,我就說主要是失眠,就是這樣,憂鬱症是之後到別的大醫院才知道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五八頁至第一六三頁)。故依證人戊○○之證述,其係因嚴重之睡眠障礙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被告於初診時有詢問身體狀況、看診原因等基本問題,因健保可給付之藥物量不符合戊○○實際需求,戊○○告知被告此情後,被告即同時以自費方式販賣含佐沛眠類藥物與戊○○,戊○○有持續向被告購買安眠藥,至一0二年間被告即委由他人處理購買、交付安眠藥事宜,參以證人戊○○因「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巴比妥類及作用類似之鎮定劑或安眠藥成癮,持續性」,而於一0三年七月四日至同年八月一日在奇美醫院住院治療,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臺南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二宗第二五頁),堪信證人戊○○於九十八年至一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即附表五編號一所載在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期間,確實有嚴重之睡眠障礙問題,被告於第一次看診時亦有詢問基本病情,是被告與證人戊○○間確實有醫病關係,雖嗣後證人戊○○自費購買安眠藥時,被告未再詳細問診,然因睡眠障礙此問題常具有持續性,被告於戊○○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時,對於戊○○仍有嚴重失眠病情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則被告讓有睡眠障礙問題之病患戊○○,以自費方式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應仍屬醫療行為之範疇。 ②附表五編號二證人丑○○於本院證稱:「(有無印象第一次到最後一次去安平診所看診間隔幾年?)至少有五年;(你這五年去安平診所就醫的原因為何?)去買史蒂諾斯;(你是因為何種身體狀況而去安平診所?)以前是憂鬱症;(除了憂鬱症外,還有無其他症狀?)後來轉變成躁鬱症,因為別的大醫院開的藥不夠,人家介紹我去安平診所,所以才會去安平診所;(你去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史蒂諾斯時,最多的一次是自費購買多少的量?)大概是二千元左右,一顆是二十五元,算起來是八十顆。安平診所是五百元二十五顆;(你自費去購買史蒂諾斯時,翁醫師是否會向你問診?了解你的身體狀況?)沒有;(第一次初診去安平診所就醫時,翁醫師有無了解你的身體狀況?)沒有,我是拿人家介紹給我的一張名片,叫我拿這名片給醫師看,醫師就會拿我要買的藥給我;(自費買史蒂諾斯安眠藥,是否都在安平診所裡面拿藥?)不是,我還有去小姐那邊拿;(哪一位小姐?)岳小姐;(是否知道全名?)我不知道她的全名;(你稱你向岳小姐拿藥,可否敘述過程?)因為我沒有藥就很不舒服,我半夜就騎車去岳小姐的住所,打電話叫岳小姐拿藥下來,我拿錢給岳小姐;(你如何知道要跟岳小姐拿藥?)因為翁醫師有講說,以後你們可以找岳小姐,還有寫她的電話給我,說可以跟岳小姐聯絡,就可以跟她拿了,可以不用到診所這邊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五一頁至第一五八頁)。故依證人丑○○之證述,其係因憂鬱症、躁鬱症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參以證人丑○○自一00年三月至一0四年十二月間,亦有持續在胡崇元活泉診所就醫,該診所治療之科別為精神科,有丑○○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胡崇元活泉診所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四三頁至第五五頁、卷八第一一0頁),是證人丑○○於一0二年一月至一0三年一月即附表五編號二所載在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期間,應確實有罹患憂鬱症、躁鬱症等精神疾患,而此種憂鬱症、躁鬱症本即容易因情緒問題造成失眠,雖證人丑○○證稱被告並未有任何問診,然被告辯稱其仍有為基本之問診,而一般精神科診所看診係詢問、聊天式,並無量測體溫、血壓、檢查喉部、鼻部、耳朵等一般常見檢查內容,參以證人丑○○亦於本院供稱其因腦傷而記憶變得片段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五三頁),而觀諸扣案丑○○之紙本病歷,證人丑○○係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初診,病歷上亦有英文書寫之既往症記載,此部分既往症之記載應係證人丑○○告知被告後,再由被告書寫在紙本病歷上,足見被告於初診時應有基本之詢問始能知悉丑○○之病史,則證人丑○○實有可能係因被告詢問之問題簡略,而認為被告並無基本問診,或對於最初問診情形因時間已久而印象模糊,是被告於證人丑○○初診時,應有基本之詢問看診,則被告針對證人丑○○因憂鬱症、躁鬱症造成之睡眠問題,以自費方式販售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應仍屬醫療行為之範疇。 ③附表五編號三證人酉○○於本院證稱:「(你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會去那裡看診?)剛開始是感冒、小症狀,後來在候診的時候,我有看到他有在治失眠,那時候我在台南工作,生活上的壓力蠻大的,可是晚上如果失眠睡不著的話,第二天都沒有精神上班,所以我就請教翁醫師這個問題,他就跟我說那我開安眠藥給你吃,但是這是管制類藥品,你自己要知道,當時我不懂這類管制的,就類似安非他命那種毒品,我不知道管制類藥品是這個意思,然後我就服用,服用一陣子之後怎麼好像每次都睡不著;(你去看診是用健保還是自費?)剛開始都是健保,後來就是先由半顆開始服用,後來慢慢它會增量;(剛開始是健保?)然後變成健保的不夠,我說那怎麼辦我就睡不著,因為太久了我也不太記得是我問他還是他問我,好像是我問他那我可不可以自費,他說不能,盡量是不可以這樣,我說我真的沒辦法;…(如果你用自費去跟翁醫師買這個安眠藥,他有沒有跟你看診?有沒有詢問你的身體狀況?)有,只要我自己去他都會問『你今天又怎麼了,還是先量一下血壓吧』,有時候反而我說不要,我在趕時間我要趕上班,不要量了,他說那你覺得不舒服的時候你自己要來,我說我知道;(所以有看診嗎?)有;…(針對你之前講的內容,是不是大致上就是這樣?現在還有沒有印象,還是你現在忘記了?)對,有一陣子有時候我下班,翁醫師的診所打烊了,然後我就哇、明天一早又要上班,今天晚上又沒得睡了,有時候我就拜託翁醫師說,你有沒有住附近的患者,如果我要用自費的話,可不可以先請她來拿然後我再付給她錢,然後我下班再去跟岳小姐拿,她是幫我去,如果我本人沒去的話,當然翁醫師就沒辦法幫我看診;(有的時候是跟翁醫師拿,沒有打烊你就是去他那邊拿,打烊的這時候你就是去找岳小姐拿?)我就事先打電話給岳小姐說拜託你,因為她住的地方離翁醫師的診所滿近的,而且那時候我也住安平,我說拜託你,可能下班的時候翁醫師打烊了,麻煩你白天先幫我去自費一下好不好;…(除了量血壓,還有沒有問你最近服用這個的一些情形,即服用史蒂諾斯有沒有一些後遺症或什麼情形?)他就叫我盡量不要吃;(自費去跟翁醫師拿,還是都會問一下就對了?)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七四頁反面至第八二頁)。故依證人酉○○上開證述,其係因睡眠障礙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並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而被告看診時有基本問診,並曾告誡勿服用過多,嗣後因時間無法配合安平診所看診時間,而委請丙○○代為自費購買藥品,堪信證人酉○○於附表五編號三所載之一0一年六月至一0二年六月自費購買安眠藥期間,應確實有睡眠障礙問題,則被告讓有睡眠障礙之病患酉○○,以自費方式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應仍屬醫療行為之範疇。 ④附表五編號四證人庚○○於本院證稱:「(你之前有無去過安平診所看診過?)有;(你為什麼會去那邊看診?)因為那時候就是安眠藥的問題,就是睡不好,就是有去看;(你是否因為睡眠障礙的問題去安平診所看診的?)是;(是否都是我旁邊這位辛○○醫師親自幫你看診的?)是;(你一開始去安平診所看診是否都是刷健保卡?)是;(你因為睡眠障礙的問題,翁醫師有無開什麼藥物給你吃?)就是安眠藥之類的;(你是否知道那個安眠藥的名稱叫什麼?)史蒂諾斯,這個我知道;(你在去安平診所看診之前,你有無服用過安眠藥史蒂諾斯?)有;(你在安平診所之前是在哪裡取得安眠藥史蒂諾斯?)高雄凱旋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這些;(你有無在安平診所用自費拿過安眠藥史蒂諾斯?)有;(你在安平診所會從用健保看診變成你用自費拿安眠藥,為什麼會有這個轉變用自費?)因為那時候剛上來的時候壓力比較大,就是需求量會比較大,比較睡不好;…(你所謂需求量比較大是大概你一天要吃到幾顆?)一天可能十幾顆都有;…(你之前在地檢署是否有跟檢察官說你在安平診所拿藥以外,你還會跟一個叫丙○○的女子拿藥?)對;(你為什麼會跟丙○○拿安眠藥史蒂諾斯?)因為那時候比較常去醫生那邊,他可能不方便,以後就跟丙○○拿了;(你可否解釋一下你講的不方便是什麼意思?)因為那個時候我下班會去安平診所拿,醫生有時候可能在忙,他就說直接跟丙○○拿;(你在安平診所拿的安眠藥是否都是你自己服用的?)是;(服用後的效果如何?對你的睡眠有無改善?)有改善;(你自費去安平診所拿安眠藥的時候,拿藥的過程翁醫師是否會問你的身體狀況?)會;(你自費購買史蒂諾斯的時候,你大概一顆都花多少錢?)不會超過三十元;(你之前在地檢跟檢察官說一顆大約二十五元,這個是否實在?)實在,不超過三十元;…(在這種自費叫到你的情形,進去之後,翁醫師有做什麼樣的問診的一些事情?)問診還是會問診;(自費的情形怎麼問?大概是問哪些?)也就是說要拿幾顆,不要吃太多:…(你剛剛有回答辯護人說你嚴重的時候一天大概吃十幾顆?)是;(那個情況有無跟翁醫師講過說你嚴重到一天要吃十幾顆這樣子對身體會不會有影響?)應該有講過;(翁醫師有無跟你說用什麼方式去控制或者是減量,還是說十幾顆就十幾顆這樣吃沒關係?)基本上醫生都不會講說你就是吃多一點好睡,應該都會講才對;(原則上還是希望你降低?)對;…(你會改成自費就是你的卡被家人收走,或者是說你健保的藥量不夠,所以你另外再加自費?)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0四頁至第二二二頁反面)。故依證人庚○○之證述,其本即有睡眠障礙問題,並曾在高雄凱旋醫院、高雄醫學大學就診取得含佐沛眠類安眠藥,而其前往安平診所就醫亦係因睡眠障礙問題,因健保給付藥量不足或健保卡遭家人收走無法使用,因此在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被告於販售時均有問診,並曾告誡減量服用安眠藥,堪信證人庚○○於附表五編號四所載之九十八年七月至一0三年五月自費購買安眠藥期間,應確實有睡眠障礙問題,且依證人庚○○證述之自費看診經過,與一般使用健保時醫生診療情形並無差異,僅係付費方式不同,則被告在安平診所內看診並讓病患庚○○以自費方式取得含佐沛眠類安眠藥,實為一般醫療行為。 ⑤附表五編號五證人辰○○於本院證稱:「(有無去過安平診所就醫過?)我是從那邊經過,去那邊給翁醫師看的;(你之前在偵訊時曾稱你在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史蒂諾斯的次數為十次,是否如此?)對;…(你自費購買史蒂諾斯這十次,翁醫師有無向你看診?)我有去給翁醫師看診,我說我是睡不著覺,去那邊給他看診;(有無印象這十次自費購買史蒂諾斯的部分,大概買的數量為何?)量不一定,有時候會買十顆或是二十顆或是四十顆,都不一定;(你一顆都是買多少錢?)翁醫師跟我說是二十五元;(你一次大概吃幾顆?一天吃幾顆?)我一天大概都是一顆,睡不著才是兩顆;(你在安平診所除了自費買史蒂諾斯以外,有無用健保去看而拿史蒂諾斯?)有,但是用健保局的次數也不是很多;(你買的史蒂諾斯安眠藥都是你自己服用的嗎?)我自己在服用的;(你除了有失眠的狀況以外,還有無其他精神方面的疾病?)我有憂鬱症;(你憂鬱症的症狀,有無向翁醫師提過?)我好像沒有跟翁醫師講過,我只有向翁醫師提過我有失眠的狀況;…(你稱你有自費,是否是因為你的量超過健保的範圍,所以你才要自費購買安眠藥?)對,翁醫師開給我的時候,有時候不夠,我才會去這樣;(如何知悉可以向翁醫師自費購買安眠藥?)好像是不知道我問翁醫師,還是翁醫師告訴我說我們這邊也有在自費購買,就是不用健保卡的,好像是我問翁醫師,還是翁醫師告訴我的,我忘記了,真的好久的事情了;(你向翁醫師購買十次自費這種的情形,也是有透過事先讓翁醫師問診,然後評估你的數量嗎?)沒有;(你自費的情形是如何?)我直接表示我要多少數量,翁醫師就提供;…(你每次到安平診所看診,是否都是因為睡眠障礙?)對,我有睡眠障礙。我有一次好像是感冒、過敏還是什麼的去安平診所讓翁醫師幫我打針,除了該次以外,其他都是因為睡眠障礙才會去安平診所拿藥;…(你這十次自費向翁醫師買藥,在這十次的過程中,你是否曾經使用過健保卡去安平診所拿史蒂諾斯?)沒有。我如果可以用健保卡我就會用健保卡,如果不能用健保卡的話,我就不會用健保卡。翁醫師先前開給我的時候是用健保卡,有時候是七天或十四天,後來翁醫師跟我說我們這邊有賣,所以後來我才用自費的;(你自費去安平診所買史蒂諾斯,是否有看診?)沒有;(你自費到安平診所買藥時,醫師有無詢問你的症狀?)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六三頁反面至第一六九頁)。是依證人辰○○上開證述內容,其係因有睡眠障礙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最初係使用健保就醫拿取安眠藥,就診時有告知被告其有失眠問題,嗣後因健保給付之藥量不符其需求,經由其詢問或被告告知可以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證人辰○○因此有在安平診所向被告自費購買安眠藥,自費後則無問診等情,參以觀諸卷附辰○○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三第三五頁至第四一頁),證人辰○○自一00年一月起至一0四年十二月止,均有持續在殷建智診所就診,該診所屬精神科診所,亦有殷建智精神科診所網路介紹資料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八第一零三頁至第一0四頁),是證人辰○○於一0一年間即附表五編號五所載在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期間,確實有失眠症狀,前亦因失眠問題而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就診,證人辰○○於初始以健保就診時即有陳述其失眠情形,是被告與證人辰○○間確實有醫病關係,雖嗣後證人辰○○自費購買安眠藥時,被告未再詳細問診,然因睡眠障礙此問題常具有持續性,被告於辰○○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時,對於辰○○仍有失眠病情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則被告讓有睡眠障礙問題之病患辰○○,以自費方式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自仍屬醫療行為之範疇。 ⑥附表五編號六證人地○○於本院證稱:「(你去安平診所就醫的原因為何?)我剛開始是感冒,後來我睡眠有障礙,所以有一個朋友介紹我去安平診所給翁醫師那邊看,拿安眠藥可以幫助入睡;(你去安平診所就醫時,都是翁醫師親自幫你看診嗎?)對;(你方稱你有拿安眠藥可以幫助入睡,你是否知道你服用的安眠藥的藥名為何?)史蒂諾斯;(你都是刷健保拿藥或是自費拿藥?)我第一次,最多到第二次有用健保,然後之後都是用自費;…(自費去安平診所拿史蒂諾斯的次數為何?)很多,次數我記不得了;(有無印象你每次大概去拿的藥量為何?)我大概是一次拿十顆左右,不會超過十顆;(十顆的史蒂諾斯大概都吃幾天?)不一定,因為我那時候安眠藥有藥癮,所以就是有需要我就會去拿,不一定是吃幾天;(你除了在安平診所自費拿史蒂諾斯外,有無在其他診所或醫院自費買史蒂諾斯的安眠藥?)我有在別的診所拿過安眠藥,不過沒有自費,都是一定要看健保,而且時間到了才可以拿;(你稱你在安平診所拿史蒂諾斯,你大概一次都吃幾顆的史蒂諾斯?)我一次大概都吃二至三顆的史蒂諾斯;(你方才回答說你那時候安眠藥有藥癮,你有去看過醫師,醫師說你有藥癮嗎?)因為我那時候有一些私事,造成我的睡眠障礙非常嚴重,變成說如果白天、晚上我要睡覺的話,我必須要靠安眠藥,因為藥已經成癮,可能別人吃一顆可以睡八個鐘頭,我可能要兩顆才能睡四個鐘頭而已;(你在安平診所自費買史蒂諾斯,一顆價格為何?)二十元;(你去安平診所自費拿史蒂諾斯時,都有跟翁醫師說你有睡眠障礙嗎?翁醫師都有幫你看診嗎?)翁醫師是問我要拿幾顆,我就跟醫師說我需要幾顆;(翁醫師會詢問你的睡眠障礙之狀況嗎?)沒有;(有無印象你何時開始向被告翁醫師表示你有睡眠障礙的困擾?)我記得我去第一次還是第二次,反正就是前三次,我就有跟翁醫師講。就是很前面那幾次,後來我再去,就是安眠藥已經吃完了,我要再去跟翁醫師看診要拿藥的時候,翁醫師就有跟我說這次就不用健保,就自費一顆多少錢這樣子,我才知道說可以用自費的;(你一開始稱醫師說可以自費,一開始健保拿安眠藥的部分有無再貼安眠藥的價差?)沒有,只有單純掛號的健保費而已;…(你所謂的沒有問診,是自從翁醫師跟你說可以自費購買之後,你就是用自費購買的方式,沒有問診的問題嗎?)是;(你方才提及你在別的診所是可以看健保拿安眠藥的,為何你不在其他診所繼續看健保拿安眠藥,而要花錢去安平診所購買?)因為那時候可以看健保拿藥的時間還沒有到,其他的健保會控制時間、數量,所以時間沒有到是不可以拿藥,但在安平診所我想要買藥就可以買,沒有時間、數量的限制,比較方便;(你第一次或前幾次向翁醫師看診,以健保拿安眠藥的時候,翁醫師有無詢問你的身體狀況?)我沒有印象了,那個那麼久了;(你第一次看診總有印象?)第一次會問診,問我的身體狀況、睡眠狀況,我有告知醫師我的睡眠有障礙;(你方稱我每次看診我都沒有問診,但是照病歷上之記載,幾乎我當初都有問診,因為九月二十日與九月二十七日我都有包整包的藥物讓你服用,是否如此?)我所謂的有問診是指前面那一、二次,因為我算是初診,所以我知道醫師都會詢問說睡眠狀況為什麼會有障礙,醫師才知道要怎麼開,但是之後我的印象是沒有問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四五頁至第一五一頁)。是依證人地○○上開證述內容,其係因有嚴重睡眠障礙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最初係使用健保就醫拿取安眠藥,初始以健保就診時被告有詢問身體狀況、睡眠狀況、睡眠障礙原因等事項,嗣後始改以自費方式向被告購買俗稱史蒂諾斯之含佐沛眠類安眠藥,並因此類安眠藥健保給付有一定之數量、時間限制,因此持續在安平診所向被告自費購買安眠藥,自費後則無詢問身體狀況等情,參以觀諸卷附地○○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三第五六頁至第六一頁),證人地○○自一00年一月起至一0二年一月止,有在殷建智診所、許森彥精神科診所、羅信宜精神科診所、林日光診所、蕭文勝診所、胡崇元活泉診所、心樂活診所、欣悅診所、自在身心診所等處就診,上開診所治療科別均為精神科,亦有上開診所網路介紹資料各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八第一零三頁至第一一三頁),足見證人地○○應確實有嚴重睡眠障礙等問題,始會前往臺南各地精神科診所就診,則證人地○○前往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時,確實有嚴重失眠症狀,前亦因失眠問題而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就診,被告於初始以健保就診時亦有詢問基本病情,是被告與證人地○○間確實有醫病關係,雖嗣後證人地○○自費購買安眠藥時,被告未再詳細問診,然因睡眠障礙此問題常具有持續性,被告於地○○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時,對於地○○仍有嚴重失眠病情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則被告讓有睡眠障礙問題之病患地○○,以自費方式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應仍屬醫療行為之範疇。 ⑦附表五編號七證人卯○○於本院證稱:「(你之前有沒有去過安平診所看診過?)有;(你有沒有印象你去安平診所是看什麼疾病的?)睡眠;(睡眠什麼狀況?)睡不著;(你每次去安平診所都是用健保嗎?)對;(你有自費在那邊?)後續有,頭先都是健保;(你還記得你在安平診所自費的次數嗎?)不太曉得,因為有健保就用健保,沒有再用自費;(你因為睡眠障礙、失眠的狀況去安平診所看診的時候,翁醫師開給你的藥物,是史蒂諾斯安眠藥嗎?)是;(你當時在安平診所看診的期間,你那時大概服用史帝諾斯的量,你大概一天會吃到幾顆?)沒有一定;(最多吃幾顆?)最多四到五顆;(你每天都會服用嗎?)每天,對;(你如果用健保在安平診所拿史蒂諾斯,大概翁醫師會開幾天份的藥物給你?)二十八天還是三十天;(你如果是自費購買,一次大概都購買幾顆?)五百、一千這樣;(一顆是多少錢?)一顆二十元或二十五元,有點忘記,太多年了;(你如果是自費的狀況去安平診所拿史蒂諾斯,翁醫師會不會詢問一下你的身體狀況?)不會;…(你完全沒有透過丙○○拿過史蒂諾斯?)翁醫師有一位助理,但是我不知道她叫什麼名字,因為翁醫師沒有時間的時候,他是說請我們去跟她拿,但是我不知道她叫什麼名字;(你有印象你透過這位女士拿史蒂諾斯的次數大概幾次?)還蠻多次的,我忘了;(你說後來翁醫師可能有時候如果親自去找他自費買史蒂諾斯不方便,可以聯絡一位岳小姐就是你說的助理?)對;…(你自費的程序是要怎麼做?)可能我們進去,然後他們可能會認生面孔、熟面孔,我自己本身去是直接去翁醫師的診間;(藥是誰交給你的?)翁醫師;(你直接跟翁醫師講你要買多少,他就交錢然後交藥?)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八二頁至第八七頁)。是依證人卯○○上開證述內容,其係因有睡眠障礙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最初係使用健保就醫拿取安眠藥,嗣後因健保給付藥量不足,無法使用健保時就自費向被告購買含佐沛眠安眠藥,自費後則無問診,參以證人卯○○前於一0三年八月五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偵訊時均證稱其取得安眠藥處所包含奇美醫院、許森彥診所及安平診所等語(見偵卷第二宗第六八頁、第七二頁),足見證人卯○○應確實有失眠問題,故奇美醫院、許森彥診所亦有開立安眠藥物供其服用,是證人卯○○於一0三年三月至六月間即附表五編號七所載在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期間,確實有失眠症狀,前亦因失眠問題而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就診,證人卯○○於初始以健保就診時即有陳述其失眠情形,是被告與證人卯○○間確實有醫病關係,雖嗣後證人卯○○自費購買安眠藥時,被告未再詳細問診,然因睡眠障礙此問題常具有持續性,被告於卯○○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時,對於卯○○仍有失眠病情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則被告讓有睡眠障礙問題之病患卯○○,以自費方式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自應屬醫療行為範疇。 ⑧附表五編號八證人A○○於本院證稱:「(之前有無去安平診所看診過?)有;(你去安平診所看診原因為何?)我只去過幾次而已,第一次是去看失眠,就是睡不著;(第一次去看診時,翁醫師有無跟你說為何你會睡不著?)有啊,醫師有問,我有跟醫生講大概是怎麼樣;(第一次翁醫師看診內容為何?)醫師大概就是問說為什麼會睡不著,我就跟醫師講說大概是什麼原因;(當時是因何種原因睡不著?)剛開始是因為離婚的關係,心情比較複雜;(你去安平診所都是用健保嗎?)第一次是用健保,後來因為翁醫師有跟我講說可以用自費;(自費有無購買任何藥物?)安眠藥,幫助睡眠的;(安眠藥名稱為何?)史蒂諾斯;(你用自費部分向翁醫師買安眠藥時,一次買幾顆?)翁醫師說一顆二十五元,我都買二十至三十顆左右;(二十至三十顆大概吃多久?)一天吃一顆;(一天吃一顆是翁醫生說的還是你自己決定的?)我剛開始去看診的時候,翁醫師有跟我講,翁醫師有跟我講說儘量不要依賴藥物,之前我有去別家診所看,我之所以會去安平診所看診是因為有一家診所有列一張單子給我說哪些診所有在看失眠的,所以我才會接觸到安平診所;(你一天最多吃幾顆?)二至三顆,真的沒有辦法睡的時候;(你方稱翁醫師會提醒你用量不要太多?)對;(你每次自費拿藥的時候,翁醫師是否會了解一下你的身體狀況?)沒有,我去的時候就跟翁醫師說要幾顆,所以沒有;(你有無用健保在安平診所拿過史蒂諾斯的安眠藥?)最早有,就是看健保,再來就是都自費;(除了在安平診所有拿史蒂諾斯安眠藥外,你有無在安平診以外用其他方式拿史蒂諾斯?)翁醫師之前有跟我說時間上如果跟他比較無法配合的時候,可以跟丙○○小姐聯絡;(時間上無法配合是指何意?)安平診所有看診的時間,如果我不方便到安平診所拿藥時就可以跟岳小姐聯絡;(你向岳小姐拿安眠藥時,是否也是一顆二十五元?)對,岳小姐也是說一顆二十五元;(你向岳小姐拿藥時,是否會讓翁醫師知道?)沒有,就直接跟岳小姐聯絡;(你拿史蒂諾斯的安眠藥都是自己服用嗎?)對;(你除了在安平診所或向丙○○拿安眠藥外,這段期間有無在其他地方看診或買史蒂諾斯?)看診有,之前我有去殷建智精神科診所看過;(史蒂諾斯吃了之後有無改善你的失眠狀況?)有,比較好睡;…(你自費買的時候,有沒有實際去看診?)沒有,直接跟翁醫師說要幾顆,翁醫師就拿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三五頁至第四六頁)。是依證人A○○上開證述內容,其係因離婚而有情緒問題及睡眠障礙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最初係使用健保就醫拿取安眠藥,被告並有問診詢問睡眠障礙之緣由並勸誡避免依賴藥物,因健保給付藥量不符合A○○實際使用之需求,被告有告知可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自費後則無問診,參以證人A○○亦於本院證稱其自費購買安眠藥期間尚有在殷建智精神科診所就診,足見證人A○○應確實有失眠問題,是證人A○○於九十八年九月至一0三年五月間即附表五編號八所載在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期間,確實有失眠症狀,前亦因失眠問題而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就診,被告於證人A○○初始以健保就診時尚有問診,是被告與證人A○○應有醫病關係,雖嗣後證人A○○自費購買安眠藥時,被告未再詳細問診,然因睡眠障礙此問題常具有持續性,被告於A○○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時,對於A○○仍有失眠病情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則被告讓有睡眠障礙問題之病患A○○,以自費方式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自應屬醫療行為。 ⑨附表五編號九證人巳○○於本院證稱:「(妳之前是否有去過安平診所看診過?)有;(妳去安平診所看診都是因為什麼原因?)都是偏頭痛,還有睡不著的原因;(妳有無睡眠障礙、失眠的狀況?)有;(妳去安平診所看診都是用健保還是用自費?)健保;(妳關於睡眠障礙、失眠的狀況去安平診所看診,是否都是這位辛○○醫師親自幫妳看診?)對;(他有無開什麼藥物給妳吃?)有,他有開那個幫助睡眠的給我吃;(是否為史蒂諾斯?)都是一包一包的,不是那個…;(妳是否說妳後來那一些藥可能服用之後還是有睡眠的困擾,翁醫師才說不然就買史蒂諾斯來吃?)對;…(有無印象一次大概付多少錢?)都是一千元;(一次買一千元,如果依妳剛才回答律師說二十五元,算下來應該是四十顆?)對;(是否妳一個月是買四十顆左右?)對;(妳是否每天都一定要服用?)對,因為我有精神障礙,因為我有憂鬱症;(一天是否會超過一顆以上?)有時候睡不著,有時候一顆睡不下去吃兩顆;(妳的意思是說妳大概從一00年八月開始每個月都會去跟翁醫師買一次一千元大概四十顆,總共大概買到一0二年三月,總共二十個月左右,是否正確?)對;…(妳還記不記得妳是什麼時候開始改成自費到安平診所去拿史蒂諾斯?)那時候是健保被停,那時候就是說乾脆用自費的;(妳是否因為健保卡被停掉,妳才用自費買史蒂諾斯?)對;…(妳健保停掉,然後妳改成用自費買史蒂諾斯,就改成買史蒂諾斯?)對;…(可否說明一下妳如果在安平診所自費向翁醫師買史蒂諾斯的方式是怎樣,是妳進去診所?)對;(是否需要掛號?)不用;(是否需要先跟護士或護理人員講,然後妳才在那邊等著翁醫師叫妳進去,還是怎麼樣?)沒有,就是直接進去他的看診診所;(妳是否直接進到診間?)對;…(妳進去妳怎麼跟翁醫師說?)翁醫師就知道了;(妳是否需要特別跟他講說我這次要買多少?)對;(妳是否每次都是買一千元?)對;(翁醫師有無問妳的狀況?)沒有;(是否直接妳要多少就給妳多少?)對;(妳錢是交給誰?)翁醫師;(藥是誰拿給妳的?)翁醫師;(妳是否就直接出來了?)對;…(妳自費在安平診所買史蒂諾斯都是自己服用嗎?)對;(有無再交給別人?)沒有;…(妳剛剛有講過妳早先到安平診所去看診的時候,是否用健保卡?)對;(病歷上也記載妳前面幾次確實是用健保卡去看診?)對;(妳當時去看診的原因是什麼?)就是睡不著,心情有很悶的意思,睡不著又煩惱,脾氣又很暴躁,又睡不著,乾脆來找翁醫師看診;(翁醫師有無詢問妳的病情?有無詢問妳的狀況?)他說我好像是憂鬱症;(妳如果是拿健保卡去安平診所看診的時候,有無要掛號?)要;(翁醫師也都有給妳問診嗎?)對;(翁醫師對妳的狀況有無瞭解?)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三0頁至第一四一頁)。故依證人巳○○上開證述內容,其係因有睡眠障礙及憂鬱症前往安平診所就診,最初係使用健保就醫,被告並有詢問病情及開立幫助睡眠藥物,後因巳○○健保有遭停卡,且巳○○認為被告開立之健保幫助睡眠藥物對其而言效果不佳,被告建議可以自費方式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物,證人巳○○以自費購買安眠藥時被告即無問診,足見證人巳○○應確實有失眠問題,則證人巳○○於一00年八月至一0二年三月間即附表五編號九所載在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期間,確實有失眠症狀,前亦因失眠問題而在安平診所以健保就診,被告於證人巳○○初始以健保就診時尚有問診,是被告與證人巳○○應有醫病關係,雖嗣後證人巳○○自費購買安眠藥時,被告未再詳細問診,然因睡眠障礙此問題常具有持續性,被告於巳○○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時,對於巳○○仍有失眠病情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則被告讓有睡眠障礙問題之病患巳○○,以自費方式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自應屬醫療行為。 ⑩附表五編號十證人壬○○於本院證稱:「(有無服用過史蒂諾斯?)有,我生老二之後就有服用;(你生老二是什麼時候?)民國八十七年,但是那時候都是吃一顆,有的時候睡不著會吃兩顆,我在新樓醫院;(為何從八十七年開始要服用史蒂諾斯?)那時因前夫開始在大陸工作,我的壓力很大,還要帶小孩,服侍公婆;(醫師有無跟妳說是什麼樣症狀而要服用史蒂諾斯?)我是純粹失眠、睡眠障礙;(有無印象何時開始去翁醫師的安平診所就診?)我離婚是一0二年,離婚前一年,但是正確時間我真的忘記了;…(妳一0一年去安平診所就診時,翁醫師有無了解妳的身體狀況?)大概問了一下,我就問翁醫師可以開給我多少,翁醫師說你要多少都有;…(妳一0一年以前例如一00年左右,那時候服用史蒂諾斯的每日劑量為何?)那時候大概一百顆;(一天一百顆?)對;…(你去安平診所就診前,你會取得安眠藥史蒂諾斯都是去新樓醫院嗎?)對,那邊有我的就診紀錄;…(你去安平診所就診時,有無用過健保卡就診?)沒有;…(你都是自費購買史蒂諾斯?)全部都是自費;(妳方才回答最多一天吃到三百顆?)有。這個我都有去急救,市立醫院都有就診紀錄與住院紀錄,我總共去市立醫院住院四次;…(一天吃到三百顆的期間為何?)我的印象一0二年左右是三百顆,之後又增加,有時候是四百顆、五百顆這樣在吃;(你的三百顆是每天服用三百顆?)對,不是一次吃三百顆下去,是早、中午、晚上這樣子;(妳在安平診所就診期間,有無在他處購買史蒂諾斯?)沒有。翁醫師那邊已經夠我吃了,我沒有再去其他。那時候很頹廢,都不出門,都是小姐送來我家或巷子口,我那時候人都關在房間裡面,我關在房間裡面大約二、三年左右,就是有得了藥癮、整天睡;…(目前一天妳最多吃到多少劑量?)我現在還沒有戒掉,現在一天還是要吃四十顆左右;(在安平診所購買的史蒂諾斯都是自己服用嗎?)當然,自己都吃不夠了還要分給誰吃;(看妳拿的量在二十元到二十五元跳動?)對,每次來還要給岳小姐五百元車馬費;(因為岳小姐送到妳家?)對,還有巷子口;(你需要的時候每次直接打電話給岳小姐嗎?)對;…(最早為何會去安平診所看診?)我google離我家最近的診所,我有打電話過去問有無治療失眠的安眠藥,他說有我就開車去;(你去安平診所幫妳看診、開藥的人是否為在庭的翁醫師?)沒有錯;(第一次妳有去翁醫師的診所?)有,我有親自去;(翁醫師跟妳說以後妳可以直接向岳小姐拿嗎?)那是之後;…(妳吃史蒂諾斯並非因晚上睡不著,而是逃避讓自己昏睡?)對;(妳方稱好幾次被送到市立醫院,是因為服用過量史蒂諾斯嗎?)史蒂諾斯還有割腕自殺;(除了割腕自殺外,有無因服用過量史蒂諾斯而被送醫急救?)有,腦波發射不正常,我的行為有點怪怪的,就是頭部腦內癲癇,家人發現送我去醫院,我有住院,這個都有住院紀錄;…(妳在偵查中稱妳會先打電話給翁醫師,翁醫師會交代他診所的工作人員拿給妳,每一次拿給妳的人不同,有過這種情形嗎?)有;(妳有先打電話給翁醫師嗎?)我一定要打電話給翁醫師;(妳一定要打電話給翁醫師嗎?)我想起來了,後來去的次數頻繁,翁醫師直接電話給我;(妳方才提及岳小姐還沒送藥給妳之前,妳去診所要買史蒂諾斯前都有打電話給翁醫師,翁醫師會交代診所內的工作人員拿給妳?)那是剛開始的時候;(那時候不是岳小姐拿的,是診所內其他的工作人員?)對;(那時候有打電話給翁醫師,翁醫師有交代,妳去那邊跟診所內工作人員拿?)對」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一二四頁至第一四三頁)。故依證人壬○○上開證述,其本即有睡眠障礙問題而服用安眠藥,嗣後因婚姻狀況導致情緒問題更趨嚴重,在網路上搜尋離其住處較近之精神科診所後,因此前往安平診所就醫,被告於第一次看診簡單詢問其狀況後,證人壬○○即以自費方式購買大量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每日服用大量安眠藥昏睡藉此逃避生活上之不如意,參以證人壬○○嗣後亦因安眠藥物濫用成癮、憂鬱疾患而在臺南市立醫院住院,亦有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一八0頁),是證人壬○○證稱其因嚴重情緒問題,因此以自費方式向被告購買大量含佐沛眠類安眠藥供己身服用,應屬可信。則證人壬○○確實因情緒問題而就診,與被告間有醫病關係,雖嗣後證人壬○○持續自費購買大量安眠藥時,被告並未詳細問診,然因證人壬○○此種嚴重之情緒問題應具有持續性,被告於壬○○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時,對於壬○○之情緒狀況,以及因情緒問題導致之睡眠障礙、藥癮情形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則被告讓有嚴重情緒問題之病患壬○○,以自費方式購買大量含佐沛眠類安眠藥,固非良好之治療方式,而係一昧配合病人之需求,然仍應屬醫療行為範疇。 ⑪附表五編號十一證人洪進忠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自何時開始向安平診所的辛○○醫師買史蒂諾斯安眠藥?)這幾年,但日期忘記了;(每顆價格多少?)二十五元;(購買數量?)有時候十顆,有時候二十顆;…(你一天要吃幾顆?)一至二顆,有時候睡不著會比較多;…(你的需求量並不大,為何不透過健保制度取得,還要花錢買?)因為吃不夠;(怎麼知道要向辛○○買安眠藥?)沒有人介紹,第一次去時,我問辛○○有沒有比較好入眠的藥,第一次是健保或自費我忘記了,但後來我有問辛○○可不可以自費買,他說可以,此後我就都用自費買;(每次都是向辛○○買或是找丙○○買?)只有辛○○出國期間才會找丙○○買」等語(見偵卷第二宗第一六三頁至第一六四頁);復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你有無到安平診所就診過?)有,因為我腦神經衰弱,睡不著;(有無在安平診所拿過安眠藥?)有,史帝諾斯;…(你是看健保或自費?)第一次不記得是看健保或自費,但後來我都是看自費的;(自費的部分是只有買史帝諾斯?)是;(每顆自費多少錢?)二十五元;…(你每日吃幾顆?)一到三顆,不一定;(你自費到安平診所買史帝諾斯時,醫生還有無看診?)沒有,就直接拿藥,錢是拿給醫生;(你第一次到安平診所就診時,醫生為何會開史帝諾斯給你?)是我向醫生要求的;(為何後來會改成自費買史帝諾斯,不用健保拿藥?)醫生說可以自費買,用健保拿的藥不夠吃;(你有無向丙○○拿過藥?)有;(從何時開始向丙○○拿藥?)醫生出國的時候我就會找丙○○,是辛○○叫我直接找她,她的手機號碼也是辛○○給我的,最近才開始跟丙○○拿藥」等語(見偵卷第二宗第一七0頁至第一七一頁)。是依證人洪進忠於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其因睡眠障礙而前往安平診所就診,因健保給付之安眠藥數量不符合其需求,因此有向被告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之安眠藥,嗣後自費購買期間被告未有問診,而上開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詢問時並未針對被告第一次看診時有無為基本問診一情詢問證人洪進忠,然一般因失眠問題前往就診時,初診多會詢問睡眠狀況、可能造成失眠之原因,此部分自難以排除被告於證人洪進忠初診時有為基本之詢問,參以證人洪進忠自一0一年三月起至一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此期間,有因主診斷名稱為「焦慮狀態、神經衰弱症、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睡眠障礙、其他失眠」等疾病,陸續在林日光診所、江錫輝診所、胡崇元活泉診所、蕭文勝診所、活水神經內科診所、郭綜合醫院、新樓醫院、羅信宜精神科診所、陳俊憲神經內科診所、華平診所等處就診,有洪進忠之健保就醫資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二宗第一六五頁至第一六九頁),足見證人洪進忠於一0一年四月至一0三年四月間即附表五編號十一所載在安平診所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安眠藥期間,確實有睡眠障礙問題,且亦難以排除被告於證人洪進忠第一次就診時有基本問診,則被告與洪進忠間亦應有醫病關係,被告販售治療失眠問題之含佐沛眠類安眠藥,與有睡眠障礙問題之洪進忠,應屬醫療行為。 ⑫另依證人戊○○、丑○○、酉○○、庚○○、卯○○、A○○、壬○○、洪進忠之證述,其等嗣後有直接向丙○○取得含佐沛眠類安眠藥。然證人戊○○、丑○○、酉○○、庚○○、卯○○、A○○、壬○○、洪進忠均證稱係被告提供丙○○之聯絡電話,並告知欲自費購買含佐沛眠類藥物可直接向丙○○聯絡,參以證人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被告有留安眠藥給我,還有留我手機給其他人,他說那些是他多年的患者,有時候因為他打烊或休息了,患者不方便拿到藥,所以才會把藥寄放在我這邊拿給他們,購買者沒有提出處方箋,用法及藥量都是辛○○交代,我是根據他的指示把藥送出去的,每顆是賣二十五元,我錢都是拿回去給被告,我拿錢回去給被告時,被告只有抽一點錢、大概幾百元給我等語(見偵卷第二宗第八頁至第十頁反面);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幫被告拿安眠藥給患者,但我不知道是史蒂諾斯,我有問過他有沒有問題,他說沒有問題,病人會跟我說藥多少,我就會去診所拿,被告每次只會給我一、二百元車馬費等語(見偵卷第二宗第十一至第十二頁);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有幫被告送藥與病患戊○○、丑○○、酉○○、庚○○、卯○○、A○○、壬○○等人,復於本院證稱:「(妳是否曾經有幫辛○○醫生拿安眠藥給其他的患者?)有;(可否告訴我們說為什麼翁醫師要請妳幫忙?)因我本身自己就有躁鬱跟恐慌這方面的問題,所以經常在翁醫師那邊看診,有時翁醫師就跟我講說有很多的病患常常跟他反應並抱怨說他沒有看診的時間找不到翁醫師,他就跟我說病患的要求,問我沒上班、他沒看診的時候是否可以幫忙送給他們,我想說我也有這方面的毛病就說好,且我住的離安平診所很近,就是這樣子;…(妳幫翁醫師拿藥給這些患者,那個藥是否妳要直接跟翁醫師這邊拿?)剛開始翁醫師是跟我講說患者都會打電話到診所去,有時候翁醫師在看診的時候又比較忙,後來他們就養成這種習慣,後來就直接打給我,但是我都會打到診所給翁醫師,經過翁醫師他覺得可以,才會叫我拿藥送去給患者;(是否有一種情形是翁醫師打電話給妳,請妳過去他的診所拿藥給病患?)這樣也有;(這些患者為何會有妳的電話?)那是翁醫師給患者的;(妳幫翁醫師拿藥給患者,錢是否也是妳收?)對;(妳跟這些患者一顆收多少錢?)像戊○○的我不會算,因為戊○○的部分,翁醫師有講說我拿去給她就好了,她自己會算,我再拿回來給翁醫師;(戊○○以外的呢?)壬○○也是這樣子,翁醫師就是說這個妳拿過去,然後妳收錢回來就可以了,但是有例外的,譬如說酉○○可能就拿個二十顆,他就叫我收五百元;(除了戊○○、壬○○以外,妳是否也跟他們說一顆二十五元?)我好像沒有跟他們講過這個一顆是多少錢,因為他們是安平診所的老病人,直接拿給他們,他們就知道拿錢給我;(妳幫忙翁醫師把這些安眠藥交給這些病患,翁醫師有無給妳任何酬勞?)他會貼一點車馬費給我,或油錢加個油;(大概是多少錢?)有時候是一百元、二百元;…(妳說翁醫師一開始請妳幫忙是因為有時候他可能休診、放假不方便?)對;(有無碰過翁醫師出國的這種情形?)有;…(根據翁醫師之前講是說一0三年五月底出國那一次,他大概給妳七、八千顆的史蒂諾斯,是否正確?)我不曉得是不是七、八千顆,我沒有辦法,因為我不會算;(他是給妳一大包,還是有分好哪一位患者大概就這些,還是說就一包,有人來妳自己再拿?)他有一些裝起來的,也有一些散的;(裝起來的是有特定寫給誰的,還是妳講的只是包裝方法?我的問題是說,翁醫師給妳的是已經針對哪一個患者他的使用量,譬如說這二十天哪一位患者這一包就是他的,還是說給妳一大包,還有其它包裝,但是沒有特定說這個給誰,這段期間只要有患者有需要來找妳,妳自己就從這邊拿給他們?)翁醫師有告訴我這邊就是給邱小姐、壬○○,拿的比較少的,就十、二十顆的,就拿給人家這樣子,平常人都是拿五百元、一千元;(五百元、一千元的是否妳自己算?)翁醫師都是包好的;(包好是包說五百元的、一千元的)對;…(妳剛剛講到邱小姐或是壬○○他們那一種,是上面就有貼名條另外做包裝,還是沒有?)翁醫師告訴我那一包自己放在那邊的話,我基本上自己也曉得,這是邱小姐的部分,因為她平常拿的量差不多是這樣子;(妳是從數量去判斷這個是給誰的,還是他有特別標示哪一包就是給誰?)有標示;(有標示名字還是只有標示幾顆?)就寫幾顆;(翁醫師在出國期間給妳的只是分幾顆裝、幾顆裝的,不是跟妳分好說哪個人來他就是拿這一種?)那時候上面我有看,記得印象好像有寫一個邱;…(妳那時候講所謂的寄放是事先翁醫師放在妳那邊一些,還是如妳剛剛所說的都是患者實際提出要多少數量,妳才又去找翁醫師拿?妳就出國及沒出國兩個部分如果有不一樣,妳都可以說明?)如果是翁醫師出國的期間,確實是有放一些在我這邊,因為他出國的時間是蠻長的,如果是平常的話,基本上都是打電話來或是翁醫師打給我,我才去診所拿送去給患者;…(在他沒有出國的情況之下,每一次是否都是病患打電話給妳,然後妳再去跟翁醫師拿?)對;(除了翁醫師出國期間之外,他是否並沒有事先寄存一部分在妳這裡?)對,絕對沒有;(如果病患是晚上打電話給妳,晚上診所沒有在開,就休診,病患晚上打電話給妳的時候,妳怎麼處理?)他白天就會先告知我,他會講說『我撐不到晚上,我晚上可能又晚下班,又沒辦法睡,妳先幫我拿一點』,拿他所需要的多少量,他就會告訴我說『妳先幫忙我拿一下,然後晚上我再到妳家找妳』;(是否也有病患這樣?)有,他會到我家裡來找我,說有時候他們下班,像有的是上晚班,想說晚上下班時翁醫師已經休診了,就沒辦法拿到,晚上又不能好好睡一覺,明天還要上班,他們就先告訴我,叫我先去拿一下,有這種情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二0七頁至第二二八頁)。故依證人丙○○上開證述,其交付藥品之對象並非其自身招攬,而係被告委託其代為交付藥品,由被告提供丙○○電話與病患,病患與被告聯絡後再請丙○○代送,或病患直接與丙○○聯絡,由丙○○向被告拿取安眠藥,且每顆安眠藥之售價均係按照被告與病患之約定,丙○○代收款項後再轉交被告,於被告出國期間始有擺放大批藥品供丙○○交與病患服用,故安眠藥交付之對象、數量、價格,被告均仍有相當之掌握,參以依前述,戊○○、丑○○、酉○○、庚○○、卯○○、A○○、壬○○、洪進忠等人確實均有睡眠障礙或因情緒狀況導致睡眠問題,並與被告有醫病關係,則被告將丙○○之電話提供與上開病患前,對於病患之睡眠狀況既有認知,則其委請丙○○代為交付安眠藥之目的,自仍包含提供安眠藥來治療、緩解病患之睡眠障礙或情緒引起之睡眠問題,此種未確實問診僅提供自費藥品治療之方式固非良好之治療方法,然仍與一般販售安眠藥與無睡眠障礙之人、不具醫療目的之行為不同。 ⒊綜上,含有佐沛眠「Zolpidem」成分之藥品柔拍膜衣錠(ZOLPIDEM)、安得眠膜衣錠(DACTIVE)、若定膜膜衣錠(ZOLPI)、舒眠諾思膜衣錠(SEMI-NAXF)、佐易眠膜衣錠(ZORIMIN),雖均屬第四級管制藥品且公告為第四級毒品,然臨床上就治療失眠病人而言,上開含有佐沛眠成分之藥品具有相當之療效,臨床上普遍用來治療失眠症狀,而被告係合格開設精神科診所之執業醫師,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扣案藥品係被告向合法藥商購買,業如前述,由此亦可知,「Zolpidem」佐沛眠雖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四級毒品,但其亦係可供醫藥使用之管制藥品,如醫師為醫療之目的而使用該管制藥品,即應排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適用,醫師縱有未依規定登載病歷或對複診病人未再加以診治逕行給予含Zolpidem成分藥品,此應屬違反醫師法第十一條前段「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第十二條「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之規定而有行政責任,而不能遽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而附表五所載病患在以自費方式購買含佐沛眠安眠藥前,均曾因睡眠障礙前往安平診所就診並由被告看診,於附表五自費購買含佐沛眠安眠藥期間亦有睡眠障礙問題,雖其等向被告購買含佐沛眠安眠藥時,被告未依醫師法規定確實進行複診、處方程序,且對於疑似有嚴重藥癮、憂鬱疾患之病患未進行積極治療,僅係一昧配合病人之安眠藥需求,未提供良好之治療方式,惟既尚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販賣與附表五對象含佐沛眠安眠藥並非基於治療睡眠障礙之醫藥需用,即不能以附表五對象有自費向被告購買含佐沛眠安眠藥,即認被告所為應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罪。 (四)關於被告涉嫌販賣第四級毒品予不特定人部分: 另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以每顆一點五元之價格,向合法藥廠共販入含有第四級毒品Zolpidem成分之「史蒂諾斯」安眠藥一百零四萬九千六百六十三顆後,被告基於販賣第四級毒品之犯意,將上開購入之安眠藥約四十一萬四千九百顆全數販售予其他不詳病患。然就此部分檢察官並未具體指陳被告係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此期間之何時,各次非法販賣多少數量、價格之含佐沛眠安眠藥與何人,且依前述,被告縱使另有其他販賣含佐沛眠安眠藥與附表五以外對象之行為,然此行為是否屬販賣第四級毒品行為,仍須視該對象有無睡眠障礙問題、被告是否基於醫療之目的而提供該管制藥品,而檢察官就被告販賣含佐沛眠安眠藥與他人非基於醫療目的此節,並未提出任何證據,故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亦屬不能證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販賣含佐沛眠安眠藥與附表五所載對象,係本於醫療以外之目的,亦不足已證明被告有基於醫療以外目的,販賣含佐沛眠安眠藥與附表五以外不特定人之事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佐,揆諸首揭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就被告販賣第四級毒品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十條之二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邱朝智、黃信勇、B○○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姓│就診日期 │向健保局│本次因何│健保申報│不實登載│ 健保申請藥物(甲病歷) │ 藥單內容(乙病歷) │ 實際給付之藥物 │ 詐領之健保給付藥物 │詐領之藥│詐領之診│ │號│名│ │申報日期│疾病看診│疾病 │範圍 │ │ (與健保申請不同之電腦病歷) │ │ │費(新臺│察費用(│ │ │ │ │ │ │ │ │ │ │ │ │幣) │新臺幣)│ ├─┼─┼─────┼────┼────┼────┼────┼─────────────────┼─────────────────┼─────────────────┼──────────────┼────┼────┤ │一│蔡│102.1.12 │102.2.27│感冒 │精神官能│紙本病歷│Clixin f.c tablets 4.5*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5*3 │CTM(ALLERMIN4MG應元) 1.5*3 │Clixin f.c tablets 121.5顆 │589.8元 │0元 │ │ │宜│ │ │ │性憂鬱症│、電腦病│Cinatin Tablets (ci 3*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健保申請4.5*28 顆,實際給 │ │ │ │ │礽│ │ │ │ │歷 │Uxetine capsules 20 2*28 │TAGAMET(200) 3*3 │TAGAMET(200) 3*3 │付病患1.5*3 顆) │ │ │ │ │︵│ │ │ │ │ │Zolpi f.c tablets 1.5*28 │INDERAL(40)214 1*3 │INDERAL(40)214 1*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起│ │ │ │ │ │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Uxetine capsules 20 56顆 │ │ │ │ │訴│ │ │ │ │ │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Zolpi f.c tablets 42顆 │ │ │ │ │書│ │ │ │ │ │ │ │ │ │ │ │ │ │附├─────┼────┼────┼────┼────┼─────────────────┼─────────────────┼─────────────────┼──────────────┼────┼────┤ │ │表│102.3.11 │102.4.2 │感冒 │眩暈 │紙本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5*3 │CTM(ALLERMIN4MG應元) 1.5*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672.68元│0元 │ │ │編│ │ │ │ │、電腦病│Zapline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Zapline 28顆 │ │ │ │ │號│ │ │ │ │歷 │Zolpidem f.c. table 1*28 │TAGAMET(200) 3*3 │TAGAMET(200) 3*3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1 │ │ │ │ │ │Clixin f.c tablets 3*28 │INDERAL(40)214 1*3 │INDERAL(40)214 1*3 │Clixin f.c tablets 79.5顆 │ │ │ │ │1 │ │ │ │ │ │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健保申請3*28顆,實際給付病│ │ │ │ │5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患1.5*3顆) │ │ │ │ │5 │ │ │ │ │ │ │ │ │ │ │ │ │ │至├─────┼────┼────┼────┼────┼─────────────────┼─────────────────┼─────────────────┼──────────────┼────┼────┤ │ │1 │102.4.17 │102.5.2 │感冒 │精神官能│紙本病歷│Zapline 1*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5*7 │CTM(ALLERMIN4MG應元) 1.5*3 │Zapline 28顆 │731.2元 │0元 │ │ │1 │ │ │ │性憂鬱症│、電腦病│Cinatin Tablets (ci 3*28 │PONSTAN(500MG)338 3*7 │PONSTAN(500MG)338 3*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6 │ │ │ │ │歷 │Clixin f.c tablets 4.5*28 │TAGAMET(200) 3*7 │TAGAMET(200) 3*3 │Clixin f.c tablets 121.5顆 │ │ │ │ │0 │ │ │ │ │ │Dactive(l0MG) 1*28 │INDERAL(40)214 1*7 │INDERAL(40)214 1*3 │(健保申請4.5*28 顆,實際給 │ │ │ │ │︶│ │ │ │ │ │ │*SCANAL(370) 3*7 │*SCANAL(370) 3*3 │付病患1.5*3 顆)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1.5*7 │Clixin f.c tablets 1.5*3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5.21 │102.6.4 │感冒 │眩暈 │紙本病歷│Zapline 1*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5*3 │CTM(ALLERMIN4MG應元) 1.5*3 │Zapline 28顆 │726.44元│0元 │ │ │ │ │ │ │ │、電腦病│Cinatin Tablets (ci 3*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歷 │Clixin f.c tablets 4.5*28 │TAGAMET(200) 3*3 │TAGAMET(200) 3*3 │Clixin f.c tablets 121.5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INDERAL(40)214 1*3 │INDERAL(40)214 1*3 │(健保申請4.5*28 顆,實際給 │ │ │ │ │ │ │ │ │ │ │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付病患1.5*3 顆)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6.27 │102.7.4 │感冒 │精神官能│紙本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5*3 │CTM(ALLERMIN4MG應元) 1.5*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726.44元│0元 │ │ │ │ │ │ │性憂鬱症│、電腦病│Clixin f.c tablets 4.5*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Clixin f.c tablets 121.5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28 │TAGAMET(200) 3*3 │TAGAMET(200) 3*3 │(健保申請4.5*28 顆,實際給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INDERAL(40)214 1*3 │INDERAL(40)214 1*3 │付病患1.5*3 顆) │ │ │ │ │ │ │ │ │ │ │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Zapline 28顆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3.31 │103.4.7 │感冒 │眩暈 │紙本病歷│Clixin f.c tablets 2*28 │NS350CC 1*1 │NS350CC 1*1 │Clixin f.c tablets 56顆 │752.08元│0元 │ │ │ │ │ │ │ │、電腦病│Zapline 1.5*28 │*KETOPROFEN(S) 1*3 │*KETOPROFEN(S) 1*3 │Zapline 42顆 │ │ │ │ │ │ │ │ │ │歷 │Cinatin tablets (ci 3*28 │DE--CA(De) 0.5*3 │DE--CA(De) 0.5*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 │Dactive(10MG) 1*28 │AMINOPHYLLINE(S) 1*3 │AMINOPHYLLINE(S) 1*3 │Dactive(10MG) 28顆 │ │ │ │ │ │ │ │ │ │ │ │LINCOCIN(T) 2*3 │LINCOCIN(T) 2*3 │ │ │ │ │ │ │ │ │ │ │ │ │ANTICOLD(TSUFONLOL) 3*3 │ANTICOLD(TSUFONLOL) 3*3 │ │ │ │ │ │ │ │ │ │ │ │ │TAGAMET(200) 3*3 │TAGAMET(200) 3*3 │ │ │ │ │ │ │ │ │ │ │ │ │INOLIN(TRICOLINE224) 1.5*3 │INOLIN(TRICOLINE224) 1.5*3 │ │ │ │ │ │ │ │ │ │ │ │ │INCIDAL(ALLERGEN) 1.5*3 │INCIDAL(ALLERGEN) 1.5*3 │ │ │ │ │ │ │ │ │ │ │ │ │Ibuprofen(400) 1.5*3 │Ibuprofen(400) 1.5*3 │ │ │ │ │ │ │ │ │ │ │ │ │*SCANAL(370) 1*1 │*SCANAL(370)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5.7 (│103.9.16│全身痠痛│神經系統│紙本病歷│① 健保申請藥品為: │Melocam 7.5mg 1.5*3 │Melocam 7.5mg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顆 │66元 │0元 │ │ │ │起訴書附表│ │、感冒 │疾患 │、電腦病│Clixin f.c tablets 2*3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健保申請2*3顆,實際給付病 │ │ │ │ │ │未敘及;起│ │ │ │歷 │Zapline 1.5*3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患1.5*3顆) │ │ │ │ │ │訴補充理由│ │ │ │ │Cinatin tablets (ci 3*3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Zapline 4.5顆 │ │ │ │ │ │書附表二編│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9顆 │ │ │ │ │ │號5) │ │ │ │ ├─────────────────┤ │ │ │ │ │ │ │ │ │ │ │ │ │② 電腦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2*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5*28 │ │ │ │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 │ │ │ │ │ │ │ │ │ │ │Dactive(10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紙本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2*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5*28 │ │ │ │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 │ │ │ │ │ │ │ │ │ │ │Dactive(10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謝│102.3.7 │102.4.2 │皮膚過敏│非器質性│電腦病歷│Semi-nax f.c. tab. 1*28 │OG(HOMOCLO50應元) 3*3 │OG(HOMOCLO50應元) 3*3 │Semi-nax f.c. tab. 28顆 │701.12元│309.71元│ │ │政│ │ │ │睡眠障礙│ │Blue-up f.c. tablet 1*28 │HESNA(TRAXEMIN250MG) 1.5*3 │HESNA(TRAXEMIN250MG) 1.5*3 │Blue-up f.c. tablet 28顆 │ │ │ │ │樑│ │ │ │ │ │Clixin f.c tablets 3*28 │LONTEC(PSUBITY266) 1.5*3 │LONTEC(PSUBITY266) 1.5*3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起│ │ │ │ │ │ │ │ │ │ │ │ │ │訴├─────┼────┼────┼────┼────┼─────────────────┼─────────────────┼─────────────────┼──────────────┼────┼────┤ │ │書│102.4.4 │102.5.2 │皮膚過敏│非器質性│電腦病歷│Zapline 1*28 │OG(HOMOCLO50應元) 3*3 │OG(HOMOCLO50應元) 3*3 │Zapline 28顆 │736.96元│309.48元│ │ │附│ │ │ │睡眠障礙│ │Clixin f.c tablets 4.5*28 │HESNA(TRAXEMIN250MG) 1.5*3 │HESNA(TRAXEMIN250MG) 1.5*3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 │ │ │ │表│ │ │ │ │ │Dactive(10MG) 1*28 │LONTEC(PSUBITY266) 1.5*3 │LONTEC(PSUBITY266) 1.5*3 │Dactive(10MG) 28顆 │ │ │ │ │編│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號│ │ │ │ │ │ │ │ │ │ │ │ │ │5 ├─────┼────┼────┼────┼────┼─────────────────┼─────────────────┼─────────────────┼──────────────┼────┼────┤ │ │9 │102.5.10 │102.6.4 │皮膚過敏│眩暈 │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INCIDAL(ALLERGEN) 1.5*3 │INCIDAL(ALLERGEN) 1.5*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736.96元│309.48元│ │ │4 │ │ │ │ │ │Zapline 1*28 │OG(HOMOCLO50應元) 3*3 │OG(HOMOCLO50應元) 3*3 │Zapline 28顆 │ │ │ │ │至│ │ │ │ │ │Clixin f.c tablets 4.5*28 │HESNA(TRAXEMIN250MG) 1.5*3 │HESNA(TRAXEMIN250MG) 1.5*3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 │ │ │ │6 │ │ │ │ │ │Dactive(l0MG)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Dactive(l0MG) 28顆 │ │ │ │ │0 │ │ │ │ │ │ │ │ │ │ │ │ │ │2 ├─────┼────┼────┼────┼────┼─────────────────┼─────────────────┼─────────────────┼──────────────┼────┼────┤ │ │︶│102.6.14 │102.7.4 │皮膚過敏│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4.5*28 │OG(HOMOCLO50應元) 3*3 │OG(HOMOCLO50應元) 3*3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736.96元│309.48元│ │ │ │ │ │ │性憂鬱症│ │Zapline 1*28 │HESNA(TRAXEMIN250MG) 1.5*3 │HESNA(TRAXEMIN250MG) 1.5*3 │Zapline 28顆 │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INCIDAL(ALLERGEN) 1.5*3 │INCIDAL(ALLERGEN) 1.5*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 │(C)CLOBETASOL OINTME 3*1 │(C)CLOBETASOL OINTME 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7.13 │102.8.5 │皮膚過敏│眩暈 │電腦病歷│Zapline 1*28 │OG(HOMOCLO50應元) 3*3 │OG(HOMOCLO50應元) 3*3 │Zapline 28顆 │736.96元│306.91元│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HESNA(TRAXEMIN250MG) 1.5*3 │HESNA(TRAXEMIN250MG) 1.5*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4.5*28 │INCIDAL(ALLERGEN) 1.5*3 │INCIDAL(ALLERGEN) 1.5*3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8.13 │102.9.5 │皮膚過敏│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OG(HOMOCLO50應元) 3*3 │OG(HOMOCLO50應元) 3*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736.96元│306.91元│ │ │ │ │ │ │性憂鬱症│ │Clixin f.c tablets 4.5*28 │HESNA(TRAXEMIN250MG) 1.5*3 │HESNA(TRAXEMIN250MG) 1.5*3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 │ │ │ │ │ │ │ │ │ │Zapline 1*28 │INCIDAL(ALLERGEN) 1.5*3 │INCIDAL(ALLERGEN) 1.5*3 │Zapline 28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9.21 │102.10.3│皮膚過敏│眩暈 │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4.5*28 │(C)CLOBETASOL OINTME 6*1 │(C)CLOBETASOL OINTME 6*1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732.2元 │306.91元│ │ │ │ │ │ │ │ │Zapline 1*28 │ │ │Zapline 28顆 │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0.28 │102.11.5│皮膚過敏│精神官能│電腦病歷│Prewell sustained-r 1*28 │(C)CLOBETASOL OINTME 6*1 │(C)CLOBETASOL OINTME 6*1 │Prewell sustained-r 28顆 │825.16元│298.79元│ │ │ │ │ │ │性憂鬱症│ │Cinatin tablets (ci 2*28 │ │ │Cinatin tablets (ci 56顆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1*28 │ │ │Clixin f.c tablets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1.27 │102.12.4│皮膚過敏│眩暈 │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2*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Cinatin tablets (ci 56顆 │825.16元│298.79元│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1*28 │OG(HOMOCLO50應元) 3*3 │OG(HOMOCLO50應元) 3*3 │Clixin f.c tablets 28顆 │ │ │ │ │ │ │ │ │ │ │Prewell sustained-r 1*28 │HESNA(TRAXEMIN250MG) 1.5*3 │HESNA(TRAXEMIN250MG) 1.5*3 │Prewell sustained-r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INCIDAL(ALLERGEN) 1.5*3 │INCIDAL(ALLERGEN) 1.5*3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C)CLOBETASOL OINTME 1*2 │(C)CLOBETASOL OINTME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5.12 │103.9.16│皮膚過敏│神經系統│電腦病歷│① 健保申請藥品為: │(C)CLOBETASOL OINTME 3*1 │(C)CLOBETASOL OINTME 3*1 │Clixin f.c tablets 6顆 │66元 │0元 │ │ │ │(起訴書附│ │ │疾患 │及紙本病│Clixin f.c tablets 2*3 │ │ │Cinatin tablets (ci 9顆 │ │ │ │ │ │表未敘及;│ │ │ │歷 │Cinatin tablets (ci 3*3 │ │ │Prewell sustained-r 3顆 │ │ │ │ │ │起訴補充理│ │ │ │ │Prewell sustained-r 1*3 │ │ │ │ │ │ │ │ │由書附表二│ │ │ │ │ │ │ │ │ │ │ │ │ │編號3) │ │ │ │ ├─────────────────┤ │ │ │ │ │ │ │ │ │ │ │ │ │② 電腦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2*28 │ │ │ │ │ │ │ │ │ │ │ │ │ │Prewell sustained-r 1*28 │ │ │ │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紙本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2*28 │ │ │ │ │ │ │ │ │ │ │ │ │ │Prewell sustained-r 1*28 │ │ │ │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 1/2*28 │ │ │ │ │ │ │ │ │ │ │ │ │ │(其中1/2為手寫,此即補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 │ │ │ │表二編號五)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曾│102.4.17 │102.5.2 │失眠憂鬱│精神官能│紙本病歷│Zapline 1*28 │INDERAL(40)214 1*7 │INDERAL(40)214 1*7 │Zapline 28顆 │716.94元│0元 │ │ │容│ │ │ │性憂鬱症│及電腦病│Dactive(10MG) 1*28 │TOFRANIL(25MG,390) 1*7 │TOFRANIL(25MG,390) 1*7 │Dactive(l0MG) 21顆 │ │ │ │ │慧│ │ │ │(此部分│歷(關於│Cinatin tablets (ci 3*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7 │Dactive(10MG) 1*7 │(健保申請 1*28顆,實際給付 │ │ │ │ │︵│ │ │ │實在) │藥品部分│ │ │ │病患 1*7 顆) │ │ │ │ │起│ │ │ │ │之登載)│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訴│ │ │ │ │ │ │ │ │ │ │ │ │ │書│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 │編│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齊│102.1.7 │102.2.27│高血壓、│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3*28 │INDERAL(40)214 0.5*14 │INDERAL(40)214 0.5*14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493.64元│309.71元│ │ │俊│ │ │偏頭痛、│性憂鬱症│ │MESYREL(50) 3*28 │*RESERPINE(ESIDRI) 2*14 │*RESERPINE(ESIDRI) 2*14 │MESYREL(50) 84顆 │ │ │ │ │玉│ │ │止吐 │ │ │Semi-nax f.c. tab. 1.5*28 │Clixin f.c tablets 1*14 │Clixin f.c tablets 1*14 │Semi-nax f.c. tab. 42顆 │ │ │ │ │︵│ │ │ │ │ │Fepine e.r. tablets 1.5*28 │PRIMPERAN342 2*14 │PRIMPERAN342 2*14 │Fepine e.r. tablets 14顆 │ │ │ │ │起│ │ │ │ │ │ │ │ │(健保申請 1.5*28 顆,實際給│ │ │ │ │訴│ │ │ │ │ │ │ │ │付病患 2*14 顆) │ │ │ │ │書│ │ │ │ │ │ │ │ │ │ │ │ │ │附├─────┼────┼────┼────┼────┼─────────────────┼─────────────────┼─────────────────┼──────────────┼────┼────┤ │ │表│102.3.15 │102.4.2 │皮膚過敏│非器質性│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3*28 │INCIDAL(ALLERGEN) 1.5*14 │INCIDAL(ALLERGEN) 1.5*14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569.52元│309.71元│ │ │編│ │ │、高血壓│睡眠障礙│ │Zapline 1*28 │Decoron f.c. tab."e 1.5*14 │Decoron f.c. tab."e 1.5*14 │Zapline 28顆 │ │ │ │ │號│ │ │ │ │ │Semi-nax f.c. tab. 1*28 │HESNA(TRAXEMIN250MG) 1.5*14 │HESNA(TRAXEMIN250MG) 1.5*14 │Semi-nax f.c. tab. 28顆 │ │ │ │ │1 │ │ │ │ │ │Lolate tablets 5mg 1*28 │ │Lolate tablets 5mg 1*28 │ │ │ │ │ │2 │ │ │ │ │ │ │ │ │ │ │ │ │ │1 ├─────┼────┼────┼────┼────┼─────────────────┼─────────────────┼─────────────────┼──────────────┼────┼────┤ │ │3 │102.4.11 │102.5.2 │皮膚過敏│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3*28 │INCIDAL(ALLERGEN) 1.5*14 │INCIDAL(ALLERGEN) 1.5*14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557.2元 │309.48元│ │ │至│ │ │、高血壓│性憂鬱症│ │Zapline 1*28 │Decoron f.c. tab."e 1.5*14 │Decoron f.c. tab."e 1.5*14 │Zapline 28顆 │ │ │ │ │1 │ │ │ │ │ │Dactive(l0MG) 1*28 │HESNA(TRAXEMIN250MG) 1.5*14 │HESNA(TRAXEMIN250MG) 1.5*14 │Dactive(l0MG) 28顆 │ │ │ │ │2 │ │ │ │ │ │Amlodac(5MG) 1*28 │ │Amlodac(5MG) 1*28 │ │ │ │ │ │2 │ │ │ │ │ │ │ │ │ │ │ │ │ │7 ├─────┼────┼────┼────┼────┼─────────────────┼─────────────────┼─────────────────┼──────────────┼────┼────┤ │ │︶│102.5.10 │102.6.4 │皮膚過敏│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INCIDAL(ALLERGEN) 1.5*14 │INCIDAL(ALLERGEN) 1.5*14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575.68元│309.48元│ │ │ │ │ │、高血壓│性憂鬱症│ │Dactive(l0MG) 1*28 │Decoron f.c. tab."e 1.5*14 │Decoron f.c. tab."e 1.5*14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Lodipine tablets 5m 1*28 │HESNA(TRAXEMIN250MG) 1.5*14 │HESNA(TRAXEMIN250MG) 1.5*14 │Zapline 28顆 │ │ │ │ │ │ │ │ │ │ │Zapline 1*28 │ │Lodipine tablets 5m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6.7 │102.7.4 │高血壓 │眩暈 │電腦病歷│Lodipine tablets 5m 1*28 │INCIDAL(ALLERGEN) 1.5*14 │INCIDAL(ALLERGEN) 1.5*14 │Zapline 28顆 │575.68元│309.48元│ │ │ │ │ │ │ │ │Zapline 1*28 │Decoron f.c. tab."e 1.5*14 │Decoron f.c. tab."e 1.5*14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HESNA(TRAXEMIN250MG) 1.5*14 │HESNA(TRAXEMIN250MG) 1.5*14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Lodipine tablets 5m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7.4 │102.8.5 │高血壓、│精神官能│電腦病歷│Zapline 1*28 │INDERAL(40)214 0.5*14 │INDERAL(40)214 0.5*14 │Zapline 28顆 │575.68元│306.91元│ │ │ │ │ │偏頭痛、│性憂鬱症│ │Cinatin tablets (ci 3*28 │*RESERPINE(ESIDRI) 2*14 │*RESERPINE(ESIDRI) 2*14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止吐 │ │ │Lodipine tablets 5m 1*28 │Clixin f.c tablets 1*14 │Clixin f.c tablets 1*14 │Dactive(lOMG) 28顆 │ │ │ │ │ │ │ │ │ │ │Dactive(lOMG) 1*28 │PRIMPERAN342 2*14 │PRIMPERAN342 2*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8.1 │102.9.5 │高血壓、│眩暈 │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INDERAL(40)214 0.5*14 │INDERAL(40)214 0.5*14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570.92元│306.91元│ │ │ │ │ │偏頭痛、│ │ │Lodipine tablets 5m 1*28 │*RESERPINE(ESIDRI) 2*14 │*RESERPINE(ESIDRI) 2*14 │Zapline 28顆 │ │ │ │ │ │ │ │止吐 │ │ │Zapline 1*28 │Clixin f.c tablets 1*14 │Clixin f.c tablets 1*14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PRIMPERAN342 2*14 │PRIMPERAN342 2*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9.12 │102.10.3│高血壓、│精神官能│電腦病歷│Lodipine tablets 5m 1*28 │INDERAL(40)214 0.5*14 │INDERAL(40)214 0.5*14 │Zapline 28顆 │570.92元│306.91元│ │ │ │ │ │偏頭痛、│性憂鬱症│ │Zapline 1*28 │*RESERPINE(ESIDRI) 2*14 │*RESERPINE(ESIDRI) 2*14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止吐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Clixin f.c tablets 1*14 │Clixin f.c tablets 1*14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PRIMPERAN342 2*14 │PRIMPERAN342 2*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0.11 │102.11.5│高血壓、│眩暈 │電腦病歷│Zapline 1*28 │INDERAL(40)214 0.5*14 │INDERAL(40)214 0.5*14 │Zapline 28顆 │570.92元│298.79元│ │ │ │ │ │偏頭痛、│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RESERPINE(ESIDRI) 2*14 │*RESERPINE(ESIDRI) 2*14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止吐 │ │ │Norvasc (5mg) 1*28 │Clixin f.c tablets 1*14 │Clixin f.c tablets 1*14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PRIMPERAN342 2*14 │PRIMPERAN342 2*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1.6 │102.12.4│高血壓、│精神官能│電腦病歷│Memodin tablets (di 3*28 │INDERAL(40)214 0.5*14 │INDERAL(40)214 0.5*14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570.92元│298.79元│ │ │ │ │ │偏頭痛、│性憂鬱症│ │Norvasc (5mg) 1*28 │*RESERPINE(ESIDRI) 2*14 │*RESERPINE(ESIDRI) 2*14 │Zapline 28顆 │ │ │ │ │ │ │ │止吐 │ │ │Zapline 1*28 │Clixin f.c tablets 1*14 │Clixin f.c tablets 1*14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PRIMPERAN342 2*14 │PRIMPERAN342 2*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2.9 │103.1.6 │高血壓、│眩暈 │電腦病歷│Zapline 1*28 │INDERAL(40)214 0.5*14 │INDERAL(40)214 0.5*14 │Zapline 28顆 │570.92元│298.79元│ │ │ │ │ │偏頭痛、│ │ │Memodin tablets (di 3*28 │*RESERPINE(ESIDRI) 2*14 │*RESERPINE(ESIDRI) 2*14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 │ │ │ │ │ │ │止吐 │ │ │Norvasc (5mg) 1*28 │Clixin f.c tablets 1*14 │Clixin f.c tablets 1*14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PRIMPERAN342 1*14 │PRIMPERAN342 2*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1.6 │103.2.7 │高血壓、│眩暈 │電腦病歷│Norvasc (5mg) 1*28 │INDERAL(40)214 0.5*14 │INDERAL(40)214 0.5*14 │Zapline 28顆 │570.92元│290.53元│ │ │ │ │ │偏頭痛、│ │ │Zapline 1*28 │*RESERPINE(ESIDRI) 2*14 │*RESERPINE(ESIDRI) 2*14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 │ │ │ │ │ │ │止吐 │ │ │Memodin tablets (di 3*28 │Clixin f.c tablets 1*14 │Clixin f.c tablets 1*14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PRIMPERAN342 1*14 │PRIMPERAN342 2*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1.30 │103.2.7 │感冒、高│精神官能│紙本病歷│Memodin tablets (di 3*28 │20CC+TOPYLLINE0.5AP 0.4*3 │20CC+TOPYLLINE0.5AP 0.4*3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570.92元│290.53元│ │ │ │ │ │血壓 │性憂鬱症│及電腦病│Norvasc (5mg) 1*28 │20CC針筒 1*1 │20CC針筒 1*1 │Zapline 28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28 │ANTICOLD(TSUFONLOL) 3*3 │ANTICOLD(TSUFONLOL) 3*3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Frandyl tablets 2.5m 3*3 │Frandyl tablets 2.5m 3*3 │ │ │ │ │ │ │ │ │ │ │ │ │LONTEC(PSUBITY266) 1.5*3 │LONTEC(PSUBITY266) 1.5*3 │ │ │ │ │ │ │ │ │ │ │ │ │INDERAL(40)214 0.5*14 │INDERAL(40)214 0.5*14 │ │ │ │ │ │ │ │ │ │ │ │ │*RESERPINE(ESIDRI) 2*14 │*RESERPINE(ESIDRI) 2*14 │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1*14 │Clixin f.c tablets 1*14 │ │ │ │ │ │ │ │ │ │ │ │ │PRIMPERAN342 1*14 │PRIMPERAN342 1*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3.7 │103.4.7 │感冒、全│眩暈 │紙本病歷│① 向健保申請藥品為: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Dactive(l0MG) 28顆 │495.6元 │290.53元│ │ │ │ │ │身痠痛、│ │及電腦病│Dactive(l0MG) 1*28 │Clixin f.c tablets 1*3 │Clixin f.c tablets 1*3 │Zapline 28顆 │ │ │ │ │ │ │ │高血壓 │ │歷 │Zapline 1*28 │Melocam 7.5mg 1.5*3 │Melocam 7.5mg 1.5*3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 │ │ │ │ │ │ │ │ │ │Memodin tablets (di 3*28 │ │Norvasc (5mg) 1*28 │ │ │ │ │ │ │ │ │ │ │ │Norvasc (5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電腦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28 │ │ │ │ │ │ │ │ │ │ │ │ │ │Memodin tablets (di 3*28 │ │ │ │ │ │ │ │ │ │ │ │ │ │Norvasc (5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紙本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Zapline 1*28 │ │ │ │ │ │ │ │ │ │ │ │ │ │Memodin tablets (di 3*28 │ │ │ │ │ │ │ │ │ │ │ │ │ │Norvasc (5mg) 1*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 1/2*28 │ │ │ │ │ │ │ │ │ │ │ │ │ │(其中 1/2 手寫,此即補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 │ │ │ │表二編號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4.3 │103.5.6 │感冒、全│精神官能│紙本病歷│Zapline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Zapline 28顆 │575.68元│295.77元│ │ │ │ │ │身痠痛、│性憂鬱症│及電腦病│Norvasc (5mg) 1*28 │Clixin f.c tablets 1*3 │Clixin f.c tablets 1*3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 │ │ │ │ │ │ │高血壓 │ │歷 │Memodin tablets (di 3*28 │Melocam 7.5mg 1.5*3 │Melocam 7.5mg 1.5*3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Norvasc (5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5.1 (│103.9.16│高血壓、│神經系統│紙本病歷│① 向健保申請藥品為: │INDERAL(40)214 0.5*14 │INDERAL(40)214 0.5*14 │Memodin tablets (di 9顆 │66元 │0元 │ │ │ │起訴書附表│ │偏頭痛、│疾患 │及電腦病│Memodin tablets (di 3*3 │*RESERPINE(ESIDRI) 2*14 │*RESERPINE(ESIDRI) 2*14 │Zapline 3顆 │ │ │ │ │ │未敘及;起│ │止吐 │ │歷 │Zapline 1*3 │Clixin f.c tablets 1*14 │Clixin f.c tablets 1*14 │Norvasc 3顆 │ │ │ │ │ │訴補充理由│ │ │ │ │Norvasc (5mg) 1*3 │PRIMPERAN342 2*14 │PRIMPERAN342 2*14 │ │ │ │ │ │ │書附表二編│ │ │ │ │ │ │ │ │ │ │ │ │ │號4) │ │ │ │ ├─────────────────┤ │ │ │ │ │ │ │ │ │ │ │ │ │② 電腦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Memodin tablets (di 3*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28 │ │ │ │ │ │ │ │ │ │ │ │ │ │Norvasc (5mg) 1*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紙本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Memodin tablets (di 3*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28 │ │ │ │ │ │ │ │ │ │ │ │ │ │Norvasc (5mg) 1*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 1/2*28 │ │ │ │ │ │ │ │ │ │ │ │ │ │(其中 1/2 手寫,此即補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 │ │ │ │表二編號四)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黃│102.1.7 │102.2.27│高血壓 │惡性高血│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3*28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646.52元│309.71元│ │ │美│ │ │ │壓心臟病│及紙本病│Fepine e.r. tablets 2*28 │ │ │Fepine e.r. tablets 56顆 │ │ │ │ │郁│ │ │ │(此處記│歷 │MESYREL(50) 3*28 │ │ │MESYREL(50) 84顆 │ │ │ │ │︵│ │ │ │載實在)│ │Semi-nax f.c. tab. 1.5*28 │ │ │Semi-nax f.c. tab. 42顆 │ │ │ │ │起│ │ │ │ │ │ │ │ │ │ │ │ │ │訴│ │ │ │ │ │ │ │ │ │ │ │ │ │書├─────┼────┼────┼────┼────┼─────────────────┼─────────────────┼─────────────────┼──────────────┼────┼────┤ │ │附│102.3.16 │102.4.2 │高血壓 │非器質性│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3*28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779.52元│309.71元│ │ │表│ │ │ │睡眠障礙│及紙本病│Lolate tablets 5mg 1*28 │ │ │Lolate tablets 5mg 28顆 │ │ │ │ │編│ │ │ │ │歷 │Zapline 1*28 │ │ │Zapline 28顆 │ │ │ │ │號│ │ │ │ │ │Semi-nax f.c. tab. 1*28 │ │ │Semi-nax f.c. tab. 28顆 │ │ │ │ │1 │ │ │ │ │ │ │ │ │ │ │ │ │ │6 ├─────┼────┼────┼────┼────┼─────────────────┼─────────────────┼─────────────────┼──────────────┼────┼────┤ │ │7 │102.4.15 │102.5.2 │高血壓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Lolate tablets 5mg 1*28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Lolate tablets 5mg 28顆 │767.2元 │309.48元│ │ │3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Zapline 1*28 │ │ │Zapline 28顆 │ │ │ │ │至│ │ │ │ │歷 │Clixin f.c tablets 3*28 │ │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 │ │ │ │1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28顆 │ │ │ │ │6 │ │ │ │ │ │ │ │ │ │ │ │ │ │8 ├─────┼────┼────┼────┼────┼─────────────────┼─────────────────┼─────────────────┼──────────────┼────┼────┤ │ │4 │102.5.21 │102.6.4 │高血壓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2*28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Cinatin tablets (ci 56顆 │906.08元│309.48元│ │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Losacar(50MG) 1*28 │ │ │Losacar(50MG) 28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28 │ │ │Zapline 28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6.28 │102.7.4 │高血壓 │眩暈 │電腦病歷│Losacar(50MG) 1*28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Losacar(50MG) 28顆 │859.32元│309.48元│ │ │ │ │ │ │ │及紙本病│Zapline 1*28 │ │ │Zapline 28顆 │ │ │ │ │ │ │ │ │ │歷 │Cinatin tablets (ci 1*28 │ │ │Cinatin tablets (ci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7.26 │102.8.5 │高血壓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Losacar(50MG) 1*28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Losacar(50MG) 28顆 │859.32元│306.91元│ │ │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Zapline 1*28 │ │ │Zapline 28顆 │ │ │ │ │ │ │ │ │ │歷 │Cinatin tablets (ci 1*28 │ │ │Cinatin tablets (ci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8.30 │102.9.5 │高血壓 │眩暈 │電腦病歷│Zapline 1*28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Zapline 28顆 │859.32元│306.91元│ │ │ │ │ │ │ │及紙本病│Cinatin tablets (ci 1*28 │ │ │Cinatin tablets (ci 28顆 │ │ │ │ │ │ │ │ │ │歷 │Losacar(50MG) 1*28 │ │ │Losacar(50MG)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0.2 │102.11.5│高血壓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817.32元│298.79元│ │ │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Norvasc (5mg) 1*28 │ │ │Norvasc (5mg) 28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28 │ │ │Zapline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1.1 │102.12.4│高血壓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Norvasc (5mg) 1*28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Norvasc (5mg) 28顆 │817.32元│298.79元│ │ │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Zapline 1*28 │ │ │Zapline 28顆 │ │ │ │ │ │ │ │ │ │歷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1.28 │102.12.4│高血壓 │惡性高血│電腦病歷│Zapline 1*28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Zapline 28顆 │817.32元│298.79元│ │ │ │ │ │ │壓心臟病│及紙本病│Memodin tablets (di 3*28 │ │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 │ │ │ │ │ │ │ │(此部分│歷 │Norvasc (5mg) 1*28 │ │ │Norvasc (5mg) 28顆 │ │ │ │ │ │ │ │ │登載實在│ │Zolpidem f.c. table 1*28 │ │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1.2 │103.2.7 │高血壓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Memodin tablets (di 3*28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817.32元│290.53元│ │ │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Norvasc (5mg) 1*28 │ │ │Norvasc (5mg) 28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28 │ │ │Zapline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1.29 │103.2.7 │高血壓 │眩暈 │電腦病歷│Norvasc (5mg) 1*28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Norvasc (5mg) 28顆 │822.08元│290.53元│ │ │ │ │ │ │ │及紙本病│Zapline 1*28 │ │ │Zapline 28顆 │ │ │ │ │ │ │ │ │ │歷 │Memodin tablets (di 3*28 │ │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5.14 │103.9.16│高血壓 │神經系統│電腦病歷│① 健保申請藥品為: │BETAPRESS(100) 1*28 │BETAPRESS(100) 1*28 │Memodin tablets (di 6顆 │66元 │0元 │ │ │ │ │ │ │疾患 │及紙本病│Memodin tablets (di 2*3 │ │ │Losacar 50 tablets 3顆 │ │ │ │ │ │(起訴書附│ │ │ │歷 │Losacar 50 tablets 1*3 │ │ │Zapline 3顆 │ │ │ │ │ │表未敘及)│ │ │ │ │Zapline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電腦病歷記載藥品為: │ │ │ │ │ │ │ │ │ │ │ │ │ │Memodin tablets (di 3*28 │ │ │ │ │ │ │ │ │ │ │ │ │ │Losacar 50 tablets 1*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紙本病歷記載藥品為: │ │ │ │ │ │ │ │ │ │ │ │ │ │Memodin tablets (di 3*28 │ │ │ │ │ │ │ │ │ │ │ │ │ │Losacar 50 tablets 1*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 1/2*28 │ │ │ │ │ │ │ │ │ │ │ │ │ │(其中1/2為手寫)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呂│102.1.8 │102.2.27│腸胃炎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Semi-nax f.c. tab. 1.5*28 │僅有一份電腦病歷 │Clixin f.c tablets 4.5*28 │Semi-nax f.c. tab. 42顆 │335.16元│0元 │ │ │雪│ │ │ │性憂鬱症│ │Clixin f.c tablets 4.5*28 │ │ │MESYREL(50) 84顆 │ │ │ │ │葉│ │ │ │ │ │MESYREL(50) 3*28 │ │ │ │ │ │ │ │︵│ │ │ │ │ │ │ │ │ │ │ │ │ │起├─────┼────┼────┼────┼────┼─────────────────┼─────────────────┼─────────────────┼──────────────┼────┼────┤ │ │訴│102.3.6 │102.4.2 │肌肉酸痛│精神官能│電腦病歷│Lodipine tablets 5m 1*28 │Melocam 7.5mg 1.5*3 │Melocam 7.5mg 1.5*3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582.24元│0元 │ │ │書│ │ │、高血壓│性憂鬱症│ │Zolpidem f.c. table 1*28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51.5顆 │ │ │ │ │附│ │ │ │ │ │Clixin f.c tablets 2*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健保申請 2*28 顆,實際給付│ │ │ │ │表│ │ │ │ │ │Topinmate tablets 2 1.5*28 │ │Lodipine tablets 5m 1*28 │病患 1.5*3 顆) │ │ │ │ │編│ │ │ │ │ │ │ │ │Topinmate tablets 2 42顆 │ │ │ │ │號│ │ │ │ │ │ │ │ │ │ │ │ │ │2 ├─────┼────┼────┼────┼────┼─────────────────┼─────────────────┼─────────────────┼──────────────┼────┼────┤ │ │0 │102.4.8 │102.5.2 │肌肉酸痛│精神官能│電腦病歷│Amlodac(5MG) 1*28 │Melocam 7.5mg 1.5*3 │Melocam 7.5mg 1.5*3 │Dactive(l0MG) 42顆 │591.48元│0元 │ │ │0 │ │ │、高血壓│性憂鬱症│ │Dactive(l0MG) 1.5*28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Zapline 28顆 │ │ │ │ │1 │ │ │ │ │ │Clixin f.c tablets 3*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Clixin f.c tablets 79.5顆 │ │ │ │ │至│ │ │ │ │ │Zapline 1*28 │ │Amlodac(5MG) 1*28 │(健保申請 3*28 顆,實際給付│ │ │ │ │2 │ │ │ │ │ │ │ │ │病患 1.5*3 顆) │ │ │ │ │0 │ │ │ │ │ │ │ │ │ │ │ │ │ │1 ├─────┼────┼────┼────┼────┼─────────────────┼─────────────────┼─────────────────┼──────────────┼────┼────┤ │ │4 │102.5.14 │102.6.4 │肌肉酸痛│眩暈 │電腦病歷│Amlodac(5MG) 1*28 │Melocam 7.5mg 1.5*3 │Melocam 7.5mg 1.5*3 │Zapline 28顆 │591.48元│0元 │ │ │︶│ │ │、高血壓│ │ │Clixin f.c tablets 3*28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Dactive(l0MG) 42顆 │ │ │ │ │ │ │ │ │ │ │Zapline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Clixin f.c tablets 79.5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5*28 │ │Amlodac(5MG) 1*28 │(健保申請 3*28 顆,實際給付│ │ │ │ │ │ │ │ │ │ │ │ │ │病患 1.5*3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6.11 │102.7.4 │肌肉酸痛│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3*28 │Melocam 7.5mg 1.5*3 │Melocam 7.5mg 1.5*3 │Zapline 28顆 │591.48元│0元 │ │ │ │ │ │、高血壓│性憂鬱症│ │Zapline 1*28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Dactive(l0MG) 42顆 │ │ │ │ │ │ │ │ │ │ │Amlodac(5MG)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Clixin f.c tablets 79.5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5*28 │ │Amlodac(5MG) 1*28 │(健保申請 3*28 顆,實際給付│ │ │ │ │ │ │ │ │ │ │ │ │ │病患 1.5*3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7.11 │102.8.5 │感冒、高│眩暈 │電腦病歷│Zapline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Zapline 28顆 │597.24元│0元 │ │ │ │ │ │血壓 │ │ │Amlodac(5MG) 1*28 │ANTICOLD(TSUFONLOL) 3*3 │ANTICOLD(TSUFONLOL) 3*3 │Dactive(l0MG) 42顆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3*28 │AMINOPHYLLINE21 1.5*3 │AMINOPHYLLINE21 1.5*3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5*28 │LONTEC(PSUBITY266) 1.5*3 │LONTEC(PSUBITY266 ) 1.5*3 │ │ │ │ │ │ │ │ │ │ │ │ │*SCANAL(370) 1*1 │*SCANAL(370) 1*1 │ │ │ │ │ │ │ │ │ │ │ │ │ │Amlodac(5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8.10 │102.9.5 │肌肉酸痛│精神官能│紙本病歷│Amlodac(5MG) 1*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7 │CTM(ALLERMIN4MG應元) 1*7 │Zapline 28顆 │557.2元 │0元 │ │ │ │ │ │、更年期│性憂鬱症│及電腦病│Clixin f.c tablets 3*28 │INDERAL(40)214 1*3 │INDERAL(40)214 1*3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燥熱而失│ │歷 │Zapline 1*28 │Zapline 1*3 │Zapline 1*3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 │ │ │ │ │ │ │眠、高血│ │ │Dactive(l0MG) 1*28 │ │Amlodac(5MG) 1*28 │ │ │ │ │ │ │ │ │壓 │ │ │ │ │ │ │ │ │ │ │ ├─────┼────┼────┼────┼────┼─────────────────┼─────────────────┼─────────────────┼──────────────┼────┼────┤ │ │ │102.9.13 │102.10.3│肌肉酸痛│眩暈 │紙本病歷│Amlodac(5MG)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Zapline 28顆 │546.68元│0元 │ │ │ │ │ │、高血壓│ │及電腦病│Clixin f.c tablets 3*28 │Melocam 7.5mg 1.5*3 │Melocam 7.5mg 1.5*3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28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79.5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Amlodac(5MG) 1*28 │(健保申請 3*28 顆,實際給付│ │ │ │ │ │ │ │ │ │ │ │ │ │病患 1.5*3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0.24 │102.11.5│肌肉酸痛│精神官能│紙本病歷│Memodin tablets (di 3*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570.92元│0元 │ │ │ │ │ │、高血壓│性憂鬱症│及電腦病│Zapline 1*28 │Melocam 7.5mg 1.5*3 │Melocam 7.5mg 1.5*3 │Zapline 28顆 │ │ │ │ │ │ │ │ │ │歷 │Norvasc (5mg) 1*28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Norvasc (5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1.27 │102.12.4│肌肉酸痛│眩暈 │紙本病歷│Zapline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Zapline 28顆 │570.92元│0元 │ │ │ │ │ │、更年期│ │及電腦病│Norvasc (5mg) 1*28 │Melocam 7.5mg 1.5*6 │Melocam 7.5mg 1.5*6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 │ │ │ │ │ │ │燥熱而失│ │歷 │Memodin tablets (di 3*28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眠、高血│ │ │Zolpidem f.c. table 1*28 │TOFRANIL(25MG,390) 1*7 │TOFRANIL(25MG,390) 1*7 │ │ │ │ │ │ │ │ │壓 │ │ │ │ │Norvasc (5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2.25 │103.1.6 │肌肉酸痛│精神官能│紙本病歷│Memodin tablets (di 3*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570.92元│0元 │ │ │ │ │ │、高血壓│性憂鬱症│及電腦病│Zapline 1*28 │Melocam 7.5mg 1.5*6 │Melocam 7.5mg 1.5*6 │Zapline 28顆 │ │ │ │ │ │ │ │ │ │歷 │Norvasc (5mg) 1*28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Norvasc (5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1.27 │103.2.7 │感冒、高│精神官能│紙本病歷│Zapline 1*28 │20cc+pydoxin lamp 0.5*3 │20cc+pydoxin lamp 0.5*3 │Zapline 28顆 │575.68元│0元 │ │ │ │ │ │血壓 │性憂鬱症│及電腦病│Norvasc (5mg) 1*28 │20CCGW+DE-CA 1CC(F) 1*3 │20CCGW+DE-CA 1CC(F) 1*3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 │ │ │ │ │ │ │ │ │歷 │Memodin tablets (di 3*28 │20CC針筒 2*1 │20CC針筒 2*1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ANTICOLD(TSUFONLOL) 3*3 │ANTICOLD(TSUFONLOL) 3*3 │ │ │ │ │ │ │ │ │ │ │ │ │AMINOPHYLLINE21 1.5*3 │AMINOPHYLLINE21 1.5*3 │ │ │ │ │ │ │ │ │ │ │ │ │L0NTEC(PSUBITY266) 1.5*3 │L0NTEC(PSUBITY266) 1.5*3 │ │ │ │ │ │ │ │ │ │ │ │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 │ │ │ │ │ │ │ │ │ │ │ │*SCANAL(370) 1*1 │*SCANAL(370) 1*1 │ │ │ │ │ │ │ │ │ │ │ │ │ │Norvasc(5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3.5 │103.4.7 │肌肉酸痛│眩暈 │紙本病歷│Memodin tablets (di 3*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495.6元 │0元 │ │ │ │ │ │、高血壓│ │及電腦病│Norvasc (5mg) 1*28 │Melocam 7.5mg 1.5*6 │Melocam 7.5mg 1.5*6 │Zapline 28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28 │Clixin f.c tablets 1.5*3 │Clixin f.c tablets 1.5*3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Norvasc(5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4.8 │103.5.6 │肌肉酸痛│精神官能│紙本病歷│Memodin tablets (di 3*28 │PONSTAN(500MG)338 2*3 │PONSTAN(500MG)338 2*3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575.68元│0元 │ │ │ │ │ │、高血壓│性憂鬱症│及電腦病│Zapline 1*28 │Melocam 7.5mg 1*3 │Melocam 7.5mg 1*3 │Zapline 28顆 │ │ │ │ │ │ │ │ │ │歷 │Norvasc (5mg) 1*28 │Clixin f.c tablets 1*3 │Clixin f.c tablets 1*3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3 │CTM(ALLERMIN4MG應元) 1*3 │ │ │ │ │ │ │ │ │ │ │ │ │ │Norvasc (5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5.27 │103.9.16│肌肉酸痛│神經系統│紙本病歷│① 健保申請藥物為: │PONSTAN(500MG)338 2*3 │PONSTAN(500MG)338 2*3 │Zapline 3顆 │46.35元 │0元 │ │ │ │(起訴書附│ │、高血壓│疾患 │及電腦病│Zapline 1*3 │Melocam 7.5mg 1*3 │Melocam 7.5mg 1*3 │Memodin tablets (di 4.5顆 │ │ │ │ │ │表未敘及)│ │ │ │歷 │Memodin tablets (di 1.5*3 │Clixin f.c tablets 1*3 │Clixin f.c tablets 1*3 │ │ │ │ │ │ │ │ │ │ │ │ │CTM(ALLERMIN4MG應元) 1*3 │CTM(ALLERMIN4MG應元) 1*3 │ │ │ │ │ │ │ │ │ │ │ ├─────────────────┤ │Losacar 50 tablets 1*28 │ │ │ │ │ │ │ │ │ │ │ │② 電腦病歷記載之藥物為: │ │ │ │ │ │ │ │ │ │ │ │ │ │Losacar 50 tablets 1*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28 │ │ │ │ │ │ │ │ │ │ │ │ │ │Memodin tablets (di 1.5*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紙本病歷記載之藥物為: │ │ │ │ │ │ │ │ │ │ │ │ │ │Losacar 50 tablets 1*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28 │ │ │ │ │ │ │ │ │ │ │ │ │ │Memodin tablets (di 1.5*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 1/2*28 │ │ │ │ │ │ │ │ │ │ │ │ │ │(其中1/2為手寫)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曾│102.1.23 │102.2.27│偏頭痛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Topinmate tablets 2 0.5*28 │僅有一份電腦病歷 │Topinmaie tablets 2 0.5*3 │Topinmate tablets 2 12.5顆 │710.85元│309.71元│ │ │俊│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Calmdown sustained- 0.5*28 │ │ │(健保申請 0.5*28 顆,實際給│ │ │ │ │榮│ │ │ │ │歷 │Semi-nax f.c. tab. 2*28 │ │ │付病患 0.5*3 顆)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1.5*28 │ │ │Calmdown sustained- 14顆 │ │ │ │ │起│ │ │ │ │ │ │ │ │Semi-nax f.c. tab. 56顆 │ │ │ │ │訴│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42顆 │ │ │ │ │書│ │ │ │ │ │ │ │ │ │ │ │ │ │附├─────┼────┼────┼────┼────┼─────────────────┼─────────────────┼─────────────────┼──────────────┼────┼────┤ │ │表│102.3.2 │102.4.2 │腸胃不適│眩暈 │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3*28 │LACTOBACIL(MYLANTA) 3*3 │LACTOBACIL(MYLANTA) 3*3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701.12元│309.71元│ │ │編│ │ │ │ │及紙本病│Blue-up f.c. tablet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Blue-up f.c. tablet 28顆 │ │ │ │ │號│ │ │ │ │歷 │Semi-nax f.c. tab. 1*28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Semi-nax f.c. tab. 28顆 │ │ │ │ │6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4 │ │ │ │ │ │ │ │ │ │ │ │ │ │0 ├─────┼────┼────┼────┼────┼─────────────────┼─────────────────┼─────────────────┼──────────────┼────┼────┤ │ │至│102.4.6 │102.5.2 │腸胃不適│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4.5*28 │LACTOBACIL(MYLANTA) 3*3 │LACTOBACIL(MYLANTA) 3*3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736.96元│309.48元│ │ │6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Zapline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Zapline 28顆 │ │ │ │ │5 │ │ │ │ │歷 │Dactive(l0MG) 1*28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Dactive(l0MG) 28顆 │ │ │ │ │0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5.8 │102.6.4 │腸胃不適│眩暈 │電腦病歷│Zapline 1*28 │LACTOBACIL(MYLANTA) 3*3 │LACTOBACIL(MYLANTA) 3*3 │Zapline 28顆 │736.96元│309.48元│ │ │ │ │ │ │ │及紙本病│Cinatin tablets (ci 3*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歷 │Clixin f.c tablets 4.5*28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6.5 │102.7.4 │腸胃不適│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LACTOBACIL(MYLANTA) 3*3 │LACTOBACIL(MYLANTA) 3*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736.96元│309.48元│ │ │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Clixin f.c tablets 4.5*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28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Zapline 28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7.6 │102.8.5 │腸胃不適│典型偏頭│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4.5*28 │LACTOBACIL(MYLANTA) 3*3 │LACTOBACIL(MYLANTA) 3*3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736.96元│306.91元│ │ │ │ │ │ │痛,未提│及紙本病│Zapline 1*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Zapline 28顆 │ │ │ │ │ │ │ │ │及難治之│歷 │Dactive(l0MG) 1*28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偏頭痛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此部分│ │ │ │ │ │ │ │ │ │ │ │ │ │記載實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8.16 │102.9.5 │偏頭痛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Zapline 1*28 │CAFAGOT(ERGOCAFF74) 1.5*3 │CAFAGOT(ERGOCAFF74) 1.5*3 │Zapline 28顆 │732.2元 │306.91元│ │ │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Clixin f.c tablets 4.5*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 │ │ │ │ │ │ │ │ │歷 │Cinatin tablets (ci 3*28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 │Zolpidem f.c. table 1*28 │ │ │Zolpidem f.c. table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9.13 │102.10.3│偏頭痛 │眩暈 │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CAFAGOT(ERGOCAFF74) 1.5*3 │CAFAGOT(ERGOCAFF74) 1.5*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832.16元│306.91元│ │ │ │ │ │ │ │及紙本病│Zapline 1.5*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Zapline 42顆 │ │ │ │ │ │ │ │ │ │歷 │Clixin f.c tablets 2*28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Clixin f.c tablets 56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0.11 │102.11.5│偏頭痛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2*28 │CAFAGOT(ERGOCAFF74) 1.5*3 │CAFAGOT(ERGOCAFF74) 1.5*3 │Clixin f.c tablets 56顆 │832.16元│298.79元│ │ │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Cinatin tablets (ci 3*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5*28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Zapline 42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1.2 │103.2.7 │偏頭痛 │眩暈 │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CAFAGOT(ERGOCAFF74) 1.5*3 │CAFAGOT(ERGOCAFF74) 1.5*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832.16元│290.53元│ │ │ │ │ │ │ │及紙本病│Zapline 1.5*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Zapline 42顆 │ │ │ │ │ │ │ │ │ │歷 │Clixin f.c tablets 2*28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Clixin f.c tablets 56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3.26 │103.4.7 │偏頭痛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3*28 │CAFAGOT(ERGOCAFF74) 1.5*3 │CAFAGOT(ERGOCAFF74) 1.5*3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844.2元 │290.53元│ │ │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Cinatin tablets (ci 3*28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5*28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Zapline 42顆 │ │ │ │ │ │ │ │ │ │ │Propra tablets (pro 3*28 │ │ │Propra tablets (pro 84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5.13 │103.9.16│偏頭痛 │神經系統│電腦病歷│① 健保申請藥品為: │CAFAGOT(ERGOCAFF74) 1.5*3 │CAFAGOT(ERGOCAFF74) 1.5*3 │Propra tablets (pro 9顆 │66元 │0元 │ │ │ │(起訴書附│ │ │疾患 │及紙本病│Propra tablets (pro 3*3 │PONSTAN(500MG)338 3*3 │PONSTAN(500MG)338 3*3 │Clixin f.c tablets 6顆 │ │ │ │ │ │表未敘及)│ │ │ │歷 │Clixin f.c tablets 2*3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Topinmate tablets 2 3顆 │ │ │ │ │ │ │ │ │ │ │Topinmate tablets 2 1*3 │ │ │Zapline 3顆 │ │ │ │ │ │ │ │ │ │ │Zapline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電腦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Propra tablets (pro 3*28 │ │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2*28 │ │ │ │ │ │ │ │ │ │ │ │ │ │Topinmate tablets 2 1*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紙本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Propra tablets (pro 3*28 │ │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2*28 │ │ │ │ │ │ │ │ │ │ │ │ │ │Topinmate tablets 2 1*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 1/2*28 │ │ │ │ │ │ │ │ │ │ │ │ │ │(其中1/2為手寫)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陳│102.4.25 │102.5.2 │失眠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Dactive(l0MG) 1*28 │INDERAL(40)214 0.5*7 │INDERAL(40)214 0.5*7 │Dactive(l0MG) 21顆 │716.94元│0元 │ │ │志│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Zapline 1*28 │SOLAXIN(FULUCON,383) 0.5*7 │Dactive(10MG) 1*7 │(健保申請1*28顆,實際給付病│ │ │ │ │強│ │ │ │(此部分│歷 │Clixin f.c tablets 4.5*28 │INDERAL(40)214 1*7 │INDERAL(40)214 1*7 │患1*7顆) │ │ │ │ │︵│ │ │ │記載實在│ │Cinatin tablets (ci 3*28 │TOFRANIL(25MG,390) 1*7 │TOFRANIL(25MG,390) 1*7 │Zapline 28顆 │ │ │ │ │起│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 │ │ │ │訴│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書│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 │編│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邱│102.4.3 │102.5.2 │腸胃不適│眩暈 │電腦病歷│Memodin tablets (di 3*28 │LACTOBACIL(MYLANTA) 3*3 │LACTOBACIL(MYLANTA) 3*3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701.68元│0元 │ │ │秀│ │ │ │ │及紙本病│Zapline 1*28 │GASCON(silox40mg國? 3*3 │GASCON(silox40mg國? 3*3 │Zapline 28顆 │ │ │ │ │琴│ │ │ │ │歷 │Dactive(l0MG) 1*28 │BUSCOPAN(71)214 3*3 │BUSCOPAN(71)214 3*3 │Dactive(l0MG) 28顆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SCANAL(370) 1*1 │*SCANAL(370) 1*1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起│ │ │ │ │ │ │ │ │ │ │ │ │ │訴├─────┼────┼────┼────┼────┼─────────────────┼─────────────────┼─────────────────┼──────────────┼────┼────┤ │ │書│102.5.9 │102.6.4 │腸胃不適│精神官能│電腦病歷│Zapline 1*28 │LACTOBACIL(MYLANTA) 3*3 │LACTOBACIL(MYLANTA) 3*3 │Zapline 28顆 │764.68元│0元 │ │ │附│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Cinatin tablets (ci 4.5*28 │GASCON(silox40mg國? 3*3 │GASCON(silox40mg國? 3*3 │Cinatin tablets (ci 126顆 │ │ │ │ │表│ │ │ │ │歷 │Memodin tablets (di 3*28 │BUSCOPAN(71)214 3*3 │BUSCOPAN(71)214 3*3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 │ │ │ │編│ │ │ │ │ │Dactive(l0MG) 1*28 │*SCANAL(370) 1*1 │*SCANAL(370) 1*1 │Dactive(l0MG) 28顆 │ │ │ │ │號│ │ │ │ │ │ │ │ │ │ │ │ │ │1 ├─────┼────┼────┼────┼────┼─────────────────┼─────────────────┼─────────────────┼──────────────┼────┼────┤ │ │1 │102.6.10 │102.7.4 │腸胃不適│眩暈 │電腦病歷│Zapline 1*28 │TRANCOLON(MEPENZOLAT 3*3 │TRANCOLON(MEPENZOLAT 3*3 │Zapline 28顆 │764.68元│0元 │ │ │8 │ │ │ │ │及紙本病│Cinatin tablets (ci 4.5*28 │GASCON(silox40mg國? 3*3 │GASCON(silox40mg國? 3*3 │Cinatin tablets (ci 126顆 │ │ │ │ │0 │ │ │ │ │歷 │Memodin tablets (di 3*28 │BUSCOPAN(71)214 3*3 │BUSCOPAN(71)214 3*3 │Memodin tablets (di 84顆 │ │ │ │ │至│ │ │ │ │ │Dactive(l0MG) 1*28 │*SCANAL(370) 1*1 │*SCANAL(370) 1*1 │Dactive(l0MG) 28顆 │ │ │ │ │1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劉│102.1.24 │102.2.27│腸胃不適│非器質性│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657.72元│0元 │ │ │文│ │ │ │睡眠障礙│及紙本病│Ca1mdown sustained- 0.5*28 │WEIZAIN(SMP)382 3*3 │WEIZAIN(SMP)382 3*3 │Ca1mdown sustained- 14顆 │ │ │ │ │萍│ │ │ │ │歷 │Semi-nax f.c. tab. 1*28 │PRIMPERAN342 3*3 │PRIMPERAN342 3*3 │Semi-nax f.c. tab. 28顆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3*28 │ │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 │ │ │ │起│ │ │ │ │ │ │ │ │ │ │ │ │ │訴├─────┼────┼────┼────┼────┼─────────────────┼─────────────────┼─────────────────┼──────────────┼────┼────┤ │ │書│102.3.6 │102.4.2 │腸胃不適│非器質性│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BISMUTH352 3*3 │BISMUTH352 3*3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796.32元│0元 │ │ │附│ │ │及感冒 │睡眠障礙│及紙本病│Blue-up f.c. tablet 1.5*28 │*SCANAL(370) 3*3 │*SCANAL(370) 3*3 │Blue-up f.c. tablet 42顆 │ │ │ │ │表│ │ │ │ │歷 │Clixin f.c tablets 3*28 │WEIZAIN(SMP)382 3*3 │WEIZAIN(SMP)382 3*3 │Clixin f.c tablets 84顆 │ │ │ │ │編│ │ │ │ │ │ │ANTICOLD(TSUFONLOL) 3*3 │ANTICOLD(TSUFONLOL) 3*3 │ │ │ │ │ │號│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至│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吳│102.1.14 │102.2.27│失眠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Zolpi f.c tablets 1.5*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14 │Zolpi f.c tablets 1*14 │Zolpi f.c tablets 28顆 │555.52元│0元 │ │一│亦│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Clixin f.c tablets 4.5*28 │ │ │(健保申請1.5*28 顆,實際給 │ │ │ │ │翎│ │ │ │ │歷 │Uxetine capsules 20 2*28 │ │ │付病患1*14顆)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 │ │ │ │起│ │ │ │ │ │ │ │ │Uxetine capsules 20 56顆 │ │ │ │ │訴│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書│ │ │ │ │ │ │ │ │ │ │ │ │ │附├─────┼────┼────┼────┼────┼─────────────────┼─────────────────┼─────────────────┼──────────────┼────┼────┤ │ │表│102.4.8 │102.5.2 │失眠 │眩暈 │電腦病歷│Dactive(l0MG) 1*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14 │Dactive(l0MG) 1*14 │Dactive(l0MG) 14顆 │696.92元│0元 │ │ │編│ │ │ │ │及紙本病│Clixin f.c tablets 4.5*28 │ │ │(健保申請 1*28 顆,實際給付│ │ │ │ │號│ │ │ │ │歷 │Zapline 1*28 │ │ │病患 1*14 顆) │ │ │ │ │1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 │ │ │ │3 │ │ │ │ │ │ │ │ │Zapline 28顆 │ │ │ │ │4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9 │ │ │ │ │ │ │ │ │ │ │ │ │ │至├─────┼────┼────┼────┼────┼─────────────────┼─────────────────┼─────────────────┼──────────────┼────┼────┤ │ │1 │102.5.29 │102.6.4 │失眠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4.5*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14 │Dactive(l0MG) 1*14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696.92元│0元 │ │ │3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Zapline 1*28 │ │ │Zapline 28顆 │ │ │ │ │5 │ │ │ │ │歷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8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14顆 │ │ │ │ │︶│ │ │ │ │ │ │ │ │(健保申請 1*28 顆,實際給付│ │ │ │ │ │ │ │ │ │ │ │ │ │病患 1*14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7.1 │102.8.5 │失眠 │眩暈 │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14 │Dactive(l0MG) 1*14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696.92元│0元 │ │ │ │ │ │ │ │及紙本病│Clixin f.c tablets 4.5*28 │ │ │Clixin f.c tablets 126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28 │ │ │Zapline 28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14顆 │ │ │ │ │ │ │ │ │ │ │ │ │ │(健保申請 1*28 顆,實際給付│ │ │ │ │ │ │ │ │ │ │ │ │ │病患 1*14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9.30 │102.10.3│失眠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2*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14 │Dactive(l0MG) 1*14 │Clixin f.c tablets 56顆 │792.12元│0元 │ │ │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Zapline 1.5*28 │ │ │Zapline 42顆 │ │ │ │ │ │ │ │ │ │歷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14顆 │ │ │ │ │ │ │ │ │ │ │ │ │ │(健保申請 1*28 顆,實際給付│ │ │ │ │ │ │ │ │ │ │ │ │ │病患 1*14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1.5 │102.12.4│失眠 │眩暈 │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14 │Zolpi f.c tablets 1*14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789.74元│0元 │ │ │ │ │ │ │ │及紙本病│Clixin f.c tablets 2*28 │ │ │Clixin f.c tablets 56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5*28 │ │ │Zapline 42顆 │ │ │ │ │ │ │ │ │ │ │Zolpi f.c tablets 1*28 │ │ │Zolpi f.c tablets 14顆 │ │ │ │ │ │ │ │ │ │ │ │ │ │(健保申請 1*28 顆,實際給付│ │ │ │ │ │ │ │ │ │ │ │ │ │病患 1*14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2.5 │103.1.6 │失眠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lixin f.c tablets 2*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14 │Zolpi f.c tablets 1*14 │Clixin f.c tablets 56顆 │789.74元│0元 │ │ │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Zapline 1.5*28 │ │ │Zapline 42顆 │ │ │ │ │ │ │ │ │ │歷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 │ │ │ │ │Zolpi f.c tablets 1*28 │ │ │Zolpi f.c tablets 14顆 │ │ │ │ │ │ │ │ │ │ │ │ │ │(健保申請 1*28 顆,實際給付│ │ │ │ │ │ │ │ │ │ │ │ │ │病患 1*14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2.5 │103.3.5 │失眠 │眩暈 │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14 │Dactive(l0MG) 1*14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792.12元│0元 │ │ │ │ │ │ │ │及紙本病│Clixin f.c tablets 2*28 │ │ │Clixin f.c tablets 56顆 │ │ │ │ │ │ │ │ │ │歷 │Zapline 1.5*28 │ │ │Zapline 42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14顆 │ │ │ │ │ │ │ │ │ │ │ │ │ │(健保申請 1*28 顆,實際給付│ │ │ │ │ │ │ │ │ │ │ │ │ │病患 1*14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3.3 │103.4.7 │失眠 │精神官能│電腦病歷│Cinatin tablets (ci 3*28 │CTM(ALLERMIN4MG應元) 1*14 │Dactive(l0MG) 1*14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752.08元│0元 │ │ │ │ │ │ │性憂鬱症│及紙本病│Zapline 1.5*28 │ │ │Zapline 42顆 │ │ │ │ │ │ │ │ │ │歷 │Clixin f.c tablets 2*28 │ │ │Clixin f.c tablets 56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Dactive(l0MG) 14顆 │ │ │ │ │ │ │ │ │ │ │ │ │ │(健保申請 1*28 顆,實際給付│ │ │ │ │ │ │ │ │ │ │ │ │ │病患 1*14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4.2 │103.5.6 │失眠 │眩暈 │電腦病歷│① 健保申請藥物為: │CTM(ALLERMIN4MG應元) 1*14 │Dactive(l0MG) 1*14 │Clixin f.c tablets 56顆 │792.12元│0元 │ │ │ │(起訴補充│ │ │ │及紙本病│Clixin f.c tablets 2*28 │ │ │Zapline 42顆 │ │ │ │ │ │理由書附表│ │ │ │歷 │Zapline 1.5*28 │ │ │Cinatin tablets (ci 84顆 │ │ │ │ │ │二編號1)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Dactive(l0MG) 14顆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健保申請 1*28 顆,實際給付│ │ │ │ │ │ │ │ │ │ │ │ │ │病患 1*14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電腦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2*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5*28 │ │ │ │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紙本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2*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5*28 │ │ │ │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 1/2*28 │ │ │ │ │ │ │ │ │ │ │ │ │ │(其中 1/2 手寫,此即補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 │ │ │ │表二編號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5.10 │103.9.16│失眠 │神經系統│電腦病歷│① 健保申請藥物為: │CTM(ALLERMIN4MG應元) 1*14 │Dactive(l0MG) 1*14 │Clixin f.c tablets 6顆 │66元 │0元 │ │ │ │(起訴書附│ │ │疾患 │及紙本病│Clixin f.c tablets 2*3 │ │ │Zapline 4.5顆 │ │ │ │ │ │表未敘及;│ │ │ │歷 │Zapline 1.5*3 │ │ │Cinatin tablets (ci 9顆 │ │ │ │ │ │起訴補充理│ │ │ │ │Cinatin tablets (ci 3*3 │ │ │ │ │ │ │ │ │由書附表二│ │ │ │ │ │ │ │ │ │ │ │ │ │編號2) │ │ │ │ ├─────────────────┤ │ │ │ │ │ │ │ │ │ │ │ │ │② 電腦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2*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5*28 │ │ │ │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紙本病歷記載之藥品為: │ │ │ │ │ │ │ │ │ │ │ │ │ │Clixin f.c tablets 2*28 │ │ │ │ │ │ │ │ │ │ │ │ │ │Zapline 1.5*28 │ │ │ │ │ │ │ │ │ │ │ │ │ │Cinatin tablets (ci 3*28 │ │ │ │ │ │ │ │ │ │ │ │ │ │Dactive(l0MG) 1 1/2*28 │ │ │ │ │ │ │ │ │ │ │ │ │ │(其中 1/2 手寫,此即補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 │ │ │ │表二編號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申報日期 │保險對象│就診日期 │ 詐領金額 │ 主 文 │ │ │ │ │ ├────┬────┤ │ │ │ │ │ │ 藥費 │ 診察費 │ │ ├──┼─────┼────┼─────┼────┼────┼─────────────────┤ │ 一 │102.2.27 │ 亥○○ │102.1.7 │493.64元│309.71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戌○○ │102.1.7 │646.52元│309.71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拾│ │ │ ├────┼─────┼────┼────┤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乙○○ │102.1.8 │335.16元│ 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宙○○ │102.1.12 │589.80元│ 0元│ │ │ │ ├────┼─────┼────┼────┤ │ │ │ │ 甲○○ │102.1.14 │555.52元│ 0元│ │ │ │ ├────┼─────┼────┼────┤ │ │ │ │ 午○○ │102.1.23 │710.85元│309.71元│ │ │ │ ├────┼─────┼────┼────┤ │ │ │ │ 天○○ │102.1.24 │657.72元│ 0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4918.34元 │ │ ├──┬─────┬────┬─────┬────┬────┼─────────────────┤ │ 二 │102.4.2 │ 午○○ │102.3.2 │701.12元│309.71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乙○○ │102.3.6 │582.24元│ 0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肆拾│ │ │ ├────┼─────┼────┼────┤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天○○ │102.3.6 │796.32元│ 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黃○○ │102.3.7 │701.12元│309.71元│ │ │ │ ├────┼─────┼────┼────┤ │ │ │ │ 宙○○ │102.3.11 │672.68元│ 0元│ │ │ │ ├────┼─────┼────┼────┤ │ │ │ │ 亥○○ │102.3.15 │569.52元│309.71元│ │ │ │ ├────┼─────┼────┼────┤ │ │ │ │ 戌○○ │102.3.16 │779.52元│309.71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6041.36元 │ │ ├──┬─────┬────┬─────┬────┬────┼─────────────────┤ │ 三 │102.5.2 │ 己○○ │102.4.3 │701.68元│ 0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黃○○ │102.4.4 │736.96元│309.48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壹佰玖│ │ │ ├────┼─────┼────┼────┤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午○○ │102.4.6 │736.96元│309.48元│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乙○○ │102.4.8 │591.48元│ 0元│ │ │ │ ├────┼─────┼────┼────┤ │ │ │ │ 甲○○ │102.4.8 │696.92元│ 0元│ │ │ │ ├────┼─────┼────┼────┤ │ │ │ │ 亥○○ │102.4.11 │557.20元│309.48元│ │ │ │ ├────┼─────┼────┼────┤ │ │ │ │ 戌○○ │102.4.15 │767.20元│309.48元│ │ │ │ ├────┼─────┼────┼────┤ │ │ │ │ 宙○○ │102.4.17 │731.20元│ 0元│ │ │ │ ├────┼─────┼────┼────┤ │ │ │ │ 未○○ │102.4.17 │716.94元│ 0元│ │ │ │ ├────┼─────┼────┼────┤ │ │ │ │ 寅○○ │102.4.25 │716.94元│ 0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8191.4元 │ │ ├──┬─────┬────┬─────┬────┬────┼─────────────────┤ │ 四 │102.6.4 │ 午○○ │102.5.8 │736.96元│309.48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己○○ │102.5.9 │764.68元│ 0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柒│ │ │ ├────┼─────┼────┼────┤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黃○○ │102.5.10 │736.96元│309.48元│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亥○○ │102.5.10 │575.68元│309.48元│ │ │ │ ├────┼─────┼────┼────┤ │ │ │ │ 乙○○ │102.5.14 │591.48元│ 0元│ │ │ │ ├────┼─────┼────┼────┤ │ │ │ │ 宙○○ │102.5.21 │726.44元│ 0元│ │ │ │ ├────┼─────┼────┼────┤ │ │ │ │ 戌○○ │102.5.21 │906.08元│309.48元│ │ │ │ ├────┼─────┼────┼────┤ │ │ │ │ 甲○○ │102.5.29 │696.92元│ 0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6973.12元 │ │ ├──┬─────┬────┬─────┬────┬────┼─────────────────┤ │ 五 │102.7.4 │ 午○○ │102.6.5 │736.96元│309.48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亥○○ │102.6.7 │575.68元│309.48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貳│ │ │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己○○ │102.6.10 │764.68元│ 0元│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乙○○ │102.6.11 │591.48元│ 0元│ │ │ │ ├────┼─────┼────┼────┤ │ │ │ │ 黃○○ │102.6.14 │736.96元│309.48元│ │ │ │ ├────┼─────┼────┼────┤ │ │ │ │ 宙○○ │102.6.27 │726.44元│ 0元│ │ │ │ ├────┼─────┼────┼────┤ │ │ │ │ 戌○○ │102.6.28 │859.32元│309.48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6229.44元 │ │ ├──┬─────┬────┬─────┬────┬────┼─────────────────┤ │ 六 │102.8.5 │ 甲○○ │102.7.1 │696.92元│ 0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亥○○ │102.7.4 │575.68元│306.91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參│ │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午○○ │102.7.6 │736.96元│306.91元│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乙○○ │102.7.11 │597.24元│ 0元│ │ │ │ ├────┼─────┼────┼────┤ │ │ │ │ 黃○○ │102.7.13 │736.96元│306.91元│ │ │ │ ├────┼─────┼────┼────┤ │ │ │ │ 戌○○ │102.7.26 │859.32元│306.91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5430.72元 │ │ ├──┬─────┬────┬─────┬────┬────┼─────────────────┤ │ 七 │102.9.5 │ 亥○○ │102.8.1 │570.92元│306.91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乙○○ │102.8.10 │557.20元│ 0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捌│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黃○○ │102.8.13 │736.96元│306.91元│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午○○ │102.8.16 │732.20元│306.91元│ │ │ │ ├────┼─────┼────┼────┤ │ │ │ │ 戌○○ │102.8.30 │859.32元│306.91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4684.24元 │ │ ├──┬─────┬────┬─────┬────┬────┼─────────────────┤ │ 八 │102.10.3 │ 亥○○ │102.9.12 │570.92元│306.91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乙○○ │102.9.13 │546.68元│ 0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玖│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午○○ │102.9.13 │832.16元│306.91元│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黃○○ │102.9.21 │732.20元│306.91元│ │ │ │ ├────┼─────┼────┼────┤ │ │ │ │ 甲○○ │102.9.30 │792.12元│ 0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4394.81元 │ │ ├──┬─────┬────┬─────┬────┬────┼─────────────────┤ │ 九 │102.11.5 │ 戌○○ │102.10.2 │817.32元│298.79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亥○○ │102.10.11 │570.92元│298.79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拾│ │ │ ├────┼─────┼────┼────┤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午○○ │102.10.11 │832.16元│298.79元│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乙○○ │102.10.24 │570.92元│ 0元│ │ │ │ ├────┼─────┼────┼────┤ │ │ │ │ 黃○○ │102.10.28 │825.16元│298.79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4811.64元 │ │ ├──┬─────┬────┬─────┬────┬────┼─────────────────┤ │ 十 │102.12.4 │ 戌○○ │102.11.1 │817.32元│298.79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甲○○ │102.11.5 │789.74元│ 0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捌│ │ │ ├────┼─────┼────┼────┤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亥○○ │102.11.6 │570.92元│298.79元│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黃○○ │102.11.27 │825.16元│298.79元│ │ │ │ ├────┼─────┼────┼────┤ │ │ │ │ 乙○○ │102.11.27 │570.92元│ 0元│ │ │ │ ├────┼─────┼────┼────┤ │ │ │ │ 戌○○ │102.11.28 │817.32元│298.79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5586.54元 │ │ ├──┬─────┬────┬─────┬────┬────┼─────────────────┤ │十一│103.1.6 │ 甲○○ │102.12.5 │789.74元│ 0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亥○○ │102.12.9 │570.92元│298.79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參│ │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乙○○ │102.12.25 │570.92元│ 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2230.37元 │ │ ├──┬─────┬────┬─────┬────┬────┼─────────────────┤ │十二│103.2.7 │ 戌○○ │103.1.2 │817.32元│290.53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午○○ │103.1.2 │832.16元│290.53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肆│ │ │ ├────┼─────┼────┼────┤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亥○○ │103.1.6 │570.92元│290.53元│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乙○○ │103.1.27 │575.68元│ 0元│ │ │ │ ├────┼─────┼────┼────┤ │ │ │ │ 戌○○ │103.1.29 │822.08元│290.53元│ │ │ │ ├────┼─────┼────┼────┤ │ │ │ │ 亥○○ │103.1.30 │570.92元│290.53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5641.73元 │ │ ├──┬─────┬────┬─────┬────┬────┼─────────────────┤ │十三│103.3.5 │ 甲○○ │103.2.5 │792.12元│ 0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792.12元 │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貳│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十四│103.4.7 │ 甲○○ │103.3.3 │752.08元│ 0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乙○○ │103.3.5 │495.60元│ 0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貳│ │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亥○○ │103.3.7 │495.60元│290.53元│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午○○ │103.3.26 │844.20元│290.53元│ │ │ │ ├────┼─────┼────┼────┤ │ │ │ │ 宙○○ │103.3.31 │752.08元│ 0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3920.62元 │ │ ├──┬─────┬────┬─────┬────┬────┼─────────────────┤ │十五│103.5.6 │ 甲○○ │103.4.2 │792.12元│ 0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亥○○ │103.4.3 │575.68元│295.77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參│ │ │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乙○○ │103.4.8 │575.68元│ 0元│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2239.25元 │ │ ├──┬─────┬────┬─────┬────┬────┼─────────────────┤ │十六│103.9.16 │ 亥○○ │103.5.1 │ 66元│ 0元│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宙○○ │103.5.7 │ 66元│ 0元│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貳│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甲○○ │103.5.10 │ 66元│ 0元│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黃○○ │103.5.12 │ 66元│ 0元│ │ │ │ ├────┼─────┼────┼────┤ │ │ │ │ 午○○ │103.5.13 │ 66元│ 0元│ │ │ │ ├────┼─────┼────┼────┤ │ │ │ │ 戌○○ │103.5.14 │ 66元│ 0元│ │ │ │ ├────┼─────┼────┼────┤ │ │ │ │ 乙○○ │103.5.27 │ 46.35元│ 0元│ │ ├──┴─────┴────┴─────┴────┴────┤ │ │本次申報日期詐領總金額:442.35元 │ │ └─────────────────────────────┴─────────────────┘ 附表三(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八至十一、編號十三至十六) ┌────────────────────────────────────────────┬─────────────┐ │辛○○登載不實之給藥紀錄一覽表 │ 主 文 │ ├──┬───┬───────┬─────────────────────────────┤ │ │編號│病患 │就診日期 │登載不實之給藥紀錄 │ │ ├──┼───┼───────┼─────────────────────────────┼─────────────┤ │一 │丙○○│102年12月11日 │Zolpidem 1 1/2 ×28(並註記『自』)(此處均為手寫) │辛○○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二 │丙○○│103年1月8日 │Dactive 1 1/2 ×14(並註記『自』)(此處均為手寫) │辛○○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三 │丙○○│103年5月16日 │「Dactive(10MG) 內服1 1/2 28.0TB=28天(此處1/2為手寫) │辛○○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四 │丁○○│103年3月1日 │(手寫Dactive 1 1/2 ×28) │辛○○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五 │天○○│103年1月10日 │「Dactive(10MG) 1.50 po HS*14」 │辛○○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六 │天○○│103年3月4日 │「 Zolpidem f.c.tablet 1.50 po HS*14」 │辛○○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七 │天○○│103年3月15日 │「 Zolpidem f.c.tablet 1.50 po HS*14」 │辛○○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八 │天○○│103年3月25日 │「 Zolpidem f.c.tablet 1.50 po HS*28」 │辛○○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四(原補充理由書附表二編號六、七、十二) ┌────────────────────────────────────────────┐ │辛○○登載不實之給藥紀錄一覽表 │ ├──┬───┬───────┬─────────────────────────────┤ │編號│病患 │就診日期 │登載不實之給藥紀錄 │ ├──┼───┼───────┼─────────────────────────────┤ │一 │子○○│103年4月14日 │「Dactive(10MG)內服1 (手寫1/2) 28.0TB=28天」 │ ├──┼───┼───────┼─────────────────────────────┤ │二 │子○○│103年5月16日 │「Dactive(10MG)內服1 (手寫1/2) 28.0TB=28天」 │ ├──┼───┼───────┼─────────────────────────────┤ │三 │己○○│102年7月1日 │(手寫Dactive 1 1/2 ×28) │ └──┴───┴───────┴─────────────────────────────┘ 附表五(原補充理由書附表一) ┌─────────────────────────────────────────────────────────┐ │辛○○販賣第四級毒品對象一覽表 │ ├──┬────┬─────┬──────┬─────────┬────────────┬─────────────┤ │編號│販賣對象│ 時間 │ 地點 │次數 │ 販售數量(顆) │ 金額(新台幣) │ │ │ │ │ │ ├─────┬──────┼──────┬──────┤ │ │ │ │ │ │每次 │總計 │每次 │總計 │ ├──┼────┼─────┼──────┼─────────┼─────┼──────┼──────┼──────┤ │一 │戊○○ │98年至100 │臺南市安平區│98年至100年12月間 │400顆 │146000顆 │1萬元 │365萬元 │ │ │ │年12月 │安平路23號 │,平均每3天購買1次│ │(400顆*365) │(25元*400) │(1萬元*365)│ │ │ │ │(安平診所)│,總計約365次 │ │ │ │ │ │ │ │ │ │(365天*3÷3=365) │ │ │ │ │ │ ├────┼─────┼──────┼─────────┼─────┼──────┼──────┼──────┤ │ │戊○○ │101年1月至│臺南市民生路│101年1月至同年3月 │500顆 │15000顆 │11600元 │348000元 │ │ │ │101年3月 │靠近運河之「│,平均每3天購買1次│ │(500顆*30) │(23.2元*500)│(11600元*30)│ │ │ │ │名佳美」門市│,總計約30次 │ │ │ │ │ │ │ │ │(由丙○○送)│(90天÷3=30) │ │ │ │ │ │ ├────┼─────┼──────┼─────────┼─────┼──────┼──────┼──────┤ │ │戊○○ │101年4月 │臺南市東區大│101年4月至同年6月 │500顆 │14000顆 │11600元 │324800元 │ │ │ │ │同路一段115 │25日查獲止,總計約│ │(500顆*28) │(23.2元*500)│(11600元*28)│ │ │ │ │巷24號 │28次 │ │ │ │ │ │ │ │ │(由丙○○送)│(85天÷3=28.3) │ │ │ │ │ ├──┼────┼─────┼──────┼─────────┼─────┼──────┼──────┼──────┤ │二 │丑○○ │102年1月至│臺南市安平區│102年1月至103年1月│40顆 │4840顆 │1000元 │121000元 │ │ │ │103年1月間│安平路23號 │間,平均每3天購買1│ │(40顆*121) │(25元*40) │(1000元*121)│ │ │ │ │(安平診所)│次,總計約121次 │ │ │ │ │ │ │ │ │ │(365天÷3≡121.6) │ │ │ │ │ ├──┼────┼─────┼──────┼─────────┼─────┼──────┼──────┼──────┤ │三 │酉○○ │101年6月至│臺南市安平區│101年6月至102年6月│20顆 │ 1040顆 │500元 │26000元 │ │ │ │102年6月間│安平路23號 │間,每週購買1次, │ │(20顆*52) │(25元*20) │(500元*52) │ │ │ │ │(安平診所) │總計約52次 │ │ │ │ │ │ ├────┤ ├──────┤(365天÷7≡52.1) │ │ │ │ │ │ │酉○○ │ │臺南市安平區│ │ │ │ │ │ │ │ │ │湖內二街30號│ │ │ │ │ │ │ │ │ │之1 │ │ │ │ │ │ │ │ │ │(由丙○○送)│ │ │ │ │ │ ├──┼────┼─────┼──────┼─────────┼─────┼──────┼──────┼──────┤ │四 │庚○○ │98年7月至 │臺南市安平區│98年7月至103年5月 │20顆 │2540顆 │500元 │63500元 │ │ │ │103年5月 │安平路23號 │間,每2周購買1次,│ │(20顆*127) │(25元*20) │(500元*127) │ │ │ │ │(安平診所)│總計約127次 │ │ │ │ │ │ │ │ │ │(1790天÷14=127. │ │ │ │ │ │ │ │ │ │8) │ │ │ │ │ │ ├────┼─────┼──────┼─────────┼─────┼──────┼──────┼──────┤ │ │庚○○ │102年3、4 │臺南市民生路│102年3、4月間,總 │20顆 │80顆 │500元 │2000元 │ │ │ │月間 │郭綜合醫院附│計購買4次 │ │(20顆*4) │(25元*20) │(500元*4) │ │ │ │ │近 │ │ │ │ │ │ │ │ │ │(由丙○○送)│ │ │ │ │ │ ├──┼────┼─────┼──────┼─────────┼─────┼──────┼──────┼──────┤ │五 │辰○○ │101年間 │臺南市安平區│101年間,總計購買 │20顆 │200顆 │500元 │5000元 │ │ │ │ │安平路23號 │10次 │ │(20顆*10) │(25元*20) │(500元*10) │ │ │ │ │(安平診所)│ │ │ │ │ │ ├──┼────┼─────┼──────┼─────────┼─────┼──────┼──────┼──────┤ │六 │地○○ │101年10月 │臺南市安平區│101年10月至102年9 │20顆 │520顆 │500元 │13000元 │ │ │ │至102年9月│安平路23號 │月,每2周購買1次,│ │(20*26) │(25元*20) │(500元*26) │ │ │ │ │(安平診所)│總計約26次 │ │ │ │ │ │ │ │ │ │(365÷14=26) │ │ │ │ │ ├──┼────┼─────┼──────┼─────────┼─────┼──────┼──────┼──────┤ │七 │卯○○ │103年3月至│臺南市安平區│103年3月至同年5月 │20顆 │60顆 │500元 │1500元 │ │ │ │同年5月間 │安平路23號 │間,每個月購買1次 │ │(20顆*3) │(25元*20) │(500元*3) │ │ │ │ │(安平診所)│,總計3次 │ │ │ │ │ │ ├────┼─────┼──────┼─────────┼─────┼──────┼──────┼──────┤ │ │卯○○ │103年6月17│臺南市安南區│103年6月17日至同月│20顆 │100顆 │500元 │2500元 │ │ │ │日至同月27│智安二街103 │27日間,總計購買5 │ │(20顆*5) │(25元*20) │(500元*5) │ │ │ │日間 │巷29號 │次 │ │ │ │ │ │ │ │ │(由丙○○送)│ │ │ │ │ │ ├──┼────┼─────┼──────┼─────────┼─────┼──────┼──────┼──────┤ │八 │A○○ │98年9月至 │臺南市安平區│98年9月至101年5月 │30顆 │990顆 │750元 │24750元 │ │ │ │101年5月間│安平路23號 │間,每個月購買1次 │ │(30顆*33) │(25元*30) │(750元*33) │ │ │ │ │(安平診所)│,總計33次 │ │ │ │ │ │ ├────┼─────┼──────┼─────────┼─────┼──────┼──────┼──────┤ │ │A○○ │101年6月至│臺南市中華西│101年6月至103年5月│30顆 │720顆 │750元 │18000元 │ │ │ │103年5月間│路與健康路口│間,每個月購買1次 │ │(30顆*24) │(25元*30) │(750元*24) │ │ │ │ │之「寶雅」門│,總計24次 │ │ │ │ │ │ │ │ │市 │ │ │ │ │ │ │ │ │ │(由丙○○送)│ │ │ │ │ │ ├──┼────┼─────┼──────┼─────────┼─────┼──────┼──────┼──────┤ │九 │巳○○ │100年8月至│臺南市安平區│100年8月至102年3月│30顆 │600顆 │750元 │15000元 │ │ │ │102年3月間│安平路23號 │間,每個月購買1次 │ │(30顆*20) │(25元*30) │(750元*20) │ │ │ │ │(安平診所)│,總計20次 │ │ │ │ │ ├──┼────┼─────┼──────┼─────────┼─────┼──────┼──────┼──────┤ │十 │壬○○ │101年間 │臺南市安平區│101年間,每週購買1│200顆 │10400顆 │5000元 │260000元 │ │ │ │ │安平路23號 │次,總計52次 │ │(200*52) │(25元*200) │(5000元*52) │ │ │ │ │(安平診所)│ │ │ │ │ │ │ ├────┼─────┼──────┼─────────┼─────┼──────┼──────┼──────┤ │ │壬○○ │102年至103│高雄市茄萣區│102年間至103年6月 │4000顆 │288000顆 │100000元 │0000000元 │ │ │ │年6月間 │港東街80號 │間,每週購買1次, │ │(4000顆*72) │(25元*4000) │(10000元*72)│ │ │ │ │(由丙○○送)│總計72次 │ │ │ │ │ ├──┼────┼─────┼──────┼─────────┼─────┼──────┼──────┼──────┤ │十一│洪進忠 │101年4月起│臺南市安平區│101年4月至103年4月│10顆 │10顆 │250元 │250元 │ │ │ │至103年4月│安平路23號 │間,購買1次 │ │ │(25元*10) │ │ │ │ │止間 │(安平診所)│ │ │ │ │ │ ├──┼────┼─────┼──────┼─────────┼─────┼──────┼──────┼──────┤ │合計│ │ │ │973次 │ │485100顆 │ │0000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