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0號附民原告 梁嘉玲 附民被告 陳俊堯 劉承勳即博倫旺企業社 朱建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3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0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