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被 告 許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緝字第12號(即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