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堯 李曉暉 蔡坪芫 陳漢強 李俊毅 黃俊翔 程瑞曦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押物(105年 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押物的理由是:被告王俊堯等七人涉嫌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等罪的案件,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民國104年5月14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1352號;104年度偵字第6799、5626號作出緩起訴的處分,並且確定。 附表所列的扣押物品,是被告等人所有,且供他們犯罪所用的物品,請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檢察官依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的規定宣告沒收。 二、從檢察官說明的理由可以知道,檢察官是要求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規定,沒收附表所列的扣押物品。而從那個規定的條文,一般人都可以理解到:必須是被告所有的物品(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法院才可以宣告收收。如果證據顯示扣押的物品並不是被告的;或證據上不能證明扣押物品是被告的物品,法院自然沒有宣告沒收的權限。 三、經過調閱這個案子的偵查卷宗,本院發現附表所列的扣押物品,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並會同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在102年8月13日同步搜索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南台灣創新園區以及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成公司)扣押到的。當時扣押物品是誰保管中,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就記載誰的名字。之後,法務部廉政署將這些東西移送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時,承辦人員就依照之前的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的記載,把「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所列的姓名一概記錄在「所有人姓名」欄之內,至於旁邊那一欄「提出人姓名」,則完全沒有登載(104保管字第922號)。從這個過程可以得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保管字第922號扣押物品清單上記載的「所有人」,未必是扣押物品的所有人,也有可能是「持有人」或「保管人」。也就是說,被告等七人雖然列名扣押物品清單的「所有人」,但這些物品未必是被告等人所有。所以本院不應該也沒有辦法依照扣押物品清單的記錄,來判斷附表所列載的是被告等人所有的物品。 四、本院檢閱偵查卷之後,發現被告等七人從來沒有被詢(訊)問過這些東西是不是屬於他們所有?他們七人也從來沒有在接受詢(訊)問的時候陳述哪些物品是或不是屬於他們或其他被告。具體地說,檢察官在聲請本院沒收附表所列物品的當下,並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這些東西是被告等人所有的物品。 五、為了慎重其事,本院傳喚了主導這個偽造文書案件的被告王俊堯(工研院特別助理)、李曉暉(工研院部門經理)、蔡坪芫(工研院專案負責人)、李俊毅(良成公司負責人)前來法院協助判斷附表所列的物品到底是不是各別被告所有的東西(沒有傳喚全部的被告,是因為不想勞煩太多人,認為這些主管或負責人應該有能力判斷所有權的歸屬)。經過一件一件提示扣押物,除了附表編號8、10、15這三片光碟沒 有辦法從外觀看出裡面燒錄的內容之外,其他物品到場的人士都分別指出應該是屬於工研院或良成公司所有,並非他們私人所有的物品(個別物品的說明請參看本裁定附表「相關陳述」欄),並進一步確認:整個偵辦的過程,他們並沒有私人的物品被扣押。而附表所示的匯款資料、異議書、報告書、交易公告、報價單、開發計畫書、請採購單、契約書、審查結果、掛帳金額、客戶訂單乃至於發票,用一般人的社會經驗來看,也會認為是承辦人員保管中的機關或公司物品,不會被認為是承辦人員私人的東西。就好像如果有一天執法人員在本院辦公室扣押審判案卷,應該不會有人認為是本院私人所有,而會認為是本院所屬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有才是。根據這個看法,本院認為被告王俊堯、李曉暉、蔡坪芫、李俊毅等四人到庭說明「附表所列光碟以外的物品,(應該)是工研院或良成公司的東西」,是符合常理而且可信的。 六、至於附表編號8「陳漢強電腦資料光碟」、編號10「環控異 常即時分析平台資料光碟」、編號15「自擴散光導健康舒眠區域型多點無線高畫質視窗式壓力燒錄光碟」,經過本院請法官助理以電腦讀取,發現裡面都是許多會議記錄、請購單、報價單、技術書、會議紀錄、計畫書的電子檔(目錄檔已列印附卷,見本院卷第31-33頁),很明顯地是檢察官、檢 察事務官和廉政官在執行搜索時,從各別被告使用的電腦下載複製的檔案。這些燒錄許多檔案的光碟,本院認為性質上比較接近檢調人員在犯罪現場錄影蒐證的錄影檔,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檔,並不屬於任何被告所有。 七、綜合以上的說明,本件檢察官提出本件聲請的時候,並沒有充份的證據足以證明附表所列物品是被告等人所有;本院調查的結果,也認為這些光碟以外的東西應該是分別屬於工研院或良成公司所有的物品;至於光碟的部分,則是檢察官等調查蒐證所獲得的檔案。既然工研院和良成公司在這個偵查案件都不具有被告的身份,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的規定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因為不符合「以屬於被 告者為限」的要件,本院自然沒有權限准許。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件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的規定,裁 定駁回檢察官的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 │編號│品名 │扣押物│清單所│ 相關陳述 │ │ │ │編號 │列所有│ │ │ │ │ │人 │ │ ├──┼──────────┼───┼───┼───────────┤ │1 │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 │柯淑婉│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 │2 │良成科技異議書共12頁│A-1-1 │程瑞曦│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 │3 │良成科技相關文件共5 │A-2-1 │程瑞曦│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 │4 │交付簽收及驗收單 │A-4-1 │黃俊瑋│王俊堯:應該是工研院的│ │ │ │ │ │李曉暉:是工研院的。 │ │ │ │ │ │蔡坪芫:是工研院的。 │ ├──┼──────────┼───┼───┼───────────┤ │5 │計畫結案報告書 │A-4-2 │黃俊瑋│王俊堯:應該是工研院的│ │ │ │ │ │李曉暉:是工研院的。 │ ├──┼──────────┼───┼───┼───────────┤ │6 │停止與良成公司交易公│A-5-1 │李曉暉│王俊堯:應是工研院的。│ │ │告 │ │ │李曉暉:應是工研院的。│ ├──┼──────────┼───┼───┼───────────┤ │7 │良成公司2012.12.18報│A-5-2 │李曉暉│李曉暉:是工研院的。 │ │ │價單 │ │ │李俊毅:應該是我們良成│ │ │ │ │ │公司提供給工研院的。我│ │ │ │ │ │們自己也有留底。 │ ├──┼──────────┼───┼───┼───────────┤ │8 │陳漢強電腦資料光碟 │A-6-1 │陳漢強│ │ ├──┼──────────┼───┼───┼───────────┤ │9 │健康舒眠寢具互動服務│A-6-2 │陳漢強│王俊堯:是工研院人員幫│ │ │系統開發計畫 │ │ │廠商代筆。我認為交給廠│ │ │ │ │ │商應該算是廠商的,若沒│ │ │ │ │ │有交給廠商應該算是工研│ │ │ │ │ │院的,我也無法認定是誰│ │ │ │ │ │的。 │ │ │ │ │ │李曉暉:是留底稿用的,│ │ │ │ │ │留下來作為工研院技術開│ │ │ │ │ │發的參考。送審會有另外│ │ │ │ │ │一份。這個底稿留在工研│ │ │ │ │ │院,直到案子結束才會銷│ │ │ │ │ │毀。 │ ├──┼──────────┼───┼───┼───────────┤ │10 │環控異常即時分析平台│A-8-1 │李坤敏│ │ │ │資料光碟 │ │ │ │ ├──┼──────────┼───┼───┼───────────┤ │11 │工研院請購單(水質感│A-8-2 │李坤敏│王俊堯:是工研院所有 │ │ │壓元件) │ │ │李曉暉:是工研院所有 │ │ │ │ │ │蔡坪芫:應該是工研院內│ │ │ │ │ │部請購單。 │ ├──┼──────────┼───┼───┼───────────┤ │12 │良成公司「拼接式感測│A-9-1 │李其衡│王俊堯:應該是工研院所│ │ │模組設計開發」計畫技│ │ │有。 │ │ │術服務契約 │ │ │李曉暉:是我們工研院的│ ├──┼──────────┼───┼───┼───────────┤ │13 │SBIR計畫確認通知 │A-9-2 │李其衡│王俊堯:前面是我們同事│ │ │ │ │ │李其衡的文件,但是我不│ │ │ │ │ │能確定是誰的,應該是留│ │ │ │ │ │底用的。 │ │ │ │ │ │李曉暉:是外面的機關副│ │ │ │ │ │知工研院有收到我們的聲│ │ │ │ │ │請。 │ ├──┼──────────┼───┼───┼───────────┤ │14 │SBIR核定審查結果表 │A-9-3 │李其衡│王俊堯:應該不是工研院│ │ │ │ │ │的。 │ │ │ │ │ │李曉暉:是廠商副知我們│ │ │ │ │ │的。 │ ├──┼──────────┼───┼───┼───────────┤ │15 │自擴散光導健康舒眠區│A-9-4 │林佳慧│ │ │ │域型多點無線高畫質視│ │ │ │ │ │窗式壓力燒錄光碟 │ │ │ │ ├──┼──────────┼───┼───┼───────────┤ │16 │億進SBIR工研院應退回│2-1 │李俊毅│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 │60萬元(未稅)總掛帳│ │ │ │ │ │金額 │ │ │ │ ├──┼──────────┼───┼───┼───────────┤ │17 │良成科技與工研院契約│2-2 │李俊毅│王俊堯:應是工研院的 │ │ │書 │ │ │李曉暉:為工研院所有 │ │ │ │ │ │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 │18 │統一發票本 │2-3 │李俊毅│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 │ │ │ │ │ ├──┼──────────┼───┼───┼───────────┤ │19 │良成科技轉帳傳票 │2-4 │李俊毅│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 │ │ │ │ │ ├──┼──────────┼───┼───┼───────────┤ │20 │拼接式感測模組設計開│2-5 │李俊毅│李曉暉:是工研院與廠商│ │ │發計畫契約書 │ │ │間契約書,但這份資料是│ │ │ │ │ │誰的我不確定。 │ │ │ │ │ │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 │21 │良成科技101年報價單 │2-7 │李俊毅│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 │22 │良成科技99.8.17至 │2-8 │李俊毅│李俊毅:是良成科技股份│ │ │100.12.31年度報價單 │ │ │有限公司所有。 │ ├──┼──────────┼───┼───┼───────────┤ │23 │良成科技101年客戶訂 │2-9 │李俊毅│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 │單 │ │ │ │ ├──┼──────────┼───┼───┼───────────┤ │24 │良成科技101年度請( │2-10 │李俊毅│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 │採)購單 │ │ │ │ ├──┼──────────┼───┼───┼───────────┤ │25 │良成科技100.3.24至10│2-11 │李俊毅│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 │0.12.31年度請採購單 │ │ │ │ ├──┼──────────┼───┼───┼───────────┤ │26 │發票 │D-1 │李俊毅│李俊毅:良成公司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