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凱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 第1005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後,經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凱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參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文凱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 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應於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鄭文凱於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5、13、17、19、21、22、25、27至29號所示,於同一日內各次業務侵占所為,乃於密接之時間,為同種之犯行,應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進行,屬接續犯,各應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30罪,因時間不同,行為互殊,顯見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三商朝日公司之業務人員,卻利用公司信任及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金錢侵 占入己,總金額達757,665元,致三商朝日公司受有損害非 少,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前雖曾於偵查中即民國104年9月9日,與三商朝日公司於臺南市南區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 惟自104年12月10日起即未按時履行賠償金額,有刑事陳報 狀及前揭調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偵三卷第8、9頁參見), 惟念被告素行尚可,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及其於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併參酌其於審理時自述犯罪之動機是看主管有樣學樣、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汽車美容,未婚,家庭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四、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收款日 │客戶名稱 │ 收款金額 │宣告刑 │ ├──┼────┼───────────┼─────┼───────┤ │ 1 │104.1.25│扶桑酒肆舖 │4,60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2 │104.2.6 │旺角七號 │1,901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3 │104.2.23│劉麻辣世家 │2,88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4 │104.2.25│野宴-北門 │49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 │陸拾家 │3,571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占罪,處有期徒│ │ 5 │104.2.28│紅森林海鮮燒烤店 │1,720 │刑柒月。 │ │ │ ├───────────┼─────┤ │ │ │ │三宅町 │1,730 │ │ ├──┼────┼───────────┼─────┼───────┤ │ 6 │104.3.3 │本島鱔魚意麵 │2,062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7 │104.3.5 │山小屋 │3,90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8 │104.3.9 │For You(唯你飲食店) │4,78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9 │104.3.12│漁光海產店 │2,43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10 │104.3.14│艾麗絲 │6,60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11 │104.3.17│秋池居-永華 │84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12 │104.3.19│喀串串場 │3,40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 │一番町冷飲店 │6,90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占罪,處有期徒│ │ 13 │104.3.20│麗莉 │3,250 │刑捌月。 │ │ │ ├───────────┼─────┤ │ │ │ │一番町冷飲店 │13,800 │ │ ├──┼────┼───────────┼─────┼───────┤ │ 14 │104.3.23│肕 │23,12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15 │104.3.27│歐野基 │2,40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16 │104.3.30│一番冷飲店 │7,16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 │聚樂壹族 │3,582 │鄭文凱犯業務侵│ │ 17 │104.3.31├───────────┼─────┤占罪,處有期徒│ │ │ │炭吉漁市場 │3,771 │刑柒月。 │ ├──┼────┼───────────┼─────┼───────┤ │ 18 │104.4.1 │酒河豚鰻丼料 │3,90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 │歌磨 │116,613 │鄭文凱犯業務侵│ │ 19 │104.4.2 ├───────────┼─────┤占罪,處有期徒│ │ │ │喀串串場 │3,840 │刑捌月。 │ ├──┼────┼───────────┼─────┼───────┤ │ 20 │104.4.3 │小椿食堂 │4,35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 │ │歌姬 │55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21 │104.4.6 ├───────────┼─────┤占罪,處有期徒│ │ │ │CRYSTAL │14,501 │刑捌月。 │ ├──┼────┼───────────┼─────┼───────┤ │ │ │合伙燒 │9,101 │鄭文凱犯業務侵│ │ 22 │104.4.7 ├───────────┼─────┤占罪,處有期徒│ │ │ │酒河豚-民權路 │37,319 │刑捌月。 │ ├──┼────┼───────────┼─────┼───────┤ │ 23 │104.4.8 │一鈴屋 │32,756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24 │104.4.15│銀日式居酒屋 │147,654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 │鯨吞燒串燒酒廠 │45,93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25 │104.4.20├───────────┼─────┤占罪,處有期徒│ │ │ │歐吉桑屋台 │17,360 │刑捌月。 │ ├──┼────┼───────────┼─────┼───────┤ │ 26 │104.4.21│鯨吞燒赤崁店 │83,079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捌月。 │ ├──┼────┼───────────┼─────┼───────┤ │ │ │二○八巷燒烤 │13,70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27 │104.4.23├───────────┼─────┤占罪,處有期徒│ │ │ │歡喜卡拉OK │23,200 │刑捌月。 │ ├──┼────┼───────────┼─────┼───────┤ │ │ │酒河豚 │37,860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占罪,處有期徒│ │ 28 │104.4.25│舞飛日式燒肉 │7,041 │刑捌月。 │ │ │ ├───────────┼─────┤ │ │ │ │中成52號 │34,681 │ │ ├──┼────┼───────────┼─────┼───────┤ │ │ │芙蓉鳥燒 │11,951 │鄭文凱犯業務侵│ │ 29 │104.4.30├───────────┼─────┤占罪,處有期徒│ │ │ │Bark-二店 │5,071 │刑捌月。 │ ├──┼────┼───────────┼─────┼───────┤ │ 30 │104.5.31│Bark-海安路 │2,321 │鄭文凱犯業務侵│ │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刑柒月。 │ ├──┼────┼───────────┴─────┼───────┤ │合計│ │ 757,66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