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附民原 告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時 附民被 告 陳源(原名陳宏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