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 告 禾裕小吃店即陳俊傑 被 告 蘇志揚 陳國榮 東燕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5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