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陳昭言 原 告 江麗文 被 告 林怡靖 被 告 林明溢即新化阿發排骨大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39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