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芳美馨國際有限公司 顏明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涉嫌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CR香氛馬卡龍指甲油等物,為被告等所販售之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芳美馨國際有限公司、顏明利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項處罰,而以104年度偵字第176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1年,被告顏明利、芳美馨國際有限公司分別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萬元、1萬元完成,已於105年12月 16日緩起訴期滿,且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緩字第16號、第17號緩起訴執行 卷宗可按。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業於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 ,並自公布日生效,此為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修正後之特 別規定,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有關妨害衛生之物品是否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 之規定。 ㈢、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顏明利所有,甲醛含量分別為3322.2ppm、3110.0ppm高出標準值75ppm甚多,顯係 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等情,業據證人顏鉅樺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69頁至第70頁),且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各1份附卷可 查(見他字卷第3頁、第5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至被告芳美馨國際有限公司為法人,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代罰之立法體例,僅因該條項之規定而得處以 罰金刑,關於沒收之刑罰尚無適用之餘地。 ㈤、另聲請意旨僅對扣案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而被告顏明利等人回收相關商品部分,自不在本裁定審酌之範圍,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附表】本案扣案化粧品部分(見他字卷第15頁)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一 │CR香氛馬卡龍│2個 │ │ │指甲油-08 │ │ ├──┼──────┼──┤ │ 二 │CR香氛馬卡龍│2個 │ │ │指甲油-1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