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維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55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智簡字第6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黃維仁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意旨認被告黃維仁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本院106年度智簡字第61號卷第6 至7頁)。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