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美商微軟公司、Benjamin O. Orndorff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rff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洋宏資訊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柯鈞耀 代 理 人 被 告 朱以農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洋宏資訊開發有限公司、柯鈞耀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智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施志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