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附民原告 金元寶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清 訴訟代理人 林勁光 附民被告 許明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智易字第1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明龍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106年7月25日判決 在案。茲原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106年8月3日 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惟本件刑事部分,如有上訴情事,原告自可於上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