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沛鋐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1040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簡字第154 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沛鋐基於妨害他人秘密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10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 號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 樓辦公室之廁所內,持智慧型手機,置於蘇凰婷正使用之廁所門縫,拍攝蘇凰婷如廁畫面及身體隱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妨害秘密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 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黃得勝 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