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侮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友豐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5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友豐於民國一0七年二月七日十四時許,在英屬維京群島商米庫材料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即臺南市○○區○○路○○○巷○弄○號內,因告訴人阮玉利對該公司經理人邱旭麟告知被告作出對公司虧損之行為等事,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公司內,對告訴人以:「大嘴巴」、「破麻」等語侮辱之,足以貶損其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三十七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