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江天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天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天宇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犯罪事實欄第5行之「電網 」,應更正為「電腦」。 二、論罪科刑: ㈠按著作權法上所稱「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另同法所稱之 「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而該等行為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型態為其特色。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兩者法定 刑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 以下罰金。查本件被告江天宇得知「Body Light(魅體朔)」之商品包裝及廣告圖片後,擅自重製上開圖片,再將重製之上開圖片檔案上傳至拍賣網站網頁,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而公開傳輸,所侵害告訴人澤洋國際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告單純自行重製為重。職是,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將上開圖片重製於電腦,再利用電腦連結拍賣網站,使不特定網友得以點選觀看,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並非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係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競合關係、默示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而後者公開傳輸行為較前者擅自重製行為,其犯罪情節較重,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未尊重告訴人之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率爾使用告訴人擁有著作權之圖片,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參以其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素行良好,兼衡其目的本係為用以展示自己販賣商品之犯罪動機、公開傳輸之時間、手段,侵害照片之數量,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171號被 告 江天宇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天宇明知「Body Light(魅體朔)」瘦身產品之外包裝盒 之圖樣係他人之著作,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澤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澤洋公司)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6年6月間某日,在其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之3住處,先以手機拍 攝重製該產品包裝盒圖樣,再以電網上網傳輸至其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申請之「Z0000000000」帳號網頁,用以介紹其 所販售之「珍妮佛羅培茲代言魅體朔7包/盒」商品,以擅 自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澤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澤洋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江天宇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㈡告訴人澤洋公司刑事告訴意旨狀。 ㈢告訴代理人洪巧玲律師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㈣創作原始圖檔、被告刊登上開圖片之網頁列印資料。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檢察官 李 宗 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廖 珮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