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 被 告 石雨憬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年度智簡字第2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石雨憬明知「魅體朔」商品廣告圖片係原告澤洋國際有限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於民國105年5月28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居所內,將上開「魅體朔」商品廣告圖片重製後,張貼並上傳至其於露天拍賣網站所申請之「qoo720913 」帳號作為販售商品之樣本,並接續於106年5、6 月間某日,自momo商城網站拍攝重製「魅體朔」商品廣告圖片1 張後,再將重製之該商品廣告圖片檔案上傳至其所經營帳號為「qoo721208 」、名稱為「是鈿上靖的鋪子」之網頁中,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則以:引用刑事案件審理時之陳述。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院之判斷: 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為系爭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且被告明知系爭圖片,係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竟未得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上開系爭圖片,並公開傳輸至其所申請使用之露天拍賣網站(帳號:qoo720913)及蝦皮拍賣網站名稱為「是鈿上靖的鋪子」( 帳號qoo721208 之網頁中,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等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作為宣傳銷售商品之用等事實,業據以本院107年度智簡字第29號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且判處拘役30日,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主張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 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又法院酌定賠償額,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5、1552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原告就系爭圖片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業如前述,是以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故本院審酌被告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至其所使用前揭網頁,認本件被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情節尚未達到情節重大之程度,另參以被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期間、對原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事,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應以5 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 項、第20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按諸前揭規定,自應以被告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又原告之起訴狀繕本已於107 年8月3日送達至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6 之住所,及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居所,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上述文書應以該日生送達效力,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8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107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判決主文第1 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反擔保之金額。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應毋庸命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