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志、郭豪飛、葉宗錡、盧家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志 代 理 人 郭豪飛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被 告 葉宗錡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律師 被 告 盧家賢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807號、106年度調偵字第808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4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犯無故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戊○○共同犯無故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事 實 一、「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基公司)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主要業務係從事偏光板之生產製造,並在 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廠)、臺南市○○區○○○路0號( 南科廠,業已撤廠),均設有偏光板生產製造之產線。於民國103年間,郭真寬(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等部分,另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當時為明基公司偏光板事業開發部之協理,負責偏光板新產品之開發,為該部門之最高主管;丙○○ (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等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當時為明基公司研發部經理,負責偏光板製程之研發;趙少甫(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等部分,另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明基公司南科廠廠長,負責偏光板之製造;戊○○當時為明 基公司研發部工程師,負責偏光板製程改良之開發。因明基公司當時正開始進行偏光板產線改良專案(詳細專案名稱詳卷,下稱M專案),必須評估工程進度之規劃、產線上相關 設備及器材之建置、搭配及擺放等事項,以確保未來投產之可靠性、良率,郭真寬遂建議對外招募具有相關偏光板產線改良經驗之人員,以協助明基公司之研發,而經明基公司同意後,由明基公司之人資單位透過獵人頭業者「極端企管顧問公司」(下稱極端公司)對外尋找偏光板製程之研發人才,明基公司並於民國103年5月12日與極端公司簽訂人才找尋之服務合約,嗣極端公司遂於103年6、7月間某不詳之時, 與當時「住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住華公司)之生產技術課課長己○○取得接觸。 二、住華公司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為日本「住友化 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住友公司)在我國投資設立之公司,主要從事偏光板、彩色濾光片、濺鍍靶材等產品之研究、開發、製造、銷售,與明基公司在偏光板之製造上為競爭廠商(俗稱競廠)。住華公司則於99年、102年自住友公司, 分別以OO、OOO日幣之價額,取得偏光板製程及改良之相關 基本技術及專利,並由住華公司在我國應用上開基本技術及專利,進行偏光板產線改良專案(包含相關設備之設計、開發,詳細專案名稱詳卷,下稱T專案)。而己○○係於92年9月 15日起,任職於住華公司,雙方具有聘僱關係,己○○並依該 聘僱契約,對住華公司負有保密、競業禁止等義務,嗣己○○ 於100年間升任生產技術課課長,負責偏光板生產製造、廠 房設備運轉,並於103年1月起,參與住華公司上開「T專案 」,因而獲得接觸「T專案」相關資料之權限,住華公司為 避免相關資料外洩,亦與己○○於103年1月17日,針對T專案 簽立員工保密協定。 三、己○○與極端公司取得接觸後,知悉有前往明基公司任職之機 會,且任職內容與偏光板製程相關而知悉住華公司之工商秘密,自103年7月7日至103年7月22日間,利用其職務之便, 在住華公司內,分別利用住華公司內之公用電腦,以自備之隨身碟下載「T專案」相關資料;或以照相設備拍攝「T專案」產線設備照片等方式;或其電腦進入住華公司網路磁碟機,在網路磁碟機「T專案」之資料夾內,取得如附表一所示 代號A1至A16(以下均直接以代號稱之)之資料,再利用其 使用之住華公司電子郵件信箱帳號「ja0000000ika.com.tw 」,寄送上開代號A1至A16之資料至其申設之雅虎奇摩電子 郵件信箱帳號「poohx220000000oo.com.tw」,而取得住華 公司之「T專案」工商秘密,並將該等資料存放於其個人電 腦中。 四、明基公司與己○○透過極端公司取得接觸後,由極端公司人員 洪新怡之介紹下,於103年7月28日左右,安排郭真寬與己○○ 在臺南市某咖啡廳進行面談,並由己○○先提供其履歷透過極 端公司交予明基公司,再由明基公司之人資單位,於103年8月6日提出年薪新臺幣(下同)235萬元之條件予己○○,且為 避免上開情事遭住華公司發現,明基公司乃將己○○之職位掛 於由明基公司擔任法人董事之「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視陽公司)」名下,但己○○實際辦公地點為明基公司南科 廠,郭真寬亦安排趙少甫、丙○○、戊○○與己○○認識。戊○○與 己○○認識後,即與己○○共同基於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洩漏工 商秘密及洩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犯意聯絡,由戊○○聯繫及彙整明基公司「M專案」相關疑 意,再要求己○○提供住華公司之相關資料,己○○即於附表二 編號1至3所示之時、方式,將附表二所示、含有住華公司工商秘密之相關資料洩漏予戊○○、明基公司及相關員工。嗣己 ○○於103年9月15日自住華公司離職,己○○離職後,形式上係 於103年9月22日前往視陽公司任職,但實際係負責明基公司之「M專案」,並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時、方法,將附表所示、含有住華公司工商秘密之相關資料洩漏予趙少甫,而使明基公司及其相關員工因此取得住華公司之工商秘密。嗣經住華公司發現己○○離職後於103年9月間前往視陽公司任職, 認有異常情形而對其公司郵件進行過濾,發現己○○將公司資 料帶離公司之情事,而於104年2月間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對己○○提出告訴,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調查後,始知悉上情。 五、案經住華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及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關於洩漏工商秘密罪及電腦秘密罪業經合法告訴 ㈠、犯罪乃侵害法益之行為,犯罪事實自屬侵害性之社會事實,亦即刑法加以定型化之構成要件事實,故此所謂「同一性」,應以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雷同,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有共通性(即共同概念)為準,若二罪名之構成要件具有相當程度之吻合而無罪質之差異時,即可謂具有同一性(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刑事裁判參照)。 ㈡、告訴人住華公司於104年2月向臺南地檢署具狀提出告訴稱:「被告己○○自92年9月15日起任職於告訴人公司,至103年9 月15日離職前,曾擔任告訴人公司PL製造部部門主任職務,主管偏光板生產製造、廠房設備運轉等業務。被告嗣擔任告訴人公司整合技術部生產技術課之課長,於2014年起參與並負責告訴人公司極重要之TOOOOOOOO專案,負責管理及執行 告訴人公司TOOOOOOOO專案之系統新設與改造、計 劃與條件(告證2)。告訴人公司與被告並有簽訂聘僱契約 書(告證3)及保密誓約書(告證4)。詎被告竟基於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公司利益之意圖及盜取電 磁紀錄等犯 意,而違背其任務及保密義務,就其在整合技 術部生產技 術課之課長任職期間所知悉之TOOOOOOOO專案等告訴人公司 之營業秘密資料,竟無故且未經告訴人公司 許可而擅自自 告訴人公司電腦及相關設備中將具營業秘密 性質之電磁紀 錄予以重製轉寄至被告自己使用之外部私人 信箱,且被告 於離職前之最後工作日更是多次連續轉寄,前 後次數總共 高達21次(告證5)。被告更甫於離職後,旋即至 與告訴人有業務競爭關係之第三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明 基公司」)投資之子公司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 司 (下稱「 視陽公司」)(告證6) 擔任製造部經理(告證 7) ,並將 上開自告訴人公司不法取得之營業秘密持往視陽 公司任職 ,影響告訴人在商業上之競爭地位而使告訴人公 司蒙受損 失,且此等不法犯行,現仍繼續擴大中。(中略)綜上,核被告己○○之上開所為,已違反刑法第342條1項之背信罪、刑 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重製營業秘密罪等罪,告訴人爰依法 委任代理人提 起告訴(下略)。」上開告訴內容雖僅記載「營業秘密」,然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與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第318條之1之洩漏電腦秘密罪,犯罪構成要件具有共通性,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所示見解,自屬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是告訴人上開提告內容業已涵蓋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 罪、第318條之1之洩漏電腦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事實,應認告訴人業已於告訴期間內就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1提出告 訴。 ㈢、被告戊○○之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公司法務人員劉宇宸於104 年11月2日經調查局告知尚有明基公司員工戊○○涉嫌違反營 業秘密等事實,當時明確表示不對戊○○提出告訴(劉宇宸10 4年11月2日調查筆錄),卻遲於105年6月2日提出刑事追加 告訴狀追加被告戊○○,已逾越告訴期間,其告訴不合法云云 。然按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訴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此乃 告訴不可分原則,公訴意旨既認被告戊○○與被告己○○為共同 正犯,是告訴人對被告己○○提起告訴時,其效力自及於被告 戊○○。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被告戊○○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劉宇宸之偵查筆錄、證人邱銘 炳之警詢及偵查筆錄,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且上開證述均係告訴人公司委託到案說明之員工,其說明內容顯不可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等語。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證人邱銘炳之警詢筆錄,被告戊○○不同意做為證據,又無例 外之可信性,故對於被告戊○○無證據能力。 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證人劉宇宸及證人邱銘炳於檢察官面前之證述,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被告泛稱上開證人為告訴人公司員工,並未具體說明如何具有顯不可信之情形,不能據以排除上開證人對檢察官陳述之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 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又本判 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故上揭物證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戊○○均否認涉犯洩漏工商秘密及電腦秘密之 犯行,被告己○○辯稱:被告己○○確實並未重製、洩漏T專案 資料夾内之資訊,其所取得之相關資料均係尚未編入網路伺服器資料夾前之個人工作上所得之數據資料或由同仁互通有無中所取得之可自由存取、傳輸重製之資料,自無何洩漏工商、電腦秘密等犯行等語;被告戊○○辯稱:明基公司雇用被 告己○○之決定係由人資單位及主管決定,被告戊○○僅為基層 員工並未參與任何面試決定過程,連明基公司人事單位亦不知道被告己○○有簽競業禁止條款,被告戊○○基於主管丙○○之 指示,就專案有關問題請教顧問被告己○○,無從想像被告己 ○○提供資料是未經告訴人同意而取得。 二、洩漏工商秘密部分 ㈠、按刑法上關於「秘密」之規定散見於國家及個人法益等條文中,其中第28章妨害秘密罪所稱之「秘密」,至少包括下列3要件:⑴、資訊之非公開性:即非一般人所知悉之事或僅有 特定、限定少數人知悉之資訊;⑵、秘密意思:本人不欲他人知悉該資訊;⑶、秘密利益性:即從一般人之客觀觀察,本人對該秘密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保密之價值或擁有值得刑法保護之利益。換言之,妨害秘密罪章所謂之「秘密」係指依本人之主觀認知,不希望自己或特定、限定少數人以外之人能夠知悉之資訊,若此資訊受侵害時必對本人產生一定之影響力,即具有保密之價值或利益,始為刑法所保護之秘密。故除本人對於該資訊明示為秘密外,如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設備,或採取適當之方式、態度,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本人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者,譬如將欲保密之資訊放置於非他人得輕易查覺之處所,或將欲保密之資訊對知悉者簽訂保密條款均屬之。而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係以行為人洩漏業務 上知悉依法令或契約應保密之工商秘密為其構成要件,至所謂「工商秘密」指工業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計畫具有不公開之性質者,舉凡工業上之製造秘密、專利品之製造方法、商業之營運計畫、企業之資產負債情況及客戶名錄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09號判決意旨參照)。即相 較於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3要件,「工商 秘密」僅須資訊所有人之秘密不欲他人知悉且確實為他人所不知,其具備之經濟效益僅須可將之用於產出其經濟利益即有受保護之必要,工商秘密所有人主觀上將該等資訊當作秘密加以保護,客觀上使依法令或依契約持有該資訊者能知悉此為所有人之工商秘密,且實際上所有人之保密作為已使得該等資訊確實未經公開,或他人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知,即足當之。 ㈡、經查: ⒈附表一A1-A22、B4-B6、B8-B9、B11、B13至B15內容涉及T專案製程所使用之機器設備、材料、零件之規格、尺寸、設計圖、使用參數、UV膠加熱裝置設計、貼合角度圖、量產試作計畫、所遇問題及其改善方法等資訊,經核均用於告訴人公司偏光板產線改造,提升良率及產能,若遭競爭對手知悉,則可參考設計概念,減少開發改造時間,代號B14為TPL2-UV改造專案之使用管理表(工程前/後所需要確認的各項工作清單),為告訴人不欲他人知悉之秘密,係關於MCD、貼合UV關聯、膜厚計、螢光強度、UV裝置及MCPD等設備於製程之設定檢測,係T專案在工程前、後各項工作之確認清單,使產線 得以回復運轉狀態,故前述A1-A22、B4-B6、B8-B9、B11、B13至B15文件自屬告訴人公司得用以產出經濟利益之文件。 告訴人公司將關於T專案檔案資料儲存於網路磁碟機之檔案 資料夾,使用者設有授權帳號、密碼等權限管理措施,僅有該專案之成員得開啟檔案資料,再者,告訴人公司聘雇契約書已明確約定「乙方對於甲方之機密資訊、營業秘密或其他有『限閱』、『機密』等同義字之資訊,負保密責任。乙方因履 行本合約之必要而知悉或接觸甲方依約對第三人負保密義務之資訊時,亦同」(調查一卷第94頁),且被告參與告訴人公司T專案時,另簽屬員工保密誓約書,其約定「本人應以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公司、關係企業、客户或供應商之營業秘密,未經公司有權核准之人事前書面同意,本人絕不將因專案所接觸之任何資訊以任何方式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公司以外之笫三人」(調查一卷第95頁),再佐以被告戊○○於偵查中陳稱:「(問:你從己○○透過電子信件取 得的資料,你有傳送給其他人?)沒有,因為己○○有交代, 這些東西不要再傳送了」(偵二卷密封資料第189頁);證 人即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為何住華公司要 讓你們簽立這份員工保密誓約書?)應該就是要防止關於T 專案裡的資料被洩漏;(問:你剛剛說你入職時有簽立一份 員工保密誓約書,另一份就是T專案,所以這是特例,而非 常態?)是的。(問:住華公司會有特例的原因,是否就是 希望你要對T專案的內容保密,不能外流?)是的。」等語 (本院卷三第194、204頁),是以該等資料係告訴人主觀上將之當作秘密保護,客觀上使依法令或依契約持有該資訊之被告知悉此為告訴人之工商秘密,且被告己○○及戊○○主觀上 亦可認知該等資訊為告訴人公司之秘密,因此A1-A22、B4-B6、B8-B9、B11、B13至B15文件屬於刑法第317條之「工商秘密」。 ⒉另外,附表一代號B1、B12記載之廠牌及型號皆可透過市場上 或網路公開資訊搜尋而得,非屬具有不公開性質之工業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計畫,非刑法第317條之「工商秘密」。 代號B2、B3之內容尚無法特定告訴人之供膠系統廠商或告訴人公司使用貼合輪材質為何,難以認定為告訴人之工商秘密。代號B7、B10卷內無檔案內容,無法判斷,是此部分之資 料無從認定為告訴人之「工商秘密」。 ㈢、被告己○○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電子郵件將含有上開 工商秘密內容之資料寄給被告戊○○、趙少甫,又持上開資料 前往被告明基公司開會展示,自屬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洩漏工商秘密之行為。 ㈣、被告戊○○為共同正犯 ⒈被告戊○○於偵查中陳稱:「(問:你何時與己○○接觸 上?) 己○○還沒進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已經有接觸 了,時間 應該是在103年。(問:第一次是在何時地與己○ ○碰面?) 時間忘了,地點是在台南的某咖啡廳,當時是 與我們經理 丙○○與自動化設備部門王傳聖副理一起下來的 。(問:為 何那次你們三人要與己○○碰面,目的何在?)要認識己○○。 (問:為何要認識他?)我們經理丙○○ 說之後己○○會變成 我們同事,所以要先跟他認識。(問:當時是否知道己○○是 從其他公司跳槽過來?)見面之前 不知道,但見面時才知 道他是住華公司的員工。(問:當 次見面是否有談到UV膠 產線問題?)有聊到,問到住華公 司UV線生產的狀況及良 率的問題。(問:己○○當場都有 對你們解釋及說明?)是 。(問:在你與己○○以電子郵 件往來過程中,己○○寄給你 何東西?)UV線相關及水膠製 程相關的事情。(問:是否有圖面資料?)製程上的圖有 ,但設備的圖沒有。(提示2014年9月14日下午11時26分從poohx220000000oo.com.tw傳到Kamp.0000000QMaterials.com 之信件,問:這封信是否是己○ ○傳給你的?)是。這封 信主要是回應我103年9月12日寄給 他的信。(問:103年9 月12日上面是說碰面的流程,下面 部分還有提到對於UV與PVA製程不清楚部分是指何事?)主 要是我們製程會遇到何問 題,UV是指UV膠,PVA是指水膠。(問:該封信你有寄附件 ?)有,主要是描述我們問題的 附件。(問:14日己○○ 回信時有回你附件?)有。(問:1 4日己○○回給你的附 件是否檔名為製程0912.pptx、製程問 題整理0911 (1).docx?)是。製程問題整理是我的附件,至於製程0912.pptx的附件我現在無法確定是我的還是他的, 要看才知道。(提 示延伸一槽、延伸二槽、PVA各槽滯留長、貼合滾輪圖,問:這些文件是否是103年9月14日己○○的附 件?)是。(問:這些己○○回你的附件是從住華公司複製出 來的?) 我不知道。(問:提示PVA Process問題彙整, 這份問題 彙整資料,黑色部分的問題是否是你的提問,而 紅色部分 的A是否是己○○的回答?)都是。 (問:提示2014 年9月1 6日下午10時3分從poohx220000000oo.com.tw傳到Kamp.0000000QMaterials.com之信件,這封信是否是己○○傳給 你的 ?)是。(問:這封信有提到附件是否是指高溫shower.xl s檔案及後方的高中低溫shower照片?)是。(問:你從己 ○○透過電子信件取得的資料,你有轉傳給其他人?) 沒 有,因為己○○有交代,這些東西不要再傳送了。(問: 你 有想到己○○傳給你的這些東西有涉嫌營業秘密?)沒有 ,因為有些東西我們也都在討論階段,並沒有採用。(問:整個UV產線建置,從己○○那邊得到很多資訊,有哪部分是確 實有用上的?)只有膜厚計,製程部分己○○有建議,但我們 都沒採用。例如貼合輪部分己○○有建議,但價格太貴,所以 沒採用。(問:剛才所提示給你檢視之2014年9月3、10、11、14、16、25、26日及2014年10月3日等電子郵件都是你與 己○○的往來信件?)是。(問:這些信件内容大概是在談論 何事?)談論有關UV製程及水膠製程的問題。(問: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裡面廠房設備照片及 參數是否可以外流? )不行。因為主管說不能亂傳,有涉 及機密問題。」等語 (偵二卷第183至194頁)。 ⒉附表二所示之資料均為被告戊○○要求被告己○○提供,依據被 告戊○○上開陳述,其知悉自己公司廠房設備照片及參數涉及 機密,不能洩漏給他人,且知悉被告己○○原本在告訴人公司 任職,轉職至明基公司主要為了協助偏光板製成改善專案,被告戊○○負責明基公司偏光板產線改善,並擔任明基公司與 被告己○○之專案聯絡窗口,以其在偏光板製程之專業知識, 應知悉上開資料為被告己○○前公司即告訴人之工商秘密,而 從被告己○○告知勿轉傳他人等語亦可得知,被告戊○○明知被 告己○○提供之資料應係告訴人公司所有非經許可不得洩漏予 他人之工商秘密。故就洩漏工商秘密部分,被告戊○○雖無為 告訴人保密之身分,仍與被告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為共同正犯。 三、洩漏電腦秘密部分 ㈠、按刑法第318條之1之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持有他人之秘密罪,係於86年10月8日增訂,增訂理由係謂:「按現行妨害秘 密罪之處罰對象限於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等從事自由業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義務之人及公務員、曾任公務員而其有守秘密義務之人,似不足以規範其他無正當理由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行為,故增列本條規定」,立法者並未明示行為人須先合法利用電腦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而後無故洩漏,始得依該條規定論處,則解釋上,自應認行為人係基於何種原因而取得均在所不論。又刑法所定之秘密,或因各個不同法條之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及具體個案而有其範圍,雖非以有明文規定(如國家機密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為唯一標準,但於刑法第318條之1所稱之「他人之秘密」,仍應具有涉及未經洩露之個人隱私性;佐以,本罪所謂「秘密」,未若刑法第317條、第318條所規定限於工商秘密,故舉凡不欲他人知悉之內容或事項,就社會上一般人觀點,可認屬秘密之個人事項者,且該秘密客觀上具有不公開性,即一般人或涉及該類資訊領域之人所不得輕易知悉之特性,即屬之(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刑智上訴字第34號參照)。 ㈡、經查: ⒈附表一代號A1-A22、B4-B6、B8-B9、B11、B13至B15為工商秘 密,已如前述;再查代號B14為TOOOOOOOO專案之使用管理表(工程前/後所需要確認的各項工作清單),係關於MCD、貼合UV關聯、膜厚計、螢光強度、UV裝置及MCPD等設備於製程之設定檢測,係T專案在工程前、後各項工作之確認清單,使 產線得以回復運轉狀態,A1-A22、B4-B6、B8-B9、B11、B13至B15內容涉及T專案製程所使用之機器設備、材料、零件之規格、尺寸、設計圖、使用參數、UV膠加熱裝置設計、貼合角度圖、量產試作計畫、所遇問題及其改善方法等資訊,經核均用於告訴人公司偏光板產線改造,提升良率及產能,該等文件係告訴人公司投入相當心力、成本研發改造改善而具有產品競爭力,衡情一般公司經營者應不欲該類文件或資訊外洩予同一類型而具有競爭關係之其他公司與之競爭,自屬告訴人公司之秘密無誤。而上開資料均由告訴人公司以電腦檔案管理,自屬利用電腦持有之他人秘密,要無疑義。 ⒉另代號B2供膠系統廠商、代號B3貼合輪鋼輪材質等,公訴人未證明該等資訊為其秘密,代號B1之膜厚計廠牌及型號、代號B12分光光度計型號不具有不公開性已如前述(且公訴人未證明B1至B3、B12等資訊係被告「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 備而知悉或持有」之秘密),故代號B1、B2、B3、B12非刑法第318條之1之「秘密」。代號B7-B10則因卷內無檔案,無從判斷。 ㈢、被告己○○之洩漏行為以及認定被告戊○○與被告己○○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均如上所述。 叁、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己○○、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7條、318條之2利用 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洩漏工商秘密罪、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被告接續洩漏該等工商秘密及電腦秘密之行為,均係基於其應徵求職之同一目的,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持續以相同之手段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18條之1之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罪論處。被告己○○與被告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 條、第31條第1項規定,為共同正犯。 ㈡、爰以被告2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犯後均否認犯行之態度,綜合考量其素行及家庭生活狀況,應無令其入獄之必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如附表三所示不構成加重洩漏工商秘密及電腦秘密之部分(被告己○○、戊○○) ㈠、代號B1、B12,如前所述,廠牌及型號皆可透過市場上或網路 公開資訊搜尋而得,非屬具有不公開性質之工業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計畫,非工商秘密或電腦秘密。代號B2、B3,如前所述,其內容尚無法特定告訴人之供膠系統廠商或告訴人公司使用貼合輪材質為何,難以認定為告訴人之工商秘密或電腦秘密。B7、B10卷內無檔案內容,無法判斷。 ㈡、被告己○○將資料寄至自己的YAHOO信箱之行為,尚未在「第三 人」得取得之處,並非洩露與「第三人」之行為,自不構成洩漏工商秘密或電腦秘密罪。 二、不構成違反營業秘密法(被告己○○): ㈠、營業秘密三要件 按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 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有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已盡合理保護措施。當營業秘密所有人主張其營業秘密遭第三人侵害時,而請求民事救濟或追究刑事責任,應證明其主張保護之客體或標的,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已盡合理保護措施等事實。準此,首應審究系爭資料是否具有秘密性;繼而判斷是否具有經濟價值;最後認定告訴人有無管理系爭資料之主觀保密意思?告訴人管理系爭資料有無盡合理之客觀保密措施,認定告訴人之系爭資料,是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0號民事判決參照)。㈡、系爭A1至A22、B1至B15資料(如附表一所示)之秘密性: ⒈按所謂秘密性,係指非涉及該領域之人所知悉者,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秘密所有人在主、客觀上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屬之。職是,秘密性之判斷,係採業界標準,須衡量該資訊是否經所有人以相當努力所獲得、該資訊是否未曾以一般人可輕易得知之方式公開、在適當之管理下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是否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知等,故如係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者,自不具秘密性要件。又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而經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 ⒉代號A1(檔名:TPL2 LV.4安全檢討會.pdf) 係用來評估TOOO OOO改造後,有無機台設計安全必須改善之問題,其內容包括設備配置圖(第3至9頁)、工程時間表(第10至13頁)、無電極給排氣流程(圖) (第35頁)、安全設備管 路(第39至41頁)、供應商、製造商資訊(第11、14至16、41 至43、45、47至48、85頁),為告訴人自母公司住友化學株 式會社取得授權,或是告訴人自行或與第三人之共同開發產出,係告訴人開發與持有之內部資料,非屬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具秘密性。 ⒊代號A2(檔名:PL2 UV化試作討論(00000000).xls)及代號A3( 檔名:試運轉測試計畫140422.xls) 內容為TOOOOOOO專案之試作計畫及組織,包含針對各客戶之水膠及UV膠製品試作時程表、採用之材料米數,係告訴人公司內部所研擬之成果,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人所知,具秘密性。 ⒋代號A4(檔名:00000000-TPF-2UV化新PROCESS改造張力設定範囲図) 內容為TOOOOOOOOO改造前與改造後設備外觀差異圖,包含各段張力最大值設定範圍、改造後之張力變更及設備供應商資訊,均係告訴人公司與母公司住友化學株式會社共同研擬之規劃與設計,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之資訊,具秘密性。 ⒌代號A5(檔名:PL2 UV化量產檢討(V02).doc) 內容係各品種UV試作明細、時程及條件(溫度、延伸倍率、 碘濃度、KI濃度、BA濃度、水分率)、自動檢查機檢證、製 品光學外觀品質、性能評價,並提出POO OOO工程之檢討與 解決方案,此係告訴人內部所研究開發或與母公司住友化學株式會社所共同開發的成果,非該業界可輕易取得之資訊或一般人可任意取得者,具秘密性。 ⒍代號A6(檔名:PL2 UV膠初回量產結果.pdf)、代號A7(檔名: PL2 UV膠初回量產結果.xlsx) 內容係TOOOOOOOOOO完成後,第一次生產測試狀況總整,包 含生產履歷所遇狀況及改善對策、試作製品光學能力及評價結果、製品缺陷、變更生產條件改善對策及改善結果,均為告訴人內部所研究開發,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之資訊,具秘密性。 ⒎代號A8(檔名:基材加温装置 実機への取付け計画.pdf) 為告訴人公司與設備購入廠商就貼合前加溫技術之討論過程,信件附檔為UV膠減薄加熱裝置概念及設備設計外觀圖概要,內容涉及廠商名稱及聯絡資訊、購入之設備、材料、niproll之選用與加溫設備之配置角度、排氣及冷卻設備等,為告訴人母公司住友化學株式會社及設備廠商共同研究開發,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之資訊,具秘密性。 ⒏代號A9(檔名:TPL2、TPL3赤變差異的考察.ppt) 為告訴人與母公司住友化學株式會社對TOOO之OOO偏光板發 生赤變可能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調整方法,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之資訊,具秘密性。 ⒐代號A10(檔名:延伸ニップ ダイナ見積書.pdf) 告訴人OOOTOOO所需選用的壓合滾輪之報價單,內容包括壓 合滾輪之採購價格及尺寸、硬度、中高(crown)等特定規格 ,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之資訊,具秘密性。另廠商資訊僅記載客戶名稱、地址、電話、傳真等資訊,該資訊係可由公開領域取得,不具秘密性。 ⒑代號A11(檔名:TOOO OO案OOOO-OOOO0000 0000案).xls) 為告訴人公司廠房Layout及設備移動計劃,包含設備名稱及對應廠商,係告訴人開發與持有之內部資料,無對外公開之事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得知,具秘密性。 ⒒代號A12(檔名:00000000PL2 UV化週報Follow up.xls) 為告訴人TOOO-OOOOO專案計劃,包含相關設備之數量、對應廠商、請購金額及內部討論詳細履歷,係告訴人開發與持有之內部資料,無對外公開之事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得知,具秘密性。 ⒓代號A13(檔名:市金工業仕樣書.pdf) 為告訴人因TOOO-OOOOO專案主要設備規格需求,包含追加、改善所需設備及其規格,此為告訴人所研究開發,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之資訊,具秘密性。 ⒔代號A14(檔名:TPL2十槽PID圖_140717.pdf) 內容為告訴人TOOO-OOOO專案中TPL2產線第10槽之中高溫管 圖,為告訴人部所研究開發或與母公司住友化學株式會社所共同開發的成果,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⒕代號A15(檔名:貼合角度.pdf) 內容為告訴人、母公司住友化學株式會社以及設備供應商針對告訴人之產線狀況、TOOO-OOO改造計畫中,就UV膠IR加熱裝置設計、水膠干涉防止需求、水膠用貼合角度之需求所研議之解決方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另廠商資訊僅記載客戶名稱、所屬部門、地址、電話、傳真、email等資訊,該資訊係可由公開領域取得,不具秘 密性。 ⒖代號A16(檔名:PL2 UV膠第一回試做檢討.ppt) 為TOOO-OOOOO專案第一回試作製品之光學能力、評價結果以及殘留課題改善方法,包含C-LINE條件(基速、捲取、溫度 、張力、延伸倍率、濃度、水分率)、C-LINE 延伸調整、B-LINE條件檢討,係告訴人於前揭改專案導入過程之內部試作資料,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⒗代號A17(檔名:0911.docx)、代號A20(檔名:0911.docx)、代號B5代號A17、代號A20和B5檔案內容相同,為告訴人採用UV化製程生產偏光片時,PVA製程之相關問題彙整,包含PVA耳切刀、水刮刀、染色槽、延伸槽、光學問題、烘箱、水膠及UV製程問題彙整,並有調整建議方案,此係告訴人之製程開發know-how,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⒘代號A18(檔名:0912.pptx)、代號A21(檔名:0912.pptx)、代號B4 代號A18、代號A21和B4檔案內容相同,為告訴人TOOO-OOOO 專案中,TPL2產線第5、6槽外形尺寸圖,並載有TPL1及TPL2各槽之速度、倍率、滯留長、滯留時間比較、PVA在各槽之 膜寬、收縮率、NECK IN率,此為告訴人所研究開發,並非 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之資訊,具秘密性。 ⒙代號A19(檔名:0914-l.xls) 為UV膠及塗佈方法之設計概念,內容記載TAC前處理、接著 劑塗佈工程、膜厚計、貼合工程、UV照射工程等各工程詳細內容,為告訴人與母公司住友化學株式會社所共同開發的成果,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⒚代號A22(檔名:0914.xlsx) 內容為告訴人生產製程系統(DCS系統)之TPL2 UV膠使用參數列表,係告訴人針對特定生產製程所開發與持有之參數,無對外公開之事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得知,具秘密性。 ⒛代號B1、B12 代號B1內容提及告訴人廠內所使用之膜厚計廠牌及型號,代號B12提及設備型號「V-7100」、「UV-2450」,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膜厚計及分光光度計皆為常見分析儀器,非用以生產偏光膜,偏光膜廠商早已普遍應用該等儀器於產線中,告訴人雖主張膜厚計型號係其與供應商共同討論所採用,惟廠牌及型號皆可透過市場上或網路公開資訊搜尋而得,為選擇最適於製程之儀器,當可就設備之廠牌、精密度、與產線之相合度、價格、風評等選用適當的設備,自屬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可輕易得知之資訊,不具秘密性。 代號B2 信件內容「供膠系統----國內有須多家廠商可以製作,如MIC.漢科系統(皆有實績,但MIC報價高) 因為此系統會與MCD裝 置有介面,故第一回導入使用的話,我這邊建議由同一家廠商製作,這樣比較不會有介面問題產生,若後續要展開到第二條線的話,再導入國內廠商, 以上建議,請參考」,由前述內容尚無法特定告訴人之供膠系統廠商為何,且該等廠商資訊係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不具秘密性。 代號B3 「(戊○○寄予己○○)關於貼合輪鋼輪的部分,一般使用的材質 為304,會需要用到316嗎?」、「(己○○寄予戊○○)你幫我確 認一下改造前與改造後的貼合輪壓力控制的方式,這部份的影響很大」,告訴人主張貼合輪材質由304轉換至316,係內部討論得出之製程解決方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云云,惟前述內容係由戊○○提問,未見己○○確有回覆建 議使用316鋼輪或告訴人公司使用316鋼輪,告訴人亦未證明316材質之貼合輪為其營業秘密(附件二卷第171、173頁,檢察官雖勘驗貼合輪設備為T專案所需設備,惟該勘驗筆錄及 照片未揭示貼合輪材質),且304、316等為常見之不銹鋼貼 合輪材質,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得經由普通例行性、有限次數之試作即能得知適合產線之材質,故不具秘密性。 代號B6 為告訴人T專案中PVA延伸製程後段所使用的Shower附屬設備,用途是使偏光板色相達客戶要求品質,且參調查一卷第32頁反面「(邱明炳)…該Shower設備是本公司在OOOOO專案製程 中所使用,用途是使偏光板色相達客戶要求品質,該機具是本公司自行產出構想後委外製造,同業不可能使用一模一樣的設備,本公司也有要求參與OOOOO專案的同仁均不得對外 洩漏該設備的相關內容」,可知代號B6為告訴人自行研發,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代號B8、B9 為被告己○○寄送被告明基公司員工之檔案,內容比較告訴人 公司與被告明基公司關於潔淨度提升、E-LINE差異、濕製程、Main-line差異比較(乾、濕製程)、濕製程設備更換頻率 等項目,其中E-LINE差異欄位「槽出口除水」、「槽出口roll」所載告訴人之資訊,可加強除水效果,為告訴人內部討論所得之解決方案,且濕製程說明、Main-line差異比較(濕製程)記載告訴人公司產線各槽體之槽別,使用之化藥、溫 度、延伸倍率,亦為告訴人公司內部之製程條件,此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代號B9內容同代號B8第4頁,涉及槽出口說明、三段式水洗裝置設計之噴嘴的 設置,如代號B6所述,為告訴人自行研發,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代號B7、代號B10 查調查三卷第400頁鑑識檔案清單編號9、12記載「本信未截獲附件檔案」,卷內無檔案實際內容,無法確認告訴人所稱營業秘密資訊。 代號B11 為告訴人TPL2 製程中所遇異常項目、問題點及改善對策之 彙整,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代號B13 為告訴人TOOOOOOOO改造後初回量產結果,記載製品良率、 缺陷問題,係告訴人針對特定產品所持有之內部資訊,無對外公開之事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得知,具秘密性。 代號B14 為告訴人TOOO-OOOO專案之使用管理表,其上有關連裝置之 「項目」、「Timing」、「所掌」、「詳細」、「實施日期」、「確認者」等欄位記載,目的在於確認工程前、後各項工作,是否符合可量產需求,然業界常以類似的文件來作工程改造之確認,公訴人雖主張代碼B14係內部自行製作之資 料,惟並無證據證明該文件內所要求確認的各個項目以及其項目內容,有何特別不同於其他競爭同業之處,而使得告訴人因為持有該等資訊,可以比未持有該等資訊之同業競爭者,擁有較高之競爭優勢,且「詳細」欄位僅約略記載各項目於設置時應注意事項及簡易調整,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得知,故不具秘密性。 代號B15 內容包含告訴人製程所選用之Gravure Roll材質、重量、廠商、價格及購入數量,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得知,具秘密性。 ㈢、本件告訴人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⒈營業秘密法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資訊之秘密性,雖不要求須達「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但至少應作到「不需要接觸的人就不要讓他接觸,該接觸的人讓他在該知道的限度內接觸」,才算已盡到基本的合理保密措施,如果資訊所有人在管制措施上,連不需要知道該資訊的人,都可以讓他任意接觸到該資訊,顯見資訊所有人亦不在乎該等資訊被無關之人所知悉,如此一來,法律實在也沒有以營業秘密加以保護之必要(智慧財產法院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依據證人即告訴人住華公司電腦網路課課長丁○○及系統工程 師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院卷三第37至83頁、第157至2 10頁),告訴人將系爭資料存放在檔案伺服器目錄中,且要取得權限許可者方可進入等情。又住華公司内部約有20餘台公用電腦放置在公司内之各辦公室内,供公司所有員工使用,因此,住華公司内部之所有員工,除可使用辦公桌上之個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外,尚有多部公用電腦可供使用。而公用電腦内對於資料下載、存取之管控措施,於103年9月前僅有安裝紀錄軟體(僅能紀錄何人使用電腦存取檔案、該檔案名稱、存取之伺服器路徑等),並未安裝任何管制存取之軟體,因此只要有人使用公用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進入網路伺服器内之專案目錄中,即可存取任何想要存取之資料,且不會於存取前中後出現任何警示或警告標誌或顯示,故而,不論使用公用電腦者係使用其個人之隨身碟或公用配發之隨身碟,均可無限制存取任何資料,而任何存取動作亦均不會被任何程式擋掉,則告訴人對於T專案資料夾之保密措施,顯 然並未做到合理管控。加以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 院卷三第37至83頁),於103年9月前住華公司在公用電腦上面沒有限制外,稽核部門或網路課也沒有不定時抽查員工有無使用私人可攜式設備,只有宣導、上課或將不能使用私人隨身碟乙事規定在網路管理辦理作業基準書内,如果有被查到違規,會有記過處罰等語,由此可見住華公司不只未在網路資料夾部分做好應有之人員使用管控,更未在公用電腦、電子郵件上安裝設置任何管控存取、傳輸資料之措施,僅透過簽署保密協議、頒訂網路管理辦法作業基準書等消極管理,甚至法務、稽核及電腦網路課人員均未不定期隨時進行相關資料維護及稽查,僅能被動等候申訴,事後處理,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不該當營業秘密法所規範之合理保密措施要件。再者,告訴人對於公司内部所使用之公用或私人電子郵件之管控,並未設置任何防範措施,任何員工只要想透過電子郵件機制傳輸任何資料至其他公司或私人公用或免費私人電子郵件帳號内,告訴人均無從於事中有所知悉,僅能透過電子郵件帳戶中所具備之基本備份功能針對準備傳輸之電子郵件資料進行備份,僅能於有人向法務或稽核部門申訴,法務或稽核部門會像電腦課調閱郵件,只是事後處理,直至103年9月後,告訴人電子郵件之使用始被設定成不能把郵件寄到免費信箱(如Yahoo、Gmail)。 ⒊綜上所述,有關於告訴人對於公司内部資料之存取管控及資料傳輸等,迄至103年9月之後方有存取管控軟體之安裝建置,及電子郵件之傳輸限制等。依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102年間因有主管發現廠商關於隨身碟之管制有加強管 理,遂透過公司内部控制會議主管同意,指示導入隨身碟管制,因為配合預算、軟體更新,直至103年4、5月才開始宣 導,同年9月才完成執行存取管控軟體之安裝等語。證人丁○ ○、乙○○復證稱,系爭隨身碟存取管控軟體,在業界很常見 ,購入價約新台幣7萬元左右,於此之前,即有其他同業有 使用存取管控機制軟體,加以告訴人之法務部門一年大約會有3、4件向電腦網路課調取郵件紀錄調查有無資料外洩,因為MP3的事件,其實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同仁違規使用等情 。足認告訴人理應早已預見此資安上所存在之漏洞,卻遲未採取上開並非罕見且購入價格僅約新台幣7萬元左右之控管 軟體,參酌告訴人住華公司為上市公司,資本額達45億元,規模非一般小公司可比,實難認告訴人已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告訴人主觀上欲保護之營業秘密。 ㈣、綜上所述,系爭附表一A1-A22、B4-B6、B8、B9、B11、B13-B 15所示之資料雖有符合「秘密性」要件者,然因告訴人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故不能對被告己○○科以違反營業秘密法之 罪刑。 三、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部分(被告己○○、戊○○) ㈠、按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始足當之,故為結果犯。若無此意圖,即屬欠缺主觀之意思要件,而無從成立該罪。雖有此項意圖,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若未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既無行為之結果,亦不成立本項之既遂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715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告戊○○於偵查中陳稱,整個UV產線建置,從被告己○ ○處所 得資訊,只有膜厚計確實有用上,其餘製程部分被告己○○有 建議,但設備價格太貴,故未採用等語(偵二卷密封資料第189頁)。 然而,告訴人究否曾因本件而受有實際損害,公訴人並未提出告訴人受有實際損害之證據資料。從而,被告己○○之行為是否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未據公訴人舉證證明, 尚難認定,亦無從認定被告戊○○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四、不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被告 己○○) ㈠、按本條之「取得」係指無權取得電腦之電磁紀錄之人,以非法刺探之方式,例如入侵他人電腦而刺探他人電腦硬碟中的資料,並加以複製(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修正五版第555頁),合先敘明。 ㈡、被告己○○雖自承有以電子郵件、隨身碟下載、手機拍照等方 式取得附表一所示資料,然被告己○○當時係任職於告訴人公 司擔任生產技術課課長,且為負責T專案之人員,並非無權 取上開資料之人。再者,本件由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附表一所示之資料,有些是本身參與T專案時所取得之資 料,其他資料則是告訴人公司同仁所寄送過來的等語,參諸卷附被告己○○之電子郵件,確實有告訴人公司員工寄送被告 T專案相關資料之紀錄(調查二卷第235至263頁),是被告 己○○上開證述並非全屬無據。再據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所有參與T專案都有自行取得之數據、資訊,可以自由 取得、存取、重製,參與T專案還包括環安室、生產技術課 、經營企劃等部門的人等語,足見參與T專案計晝之人手上 均會有相關與T專案有關之數據、資訊等,是參與專案人員 相互將相關數據、資訊互通有無,甚至自行存取、重製、傳輸,亦堪認符合經驗法則。是被告己○○於承辦T專案期間取 得附表一所示之資料,應認係基於於工作所需要,不能認為係無故取得。 ㈢、又據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使用USB從個人電腦或公用 電腦下載資料,會留下存取紀錄,紀錄是只知道透過哪台電腦去存取這個USB,必須把檔案寫到USB才會有紀錄,就是把檔案存到USB才會有紀錄,但是時間有點久遠,我們有去查 公用電腦及個人電腦,但是沒有查到被告己○○的帳號紀錄, 也沒有看到被告己○○透過個人電腦打開T專案紀錄等語,有 查看被告己○○有沒有將資料存到USB,我們是查現有保存的 紀錄,時間不記得,我有請負責人去查看看有沒有紀錄,但他說沒有等語;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從告訴人電腦 裡面透過USB儲存哪一些資料都會有紀錄,公用電腦也會有 紀錄,紀錄内容會包含時間、電腦名稱、檔案資料的路徑、複製的檔案名稱,我們沒有看到被告己○○的帳號去存取USB 的紀錄等語。依據證人丁○○、張哲遠上開證述,不能確認被 告己○○取得附表一所示資料之時間,自不能認定被告己○○是 否有於承辦T專案以外之期間,非基於工作需要而無故取得 附表一所示之資料。從而,依據公訴人舉證,無從認定被告己○○有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綜上所述,被告己○○、戊○○被訴上開犯行,均屬不能證明, 然上開犯行因與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基公司之受雇人戊○○涉犯上開洩漏營 業秘密犯行,明基公司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應科以 罰金刑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叁、經查:本件告訴人住華公司就附表一所示之資訊未盡合理保密措施,已如前述,故被告戊○○並未構成違反營業秘密法第 13條之1之罪,從而,明基公司亦不能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4科以罰金刑,是就被告明基公司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1條前段、第317條、第318條之1、第318條之2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尚宇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附錄本案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8條之2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316條至第31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318條之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代號檔名對照表) 代號 檔名 說明 卷證出處 A1 TPL2 LV.4安全檢討會.pdf 1.詳細設備配置圖(第3-9頁) 2.工程schedule(第10~13頁) 3.安全設備管路(第39~41頁) 4.告訴人委託製TOOO-OO專案所使用設備之供應商資訊等 5.P35.無電極給排氣流程(圖) 6.P85.MSDS製造商資訊 調查二卷P116 (同調查一卷P96反、附件三卷P5) A2 PL2 UV化試作討論(00000000).xls 1.TPL2UV化改專案之試作計畫及組織 調查二卷P166-175 (同附件三卷P105-123) A3 試運轉測試計畫140422.xls 試運轉測試計畫 調查二卷P176-179 (同附件三卷P125-131) A4 00000000-TPF-2UV化新PROCESS改造張力設定範圍囲図 1.TOOOOOOOOO改造前/後設備外觀差異圖、各段張力設定規範及設備供應商資訊。 調查二卷P181-184 (同附件三卷P135-141) A5 PL2 UV化量產檢討(V02).doc 1.UV試作履歷及條件,自動檢查機之配置,製品光學能力資訊。 調查二卷P186-208 (同附件三卷P145-189) A6 PL2 UV膠初回量產結果.pdf 1.TOOOOOOOO改造後,試作製品光學能力及評價結果、製品缺陷之問題及其改善方法 調查二卷P210-218 (同附件三卷P193-209) A7 PL2 UV膠初回量產結果.xlsx 同A6 調查二卷P220-234 A8 基材加温装置 実機への取付け計画.pdf 1.UV膠減薄加熱裝置概念及設備設計外觀圖概要。 調查二卷P239-244 (同附件三卷P219-229) A9 TPL2、TPL3赤變差異的考察.ppt 1.住友化學株式會社對使用UV製之偏光片製品所可能產生的問題進行之分析調整方法提案。 調查二卷P261-262 (同附件三卷P263-264) A10 延伸ニップ ダイナ見積書.pdf 1.UV化設備改造所需使用的壓合滾輪報價單,其中包括壓合滾輪之採購價格、尺寸、硬度、等特規格 調查二卷P264-265 (同附件三卷P267-269) A11 TPL2 UV案M0VE-IN計劃0000 0000案).xls 1.廠房Layout及設備移動計劃 調查二卷P267-275 A12 00000000PL2 UV化週報Follow up.xls 1.TOOO-OOOOO專案相關之設備請購金額,專案討論詳細履歷及計劃 調查二卷P277-310 A13 市金工業仕樣書.pdf 1.TOOO-OOOOO專案主要設備規格需求 調查三卷P313-325 (同附件三卷P273-297) A14 TPL2十槽PID圖_140717.pdf 1.TOOO-OOOO專案中TPL2產線第10槽之中高溫管圖 調查三卷P328 (同附件三卷P303) A15 貼合角度.pdf 1.UV膠IR加熱裝置設計,水膠干涉防止需求,水膠用貼合角度圖 調查三卷P337-338 (同附件三卷P321-323) A16 PL2 UV膠第一回試做檢討.ppt TOOO-OOOOO專案相關試作製品光學能力、評價結果以及殘留課題改善方法 調查三卷P340-347 (同附件三卷P327-340) A17(內容同A20、B5) 0911.docx 1.採用UV化製程生產偏光片時,PVA之光學調整方法及藥液濃度參數 調查三卷P349-355 (同附件三卷P343-355) A18(內容同A21、B4) 0912.pptx 1.TOOO-OOOO專案中TPL2產線第5,6槽外形尺寸圖,以及TPL1&2 PASS LINE長度比較。 調查三卷P357-360 (同附件三卷P359-365) A19 0914-l.xls 1.UV膠設計概念及塗佈方法之設計概念 調查三卷P362-380 (同附件三卷P369-405) A20(內容同A17、B5) 0911.docx 同A17 調查三卷P382-388 (同附件三卷P409-421) A21(內容同A18、B4) 0912.pptx 同A18 調查三卷P390-394 (同附件三卷P425-433) A22 0914.xlsx 1. 內容為告訴人生產製程系統(DCS系統)之TPL2 UV膠使用參數列表 調查三卷P396-406 (同附件三卷P437-458) A17至A22係利用A1至A16整理而得 B1 膜厚計 keyence,型號SI-T80U… 調偵二卷密P181 (同附件二卷P5) B2 供膠系統 UV設備管路圖 國內有須多家廠商可以製作,如MIC.漢科系統… 調偵二卷密P181 (同附件二卷P5) B3 貼合輪 貼合輪材質的轉換 D e a r 盧:Sir: 不好意思,有個問題需要再請教您關於貼合輪鋼輪的部份,一般使用的材質為304,會需要用到316嗎? 其表面鍍鉻就可以了嗎?或是有更好的選擇呢?(戊○○寄給己○○,未見己○○回復內容) 調偵二卷密P183 (同附件二卷P7) B4同A18 製程0912.pptx X 附件二卷 P31-39 (同調查三卷P414-415) B5 同A17 製程問題整理0911(1).docx X 附件二卷 P41-53(同調查一卷P45-46反、調查三卷P416-417反) B6 高溫shower.xls 「SUMIKA先以中高50調來確認」、「SUMIKA有測試延伸槽 NIP ROLL材質由NBR->EPDM」(註:NBR、EPDM為橡膠材質之代號) T專案中PVA延伸製程後段所使用的Shower附屬設備,用途是使偏光板色相達客戶要求品質,該機具是告訴人公司自行產出構想後委外製造,同業不可能使用一模一樣的設備(科卷P.1606) 附件二卷 P55 (同調查一卷P47-47反、調查三卷P418、調偵二卷密P189) B7 TPL2 改造住華負責項目1231.xls TPL2-UV改造專案之進度管理表 住華公司當時TPL2改機時,各單位所做的分工 調偵二卷密封資料P209-211 (同調查三卷P467-468反、調查一卷P24反、P65-66、偵二卷密封資料P83-85) B8 差異比較.pptx 「槽出口除水:air knife+吸水roll」、「槽出口roll」、濕製程說明、MainLine差異比較(濕製程)中所載製程各槽體槽別、化藥、溫度及延伸倍率 潔淨度提升、Etch-line差異比較、濕製程說明、Main-line差異比較(濕製程)、濕製程槽出口差異、圖片、Main-line差異比較(乾製程)、濕製程設備更換頻率 附件二卷 P105-115 (同卷P471- 473反、調查一卷P56-58反、調查三卷P429-431反) B9(內容同B8第4頁) 十槽玻璃水刀 槽出口說明、三段式水洗裝置設計之噴嘴的設置 十槽玻璃水刀照片 調查一卷第57頁背面 調查三卷第430頁背面、472頁背面 附件二卷第111頁 B10 UV貼合裝置藥液供給設備.pdf (未見實際內容) 調偵二卷密封資料P219(同調查三卷P474正反、調查一卷P24 、P76、偵二卷密封料P87、P12 5、P149、附件 二卷P21) B11 TPL2 試運轉問題確認.xls TPL2 製程中所遇異常項目、問題點及改善對策 附件二卷 P65-71 (同調查三卷P423-424) B12 UV 相關確認項目(含水膠).xls 設備型號「V-7100」、「UV-2450」 UV (含水膠)相關設備確認項目內容 附件二卷 P73-75 (同調查三卷P425-426) B13 PL2UV 初回量果.xlsx TPL2製程UV化改造後,試作製品光學能力及評價結果、製品缺陷之問題及改善方法 PL2初回量產原反不良率量測結果 附件二卷 P79-101 B14 UVu76F8u95Dcu78Bau8A8Du9805u76EE(u542Bu6C34u81A0)-501.xls TOOO-OOOO專案之使用管理表(工程前/後所需要確認的各項工作清單) 工事中/工事後的UV關連Check項目,TPL2機台試運轉的確認表,用來檢查確認機台的基本狀況 附件二卷 P119 (同調查三卷P433) B15 Gravurerollu88Fdu4F5Cu5EE0u5546u6BD4u8F03.xls Gravure Roll材質、重量、廠商、價格及購入數量 內容為Gravure Roll(凹紋滾輪)之比較,及住華公司之選擇 附件二卷 P123-125 (同調查三卷P436) 附表二 標號 時間 方式 洩密情形 1 103年9月14日23時26分 被告己○○以電子郵件郵寄給被告戊○○ 被告己○○洩漏代號B4、B5之工商秘密,再由被告戊○○轉寄給被告明基公司其他人員 2 103年9月16日 被告己○○前往被告明基公司開會 被告己○○洩漏B4、B5之工商秘密 3 103年9月16日22時3分 被告己○○以電子郵件郵寄給被告戊○○ 被告己○○洩漏代號B6之工商秘密 4 103年10月2日19時39分及之前不詳之時 被告己○○製作代號B8之PTT檔案後,以電子郵寄寄給被告趙少甫 被告己○○洩漏代號B6、B8、B9之工商秘密 附表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標號 時間 方式 洩密情形 1 103年9月3日23時20分 以電子郵件郵寄給被告戊○○ 被告己○○洩漏代號B1、B2之營業秘密 2 103年9月16日 前往被告明基公司開會 被告己○○洩漏B3之工商秘密 3 103年9月17日20時3分 以電子郵件郵寄給被告戊○○ 被告己○○洩漏代號B3之營業秘密 4 103年9月18日21時52分 同上 被告己○○洩漏製程相關及設備廠商等營業秘密 5 103年9月19日11時38分 同上 被告己○○洩漏製程相關營業秘密 6 103年9月25日11時45分 以電子郵件寄給被告戊○○ 被告己○○洩漏代號B1之營業秘密 7 103年9月26日13時22分 以電子郵件寄給被告丙○○ 被告己○○洩漏代號B7之營業秘密 8 103年9月26日14時24分 以電子郵件寄給被告戊○○ 被告己○○洩漏日本關於偏光板製程設計之營業秘密 9 103年10月3日17時49分 以電子郵件寄給被告丙○○、趙少甫、王傳聖、戊○○等人 被告己○○洩漏代號B10之營業秘密 10 103年10月12日 以電子郵件寄到自己在被告明基公司之信箱 被告己○○洩漏代號B11、B12、B13之營業秘密至被告明基公司 11 103年10月17日前某不詳之時 以代號B8之PTT檔案,再行增添相關資料 被告己○○洩漏製程相關營業秘密 12 103年11月19日 以電子郵件寄到自己在被告明基公司之信箱 被告己○○洩漏代號B14之營業秘密至被告明基公司 13 104年1月18日 同上 被告己○○洩漏代號B15之營業秘密至被告明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