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盈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3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盈傑 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律師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七年度偵字第六三六九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盈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俐慶鋼鐵公司」應更正為「俐慶 鋼鐵有限公司」,證據欄並補充「被告黃盈傑於本院之自白」。 二、爰依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黃盈傑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本案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有施用毒品前案紀錄之品行,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生命、身體安全所生危害,事後於本院坦承全部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持以恐嚇被害人之殺傷力不明之槍枝、子彈均未扣案,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且其形式不詳,無從特定,亦難認有何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6369號被 告 黃盈傑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45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盈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簡字第2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 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黃盈傑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俐慶鋼鐵公司之員工,因與公司外籍同事相處不睦,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7年3月24日20時42分許,獨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南市○○區 ○○路00號,適俐慶鋼鐵公司外籍員工外籍員工IBALE GILBERT SABADO(中文名:吉伯特)、ESTEPA ALVIN TAYLAN( 中文名:艾文)、GALAGARAN FLORENCIO JR DEBUYAN(中文名:蓋拉)、IBALE GABBY SABADO(中文名:蓋比)及友人FORTES JAYSON BITUN(中文名:傑森)在上址宿舍旁聊天 。黃盈傑見狀先搖下車窗,持殺傷力不明之槍枝、子彈(該槍枝、子彈均未扣案,無法判斷是否具殺傷力,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指向靠近車窗之IBALE GILBERT SABADO,IBALE GILBERT SABADO見狀返回原處,黃盈傑即下車持槍走向IBALE GILBERT SABADO、ESTEPA ALVIN TAYLAN、GALAGARAN FLORENCIO JR DEBUYAN、IBALE GABBY SABADO、FORTES JAYSON BITUN,向渠等恫稱「叫全部菲律賓人出來,我要ㄅ一ㄤˋㄅ一ㄤˋ」等語,並卸下槍枝彈匣展示彈匣內之子彈,以前揭方式使IBALE GILBERT SABADO、ESTEPA ALVIN TAYLAN、GALAGARAN FLORE NCIO JRDEBUYAN、IBALE GABBY SABADO、FORTES JAYSON BITUN等5 人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嗣經IBALE GILBERT SABADO、ESTEPA ALVIN TAYLAN、GALAGARAN FLORENCIO JR DEBUYAN、IBALE GABBY SABADO、FORTES JAYSON BITUN報警後,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黃盈傑於警詢及偵│被告於107年3月24日20時42分許,持槍│ │ │訊中之供述 │獨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 │ │ │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號,並將│ │ │ │槍枝、子彈展示與被害人IBALE GILBER│ │ │ │T SABADO、ESTEPA ALVIN TAYLAN、GAL│ │ │ │AGARAN FLORENCIO JR DEBUYAN、IBALE│ │ │ │ GABBY SABADO、FORTES JAYSON BITUN│ │ │ │之事實。 │ ├──┼──────────┼─────────────────┤ │2 │證人即被害人 IBALE │被告於107年3月24日20時42分許,持槍│ │ │GILBERT SABADO 之證 │獨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 │ │述 │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號,並將│ │ │ │槍枝、子彈展示與被害人IBALE GILBER│ │ │ │T SABADO、ESTEPA ALVIN TAYLAN、GAL│ │ │ │AGARAN FLORENCIO JR DEBUYAN、IBALE│ │ │ │ GABBY SABADO、FORTES JAYSON BITUN│ │ │ │等5人,並向被害人5人恫稱「叫全部菲│ │ │ │律賓人出來,我要ㄅ一ㄤˋㄅ一ㄤˋ」│ │ │ │等語之事實。 │ ├──┼──────────┼─────────────────┤ │3 │證人即被害人 ESTEPA │被告於107年3月24日20時42分許,持槍│ │ │ALVIN TAYLAN 之證述 │獨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 │ │ │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號,並將│ │ │ │槍枝、子彈展示與被害人IBALE GILBER│ │ │ │T SABADO、ESTEPA ALVIN TAYLAN、GAL│ │ │ │AGARAN FLORENCIO JR DEBUYAN、IBALE│ │ │ │ GABBY SABADO、FORTES JAYSON BITUN│ │ │ │等5人,並向被害人5人恫稱「叫全部菲│ │ │ │律賓人出來,我要ㄅ一ㄤˋㄅ一ㄤˋ」│ │ │ │等語之事實。 │ ├──┼──────────┼─────────────────┤ │4 │證人即被害人GALAGARA│被告於107年3月24日20時42分許,持槍│ │ │N FLORENCIO JR DEBUY│獨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 │ │AN之證述 │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號,並將│ │ │ │槍枝、子彈展示與被害人IBALE GILBER│ │ │ │T SABADO、ESTEPA ALVIN TAYLAN、GAL│ │ │ │AGARAN FLORENCIO JR DEBUYAN、IBALE│ │ │ │ GABBY SABADO、FORTES JAYSON BITUN│ │ │ │等5人,並向被害人5人恫稱「叫全部菲│ │ │ │律賓人出來,我要ㄅ一ㄤˋㄅ一ㄤˋ」│ │ │ │等語之事實。 │ ├──┼──────────┼─────────────────┤ │5 │證人即被害人 IBALE │被告於107年3月24日20時42分許,持槍│ │ │GABBY SABADO 之證述 │獨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 │ │ │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號,並將│ │ │ │槍枝、子彈展示與被害人IBALE GILBER│ │ │ │T SABADO、ESTEPA ALVIN TAYLAN、GAL│ │ │ │AGARAN FLORENCIO JR DEBUYAN、IBALE│ │ │ │ GABBY SABADO、FORTES JAYSON BITUN│ │ │ │等5人,並向被害人5人恫稱「叫全部菲│ │ │ │律賓人出來,我要ㄅ一ㄤˋㄅ一ㄤˋ」│ │ │ │等語之事實。 │ ├──┼──────────┼─────────────────┤ │6 │證人即被害人 FORTES │被告於107年3月24日20時42分許,持槍│ │ │JAYSON BITUN 之證述 │獨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 │ │ │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號,並將│ │ │ │槍枝、子彈展示與被害人IBALE GILBER│ │ │ │T SABADO、ESTEPA ALVIN TAYLAN、GAL│ │ │ │AGARAN FLORENCIO JR DEBUYAN、IBALE│ │ │ │ GABBY SABADO、FORTES JAYSON BITUN│ │ │ │等5人,並向被害人5人恫稱「叫全部菲│ │ │ │律賓人出來,我要ㄅ一ㄤˋㄅ一ㄤˋ」│ │ │ │等語之事實。 │ ├──┼──────────┼─────────────────┤ │7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107年3月24日20時42分許,持槍│ │ │6 張、監視錄影光碟 │獨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 │ │ │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號,並將│ │ │ │槍枝、子彈展示與被害人IBALE GILBER│ │ │ │T SABADO、ESTEPA ALVIN TAYLAN、GAL│ │ │ │AGARAN FLORENCIO JR DEBUYAN、IBALE│ │ │ │ GABBY SABADO、FORTES JAYSON BITUN│ │ │ │等5人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 以一恐嚇行為恐嚇被害人5人,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 斷。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檢察官 蔡 佳 蒨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楊 娟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