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瑞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3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82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瑞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深色西裝長褲壹件(FLYING EAGLE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 行「顧客許英俊所送洗」更正為「美舒容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顧客所送洗」,第4 行「Supreme X Commedesw 牌」更正為「Supreme X Comme des GARCONS 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瑞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曾涉犯竊盜犯行,經入監執行後,猶未能悔悟,復犯本件竊盜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22頁),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未循正途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法紀意識薄弱,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造成被害人之財物損失,素行非佳;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行竊手段亦屬平和,兼衡被告學歷為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1 頁;本院卷第1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被告於上揭時地竊得之限量襯衫1 件(SupremeXComme des GARCONS 牌、白底方格黑點圖樣)、深色西裝長褲1 件(FLYING EAGLE牌),係被告直接因實現本案竊盜犯行所獲得之財產價值,自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上開襯衫業經扣案且發還告訴人許英俊,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上開長褲雖未扣案,且被告自陳因尺寸不合而丟棄(見警卷第4 頁),然而被告於竊得時既已取得該長褲之財產上利益,縱嗣後拋棄,亦僅係被告對竊得物之處分,不可因而逕認被告未曾獲得該竊得物之利益,故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瑞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8223號被 告 陳瑞豊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街000號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村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瑞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9 月23日上午9時39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0 號「美舒容生物科技洗衣部」晒衣場處,以徒手方式竊取顧客許英俊所送洗之限量襯衫1 件(Supreme X Commedesw 牌、白底方格黑點圖樣,價值新臺幣2 萬8,000元)、深色西裝長褲1件(FLYINGEAGLE牌,價值新臺幣3,000元),共計損失新臺幣3萬1,0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機車逃逸為警查獲。扣得襯衫1 件(已發還許英俊,長褲因不合身,已丟棄於南171線麻豆大排內)。 二、案經許英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瑞豊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英俊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曾宏傑證述屬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等照片1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長褲1件,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另以:被告將竊得之襯衫1件弄髒,涉有毀損罪嫌云云。按被告犯竊盜罪,即係將贓物據為己有,所為處分行為或毀損行為,即包含於竊盜罪,自不構成毀損罪。因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檢察官 陳 瑞 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王 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