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20號自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自訴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陳致曉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吳孟桓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ㄧ、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致曉於民國(下同)107 年10月15日於「台灣風傳媒」網路投書,並以「陳致曉觀點: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為題,羅列12點指控自訴人台南市政府,就意見評論部分自訴人雖不認同被告之意見,但尊重被告看法,然部分陳述所涉事實部分,顯然錯誤,甚至媒體已經因為錯誤報導而道歉之情況,被告仍在未經查證下,為不實陳述如下: ㈠被告稱:萬國皮箱以賤價購買高鐵站附近農地,再由台南市政府以破歷史紀錄地超高速效率(7 個月)變更為建地,獲幾十倍暴利云云,實際上:萬國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於台南市歸仁區設置「萬國通路產業園區」,為自訴人響應經濟部鮭魚回鄉政策,鼓勵企業回台扎根,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設產業園區,整個審查過程兼顧品質及效率,時間長達2 年,並非僅7 個月即完成土地變更程序。 ㈡被告稱:南台南站副都心計劃區又是「富立建設」得利云云,實際上:南台南站副都心之都市計劃尚在辦理該區之可建築用地公開標售作業中,僅部分區域標售作為鐵路地下化專案照顧住宅使用區域,何來又是「富立建設」得利的質疑?㈢被告稱:台南市美術館設計與施工異常地由同一公司(聯鋼營造)得標,失去一般設計/施工相互監督功能,造成得標商營私大漏洞云云,實際上:台南市美術館之設計與施工,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採統包模式進行,以提高工程效率及品質,減少工程介面管理浪費,並採公開招標、國際競圖及評選,另有工程監造由監造單位進行品質監督,均依法行政,並無異常之處,更遑論有營私漏洞。 ㈣被告稱:台南市美術館館藏購買交由特定人操控規避議會監督,將導致「藝術無價」的營私大漏洞,實際上:有關台南市美術館典藏品購置,係依據台南市議會通過之「臺南市美術館設置自治條例」所成立之行政法人台南市美術館,再由台南市美術館依據該自治條例規定訂定「台南市美術館辦理美術品典藏蒐購辦法」,並由該典藏蒐購辦法辦理,相關審選會議每年皆聘請專業委員合議審定,並無交由特定人操控規避議會監督,導致「藝術無價」的營私大漏洞的情形。 ㈤被告稱:三地地產(三立集團)賤價購得武聖夜市教育用地,南市府再改為建築用地,海董(林崑海)大賺十幾倍云云,實際上:被告之上開指述,風傳媒於104 年即為不實報導,但該媒體已於106 年公開道歉表示報導不實。 ㈥被告稱:101 年賴清德發布容積率限縮規定,但「展延」該規定的消息僅由少數建商得知,得到消息的建商得以誆騙地主賤價買地云云,實際上:台南市容積率限縮之規定,為台南市依中央政府指示,修改「都市計畫法台南市施行細則」並於該修正細則中規定該容積獎勵上限規定於103 年7 月1 日施行,而前開細則均有報行政院備案,也於103 年4 月19日發布實施,並無所謂「展延」問題,亦無消息僅由少數建商得知之問題。 ㈦被告稱:台南市政府放任「南紡夢時代」使用市有公園用地興建停車場,還納入市地重劃的共同負擔項目,掏空市產圖利財團云云,實際上:南紡購物中心之地下停車場設施由業者自行興建完成並無償捐贈予市府所有,目前重劃區內公園、廣場及公園道等公共設施用地及於其地下興建之地下停車場設施,而停車場本為業者興建並贈與自訴人,且供周遭鄰近住宅區、商業區及不特定市民使用,自無淘空市產或圖利財團之事實。 ㈧被告稱:南市府賤價讓售飛雁新村土地給遠雄集團,使其平白獲利數十倍、近百億云云,實際上:飛雁新村之土地為國防部所有,99年國防部委託台南市政府進行公辦都市更新,台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開發,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公開委託實施者,而由遠雄建設公司得標,相關都市更新及委託實施者之採購程序皆符合法令規定,且該目前本案相關開發作業,均尚未經自訴人台南市政府核准,也無業者獲利之情事。 ㈨被告上開所為之不實陳述,並未向自訴人查證即逕自投書於網路媒體:風傳媒,自訴人迫於無奈始提起本件妨害名譽自訴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二、適用之法規及裁判意旨: ㈠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但此所謂「被害人」,係以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為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48 號判決意旨參照),國家之行政機關,既非自然人,又非法人,自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0號判例亦同此旨)。 ㈡再按地方制度法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為直轄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地方制度法第2 條、第5 條第2 項、第14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臺南市政府自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惟依上述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訴人係隸屬於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臺南市,而屬地方行政機關,然依上揭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及裁判意旨,自訴人本身並無單獨之權利能力及法律上獨立之法人格,應不具有法人之地位,無從為犯罪之被害人,自不得以其名義提起自訴,其向本院提起自訴,依法即有未合,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34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