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薛進忠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陳妙真律師 林奕翔律師 被 告 吳家弦 新航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21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